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问答(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在哪可以看到非农数据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30 13:36

养老保险问答(1)


什么是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险种。


什么是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我省推行的城镇养老保险,按统筹范围分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层次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在各种用人企业中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退休后,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需要。它是一项强制性、公益性、非盈利性质的社会保险。


为什么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
答:一是为了保障职工享有老有所养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养老保险,能让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而退休的时候,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养老金,保证基本生活需要,具有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二是为了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和企业平时多积累,发挥“蓄水池”的作用,同时,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也有计划地调整社会保障费用的再分配,保证职工丧失工作能力后生活有着落,从而消除了后顾之忧。三是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前提,必须是以盈利为目标,而不是以养人为目标。建立了养老保险,就能把企业承担的职工养老的社会保障职能转移到社会,减轻负担,轻装上阵,迎接市场的挑战。四是有利于调节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过去在劳动力管理上采取的是统包统配的政策,职工没有条件跳槽。建立了养老保险机制,职工不管到那里工作,只要缴纳费用,退休后都能享受基本养老金,这样就有利于调节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职工自己的能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范围有哪些?
答:我国和我省的养老保险制度从20年前起步到现在,参保范围不断扩大,从单纯国有企业推及集体企业,既而推及三资和私营企业,十六届三中全会经济改革决定将社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后,现在城镇所有从业人员都可以参加。目前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均属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具体是:
(1)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
(2)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员;
(4)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及其职工;
(5)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
(6)外省驻滇机构及其职工;
(7)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职工;
(8)在城镇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9)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10)部份相对收入稳定的进城务工农民工;
(11)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12)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上述企业和从业人员都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但对第10类人员还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政策和改进相应的管理服务措施。


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状如何?
答:我国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从1984年开始试点,1986年各地逐步实行,1991年国务院决定全面实行社会统筹,1995年决定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决定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基本确立,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由原来主要覆盖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种所有制企业和部份事业单位职工。到2003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达到15351万人,基金收入达到3119亿元,保证了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新参保企业或个人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1)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需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的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管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职工发放工资花名册;
4、原已参加养老保险职工的原养老保险相关资料。
(2)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身份证件;
2、户口簿;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4、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有关资料。
(3)登记部门首先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出示的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后,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参保证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由单位缴一点、个人缴一点、财政补一点、投资运营增值一点的办法筹集。具体来源有六个方面:
(1)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财政投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4)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清算的养老保险费;
(5)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获得的收益;
(6)其他来源。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什么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单位缴费比例(以2004年度为准)
1、各地州市和省属行业管理单位参保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4%;
2、原中央行业单位的企业缴费比例为20%;
3、私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0%;
4、个体工商户(含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为18%,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缴纳10%,从业人员个人缴纳8%;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等凡以个人身份参保,一律缴纳18%。
(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全省统一为8%。


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如何使用?
答: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部分进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退休后以一定方式分月计发给个人。


什么是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份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参保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也随之转移。


个人帐户主要记入那些内容?
答:(1)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3)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定比例记入部分;
(4)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5)1995年9月30年前,按政策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即连续工龄。


个人帐户资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
答:(1)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个人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3)本人未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到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尚未领取完的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5)参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农村的,可以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其它如不好接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又不愿保留等,经营批准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分下面几种情况:(1)所有参保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全部的月工资收入,单位缴费基数是本企业所有职工的月工资总额。若企业缴费基数低于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企业缴费基数。(2)企业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高于本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费;低于本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单位缴费基数仍然是本企业职工的月工资总额。(3)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员的缴费,是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雇员和单位(雇主)都如此。(4)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300%之间自主选择一个挡次,基数高的将来养老金待遇就高,基数低的将来养老金待遇就低。上述缴费基数确定后,在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再更改。


参加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答:按照政策规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2)连续缴费时间必须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办理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


办理退休的“法定”年龄条件有哪些?
答:概括地说有5种情况:一是国家规定男女职工正常退休的年龄条件;二是从事有毒有害等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年龄条件;三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条件;四是因工致残的退休条件;五是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条件。


正常退休的年龄条件如何规定?
答:(一)男年满60周岁。无论当干部、当工人,无论做管理技术工作或在生产车间工作,也无论在机关、事业或企业工作,男姓从业人员正常退休的年龄条件一律为60周岁。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企业的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姓从业人员,必须年满55周岁。
(三)在企业生产车间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的女姓从业人员,必须年满50周岁。
(四)女职工满50周岁时,连续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须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
上述女姓从业人员管理技术岗位与工勤岗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岗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企业自行变更并手续不全的,社保机构不予承认。企业为了尽早办理退休手续而私自改档案、弄虚作假更不对。


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办理退休如何规定?
答:这类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但还必须具备下述一个条件:(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只具备年龄条件,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上面任一条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
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而现在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政策规定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
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时间从鉴证之日起计算。

 
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一样吗?
答:不一样。
(一)性质不同。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
(二)目的不同。社会养老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使他们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获得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四)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养老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险承担最后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单位如何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答:单位需提供以下证件及相关资料到领取营业执照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一)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户名及基本帐号;
(四)企业与劳动者签定,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五)批准成立该企业的文件批复(复印件);
(六)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号码。


失业后从事个体经济或自谋职业的人员如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需出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件和携带相关资料(《身份证》、《户口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云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登记卡》、《云南省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等),到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有什么好处?
答:可以和同等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一样享有以下权利:
(一)达到退休条件后,能从养老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二)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使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
(三)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与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后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同样,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被招用(聘用)为各企业职工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在个体经营、自谋职业期间所缴纳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亦可合并计算。


新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如何办理投保手续?
答:新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持《身份证》、《户口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或领取营业执照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职工个人帐户如何记载?
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其中: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公布计算。


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从业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实际缴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扣除计算)。


从业人员只要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不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了吗?
答: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已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每中断1年减发2%基本养老金。同时,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缴费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并前推,以推出年度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由此会降低养老金待遇。


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有什么规定?
答:1、原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且建立了个人帐户,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因行业和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之间未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导致缴费中断的,可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但个人未及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在属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且建立了个人帐户,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这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因单位未及时办理职工转移接续手续,导致缴费中断的,应由单位按中断期间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欠费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单位已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但个人未及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由单位填写《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待遇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退休证。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人员,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本人书面申请,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待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退休证。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报批,需附本人与特殊工种相关的档案材料。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死亡后,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退还其亲属吗?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应及时向企业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死亡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死者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之和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退休条件有哪些?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0周岁时,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且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
女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以及虽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但连续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不满5年的,须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
管理技术岗位与生产工勤岗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岗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养老保险机构备案。
(二)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上述工作岗位简称特殊工种,下同);
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养老保险机构备案。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州、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四)因工致残从业人员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岁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并由企业一次性缴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但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原规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再提前办理退休。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人员、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达到以下条件,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下岗女职工(领取《下岗证》,曾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在生产(工勤服务)岗位工作并且连续满5年的,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自谋职业并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依法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职时从事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在工人岗位上工作连续满5年的,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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