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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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
作者:罗军强   出处:www.chinaeclaw.com    时间:2006-3-30 14:08:00       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一书中,对“网络社会”有一个经典的界定: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也就是说,“网络社会”(the network society)就是一个“信息技术范式”体现在社会各个方面的社会。但网络技术是把双刃剑,网络社会是一种全新的虚拟化和符号化的社会系统,从其作为一种社会系统的性质及其相应的功能的角度来看,它在很大程度上与人类既存的任何现实的社会系统一样,也是正负功能兼具的。

 

    在美国,五分之一的美国青少年有自己的Blog。网络既给青少年打开了一扇通向知识海洋的窗户,也存在暴力和色情等不良内容。美国社会运用各种手段,以求趋利避害。美国的娱乐软件业实行分级制度。该分级制度由美国的娱乐软件定级委员会(简称ESRB)制定,共分7个级别,基本按年龄划分,以游戏适合的年龄段英文首字母来命名。美国的中小学对学校的电脑实行联网管理,这样可以集中对那些影响青少年身心发育的网站进行屏蔽。美国从1996年起至今共通过了4部相关法律:《通讯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网络隐私规则》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儿童特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上述法律的最根本出发点,就是把儿童和成人分开,严禁儿童在网上接触只有成人才能接触的内容。

    法国政府在刑法中规定:对制作、传播青少年色情图像的人,判有期徒刑3年和罚款,学校则为家长提出可操作的建议,经常与孩子探讨上网的技巧和经验,了解孩子的喜好和上网的基本情况。学校也向学生提出建议,让学生拥有自我保护意识,如不要随意发送个人或家庭信息,不要轻信在网上与之聊天的陌生人,在网上看到不健康的东西,要立即关闭等。此外,家长还与孩子制定家庭公约,而且双方都要自觉遵守。许多法国专家认为,如果青少年不能自律,任何技术性的和人为的强制措施对青少年的约束都不会完全有效。

    英国大部分中小学生每天都上网,但是沉迷网络的并不多。据调查,英国中学生每天上网时间在3小时左右。英国70%的家庭都能上网,青少年很少去网吧。英国有的家长在孩子同意的前提下给电脑装上监视器,以便随时了解孩子在网上看些什么。更多的家长利用“美国在线”、“英国电信”等电脑网络服务公司提供的“对儿童有益”的整套过滤软件,以防孩子无意闯进黄色网站。

    德国在2002年6月,针对网络游戏的兴起,通过了新的《青少年保护条例》。新条例规定,今后电脑游戏也必须像电影和录像片那样,根据其内容标明不同的年龄限制级别。因此,即使一些游戏可以在互联网上使用,对于父母和教师来说,至少也能够凭借这一点来判断其内容是否适当。

    在日本,互联网在青少年中的普及率很高:14至17岁人口中有72.8%的人上网;18至24岁人口中有69.4%的人上网。目前,困扰日本社会的问题是,一些有黄色、暴力、自杀等内容的网站常常钻法律的空子。在日本法律中,色情、凶杀等网络内容如果不营利,属于个人言论范畴,只能发现后取缔,却难以定罪。网络游戏产业在日本的行业自律和分级审查都由“网络共同体特别委员会”完成,日本计算机供应商协会也派生出相对独立的“电脑娱乐评价机构”。自该机构成立以来,已有1200部以上的作品接受审查。

    韩国对“PC房”(相当于我国的网吧)有严格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PC房”电脑必须安装阻止黄色网页的软件。如果“PC房”安装了不适合1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电子游戏,第一次被查处时,将予以警告并罚款300万韩元(约合3000美元)。韩国政府规定,距学校50米处必须设有“绝对净化区域”标志,也就是说在这一区域内不许开设“PC房”;距学校200米处设有“相对净化区域”标志,在这一区域内的“PC房”须受营业时间及播放内容的限制。韩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特别是通过技术手段保护青少年免受网络有害信息的侵袭。2004年韩国政府决定在5年内投入100亿韩元,用于开发软件。同时,通讯产业部不断加强对网络的监管,特别是那些黄色和自杀网站。政府网络管理部门还与警察部门合作,建立了举报和调查机制。为治理互联网上的色情犯罪,韩国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定期在官方网站公布对未成年人进行色情骚扰的人员名单,包括骚扰者的姓名、年龄、职业以及过去6个月内的犯罪细节。青少年上网成瘾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韩国是全球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2005年,全国网络用户中受到网瘾影响的人数比例从2004年有所下降,但仍高达12.6%。而受到网瘾影响的互联网用户的失眠人数比例则从去年的59.1%提高到了69.9%。韩国国家警察局宣布,与在线游戏有关的犯罪活动几乎占韩国网络犯罪的一半。韩国计划在未来6年中将全国网络上瘾治疗中心的数量从现在的40座增加到100座,专门治疗网瘾的心理医生数量也将增加到1000人。

    在我国,青少年期有不同界定,公安部门的统计标准将青少年的年龄界限定在13周岁至25周岁。它既包括一部分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学界关于青少年犯罪是界定于此年龄段);也包括一部分19-25周岁的已成年人(统计青少年犯罪率即界定于13-25周岁)。1995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50届会议通过的《到2000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中,对青年人口规定为15—24岁的年龄组。

    2006年1月17日,CNNIC发布了“第十七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人数达到1.11亿,本次调查结果显示,网民中18~24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最高,达到35.1%,其次是25~30岁的网民(19.3%)和18岁以下的网民(16.6%),这三个年龄段的网民占网民总数的71%,即使按照公安部门统计标准界定的青少年网民,也已经超过了6000万。

    我国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研究大体经过了三个时期:从1994年到1998年是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研究的初步探索时期。其主要特点是信息网络硬件建设快速发展,教育软环境尚未形成。青少年在互联网使用上走在社会前列,思想上受到来自网络负面影响的强烈冲击。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研究与实践在被动局面下初步展开,研究者们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一是防,国家要建立健全法律和规范作用,监控网络信息和行为;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网络行为的管理,防止网络危害。二是堵,即堵住有害信息的传播,学校要审查、控制网络信息的内容,运用技术手段阻止不良信息进入校园。三是管,加强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开展正面的宣传教育。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研究内容的重点在于应对策略。

    从1999到2000年是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研究的主动建设时期。1999年中共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国家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若干意见》,推动了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研究的快速发展。在这一时期,信息网络硬件建设不断成熟和完善,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研究进入到一个新阶段,研究者更加关注网络所带来的机遇和条件,强调依法治网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大量的“网规”也在这一年出现。在理论认识上不仅仅局限于对网络对青少年负面影响的分析,更强调了依法治网解决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必要性。

    2001年以来是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研究的深入发展时期。其主要特点是网络建设与应用更加成熟和完善,青少年的主要网络行为逐渐形成网络依赖,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如网络黑客、网络沉溺、网络孤独、网络色情、网络犯罪等。青少年因上网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使人触目惊心,因无钱上网而犯罪的占同案的37%;陕西省有关方面的调查显示,在省少年犯管教所关押的31名城市暴力犯罪少年中,有一半以上是由于受网上暴力、色情信息刺激而诱发犯罪的。2001年11月团中央联合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正式推出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这标志着我国青少年有了较为完备的网络行为道德规范。这是我国青少年网络生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在今后的网络使用中产生深远的影响。

    近几年,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日益突现出来,人民日报甚至用“网瘾”猛于虎来形容青少年网络成瘾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北京1/4的青少年有网瘾,网瘾研究专家陶宏开教授在分析北京网瘾问题时透露出一组最新数据“北京青少年网络犯罪率惊人,90%的青少年犯罪与上网成瘾有关”。为什么会出现网络成瘾现象?如何正确引导和解决青少年网络成瘾的社会问题?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通过对26个省(自治区)的省会城市和4个直辖市的调查,于2005年11月23日发布了《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网瘾青少年约占青少年网民的13.2%,约800万;在非网瘾群体中约13%的网民有网瘾倾向。因此,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解决青少年因上网成瘾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作者单位:湖南大众传媒学院)

参考文献:
1、(美)曼纽尔·卡斯特著,夏铸九、王志弘等译:《网络社会的崛起》[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2、新华网记者《京九成青少年犯罪与网瘾有关》新华网,2005年11月23日
3、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中国青少年网瘾报告》人民网,2005年11月23日
4、 CNNIC《第十七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人民网,20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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