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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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法规问答


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宏观调控、理顺分配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保证职工群众特别是广大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以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为中心内容,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并最终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切实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伤残职工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费包括哪几个险种?
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救助费、个人帐户启动资金)、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险种。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该基金的其他用途。


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哪些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国发[1997]26号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3)财社字[1998]6号文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的《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5)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发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6)苏政办发[2000]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7)江政发[1997]58号《江都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8)江政办发[2001]131号《江都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
(9)江政发(94)58号《江都县生育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10)江都市人民政府江政发(2000)160号《江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11)江政办发[1999]46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
(12)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凡在本市境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属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各险种的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医疗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3)失业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4)工伤、生育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自由职业人员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暂由劳动保障部门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依据和费率有何规定?
  征缴依据:职工个人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企业为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费率:省政府令第139号规定,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省政府苏政发[1998]75号通知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按20%的费率缴纳,今后有调整的,由省劳动厅、财政厅提出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今后缴费基数及费率若有变化,以劳动部门的规定为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的依据和费率有何规定?
  征缴依据: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无法确定时,按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
  费率: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今后缴费基数及费率若有变化,以劳动部门的规定为准。


大病医疗救助费征缴的依据和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征缴依据: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
  缴费标准:参保单位为在职职工按2元/人月标准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3-5元/月的标准缴纳,退休职工按7元/月的标准缴纳,由参保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今后缴费基数及标准若有变化,以劳动部门的规定为准。


个人帐户启动资金的依据和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征缴依据: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要缴纳个人帐户一次性补助费。
  缴费标准:由首次参保单位为职工一次性缴纳,按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05%缴纳。
 

失业保险费征缴的依据和费率有何规定?
  征缴依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根据国务院258、259号令,江政发[2000]80号、江政办发[2000]149号,自1999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征缴范围。
  费率: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今后缴费基数及费率若有变化,以劳动部门的规定为准。


工伤保险费征缴的依据和费率有何规定?
  征缴依据: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费率:根据江政办[2001]131号《江都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按职工缴费工资的0.8%,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今后缴费基数及费率若有变化,以劳动部门的规定为准。


生育保险费征缴的依据和费率有何规定?
  征缴依据: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费率:江政发(94)58号《江都县生育社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为0.5%,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今后缴费基数及费率若有变化,以劳动部门的规定为准。


社会保险费为什么改由地税部门征收?
  根据苏政办发[2000]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精神,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有利于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提高社会保险费收缴率;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与完整;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水平;也有利于国家尽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实现社会保险费收支分开,形成"地税征收、劳动管理、社会发放、财政监督"的新型管理体制。


社会保险费何时实行地税征收的?
  根据苏政办发[2000]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已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在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程序和方式有何规定?
 (1)已在劳动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的各征缴对象,应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今后新办理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在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2)劳动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当月有关征缴对象应缴各类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数据。
各征缴对象应确保在每月20日前将缴费资金足额存入涉税(费)帐户,对于缴清款项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打印、出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为确保能及时取得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特别提醒各缴费单位,在保证资金足额到达预储帐户2-3天后,凭"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主管地税征收所打印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3)征缴对象对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有异议的,必须先依据劳动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然后再向劳动部门申请重新核实。


在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如何?
  各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在缴税(费)帐户上存足缴费资金、缴纳失业保险费;逾期未缴的,市地税部门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并限于当月20日前缴清。超过期限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地税部门将向其开户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并于当月24日前从单位帐户划转。上述办法无效的,由税务稽查部门组织查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在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如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如果缴费单位发生变更、注销的,各缴费单位务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注销手续。同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变更、注销手续,确保劳动、地税、缴费单位之间信息一致。


社会保险费能否减免?
  根据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社会保险费有关缴费政策由谁负责?
  实行地税征收后,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缴费基数的确定、数据的审核、基金管理等仍由市劳动局负责。


社会保险费征缴新办法与原来的征缴办法主要有什么不同?
社会保险费征缴新办法与原来的征缴办法最大的改变是将原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向社保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和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改为每月直接向地税部门申报。
具体见如下对照表:
征收范围
 由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社保局核定
 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计征依据
 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月工资薪金总额申报缴纳
缓缴方式
 困难企业向社保部门申请办理缓缴
 困难企业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缓缴
申报方式
 到社保部门登记申报缴费工资和申报人员增减,到地税部门缴费
 每月20日前填报申报表,到地税部门缴费
 

新的征缴办法的征缴比例是否有变动?
新征缴办法主要是申报方式改变,征缴比例仍按2002年社保年度公布的征缴比例,即养老保险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7%;失业保险单位负担2%,个人负担1%,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负担6.5%,个人负责2%。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负担7%,工伤保险单位负担1%,生育保险每人每月1.5元,由单位缴交。

 
当月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哪些项目?
当月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包括:本月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减免社会保险费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对个体工商户和没有税收的自由职业者应如何申报缴纳社保费?
对个体工商业户和自由职业者,按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计算缴纳,原则上一定一年不变。

 
对无法确定工资薪金及用工人数的单位和个人将如何计征社会保险费?
对无法确定工资、薪金及用工人数的,如帐务不健全,未如实申报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由地税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缴费个人月工资、薪金及用工人数。

 
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逾期不缴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②申报不实:由地税部门直接核定计征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③拒不缴纳:由地方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如何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人最高罚款10000元。


什么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所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自由职业者,均应依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同胞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留(雇)用人员。


新的征缴办法如何计征社会保险费?
应缴社会保险费=当月应缴费工资总额×综合费率(20%)


当月应缴费工资总额包括哪些项目?
当月应缴费工资总额包括:本月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其它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缴费个人的计费工资额有没有什么限制?
缴费个人的计费工资额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对高于300%的部分不计征;低于90%的按90%计征;个体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可按60%作计费基数计征。


社会保险费由谁负担?
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单位负担11%,个人负担9%。


除了综合征缴险种外,其它险种如何征缴?
其余险种的保险费征缴暂按原征收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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