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

来源:互联网 发布:淘宝李医生旗舰店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9 12:04
     第一条  为 了 促 进 我 国 软 件 产 业 的 发 展,创 造 和 维 护 公 平 的 市 场 竞 争 环 境,保 障 软 件 企 业 和 广 大 用 户 的 合 法 权 益,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特 制 定 本 公 约。  

    第二条  本 公 约 是 在 我 国 境 内 从 事 软 件 研 究、 开 发、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服 务、 培 训、 媒 体 宣 传 以 及 产 品 和 技 术 进 出 口 等 各 项 软 件 经 营 活 动 的 行 为 准 则 和 行 业 规 范。  
凡 在 我 国 境 内 从 事 上 述 软 件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 包 括 外 国 企 业 在 华 的 分 支 机 构)、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等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软 件 经 营 单 位 ) , 在 从 事 软 件 经 营 活 动 时 , 除 应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外, 均 受 本 公 约 的 约 束 和 保 护。

    第三条  对 于 任 何 阻 碍 行 业 发 展、进 步,损 害 行 业 共 同 利 益 的 行 为,软 件 经 营 单 位 和 中 国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都 有 权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本 公 约,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予 以 制 止。  

    第四条  软 件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就 本 公 约 执 行 中 的 有 关 问 题,请 求 中 国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给 予 帮 助 和 指 导。因 其 它 软 件 经 营 单 位 违 反 本 公 约,使 其 利 益 受 到 侵 害 时,软 件 经 营 单 位 有 权 向 中 国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申 诉,请 求 协 会 及 全 行 业 帮 助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第五条  提 倡 按 照 合 法、诚 信、公 平 和 等 价 有 偿 的 原 则,发 展 软 件 经 营 单 位 之 间 互 助 互 利 的 合 作 关 系,努 力 提 高 国 产 软 件 的 水 平 和 竞 争 能 力。提 倡 软 件 经 营 单 位 之 间 开 展 双 边 或 多 边 的 技 术 交 流,允 许 合 理、合 法 地 借 鉴 和 使 用 他 人 的 软 件 技 术。软 件 经 营 单 位 在 本 单 位 的 软 件 或 服 务 不 能 满 足 用 户 需 求 时,应 向 用 户 推 荐 和 介 绍 相 关 产 品 和 服 务 供 其 选 择。  

    第六条  软 件 经 营 单 位 在 从 事 软 件 经 营 活 动 时,应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行 业 内 公 平 竞 争 的 市 场 环 境,不 得 采 取 以 下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1、通 过 媒 体 或 其 它 方 式 对 自 身 产 品、技 术 进 行 虚 假 宣 传,或 捏 造、散 布 虚 假 信 息,损 害 竞 争 对 手 的 企业 形 象、商 誉 及 其 产 品 或 技 术 的 声 誉;
2、通 过 行 贿、回 扣 等 手 段,获 取 项 目 承 包 权 或 市 场 销 售 份 额,以 得 到 正 当 竞 争 不 能 实 现 的 利 益 和 有 利 的 市 场 地 位;
3、通 过 威 胁 利 诱,或 利 用 在 业 内 的 垄 断 地 位,强 制 用 户 购 买、使 用 其 指 定 的 产 品、技 术 和 服 务,或 强制 其 它 软 件 经 营 单 位 经 销 其 产 品;
4、利 用 在 公 开 报 价 基 础 上 大 幅 降 价,或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进 行 倾 销,干 扰、破 坏 其 它 软 件 经 营 单 位 的 合 法 市 场 竞 争 活 动;
5、以 政 府 机 关 的名 义,在 媒 体 上 进 行 企 业 形 象、产 品 广 告 宣 传,或 强 行 推 销 其 产 品、技 术 和 服 务。

    第七条  软 件 经 营 单 位 应 充 分 保 障 广 大 用 户 的 合 法 权 益,努 力 提 高 产 品 质 量,提 供 良 好 的 技 术 服 务:  

1、提 供 给 用 户 的 软 件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技 术、安 全 标 准,符 合 软 件 介 绍 或 供 货 协 议 中 有 关 的 性 能、质 量 的 要 求;
2、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用 户 明 确 技 术 服 务 的 内 容、方 式、服 务 费 的 价 格,不 得 随 意 延 长 或 缩 短 免 费 服 务 的 期 限。

    第八条  软 件 经 营 单 位 应 尊 重 他 人 享 有 的 软 件 著 作 权、专 利 权 、商 标 权 以 及 商 业 秘 密,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法 律、法 规,积 极 配 合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中 国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打 击 软 件 盗 版 活 动,严 禁 以 任 何 形 式 制 作、销 售、进 出 口 盗 版 软 件,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帮 助 他 人 制 作 侵 权 软 件。

    第九条  软 件 经 营 单 位 应 共 同 维 护 本 行 业 内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才 的 流 通 秩 序:  

1、聘 用 在 其 它 单 位 工 作 过 的 人 员,应 事 先 告 知 原 所 在 单 位,了 解 该 人 员 的 有 关 情 况,对 确 有 证 据 证 明 其 严 重 违 背 职 业 道 德,或 在 原 单 位 表 现 很 差 的 人 员,一 般 不 应 聘 用;
2、不 得 通 过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其 他 单 位 的 技 术 成 果、知 识 产 权 和 商 业 秘 密,损 害 其 它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第十条  软 件 经 营 单 位 有 义 务 大 力 宣 传 本 公 约,教 育 本 单 位 员 工 按 照 本 公 约 从 事 业 务 活 动,并 在 本 单 位 内 部 建 立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保 证 本 公 约 的 实 施。

    第十一条  对 于 违 反 本 公 约 的 软 件 经 营 单 位,中 国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将 依 据 本 公 约 第 三 条 规 定,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1、劝 阻 违 约 者 停 止 违 约 行 为,并 自 行 消 除 影 响;
2、要 求 违 约 者 赔 偿 因 其 行 为 给 有 关 单 位 造 成 的 损 失;
3、在 本 行 业 内 通 报 进 行 批 评,责 令 其 改 正 并 消 除 影 响;
4、通 过 媒 体 公 布 违 约 者 违 约 行 为;
5、中 国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会 员 严 重 违 约 的,将 取 消 其 会 员 资 格;
6、号 召、组 织 中 国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会 员 单 位 和 全 行 业 共 同 抵 制 违 约 者。

    第十二条  中 国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各 专 业 分 会、各 地 区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可 依 据 本 公 约,结 合 本 专 业 或 地 区 特 点,制 定 在 本 专 业 或 本 地 区 实 施 本 公 约 的 细 则 或 行 约。各 专 业 分 会、各 地 区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制 定 的 细 则 或 行 约 应 报 中 国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第十三条  本 公 约 由 中 国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负 责 解 释,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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