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物品”的本质和法律属性

来源:互联网 发布:留学申请 知乎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30 15:12

近几年,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兴起,网游(一般为MMRPG)中的"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引发了很大的争论,一方认为其具有现实中的财产性,其论据一是其有现实的交易市场,二是虚拟物品需要玩家花费精力,财力和时间获得.另一方认为其不具备财产性,论据是其价值没有延续性且只能存在虚拟社区之中,如果这个虚拟社区不存在了,那么其中的无论什么虚拟物品也就不存在了.

我是两种观点都不完全同意,我认可"虚拟物品"是一种服务凭证(如果把服务看成财产的话,那么它也是一种财产凭证),玩家可以通过这种记录在运营商数据库中的数据凭证获得游戏系统提供的相应的使用权利.对此观点,下文加以详细论述.

首先,把虚拟物品看成具有物权特性的财产论据不足,也非常荒谬.1有交易市场并有价格的事物并非就一定是具备物权特性的财产,它有可能是一种权利,比如你有一份合同,在甲乙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你可以把这份合同有偿转让给第三方,但你所转让的绝非什么财物的物权.2虚拟物品需要玩家花费精力,财力和时间获得并非就能证明虚拟物品就是玩家"生产"出来的,如果探究虚拟物品的物理本质,它仅仅是硬盘上的一行数据记录,要想刻意生产它,只需要运营商的技术人员敲几下键盘,所谓的玩家"生产"只是一种游戏娱乐行为,如果一定要说是生产也是游戏中的生产,而非我们这个现实的物理世界中的生产,以我们这个现实的物理世界中的视角,这仅仅是一个游戏行为.如果您还不理解,那么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某个学校举行一场篮球比赛,获胜者获得了一些奖品,这些奖品是这些比赛者生产出来的吗?3如果承认虚拟物品具备物权,就会带来很多啼笑皆非的司法尴尬,比如一个游戏中,一个角色诈骗另一个角色的虚拟钱财(行为中没有涉及到任何游戏之外的事物注1),公安机关是否能以诈骗罪立案?那个"犯罪"玩家可以堂堂正正的说,我这是在玩游戏,我就是想扮演一下一个骗子的角色,至于我是否违反游戏规则是和游戏公司之间的事,如果因这定我的罪,那么在一些有偷窃,抢夺行为设定的游戏中一些玩家是不是要以盗窃,抢劫罪论处?同样游戏中两个角色达成一项口头协议(同样没有涉及游戏之外事物),一方没有履约,另一方上诉法院,法院是否受理?如果这样,我们的人民法院就要承担起游戏公司GM甚至游戏中NPc的责任,多么荒唐可笑的事情.

虽然,虚拟物品没有物权性,但其却有财产性,可以看成一种得到某种服务使用权的凭证.就象一张火车票,本身没有什么价值,但却能让你得到一次运输服务.比如<魔兽世界>中,我的猎人角色获得了一个矮人手持火炮,那么我的角色就因此得到34.8/s伤害输出的功能,我获得了这种功能的使用权,而这种权利的凭证就是记录在服务器硬盘上"我有一个矮人手持火炮"的信息.所以当他人以游戏之外的非法行为占有你的这个凭证时,他就是在进行财产侵占类犯罪.而在游戏之内的行为使你失去了这个凭证,则是你和游戏运营商之间的事情,因为游戏系统的所有权是游戏运营商或其被代理人的,只要行为没有涉及游戏之外的事物,都可看成所有权人的许可的行为.你如果认为不公平可以找运营商,运营商不受理,你再不服就可以找现实世界中的人民法院起诉运营商,但你不能起诉那个玩家,因为他和你在现实世界中没有法律关系.

综述结论,虚拟物品归根结底本质是一个信息,这个信息是玩家获得系统某种功能使用权的凭证,它不具备物权.这个信息载体的物权和提供相应功能的游戏系统的著作权都为相应方所有,但和玩家无关.玩家只和使用权有关.

注1:区分游戏内外行为即区分是否为游戏行为要看行为是否发生在游戏中以及其言行中是否涉及游戏之外事物.前者不难明白,后者举几个例子比如某人通过游戏中的聊天频道说要以人民币买某人虚拟物品,因为人民币是游戏以外事物,所以这不是游戏行为,再比如,某人欺骗某人编造自己现实中的身份,住址以取得对方信任骗取对方虚拟物品显然也不是游戏行为.关于游戏行为和非游戏行为区分,要写可能要写一大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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