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cker is everywhere 之专利分析-1-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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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ker is everywhere 之专利分析-1

benjurry | 28 四月, 2005, 17:25 | 安全 | (862 Reads)

hacker is everywhere 之专利分析-1

benjurry(benjurry at xfocus.org)

本文为hacker is everywhere之系列,希望用hacker的思考方法分析其他行业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我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专利的重要性。目前,由于我国加入WTO,按照WT0知识产权保护规则(TRIPS)协议的要求对专利持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由于原来中国企业对专利的不重视,导致很多专利都被国外企业申请,因此对国内企业造成很大的不利。比如以前出现的“DVD专利费用事件”,使国内的相关企业要付出高额的专利费用。
我们知道,技术专利以新颖性、创造性为前提,以“先者独占”的原则认定,这种独占权往往会使其所有者在专利市场上形成垄断支配地位,可以称为“合法垄断”。

如何打破这种合法垄断,如何进行反击呢?
我根据最近对专利法的学习,想到的就应该起诉专利无效。由于对这块刚刚接触,不对的地方还希望有人多多指导benjurry@xfocus.org。

根据2001年施行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我们可以看到: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针对以上信息,我查了相关的法规,列举如下:

专利法第五条: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九条: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分析出,要使一个专利无效,只需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就可以。因此我们要做的就是分析我们的攻击目标,即以前存在的专利。一般可以从以下角度着手:
1、分析专利是否符合第五条,不过实际上审批的专利由于都经过专利审察人员的详细分析,一般都是符合的;
2、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检查是否以前有类似的专利,这个通常可以通过相关的网站检索就可以了,比如中国的网站为:www.sipo.gov.cn/sipo/zljs/default.htm 。美国的网站为:http://www.uspto.gov/patft/index.html。这个实际上效果也不是很大,因为专利审察人员在审批该专利的时候,一般都会做比较详尽的分析,而且即使目标专利因为这个原因无效的话,我们也得继续攻击原来的专利:(
3、最为实用的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即批驳该专利不具有专利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分析该专利在批准之前,是否在国内外出版物有相同或者相近的说明,分析该专利技术是否为业内的公开技术。比如在2002年华旗诉朗科闪盘专利无效的案件中,华旗资讯称:“在此次提交的专利无效请求中十七条证据表明,朗科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不具备授权条件,而证据所列事实均与该发明专利处于同一技术领域,具有相同的目的,解决相同技术问题,而且是技术效果相同的公开文件,与这些证据所公开的内容相比,该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内容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次证据材料中最早涉及93年美国的公开资料,而朗科于1999年11月通过深圳某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保护请求时,此前发表的与其专利请求重合、冲突的公开文献在全球范围内多达1000多篇。”

为了证明闪存装置使用的非独创性,华旗资讯还认为:“Flash Memory装置,于上世纪80年代初就广泛应用于手机、计算器等各种通讯及信息处理设备。移动存储作为计算机外设的一种,其接口自然也会向更具优势的USB接口转换。Flash Memory基于USB接口的应用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便已出现,目前已经相当流行。闪存类存储设备采用USB接口是计算机技术发展的自然过程,也是存储介质与计算机接口技术发展的必然结合点之一。”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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