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征税人辅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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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纳税辅导期完毕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批发企业依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相关批发业的行业区分办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效果的急切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施行"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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