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康王驰名案重审 人为造案令人吃惊

来源:互联网 发布:c 高级编程视频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30 07:55

随着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已生效驰名商标认定案的开庭重审,本刊1 24 日报道的《 两个康王“驰名商标”之争》 案件有了戏剧性的变化,一起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制造案件的幕后得以重现。

“疑案”重重  判决“高效”

作为多类别“康王”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滇虹药业深受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公司)之扰。宣城中院(2006 年)宣中民三初字第3 号民事判决对汕头公司“康王kanwan”,等3 枚注册商标的驰名认定,令滇虹药业备感困惑。滇虹药业调查发现,在宣城中院的判决书中,被告李朝芳于2006 5 17 日注册“中国康王”等两个域名,原告汕头公司于12 天后的5 29 日即向宣城中院提起诉讼。宣城中院于7 6 日开庭,8 4 日即作出判决,在判决中甚至将汕头公司诉状中未予请求的另外两枚基本未使用过的商标也一并认定为驰名商标。滇虹药业认为,这样的高效率远非一般程序可比,判决事实、理由和法律程序亦疑点重重,遂以案外利害关系人身份,于2006 12 20 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

安徽高院在进行深人细致的调查取证后,于2007 4 23 日依法举行听证会,通知原告、被告和再审申请人三方参加,而被告李朝芳及其代理人孙中民均未到场。听证会后,安徽高院责令宣城中院重审此案。宣城中院新组成的合议庭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于2007 6 5 日将这起已生效的驰名商标认定案再次“过堂”,成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被重审的第一例。

人为造案 重审澄清

滇虹药业在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时,指称这是一起现代“葫芦案”,造假迹象重重。法庭上,审判长宣读了原告汕头公司代理律师王静于2007 4 11 日接受安徽高院调查时的证词。据王静证词叙述,2006 4 月底,汕头公司法务部电话联系他,称需要一个安徽籍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注册网络域名,于是他找来了李朝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传真至汕头公司;随后,以李朝芳名义注册了两个域名。5 29 日,汕头公司便将李朝芳告上了法庭。法庭上,被告李朝芳一脸的无辜,一再否认对整个案件知情,坚持说自始至终并未参与该案,根本没有收到过宣城中院所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判决书。而原告代理人王静的证词也证明:李朝芳并未参与本案的任何诉讼活动,建立侵权网站也并非李朝芳实施。

调查查明.汕头公司于2006 5 29 日向宣城中院提起诉讼,宣城中院于 6 2 日向被告李朝芳发出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在应诉通知书尚未发出的 6 1 日,李朝芳就同律师签订了代理本案的委托协议书。

原告代理人王静在证词中承认,被告代理人孙中民是他找来的。孙中民提供给法庭的身份是合肥工业大学人文教育学院法律系教师,经滇虹药业律师取证,合肥工业大学既无人文教育学院,也没有法律系,更没有孙中民这个教师。安徽省公安厅亦证明:安徽省并无此人。

制约监督  保障公正

其实,促成这个案件再审的背后,还有我国多位权威法律专家的关注和呼吁。早在 2006年10月27,北京某知名法律咨询中心就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对本案进行了研讨。

专家认为,滇虹药业对商标的使用经得起推敲。安徽宣城的诉讼,在一定意义上是利用法律、行政等现行制度的矛盾和疏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典型。建议滇虹药业可以携行政、司法机关对滇虹“康王”的驰名认定,以及对汕头公司在各地的查处和判决,一方面,请昆明市中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个案司法解释的请示;另一方面,以滇虹药业的名义,将该案情况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反映,请求释法;或以自己的名义,对汕头公司这一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可考虑向安徽高院提出再审。专家认为,对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尤其对滥用诉权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成为滋生“假案”的土壤。一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逆向思维,人为地制造一些争议点,然后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取得对自己有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近几年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时,有些案件存在着人为制造争议点的嫌疑。

专家呼吁,即使无关联的法律主体发现某一案件存在“假案”嫌疑,现行法律制度也没有为其提供对该法律程序实施干预的机制。为此,建议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认真研究国外成熟的制度并适当引入我国,以便有效地解决“假案”及其他滥用争议解决程序的问题。

司法认定  亟需“补洞”

“汕头康王处心积虑寻求驰名商标这把保护伞,其目的就是要披上合法的外衣,将自己洗白。”滇虹药业有关人士对记者说。

有关人士分析,目前,驰名商标称号不仅意味着有了“名”,而且还有实实在在的“利”,特别是很多驰名商标企业所在地的政府都会给予上百万元的奖励,更是让一些人从中看到了商机。由于全国各级中级法院都有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司法认定门槛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已成为热门的生财之道。由此,利用认定驰名商标、利用诉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不断出现,对我国正常的竞争秩序造成极大破坏。专家认为,分析“康王”两个驰名商标之争,要看“康王”商标因何驰名,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正义”,还要从经济的角度追求“公平”。

从经济角度看,就企业发展而言,滇虹药业是国内百强、云南省第二大制药企业,其拳头产品“康王”发用洗发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同类产品的领导品牌,有非常强的市场竞争力,这在我国企业中并不多见。就这一点而言,云南滇虹公司的“康王”商标之驰名当之无愧,得到市场和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因此,滇虹药业的“康王”商标驰名不仅有法律认定的形式,更得到市场的认可。

从公平的角度看,判定一个驰名商标不仅要看其与知名度相关的受侵害程度,也要考虑表明行业内地位的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驰名商标保护、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创建品牌,驰名商标的“含金量”才会越来越高,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才有价值。滇虹药业因“康王”发用洗发剂的成功而驰名,引来众多企业“搭便车”,法院判决滇虹药业“康王”商标驰名,不仅正义合法,而且公平合理。专家认为,利用打官司和司法认定进行不正当竞争,是“傍名牌”手段的进一步升级,已经达到了一种极致,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从市场的实际情况看,法院的不同判决已使企业间的市场冲突上升到法律冲突而这种法律冲突如果再回到市场冲突,必然让企业无所适从,让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失据。

滇虹药业呼吁,近年来以“傍名牌”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冲突诉讼呈不断上升趋势,这一方面说明我国企业有了品牌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傍名牌’,不正当竞争现象涉及的领域日益广泛,手段日益升级,给许多知名企业和消费者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大,严重阻碍我国打造国际品牌的进程,影响公平竞争的环境,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股“傍名牌”风潮的肆虐,令众多苦心打造品牌、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陷人困境,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被打乱,其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深思。

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高法将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进行调研,条件成熟时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标准。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提醒说,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将其作为案件事实,而不是授予商标权人“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