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误区(一)

来源:互联网 发布:淘宝店铺消失了是为啥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01 14:58


误区:视保险为“赌博”。
有些保户错误地认为现在房屋普遍都是钢筋混凝土建筑,家庭也十分重视安全防护,灾难不一定就会降临到自己头上。而且即使发生天灾人祸,财产也不可能有多大损失,因而拒绝进行财产保险。其实这种侥幸心理是在拿自己的财富冒险。
  

误区:保险金等于赔偿金。
在许多财产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中都明确规定,该险种的最高保险金额为多少,即在出险时最多只能赔付的限额。但在具体的理赔过程中,还要根据被保险标的的损伤或破坏的程度而定,因而保户得到的实际理赔金额一般都小于保险金额。

  
误区:超额投保。
就是投保财产保险时,确定的保险金额大于所保财产的实际价值。在保险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超过部分是无效投保,多缴了保险费,是不必要的浪费,保险公司在定损中,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损失多少赔多少。
  

误区:不能履行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对投保标的可能面临的危险或是否正处在危险状态十分关注,这也是保险公司据此确定保与不保、适用何种费率档次、明确保险与投保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判断风险的大小,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不遗漏、不隐瞒、不欺诈。若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以致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误区:标的变化不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标的随时可能遭遇风险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对涉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变化等相关内容具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审核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误区:投保后,投保人可以高枕无忧。
有一些保户认为,投保后,危险都交给保险公司了。根据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参加保险的人有维护财产安全的义务。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要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措施,将财产损失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误区:放弃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追偿权利。
有些保险财产损失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对于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取得代位追偿权时,可以先予以赔偿,然后再向第三方追偿。有些投保户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却认为如何向第三方追偿是保险公司的事,与己无关,其实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误区:保险就是“现得利”。
社会上一些人急功近利的思想作怪,总认为花钱买了保险就要马上得到回报,如果保险期内没有发生事故而未得到赔偿款,就觉得吃亏了。有的人甚至铤而走险自己造出事故,以骗取保险公司赔偿,结果“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受到法律的制裁。事实上,保险也是一种商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保户交了保险费,就得到了风险保障。这种保障是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而不完全是赔偿本身。


误区:不仔细阅读条款,人云亦云。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条款都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其中引用专业术语较多。如果投保人只是根据自己的需要,顺着保险从业人员的引导,从大的方面选择投保险种,而对条款中列明的可保财产、不保财产、保险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不去认真阅读分析,等出现意外或索赔时,常常因本人的愿望得不到满足而发生纠纷,形成“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的状况。

  
误区:投保不足额。
有些保户为了省保险费,在投保时,仅投保财产价值的一部分。这种貌似“精明”的选择,却极易在财产出险后铸成大错。因为根据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对“不足额投保的财产”按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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