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

来源:互联网 发布:电力系统编程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01 22:13
 
有丁磊这盏明灯的指引,我便于2006年4月26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排期在2006年7月8日开庭审理。2006年8月3日由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内容如下:
 
申诉人杨XX诉被诉人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董彬公开开庭独任审理。申诉人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戴XX,被诉人委托代理人黄嘉慧、何迪舒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2006年2月23日晚,被诉人客服中心总监张云和一些同事到我家玩棋牌,期间,张云在征得我同意后,独自使用我家电脑,随后,我被张云及公司高层人员宣称我通过邮箱发送匿名邮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勒令我于2006年3月3日开始停职。现要求被诉人:
一、撤消对申诉人的停职处分并复职。
二、澄清事实。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在2006年2月8日向我公司员工发送题为“网易客服人员的内部心声(精彩文章)”的匿名邮件,邮件所反映出的内容完全是扭曲真实事件,恶意评论和中伤我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某些员工。申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之间的日益累积经营建立起来的信任和士气造成非常重大的打击,扰乱了我公司的秩序和纪律,损害了公司的名誉和形象。我公司做出的“停职处分”是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不符合我公司的用人标准,无法继续胜任我公司客服工作。2006年3月3日,由于申诉人尚在哺乳期,我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对申诉人暂时予以停职的处理。我司与申诉人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畴,对申诉人作出的停职处理决定,是对员工的行政行为,在将申诉人停职后,我司也是按国家法律规定对申诉人发放足额的工资、购买保险、住房公积金。申诉人要求澄清事实的请求明显不属于《中华人员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的相关劳动争议仲裁范围,请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诉人于2002年8月13日入职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3月1日申诉人与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11月1日,申诉人的劳动关系由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转移至被诉人,申诉人与被诉人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7年2月28日止,被诉人确认申诉人的本单位工作时间自2002年8月13日起计算。自2004年3月29日起任审核部主管。申诉人工资结构为:现有薪资1500元+员工补助+加班薪资+其他应付+月提成奖金。2006年2月8日,被诉人的55名员工收到kuku2006@188.com发送的题为“网易客服人员的内部心声(精彩文章)”的匿名邮件,邮件中附有的链接和截图,邮件中的言论损害被诉人的形象和被诉人的员工的形象。kuku2006@188.com是在2006年2月8日18时44分28秒注册,注册邮箱时IP为218.20.6.2,发送题为“网易客服人员的内部心声(精彩文章)”邮件的时间为2006年2月8日19时08分15秒,发送邮件时的IP为218.20.6.2。被诉人称其曾通过私下关系去广东省电信局安保科调查取证,证实IP地址218.20.6.2在2006年2月8日19时08分15秒所对应的住址是员村四横路X号大院XX号XXX室,宽带申请人是戴XX。申诉人确认员村四横路X号大院XX号XXX室是其家的住址,但否认其有注册kuku2006@188.com邮箱和发送题为“网易客了人员的内部心声(精彩文章)”的邮件。被诉人称其曾委托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去广东省电信局调查取证IP地址218.20.6.2未果。2006年3月3日,被诉人以申诉人发送题为“网易客服人员的内部心声(精彩文章)”的邮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直接对客户中心的工作氛围、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对申诉人作出停职处理。2006年3月4日起,被诉人在申诉人的停职期间,被诉人依足额发放申诉人的基本工资1500元/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诉人于2006年6月14日向本会提出要求对IP地址218.20.6.2进行调查取证的申请,本会接纳申请后,与广东省电信局电话联系后答复,不接受本会的委托调查,要求本会向广州市公安局委托调查,本会随后开出委托调查函委托广州市公安局调查取证,广州市公安局拒绝接受本会的委托调查。另查,被诉人的《员工手册》中没有明确“停职”的条款。
本会认为:申、被诉人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停职的行政处理,既牵涉申诉人的劳动权利,亦影响申诉人多劳多得的劳动报酬,本公认为被诉人与申诉人之间因停职产生争议,符合劳动争议的受理范畴,本会予以处理。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停职处理,是基于被诉人自查后认定是申诉人以kuku2006@188.com邮箱于2006年2月8日向被诉人的55名员工收到发送的题为“网易客服人员的内部心声(精彩文章)”的匿名邮件,邮件中附有链接和截图,邮件的言论损害被诉人的形象和被诉人的员工的形象的事实而作出的处理。虽被诉人称其通过私人关系向广东省电信局核实是申诉人的家庭电脑发送的邮件,被诉人亦向本会申请调查取证,但本会向相关部门委托调查时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受理,本会无法核实题为“网易客服人员的内部心声(精彩文章)”电子邮件是由申诉人的家庭电脑发出的,故本会认为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停职处理的事实依据不足,又被诉人的《员工手册》中没有明确“停职”的条款,根据劳动部《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第二条:“关于职工被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问题。企业对违纪职工用停工、停职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有法律、法规依据,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采取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的作法。”规定,被诉人对申诉人的停职处理的行为应予以改正,对申诉人的第一项请求,本会予以部分支持。申诉人的第二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本会不予以调整。
本案经调解无效,裁决如下:
一、          被诉人对申诉人的停职处理无效,申、被诉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          驳回申诉人的其他请求。
三、          本案受理费20元、处理费300元,由申诉人承担100元,被诉人承担220元并迳付申诉人。
四、          本裁决自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双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自收以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一方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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