劳动法主体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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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主体a
发表时间:2006-8-28 15:34:00 阅读次数:539
一、近代私法中的人
、私法中的人,是忽略了个性差异的同质化的人
在近代私法的安排中,人,并不是指有具体经验的人、而是指从社会法律生活的秩序这张大布裁剪下来的、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资源占有度、社会地位等个性差异因而显出鲜明同质化倾向的人。
第一,私法中的人,是理性人
第二,私法中的人,是强有力的智者形象
第三,私法中的人,是无需法律监护的我行我素的人
、私法中的人,在相当程度上是将人从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抽离出来的、能维持自存的独立个体
在近代私法中,为了彻底将人从对神的依附、对人的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进而全面彰显人本身的价值,将人还原为原子化的个体,承认所有人的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任何人都享有相同的民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人是自己行为的立法者――私法自治、契约自由
第二,人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格的抽象性(在法律上,是无所谓工人、农民、企业家的社会角色区分的)
、近代私法中的人,实际上是在法律舞台上扮演角色的个体。(这意味着角色与生活中的真我有明显的区别)
、近代私法中的人的定位在具有巨大价值的同时也凸现了一些弊端
第一,忽略了社会关系中的人的异质性因而对现实生活的统摄力度有限
第二,成为制造弱者痛苦的制度
二、社会法(劳动法)中的人
10世纪末期以来,法律包括私法面对社会生活对其合理性、合法性的质疑,而开始了面向新生活的转向。新生的社会法突出地体现了这种风格转向。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点:
、人从自由的立法者向受法律保护的对象转变
(法律承认社会上、经济上强者、弱者的区分,并采取了抑强扶弱的措施)
、从法律人格的平等向不平等的人转变
、从抽象的法律人向具体的社会人的转变(给法律上的抽象的人穿上西服和工装,看清他们所从事的职业,进而有意识的区别对待)
、从强而智的人的初始设定转换为弱而愚的先定安排。(当然,这并不是向古代社会的回归,完全把人看作身份低下的个体,而由国家给予保护,它是在坚持法律人格平等原则的同时进行的,其保护方法也不仅是个人直接借助国家力量的形式,在许多场合下采取的是谋求个人获得力量并使用该力量依照自己的意志而行动的形式。
、从原子化的孤立个体向社会化的有组织人转变
三、劳动法主体的概念、种类及体系
、概念
劳动法中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组织和机关。
2 、种类
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行政主体、劳动团体、劳动服务主体
、体系
()三角框架――协约自治模式
()三层框架――社会统合模式
四、劳动者
、概念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具体提供者
、劳动者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的称谓背后隐藏着劳动者资格的区别;成年工、未成年工、童工说明了劳动行为能力的差异和劳动能力的分界)
五、工会
(一)概念、地位
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提高雇工的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由雇工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团体
、工会的纯粹性
、社会性(不得有政治经济目的)
、自主性
4、明确的团体利益意识
(二)现代社会中的工会
1、工会的存在价值受到质疑(国家、企业的福利政策所致)
2、工会会员的团结性削弱
3、工会成为一种压制性力量
4、企业民主管理机制削弱了工会地位
(三)我国工会的性质、地位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工会的阶级性、群众性、自愿性、政治性
工会的维权、参与、组织、教育职能
我国工会的组织体系:一元化的组织体系
(四)工会法的修改与工会形象的重塑
、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一,提高了维权职能在工会职能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规定的维权手段更加完备、有力
第三,规定了工会实现维权职能的基础条件
、顺应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社会自治、劳资斗争、劳资利益均衡)
、仍然存在的问题
第一,工会的纯粹性
第二,工会的自主性
第三,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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