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侵案-3

来源:互联网 发布:淘宝采集软件哪个好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8 14:05

美国儿童性侵害案件处理指南[1]

文/Melvin Huang[2] Vishnu[3] 译/韩晶晶

 

  目录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定介绍

  第三章 美国性侵害案件的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人的权利

  第三节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赔偿问题

  第四章 证据问题

  第五章 性侵害与特殊场所责任

  第一节 学校

  第二节 家庭

  第三节 工作场所

  第六章 未成年犯罪者与儿童性侵害

  第七章 对男性未成年人、儿童卖淫以及残疾儿童的法律保护

  第八章 未成年少女生育问题

  第九章 其他特殊条款

  第十章 有关未成年性犯罪者登记与社区通告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对未成年犯罪者的适用

  第十一章 媒体

  第一节 法庭与媒体

  第二节 受害人与媒体

  第十二章 结论

 

  “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态度更能深刻折射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了”

  ——纳尔逊·曼德拉(前南非总统)

 

 

  第一章 概论

  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才认识到儿童性侵害是个严重的问题。2001年,儿童性侵害案件占到了所有儿童保护案件的14%。[4]尽管没有准确的数据,但是儿童受害方面的统计已经表明儿童性侵害在整个国家范围内是个严重而且重要的问题。据估计,美国每年有100万儿童被证实受到了虐待或者忽视。[5]在这100万儿童中,至少有13万儿童遭受了性虐待。但是,实际遭受性虐待的受害儿童数可能比这个数字还要多,因为由于感到羞耻、尴尬等原因一些案件并没有被报告。大约一半的儿童性侵害案件是由儿童熟悉或者信任的人实施的,[6]三分之一是由未成年人实施的,55%至15%是由陌生人实施的。[7]大部分侵害人是男性,但在对男性实施的性侵害案件中,也有高达20%的女性侵害者。[8]

  性侵害案件中儿童律师的作用通常是模糊不清的。因为在这类特殊案件中,律师为儿童代理案件要达到何种目的并不明确,而且作为服务对象的儿童在能力方面也有欠缺,令人担忧。[9]一位法学教授曾对此作出以下评论:“对律师而言,可能没有比在法庭上为儿童代理更具有挑战性的角色了。……在处理涉及儿童和家庭的案件中,律师需要完全运用所有的技能、技巧。”[10]律师被指定后,以儿童的法律代理人身份提供服务,帮助儿童在诉讼中获胜,而专门受过儿童发展或儿童心理方面培训的其他人则成为儿童的法律监护人或者“儿童最大利益”的倡导者。[11]美国尽管没有专门建立在所有民事诉讼中保护儿童利益的联邦或州的机构,但是有一些指导手册可以帮助代理儿童出庭的律师,例如美国律师协会儿童和法律中心发布的《虐待疏忽案件中儿童代理律师的实践标准》。[12]

  尽管律师充分代理儿童受害人存在很多挑战,但是对于与儿童性侵害案件相关的因素、概念以及事项的深入理解,有助于帮助律师提供最好的法律咨询。这篇文章将阐述美国性侵害案件涉及到的一些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包括:(1)未成年犯罪者;(2)对男性未成年人和少女生育的儿童在法律保护方面的欠缺;(3)赔偿;(4)对儿童受害人的治疗;(5)证据问题;(6)法律程序;(7)性侵害犯罪者登记和社区通告。

 

 

  第二章 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定介绍

  为了对联邦和州有关儿童性侵害的法律有基本了解,我们将介绍联邦的立法以及宾夕法尼亚州和内华达州的法律。

  美国联邦注释法典第18章第2243条,对儿童性侵害作出了如下规定:美国属地管辖之下的任何人,包括在海事和领土管辖范围内,或者根据联邦部门或者机构的命令或协议被安置在监狱、机构或者其他设施中的人,如果与以下对象发生性行为或者企图发生性行为:

  (1)已满12岁但不满16岁,并且

  (2)比侵害人年龄至少小4岁。

  则依据该条的规定,侵害人要被处以罚款,或1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种刑罚同时适用。[13]

  根据联邦注释法典第18章第2246条的规定,“性行为”的定义为:

  (A)生殖器之间或者生殖器与肛门的接触,以及为了接触而轻微穿透;

  (B)口交;

  (C)带有虐待、羞辱、骚扰或者贬低的意图,或者为了激起、满足任何人的性欲,用手指或者其他物体穿透生殖器;

  (D)带有虐待、羞辱、骚扰或者贬低的意图,或者为了激起、满足任何人的性欲,故意触摸不满16周岁的人(不包括隔着衣服触摸)。[14]

  根据联邦的法律规定,尽管控诉不需要被告人知道对方的年龄或者他们之间的年龄差距,[15]但被告人可能会以合理相信对方已满16岁作为抗辩理由。[16]

  在宾夕法尼亚州,综合法典第18个标题之下的第31章第12节对儿童性侵害作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通过以下方式与他人性交的强奸行为为一级重罪:

  1、采取强迫的手段;

  2、向对方施加带有强迫内容的威胁,使其不能反抗;

  3、利用对方无意识而对与其实施性行为;

  4、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药物、麻醉品或者其他方式使对方不能反抗,然后通过命令等方式使反抗能力严重削弱的对象不能评价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5、与智力有残疾不能作出同意表示的人发生性关系;

  6、与不满13岁的人发生性关系。[17]

  宾夕法尼亚州将“性交”定义为“除了传统的意思外,还包括对生殖器的轻微穿透,不要求射出。”[18]

  宾夕法尼亚州的注释法典继续界定了法律规定的性侵犯。与不满16岁并且年龄至少比自己小4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并且双方没有结婚,这种行为构成二级重罪。[19]一级重罪将被处以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最高达25000美元的罚金。二级重罪将被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最高达25000美元的罚款。[20]不同于联邦的法律规定,该州要求只有在受害儿童14岁以上时,被告人才可以以年龄认识错误作为抗辩理由。对于14岁以下的儿童,行为人要承担严格责任。即不管是否对年龄认识错误,只要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就构成性侵害犯罪。[21]

  内达华州的法律规定没有使用“强奸”这个词,而是规定了“性侵犯”。“性侵犯”的含义是:在下列的情形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强迫被害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

  1、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人精神上或者身体方面不能反抗或不能理解行为性质。

  性侵犯的行为方式包括性交、口交等。[22]如果行为人对不满16岁的儿童实施了性侵犯,则会构成一级重罪,将会根据具体情况被处以相应刑罚:

  1、如果犯罪行为对儿童受害人身体造成了特别严重伤害,行为人将处以无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

  2、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对儿童受害人身体造成特别严重的伤害,行为人将被处以无期徒刑,并且服刑至少25年后才有资格被假释;

  3、如果行为人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性侵犯,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后果,但要被处以无期徒刑,并且服刑至少35年后才有资格被假释。[23]

  此外,内达华州还规定了两种与性侵害相关的犯罪,“法定性诱惑罪”和“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淫秽行为罪”。其中“法定性诱惑罪”的定义为:

  1、 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与不满16岁的儿童发生性行为或者口交;

  2、以挑起、引诱、满足他人的性欲为目的,已满18周岁的人与不满16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

  实施该罪的行为人将被处以:

  1、 已满21岁,构成三级重罪;

  2、 不满21岁,构成轻罪。[24]

  “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淫秽行为罪”是指行为人为了挑起、引诱、满足自己或者儿童的性欲,带有淫秽意图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等行为,这些行为没有构成“性侵犯”罪,但是构成本罪。[25]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构成一级重罪,将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且至少在服刑10年后才能够获得假释,还有可能并处不超过一万美元的罚金。[26]

  尽管美国五十个州关于性侵害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但是从本质内容方面看,这些规定与介绍的上述法律规定是相似的。

 

 

  第三章 美国性侵害案件的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都可以审理犯罪案件,两种程序产生的诉讼结果有很大区别。[27]由于刑事和民事法庭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因此这两种审判并不认为构成对同一案件的双重审理。[28]

  刑法是为了禁止特定行为并惩罚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如谋杀或者强奸。由于犯罪被认为是反社会反政府的行为,因此国家通常是起诉被告人的一方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判处从罚金到死刑的各种刑罚。但是最常见的制裁手段是监禁。尽管对于刑法的作用存在争议,但是通常认为刑法的目的是惩罚,威慑和康复。[29]

  普通人能够接触到的民事法律一般分为两个分支:合同和侵权。合同法处理发生争议或者被违反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侵权法处理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过错或者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与刑法禁止特定的行为不同,民事法律解释或者说明合同、事件,从而判断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应当实施的合理行为。民事诉讼是以原告的名义提起的。如果被告被认为实施了错误的行为,如违反了合同或者给他人财产造成了损失,被告将会被判决实施各种补救措施以使“受害者”恢复到未被侵害前的状态。这些补救措施包括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因违反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法庭不能作出监禁的裁决。民法的目的通常被认为是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实际赔偿。在行为人故意实施过错行为的情况下,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将同时适用。因此,民法的目的是恢复,赔偿和威慑。[30]

  通常情况下,很多犯罪行为案件在不同或者相同时间接受刑事和民事法庭的分别审理。这能够使被害人获得两种救济手段,即有罪被告人的监禁和赔偿。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刑事法律,法官不会作出“恢复原状”的裁决,因此不会据此要求被告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

  然而在过去的十年间,既由刑事法庭又由民事法庭审理同一个犯罪行为的情况大大增加。这主要是一些女权主义者组织建议家庭暴力或者性侵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将犯罪行为既诉诸刑事法庭,又诉诸民事法庭。[31]针对越来越多的故意侵权犯罪行为被诉诸民事法庭的趋势,一些人表示出了担忧。担忧的原因是对于受害人来说,将案件诉诸民事法庭远比在刑事法庭审理容易得多。在民事法庭,证明标准以及对被告人的保护程度都较低,因为被告人没有失去自由的风险,只会损失一部分金钱,这是较轻的惩罚。[32]

  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相比,通常使受害人更容易胜诉。民事诉讼中,不存在无罪推定。在刑事法庭,有罪必须建立在“排除合理怀疑”基础上,即如果认定被告有罪,证据必须是确定无疑的。而在民事法庭,责任的确定是建立在“优势证据”基础之上的,即审查原告的陈述是否正确。[33]

  在刑事法庭,给被告人定罪需要陪审团的一致同意。在民事法庭,陪审团可以“依法行动”,包括处理财产争议以及人身伤害案件。很多这类案件的裁决并不要求陪审团一致同意,如果12个陪审员中有9个同意,裁决即可做出。[34]而且,民事法庭没有赋予被告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被告可以被强迫证明,[35]而且证明标准在民事法庭是较低的,例如一些种类的传闻证据可以被采纳。[36]

  犯罪行为受害者将越来越多的案件诉诸民事司法系统以获取赔偿,一些人认为受害者之所以这么做的原因是他们通常忍受着巨大的身体、心理痛苦以及财产损失,而国家补偿或刑事方面的赔偿并不能够涵盖受害者所受的所有损失。[37]实际上,刑事赔偿和国家补偿几乎不能补偿受害人因为持续痛苦而导致的生活质量下降。而民事诉讼的判决不仅能够使受害人获得足够的赔偿,还能够作出采取重要的安全预防措施命令,从犯罪行为本身以外的因素预防犯罪的发生。[38]

  近年来,一些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更加突出了刑事犯罪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经济赔偿以及其他利益。在一起谋杀案件中,两个受害者的家庭获得了共3350万美元的赔偿,[39]另一起案件中,拉斯维加斯一位遭受性侵害的女性获得了520万美元的赔偿[40],其他成功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一起外国交换学生被杀案[41]和两个在童年时受过性侵害的成年姐妹案[42]。这些案件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公众和法律界关于民事诉讼对受害人救济的意识,而且也突出了对受害人的服务领域。

  除了在经济方面能够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外,民事救济措施还能够使受害人行使他们的权利。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是受害人自己而不是国家决定最终的裁决。[43]受害人决定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并有权选择他们自己的律师。正如上文提到的一样,证明责任在民事案件中比在刑事案件中轻,确定被告承担责任的证明标准不是特别严格。被告收到传票后可以被要求在法庭上作证。此外,被害人的意见能够通过是否决定接受案件解决方案得以在诉讼结果中体现。[44]

  民事诉讼也能够起到预防的效果。民事案件能够将涉及受害的其他责任方带入诉讼中。例如,强奸罪的受害者可以诉宾馆或者办公大楼因为违反了安全规定而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45]这些诉讼能够改变被告或者其他人经营管理的方式,降低将来再次发生犯罪的可能性。[46]

  国会和州的立法机关已经签署了很多法律帮助犯罪行为受害人寻求民事上的救济措施。[47]美国很多州近期的立法都关注儿童性侵害案件中的时效延长,即受害人必须提起诉讼的时间段限制。[48]现在已经有很多州将对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延长到了儿童受害人成年以后的若干年。例如,康涅狄格州将诉讼时效规定的更长,规定为成年后的17年内,即35岁之前。[49]不管受害人因为何种原因没有在之前提起诉讼,在延长后的诉讼时效期内都可以提起诉讼。

  其他法律准许未成年时遭受过性侵害的成年受害人从侵害人的联邦养老金中获得赔偿。[50]根据最近的立法,基于性别、仇恨动机的暴力以及跟踪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民事方面救济。[51]根据1994年的《妇女暴力法》,性侵害、家庭暴力、儿童虐待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们可以获得新种类的民事救济措施。该法规定:“所有在美国的人都有权免受基于性别而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52]根据该条的规定,基于受害人性别而实施暴力犯罪的人,有责任向受害人同时支付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根据《妇女暴力法》的规定,在基于性别的犯罪案件中,法庭作出的恢复原状命令包括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身体以及专业治疗的费用、收入损失以及律师费。这和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赔偿非常相象。[53]

  此外,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已经签署了反跟踪法。大部分州的法律都规定对跟踪者将处予刑罚。一些州的立法机关还签署了跟踪侵权法,允许被跟踪的受害人起诉跟踪者获得金钱赔偿。[54]最终,很多赋予特定犯罪受害者追索权的法律得以通过。这些特定犯罪行为是基于受害者的种族、肤色、民族、宗教、性别、性取向、残疾以及年龄而实施的。[55]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人的权利

  正如上文提及的那样,必须从公诉模式理解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人的作用。这种模式构建了国家处理犯罪行为的方式。[56]从美国的大部分历史来看,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个体造成的伤害,更是破坏了和平与社会的秩序,因此,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的危害比仅仅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更大。[57]公诉模式强调的是某些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中正确行为的准则,因此应该通过国家力量使违反这些准则的行为人承担责任。由于认为犯罪不仅是对受害者个人造成的伤害,同时还是对有序社会的所有成员造成的伤害,国家便承担了起诉和惩罚的责任,受害人便不用自己去追究犯罪行为人的责任。[58]然而,国家公诉模式强调的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受害人的角色只是证人。与国家威慑以及惩罚犯罪行为的首要目标相比,对受害人个体所受伤害的考虑已经变成第二位的了。[59]

  受害人权利的倡导者主张“刑事司法系统能够而且应该同时注意保护犯罪人的权利和受害人的权利,赋予受害人参与权利的法律制度不仅是法律要求的,而且是为所有人实现正义的正确道路。一旦受害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规定并被遵守,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将会更加公正。”[60]事实上,在联邦一级,议会已经通过了很多受害人权利的立法,最近通过的立法是《犯罪行为受害人权利法案》。[61]

  2004年10月,由参议员范士丹和约翰凯尔发起的《犯罪行为受害人权利法案》通过。[62]该法案赋予了受害人更多的实质性权利,并加强了受害人权利保障的执行机制,使受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成为了独立的参与者。法案特别列举了以下八种不同的权利:

  (1)有权获得合理保护,免受被告侵害;

  (2)对于涉及犯罪、释放以及被告逃跑等有关事项的法庭程序或者假释程序,有权得到合理、准确和及时的通知;

  (3)有权参加任何法庭审理程序,除非法庭得到的明确可信证据表明一旦受害人听到其他证词后,将会彻底改变自己的证言;

  (4)在地区法院有关释放、认罪、判决以及假释的程序中,有权要求受害人的意见能够被合理倾听;

  (5)有权与案件中的公诉人协商并交换意见;

  (6)有权依法获得足够而及时的赔偿;

  (7)有权要求避免诉讼被不合理拖延;

  (8)有权获得公正对待,个人尊严和隐私应受到尊重和保护。[63]

  与之前的受害人权利立法不同,《犯罪行为受害人权利法案》允许政府和受害人共同实施该部法律。该法案要求有关政府机构和法院尽力告知受害人的权利并保障受害人能够真正行使这些权利。[64]而且,如果受害人没有在地区法院获得有效救济,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请。上诉法院必须在提出申请的72个小时内作出命令并备案。[65]如果法庭拒绝了受害人获得救济的要求,法庭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明确说明拒绝的原因。[66]该法案甚至规定了特别的程序以确保法案被遵守和执行。这些程序包括要求没有遵守法案的司法部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课程,对故意或者肆意不执行法案规定的人员给予纪律制裁。[67]

  第三节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赔偿问题

  儿童性侵害的受害者可以通过受害人赔偿金基金或者赔偿判决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目前正在讨论的联邦赔偿方式改革可能改变受害人获得赔偿的程序。国际儿童权利局的《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司法指导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应当尽可能得到足够的赔偿以能够康复重返社会”[68]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在考虑到赔偿时应当包括精神卫生治疗的费用。[69]

  美国的法院通常遵守国际儿童局的指导准则,受害人遭受的包括精神方面的痛苦能够得到赔偿。[70]例如,在联邦诉Balisteri的案件中,宾夕法尼亚州高等法院对被告人与未成年人性交、非礼等行为分别判处了4至12年不等的监禁刑(服刑完毕后还有5年的考察期),并命令被告人赔偿两名儿童受害人7500美元,用于心理治疗和咨询费用。[71]

  法庭认为:

  “赔偿的目的是使犯罪人赔偿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犯罪人有责任尽可能得补偿损失以达到恢复社会原状的目的。

  儿童因为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是一样的,甚至可能比身体伤害更加严重。上诉人的行为给儿童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为了尽可能减轻儿童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上诉人要承担经济上的支出。……因此,今天我们所说的实际身体伤害也包括精神方面的伤害和紊乱。”[72]

  校园性侵害或者性骚扰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通常都是人身伤害行为中典型的赔偿,但同时这种赔偿强调与医疗损害赔偿有关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身体上的伤害。[73]可以获得赔偿的精神损害包括:心理治疗和其他形式的学生或者家长心理咨询费用;[74]如果受害学生从心理上不能接受再去发生过侵害行为的学校学习,赔偿范围还包括受害学生进入特殊学校需要的费用;[75]如果学生遭受的心理创伤将使其以后不能独立生活,将来特殊住房需求的费用;[76]精神创伤和痛苦的费用。[77]

  联邦法院对于儿童性侵害受害人赔偿数额以及分配方面的解释也是比较慷慨的,有利于受害人。第十巡回法庭注意到了美国联邦法典第18章第2259条的规定,也注意到了同时通过的两项有关强制赔偿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与反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有关,即联邦法典第18章第2248条和第2264条。它评论道:“这三项规定使用了对受害人充分赔偿的字眼,充分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人生理的、精神的以及心理上的护理,也包括受害人因为犯罪人行为遭受的其他损失。”[78]

  第九巡回法庭认为可以赔偿的损失应当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3664条公布和执行。[79]第3664条第四款第五项反而规定,应当为受害人提供一种机制,使受害人能够在法庭判决后仍然能够向法院求助,要求获得在判决时不能够确定的损失赔偿。[80]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提出上诉,请求第九巡回法庭推翻6万美元的赔偿命令,这6万美元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未来的心理治疗和咨询支付的费用。法庭拒绝了被告人的上诉请求。法庭认为:

  相关法规的用语表明,国会允许地区法院根据第2259条的规定在赔偿的数额中包括将来的咨询费用。第2259条的用语表明赔偿数额应当是比较慷慨的,即为了赔偿受害人因为遭受性虐待而要求的护理费用,这是为了减轻虐待造成的长期影响。第2259条要求赔偿受害人因为犯罪行为给其招致的损失。“招致”的意思是“有责任或者遭受”,(韦氏第三版新国家辞典1146,1986年)。受害人在实际支出金钱之前很有可能已经遭受了损失。[81]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名父亲被第七巡回法庭判定对自己9岁的女儿实施了三项不正当性行为。法院对这位父亲作出了赔偿309270美元的命令,包括预期的将来治疗费用。[82]法庭解释:

  国会毫不含糊的选择了绝对的语言解释对受害人的充分赔偿。实际上,在有争议法律的立法历史中,国会引用了美国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裁决,即纽约诉费伯案(458 U.S. 747, 102 S.Ct. 3348, 73 L.Ed.2d 1113 (1982))。在这起案件中,法庭详尽的讨论了对儿童的性剥削行为给受害人和社会都造成了破坏性的长期后果。国会意图使性剥削受害人重新回到受害前的状态。从这个角度看,我们认为第2259条允许对将来治疗的费用给予赔偿。[83]

  在美国,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根据每个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计算的,这与对于特定犯罪处以罚金的计算标准不同。因为罚金计算标准的依据是标明有最低数额和最高数额的图表。因此,在特定的案件中,地区法院举行听证,以计算受害人将来需要长期咨询而受到的损失。[84]地区法院使用Karen Doe案心理治疗所提供的数据来确定将来咨询需要的费用。[85]为了确定具体的数额,地区法院将该案治疗的当前费用与所需治疗的必要年数相乘,从而确定未来治疗的费用。[86]

  总之,儿童受害人通常能够得到因为性侵害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因为这种赔偿符合国会“使性剥削受害人重新回到受害前状态”的意图。[87]

  除了犯罪人的赔偿外,遭受性虐待的儿童受害人也能够从犯罪受害人基金获得赔偿。该基金是根据1984年的《犯罪受害人法案》设立的。[88]受害人可以自己向该基金申请援助,而不需要律师的帮助。该基金是联邦政府设立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人以外的方式帮助犯罪行为的受害人。自1984年,该基金已经向受害人发放了10亿美元。[89]申请程序相当简单,通常是向国家申请管理委员会提交一份多页的申请书。儿童以及其他没有能力申请的人的监护人,依靠死亡受害人生活的人也可以申请。例如,田纳西州的申请,要求提供以下事项信息:申请赔偿的事项(包括各个具体事项),受害人的信息,索赔信息,犯罪信息,保险和来源信息,工资损失或者受害人对抚养人提供的支持费用。[90]在马里兰州,申请人的类型是一样的,申请要求提供以下事项信息:受害人信息,索赔信息,犯罪信息,如果申请工资损失还需要提供雇主信息,申请医疗赔偿应当提供伤情描述,如果有律师代理也应提供这方面的信息。[91]

  基金通常来源于那些被定罪的触犯联邦法律罪名的犯罪人。根据2001年《爱国者法案》,基金也可以来源于私营企业的捐赠等。[92]每年有高达2000万美元的资金用于改进儿童性侵害案件的调查和起诉,其中47.5%的资金被授权给各州的赔偿项目,47.5%用于州的援助项目。[93]美国五十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若干个美国领地都接受了根据《犯罪受害人法案》给予受害人的赔偿金和帮助受害人的捐赠。[94]

  国会目前正在审查三个法案。这三个法案将大大改变目前国家赔偿的规定:《2007年刑事赔偿改进法案》(H.R 845)[95],《2007年犯罪受害人赔偿法案》(H.R.4110)[96]和S.973[97]。特利教授在众议院司法委员上中说新的立法可能意味着“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消除”,将继续“使法官判决时在更小层面行使自由裁量权”。[98]S. 973 and H.R. 4110增加了六项强制赔偿的法律条文,H.R. 845却将所有的联邦犯罪都规定可以强制赔偿。特利认为更多的这些条款只会增加法庭的负担,因为法庭需要对各种诉求和赔偿方面的问题举行听证会。[99]他进一步指出,因为大部分被告人是贫困的,因此不能支付赔偿费用。他认为,国会不应该通过这样的法案,因为这不仅不能产生更多的赔偿,而且有可能容易阻塞司法系统。[100]在写这篇文章时,这些法案仍然在争论中,还没有投票通过。(未完待续)

 

 

  第四章 儿童性侵害案件的证据问题

  儿童性侵害案件中,两个主要的证据问题会涉及到儿童证词。一个问题与法庭采纳儿童证言的程序有关,另一个问题与案件的受理有关,特别是儿童证词是唯一证据的情况下。

  一、法庭上的儿童证言

  大多数对儿童实施的性侵害犯罪行为都不会留下身体或者医学方面的证据,因此排除合理怀疑认定构成犯罪非常困难。很多州的法律都对儿童的作证能力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除非能够表明儿童缺乏正确回忆事实或者如实作证的能力,一般情况下儿童受害人是被认定为具有对侵害行为作证的能力的。[101]乐观的说,儿童作为证人只需要通常的最低标准:能够理解真实和幻想之间的差别;能够了解说真话的义务或者责任;在被指控的行为发生时有能力观察并记住该行为;有足够的记忆力能够对行为独立回忆;有将回忆的行为用语言表达出来的沟通能力。[102]只得注意的是,即使是4岁的儿童也能区别谎言与真实的陈述。[103]

  然而,很多儿童受到了很大的创伤,不能成为有效的证人。如果儿童被强迫作证,那么将被认为没有作证能力。要求儿童在法庭上作证可能会使儿童受害人感觉痛苦。因此大约有一半的州修改了证据规则,允许法庭认定儿童在法庭外的陈述是可信的。如果儿童受害人被要求在法庭上作证,他们可能不愿意提供准确的信息或者被认定为没有作证能力。[104]认定儿童的陈述是否可信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自发性和儿童陈述的前后一致情况;儿童的精神状态;儿童是否具有编造信息的动机;儿童所使用的术语和描述性的语言是否与其年龄相一致。[105]

  《1990年儿童受害人和儿童证人保护法案》确保了儿童在法庭上通过闭路电视现场作证的权利。专家证言为儿童采取这种方式作证提供了基础的依据。因为儿童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在被告人面前,可能会由于强烈的恐惧或者创伤而无法作证或者合理表达语言,而不仅仅是由于对法庭的恐惧。[106]这个法案是将最高法院对里兰州诉克雷格案的判决编纂成了法典。在这个案件中,法庭认为:

  我们认为马里兰州的程序(通过闭路电视现场作证)非常重要,因为这种方式保护了所有相互冲突的权利。儿童证人必须根据宣誓如实作证;受害人有充分的机会交叉询问;在证人作证时,法官、陪审团和被告人都能够看见(尽管是通过闭路电视监控器)证人的态度和行为。我们已经注意到了,在对抗性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面对面的正面交锋可能会产生很多不好的微妙影响,但是一些其他因素的存在可能会抵消这种影响,如通过闭路电视宣誓作证,交叉询问以及对证人态度的观察。这些因素能够确保证言的可信性,经的起严格的审查,这种方式获得的证言与现场作证的效果是一样的。[107]

  法庭认为第六修正案的对抗条款体现了法庭对审判中面对面交锋方式的偏爱,但同时认为应当考虑到公共政策和案件的需要。[108]法庭同样认为应当注意保护儿童证人的权利,使其免于受到再次伤害,应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在一些情况下,法庭对于儿童证人的保护应优于犯罪人与控告者面对面的权利。[109]

  二、如果儿童证词是唯一的证据

  罗伯特沃克曾经坦诚地说:“如果虐待案件中只有儿童的证词,此外没有其他的证据,代理律师将面临困境。”[110]然而,尽管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但是律师并不是完全无助的。法庭采取两种方法来证实虐待的事实:行为证据和传闻证据的例外。

  (一)行为证据

  .法院认可的两种主要行为证据是创伤后应激障碍和儿童性虐待住所综合症(CSAAS)。[111]创伤后应激障碍是伴随着导致心理创伤事件发生后而引起的病症反应,是非正常经历引起的。[112]任何年龄的人都可以得这种病,症状持续至少一个月才可以被确诊。[113]如果病症在创伤行为之后的六个月后才发生,病人将会被诊断为延迟性创伤应激障碍。[114]在被准确确诊为这种应激障碍之前,儿童必须要表现出一些具体的行为,如作恶梦,对一些重要活动兴趣明显下降或者丧失,很难集中注意力等。[115]

  罗兰萨米特博士在1983年首先确认了创伤后应激障碍和儿童性虐待住所综合症(CSAAS),这能够解释儿童在遭受性侵害后的一些反应,如改变陈述或者迟延报告等。[116]这也为儿童保护机构和家庭成员有效照顾儿童受害人提供了指导。[117]萨米特博士指出,遭受性侵害的儿童通常具有典型的五种经历:1、对性侵害行为保密,因为受到了威胁,被威胁案件暴露后自己会受到消极影响;2、感到无助,无法抵抗侵害行为或者提出控诉;3、受到诱惑,儿童无法逃避继续发生的侵害行为而变得适应;4、对性侵害行为迟延揭露,或者揭露的事实有冲突或者不能令人信服;5、如果揭露侵害事实可能会破坏家庭结构时,儿童可能会撤回控诉以维持现有的家庭秩序。[118] CSAAS还可以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用于证实虐待或者疏忽的调查结论。[119]然而为了避免司法不公正,应严格的使用这些专家证言。[120]CSAAS也可以用来帮助儿童证人康复,[121]但是并不能确保或者影响儿童证言的可信度。[122]

  (二)传闻证据的例外

  法庭允许儿童在法庭外的陈述以下四种情况中可以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亢奋的陈述或者自发的声明,即害怕的事件或者情况引起作证人的亢奋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陈述;[123]为了医学方面的诊断和治疗所作的陈述;[124]其他陈述的例外;[125]特殊的儿童性侵害案件的例外。[126]前三项例外使联邦证据规则规定的,最后一项例外是通过案例法确立起来的。与受害人之前的接触是为了帮助显示出特定的意图并推翻因为偶然接触而产生的防御。[127]性侵害发生之前的证据也可以被接受,用来证明后续发生的侵害行为。[128]

 

 

  第五章 发生在特殊场所的性侵害

  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的《虐待疏忽案件中儿童代理律师的实践标准》,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律师应该为儿童寻求与其意愿相符合的适当服务。这些服务包括:维持家庭的服务,包括预防或者重返家庭的服务;家庭访问;儿童支持;对暴力行为的预防、干预和治疗;医疗和精神卫生方面的照料;对吸毒和酗酒行为的治疗;对父母提供教育;半独立或者独立的生活服务;长期的寄养照料;剥夺父母权利的诉讼;教育;娱乐或者社会服务;住所服务。[129]这些服务和措施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予以考虑:1、儿童在学校内遭受性侵害;2、儿童在家庭内遭受性侵害。

  1、学校内发生的儿童性侵害

  儿童遭受性侵害的问题在美国的公立教育系统也存在。尽管没有准确的数据表明有多少儿童在学校被老师或者其他雇员性侵害,但是调查显示这种性骚扰非常普遍,在8至11年级的学生中,有25%的女生和10%的男生遭受过性骚扰。[130]根据另一项研究,从高中学校毕业的学生中,有17.7%的男性和82.2%的男性报告在学校的某个时期曾经被学校老师或者员工性骚扰。[131]除了老师对学生的性骚扰外,学生对学生的性侵害案件也很普遍。学区对这两种形式的性侵害行为都将承担责任。

  (1)老师对学生的性骚扰行为,学校可能负有责任

  根据本指南第九章的规定,学校可能对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的行为负有责任。[132]199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决格布泽与Lago Vista独立学区的案件中,认定由于学校没有预防或者对教师骚扰学生的行为作出反应,因此使学校承担责任是非常重要的。[133]在这起案件中,Lago Vista独立学区的高中教师弗兰克沃尔得罗普在他的小组讨论课上,对学生说出了一些带有性暗示的评论。[134]沃尔得罗普先生最后与学生有了性接触,并且和她在几个月得时间内保持性关系。[135]这名学生没有向学校领导报告老师的不当行为,两人保持性关系一直到被警察抓住时为止。[136]

  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奥康纳大法官写道:“对于涉及老师对学生性骚扰的案件,弗兰克林案[137]确立了学校可能为伤害后果承当责任(在根据第九章介绍的内容提起的诉讼中)。”根据第九章的规定,法庭认为,为了使有过错的一方对性骚扰案件的受害人予以赔偿,必须至少满足两个最低标准。首先,当事人必须表明能够指导采取争取措施的学区领导,对于“禁止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注意到了。[138]第二,尽管已经注意到了“禁止的行为”,但是教育机构却故意采取漠视的态度,没有积极对采取正确的行为作出反应。[139]法庭认为因为Lago Vista学区从不知道格布泽和老师的关系,因此也没有予以注意,因此学区不应当性骚扰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140]

  法庭并没有指出什么行为构成“实际注意”和“故意漠视”。这使下级法院努力根据本指南第九章的要求对这两个关键词语在法律上予以定义。[141]然而,学校管理者作为雇主,如果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不当性行为或者具有这种倾向时,[142]一般可以推断出对实施性侵害或者性骚扰的老师负有雇佣、留用和监督方面的责任。[143]例如,在贝尔诉Fayette县教育委员会的案件中,West Virginia地区法庭认为学校管理者不能承担责任,因为只有侵害人掌握性侵害罪证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已经意识到有雇员正在对学生实施性侵害。[144]而且,在纽约,允许老师与学生一对一的单独工作并不违反学区关于学生监管的规则,尽管老师对学生实施了性侵害,也没有证据证明学区知道或者注意到老师可能对学生实施性侵害。[145]

  (2)学生对学生的性骚扰行为,学校可能负有责任

  根据1982年联邦法典的规定和普通法关于疏忽的理论,学校可能对学生之间的性骚扰行为负有责任。在格布泽案件一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在戴维斯诉门罗县教育委员会的一案中认定,学校也可以对学生之间的性骚扰行为承担责任。[146]在该案中,五年级的学生戴维斯在五个月的时间内受到了同学言语上的性骚扰。[147]尽管戴维斯和她的妈妈努力要求学校老师和管理者注意到这种不恰当的行为,但是学校并未严格管理其他学生。[148]最高法院认定学校对戴维斯受到同学的性骚扰负有责任,因为学校接受了拨款,对于如此严重、普遍和具有违法性的性骚扰行为故意漠视,阻碍了受害人获得教育的机会。[149]

  如同在格布泽案件中一样,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学生之间的性骚扰案件,如果学校知道这种行为并且故意漠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法庭也裁决“第九章没有对学校补救学生之间的性骚扰行为提出要求”,但是学校对于已经知道的学生之间的性骚扰行为应以合理方式作出反应。[150]尽管有戴维斯案件的裁决,但是在诉讼中下级法院对学校承担责任的标准仍然有分歧。这使得法庭非常不情愿的使学校领导者因为忽视重复的性骚扰控诉承担责任,而如果性骚扰发生在工作场所,这是不能容忍的。[151]这种分歧很可能继续存在,直到联邦最高法院在将来的案件中解决这个问题。

  除了第九章的规定外,根据联邦法律,学校也可能基于一系列的联邦民事权利诉讼承担责任。[152]在莫内尔诉社会服务部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包括教育系统在内的市政府是“个人”,应当根据1983年联邦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153]市政府只对自己违反宪法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为雇员违反宪法的行为承担责任。[154]然而,学校官员作为具有执行和管理能力的当地政府官员,属于联邦最高法院确定的需要承担责任的“个人”群体。[155]因此,根据1983年联邦法律的规定,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然而,与一些州的立法相比,对于原告来说,根据1983年规定提起诉讼可能更加困难一些。[156]

  联邦最高法院在Deshaney诉温纳贝戈县社会服务部案中确认,为了使政府负有积极的义务保护公民个人,公民个人必须在政府的监管之下。[157]然而,它并没有明确定义“监管”,这使各个巡回法院之间对此理解有分歧。[158]然而,一位律师认为根据1983年联邦法律的规定,学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要求学校管理者承担责任不仅是为受害人提供赔偿,而且也能够促使学校管理者加强管理,预防侵害个人权利行为的发生。学生在学校的处境与在其他处境中非常类似,法庭认定不管谁实施虐待行为,政府都负有保护公民个人的积极义务。[159]

  根据普通法上的疏忽理论,如果学生控诉学区没有对实施性侵害或者性骚扰的学生有效监督,学区可能对学生之间的性侵害行为承担责任。在这种诉讼中,证据的焦点在于学生能够证明老师有责任监管其他学生而没有采取相应的行动。[160]如果有证据证明老师允许学生呆在教室而无人值班,这就足够了。[161]同样的,如果有证据表明老师允许学生独自去很远的地方或者和可能有危险性的同伴一起,这也足够了。[162]如果学生受到的伤害来自于同龄人的性骚扰(要注意,不能滥用“性骚扰”这个词语),受害学生应当表明实际的伤害应当是在可以遇见的危险领域范围内的。[163]

  2、家庭内发生的儿童性侵害

  如果性侵害发生在家庭中,律师必须在儿童的需要和保持家庭完整之间进行平衡。因为稳定的关系对于儿童健康成长非常必要,所以采取寄养安置措施时应当使儿童与以后继续生活的父母保持联系。从情感和智力发育方面讲,婴幼儿在不过分依赖父母之前,即使需要与父母分离,也不能分离很长时间。在儿童离开父母的这段期间内,儿童会依赖一个新的成人照顾者。[164]然而,如果父母对儿童实施或者企图、威胁伤害儿童(这种行为称为SBI),政府必须依职权采取干预措施。SBI标准不包括对儿童实施的比较轻微的伤害行为,这个标准是从“保护家庭不受非法侵犯”角度界定的,如以疏忽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使用“性侵害”这种不确定的词语从而对家庭构成侵犯。[165]政府的干预措施是非常有限的,而且由于对性侵害的定义不够明确,这可能使措施执行起来比较困难。[166]对于性侵害和喜爱表现形式也很难区分,特别是在有文化冲突的情况下。[167]

  实际上,一些法学教授指出,利用儿童的信任实施一些与性有关的行为并不构成政府干预的当然根据。因为这种干预措施是否比父母非暴力的性挑逗更有害,并不清楚。[168]这些干预措施对儿童和家庭完整性带来的伤害或者破坏可能比不采取措施的伤害更大。而且,要求知道儿童遭受性侵害后立即报告可能导致儿童创伤性癫痫,访谈,将儿童带离家庭等后果,特别是在证据完全依赖儿童陈述的情况下。

  3、 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儿童性侵害

  在美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涉及就业问题时,面临很多限制条件。《劳动平等标准法案》(FLSA)将大多数非农业劳动的最低年龄设定为14岁。然而,任何年龄的人都可以发报纸,在广播、电视、电影或者戏剧作品中表演,在父母所有的公司中工作(除了矿井、制造业以及其他危险的工作),在私人家庭中照顾儿童或者做家务。另外,任何年龄的人都可以被雇佣作为家庭工人收集绿常青并制作花环。[169]《劳动平等标准法案》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从事的大多数工作规定了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以及安全要求。这些标准和要求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以及所从事的特定工作不同而有所不同。作为一般性的规则,《劳动平等标准法案》设定了14岁是就业的最低年龄,并且限制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工作时间。[170]

  根据骚扰种类的不同以及实施者在工作场所的角色,美国法庭对于工作场所的性侵害案件适用三种不同的标准。

  (1)管理者实施的骚扰/交换性骚扰

  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如果在监管者或者经理在具体的就业行为中实施骚扰行为,雇主通常需要承担责任。具体的就业行为包括降级、开除或者在工作任务指派时分配给雇员不好的工作内容。[171]这种具体的就业行为还包括雇员辞职,根据“被迫自动辞职”的理论,如果雇员能够表明“被滥用的工作环境已经变得不能忍受,那么她的辞职被认为是正当的反应”。[172]

  (2)管理者实施的性骚扰/敌意环境性骚扰

  为了鼓励雇主采取措施预防性骚扰,限制在敌意环境性骚扰案件中绝对责任的适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如果管理者的性骚扰没有涉及到具体的就业行为,雇主可以通过提出免责抗辩事由逃避责任或者限制损害后果的范围。[173]为了提出免责抗辩事由,雇主必须证明:(1)已经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或者消除骚扰行为;(2)雇员本身却没有予以注意,没有利用雇主提供的防范措施,避免伤害行为的发生。[174]

  (3)同事或者非雇员实施的性骚扰/敌意环境性骚扰

  美国法院和美国就业平等委员会决定,对于同事对其他同事实施的性骚扰,如果雇主(或者其他代理机构或者具有管理权力的雇员)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不当行为,应对这种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承担责任。如果雇主能够证明已经立即采取了正确恰当的措施,那么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标准也适用于顾客或者雇主的供应商实施的性骚扰行为。在非雇员实施性骚扰的案件中,委员会也指出“要考虑到可以控制的程度以及对于非雇员实施的性骚扰,雇主可能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175]

  如同校园性侵害案件中学校承担责任的规则一样,根据普通法的疏忽理论,如果雇主对侵害或者骚扰未成年雇员的人没有有效监督,雇主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和对学校性侵害的案件一样,证据的焦点在于证明对于侵害人和儿童雇员负有监管的雇员没有采取相应的行动。如果有证据证明雇主使雇员处于危险的处境中而无人看守,派雇员独自去较远的地方或者与危险的同伴在一起,那么使雇主承担责任的证据就足够了。(未完待续)

 

 

  第六章 未成年犯罪者与儿童性侵害

  美国的法律制度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给予了特别考虑。尽管每个州都有儿童性侵害的定义、标准以及不同的处罚措施,但是儿童性侵害行为的构成通常可以理解为包括以下两个因素:1、与儿童有关的性活动;2、需要有构成侵害的条件,如强制,性行为发生者之间较大的年龄差距,能够表明不是基于“同意”的自愿。[176]美国儿科研究院认为:

  儿童性侵害是儿童参与性行为的活动。由于儿童没有发育完全或者没有能力作出同意的表示,对行为不能理解,或者行为是违反法律和社会禁忌的。性行为包括各种形式,如口交,没有直接接触的性侵害,如展示,窥看,将儿童用于制作色情制品。性侵害包括从强奸到对身体具有较少侵害性的一系列行为。[177]

  如果性侵害行为的实施者是未成年人,问题将会具有挑战性。2000年,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到了性侵害者的23%,而且据估计,大约20%的强奸行为和30%到50%的儿童性侵害都是由男性未成年人实施的。[178] 与此相应,很多州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制定了政策以提升未成年人承担责任的能力。[179]多年来,有一半的州降低了对未成年人成人化审理的年龄,并且很多司法管辖区现在允许对犯重罪的任何年龄的未成年人采取成人化的审理程序。[180]

  一些州对未成年性侵害者采取了相对比较宽松的态度,处罚相对不严厉,但是有些州却相当严厉。加利福尼亚州就是一个采取比较宽松态度的州。在加利福尼亚,与不满18周岁的发生性关系被确定为非法的性关系,但是“如果发生性关系的儿童与性侵害者的年龄差距大小不超过三岁,侵害人的这种行为将被认定为轻罪。”[181]俄克拉何马州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已满14岁的人同意,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能被判为强奸罪”。[182]处罚比较严厉的州有南卡罗莱纳州和佛罗里达州。在南卡罗莱纳,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判对不满16岁的儿童实施或者意图实施猥亵行为。[183]在佛罗里达州,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被判对不满16岁的儿童实施猥亵或者淫荡犯罪。[184]

  很多州的法律都规定任何人可以被判成立对儿童实施性犯罪。[185]但是还有一些州设定了年龄界限,法律也相应的规定了年龄的不同。例如,在阿拉斯加州,如果已满17岁的未成年人与儿童实施性行为,行为对象的年龄在13岁至15岁之间,并且至少比侵害人年龄小4岁,则被认定为成立三级性侵害犯罪。[186]同样地,在伊利诺伊州,不满17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与已满9岁不满17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可能被判成立刑事上的性侵害犯罪。[187]

  尽管很多州根据年龄认定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一些州却基于行为意图决定是否控诉。根据爱达荷州的法律规定,对不满16岁的儿童实施的猥亵行为,不是单纯依据年龄而是根据行为意图认定为性犯罪(如法律规定的强奸罪)。但这是有一定困难的。在爱荷达州,如果行为人具有“激起、挑逗、或者吸引自己、儿童或者第三人性欲或者热情”的意图,就可以被认定为对不满16周岁的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188] 但是证明行为的意图可能具有挑战性。弗吉尼亚的法律是基于意图认定行为的另一个例子。如果已满13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基于淫荡的意图,在不满14岁的儿童面前暴露自己,并且侵害人的年龄比受害人的年龄小5岁,行为人可以被认定为性侵害犯罪。[189]但同样的,证明这一意图是个巨大的障碍需要克服。

  尽管一些州提出了不同的年龄要求,但是并没有特别具体的年龄规定。例如,在哥伦比亚特区,如果侵害人比受害人年龄大至少4岁,行为人可能被判处一级或者二级性侵害犯罪。[190]在路易斯安那州,如果行为对象是不满17岁的未成年人,侵害人比行为人的年龄大两岁以上,则可能被认定为对儿童实施了侵害行为。[191]

 

 

  第七章 对男性未成年人、儿童卖淫以及残疾儿童的法律保护

  对男性未成年人,儿童卖淫以及残疾儿童的保护可以通过介绍三个值得分析的特殊案件予以阐述。我们将对每个案件予以介绍。

  1、对男性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

  研究表明男童和女童在对讨厌的性接触行为作出反应时有同样的情感和创伤。[192]研究表明男童遭受的性侵害情况比统计数据显示的更多,这可能是因为男孩社会化过程的方式使他们认为成为受害人是种耻辱。[193] 现在几乎所有的州的法律在界定性侵害活动时使用的都是性别中立的语言。但是尽管规定女性不受刑事追究或者不保护男性受害人的法律将要被废除,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并没有平等对待男性性侵害人和女性性侵害人。[194]

  从历史上来看,有关强奸的法律发生效力是为了保障女性免受男性成年人的侵害,这意味着“法律制定实施是为了避免使父亲以父母责任的名义逃避责任”。[195] 然而,对于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女性,法庭通常不会严格的实施刑法,认定为疏忽犯罪。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案件是Michael在Sonoma县法院的案件。[196]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规定,16岁的女孩同意与17岁男孩发生性关系,根据州的法律可以推理出“性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包括怀孕等对女性的影响比对男性的影响大”。[197]法院对男孩在这起不法行为中的作用给予了适当的认定,却没有对女孩的作用予以认定。

  由于缺乏成年人构成对儿童性侵害犯罪的联邦标准,对于一些成年女教师侵害学生行为不平等适用法律的现象将不会消失。如果各州在达到多大年龄可以作出是否同意发生性行为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司法在处理学校环境中的性侵害行为时,将会更加明确、平等和富有效率。但是各州达成一致和采取相同的标准却不太可能。如果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联邦统一立法是比较好的,但是目前还没有。由于现有的法律对男性保护不够,很多州已经起草了不分性别的法定强奸罪立法。但是这些立法在执行和理解方面仍然有内在的缺陷,如对于能够作出同意表示的年龄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也没有强制性的最低刑期规定。[198]

  成年女教师对男性未成年学生实施侵害的案件可能最明显体现出了司法保护的欠缺。令人震惊的是,在美国,有450万名学校的儿童,或者9.6%的学生,在从幼儿园到十二年级的某个时候,被学校的雇员侵害。[199]平均来看,18%的侵害者是教室中的老师,这是占学校环境中侵害人比例最大的一个群体。[200]一位评论员注意到“社会固有的成见认为女性教师对男性学生的性骚扰或者侵害在刑事程度方面较轻,这使法庭会对女性侵害人判处比男性侵害人更轻的刑罚。”[201]这些社会成见认为成年女性与男性未成年人发生性接触,对后者而言是充满成就感的行为而不是性侵害。这种成见渗透到了法庭。法庭对女性成年人宽大处理,而这损害了男性受害人的利益。[202]

  如果教师因为这种非法行为怀孕,男性被害人通常还必须要对儿童提供经济资助。这加深了他被性侵害后的创伤。而女性,不管是受害人还是侵害者,如果因为强奸行为怀孕,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堕胎,将孩子送养或者抚养孩子。她们通常对孩子有法律上和实际上的优先照管权利,而男性受害人则不能作出类似的选择。[203]而且,如果一位母亲没有按照孩子父亲的意愿堕胎或者将孩子送养,也不用承担抚养孩子的全部责任。[204] 如果因为发生性行为而有了后代,即使只有13岁的男孩也被要求支付抚养费。[205] 即使父亲有智力障碍,他抚养孩子的义务仍然存在。[206] 但是如果确实缺乏支付抚养费的能力或者支付抚养费会对孩子的母亲产生危险,可以不执行支付抚养费的制度,但这是例外。[207]

  因此,现在的法律没有反映年轻、未婚的男性成为父亲的人生困境。通过给他们施加抚养计划外子女的经济负担,法律没有保护被强奸的男性受害人。[208] 尽管这些法律现在是性别中立的,但是在实施层面通常是与性别相关联的而不是性别中立。[209] 陈旧的观点认为只有被成年人性侵害的女性才需要保护。这种观点导致很多女性犯罪人在实施强奸行为后,接受了较轻的刑罚或者没有受到处罚。与这个问题相关的更复杂问题是因为非婚生育而带来的社会和法律上的耻辱。[210]

  一些法庭强调因强奸行为产生的子女利益优于男性受害人利益,并确保子女的血缘父母应当满足儿童的需要。[211] 对子女的抚养与受害人保护之间的矛盾主要根植于儿童的父母都应当抚养儿童的观念。[212] 但是,就如同Ruth Jones认为的那样:

  在因性侵害案件而产生的子女抚养费问题上,真正的问题并不是子女需要从受害的血缘父母那里获得抚养费是否符合其最大利益,而是子女的血缘父母是否偿付了由公共费用支出的儿童抚养费。[213]

  跟随她的思想轨迹,可以看到目前仍然存在需要平衡的迫切需要。这包括在儿童的利益与男性受害人的权利之间平衡,在公共支出的偿付与性别平等的目标之间进行平衡。[214](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男性未成年人、儿童卖淫以及残疾儿童的法律保护

  2、儿童卖淫[215]

  儿童卖淫被定义为为了营利或者出于其他考虑,儿童参与性行为或者提供性服务。[216] 据估计,在美国有30万到60万儿童卖淫。[217] 他们具有各种种族背景,很多儿童是因为无家可归为了生存而“卖淫”,这可以理解为在绝望的困境中放弃性的尊严来交换金钱,以满足生存的需要。[218] 然而,这些儿童提供卖淫服务的原因,比较明显的原因有:这些儿童与雇佣他们卖淫的老板有复杂的依赖关系,缺少求助的资源,之前是受虐者,离家出走的儿童或者是被遗弃的儿童。[219]

  认识到这点很重要,因为社会对这些卖淫的儿童边缘化,责难并抛弃,而不是真正的反思是什么导致儿童以提供色情服务的方式来生存。当然,成人给儿童金钱用于满足自己的性欲并不能改变儿童性侵害发生过的事实。正如Susan Kreston所说的那样:“金钱只是让这些侵害者从理智上认为可以为自己的行为免除责任。”[220] 尽管男孩和女孩都有参与卖淫的,但是女童所占比例以及被羁押的人数比男童比例高,而且女童所占的比例在不断增加。根据最近的一项估计,女童在少年司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为24%,但是却占因为卖淫被逮捕的未成年人数的56%。[221] 每年有超过一百万的女童离家出走,而其中的三分之二成为了卖淫者。[222]

  这些卖淫女孩的共同特点是:性感,在家中遭受过身体或者精神虐待;父母或者照顾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具有较弱的自尊;逃学或者学习有困难,吸毒或者酗酒,多种失控反应,之前接触过少年司法系统。[223] 80%的成年卖淫者都是从儿童卖淫开始的,卖淫本身还可能引发性犯罪。[224] 从事卖淫活动的青少年会被发现实施了一系列刑事犯罪行为,而且其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宽,严重性程度加深。[225] 在美国,有不到一半的州禁止乱伦,[226],大约一半的州禁止鸡奸行为,[227] 大部分州禁止奸淫行为。[228] 为了禁止对不同年龄的儿童实施的各种性侵害行为,所有的州都有法律规定了儿童能够作出同意表示的年龄起点,[229] 所有的州都禁止卖淫以及相关的犯罪行为。[230]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675条的规定,对于因为性行为而给儿童支付报酬的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一年的有期徒刑。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唯一一个这种针对儿童卖淫行为的处罚比简单的儿童性虐待更严重的州。[231] 加利福尼亚州已经有针对儿童卖淫的很多法律。例如,组织16以下的儿童卖淫将被处以3年,6年或者8年的有期徒刑刑罚。[232] 介绍儿童卖淫[233]或者以使儿童卖淫为目的将儿童从父母身边带走的行为构成犯罪。[234] 根据侵害人与受害人的年龄差距,侵害人的前科情况,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规定,行为人实施以儿童为受害对象的性犯罪,将被处以从2000美元的民事赔偿[235]到25年以至终身监禁的不同刑罚。[236] 儿童卖淫是法庭考虑加重刑罚的因素。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675条是为了“确认儿童卖淫是虐待儿童的更严重形式”,因此对检察官来说这个条款是个有用的工具,因为他们可以根据第675条的规定,在最高刑罚的基础上,利用“为了钱或者处于其他考虑”等因素在原有刑罚基础上增加1年的有期徒刑。[237]

  尽管这些法律的出台受到了欢迎,但是一些规定,如第647条第2款规定,对参与卖淫的儿童进行处罚,这与假定儿童没有法律能力作出同意发生性关系的理念是相抵触的。[238]根据第647条第2款的规定,在卖淫案件中,所有的人都处在相同的环境中,而没有认识到儿童参与卖淫实际上不是自愿的。[239] 法律对作出无奈选择的女孩进行惩罚,没有认识到“社会因素对此起了重要作用并减少了儿童可以作出的选择范围”。[240] 正如上文提到的那样,离家出走的女孩或者男孩通常将参与卖淫作为一种在街头生存的方式。[241] 他们的生存是建立在犯罪行为基础上的,而且趋势是他们越多的参与卖淫,他们越可能依赖出卖自己获得收入。[242] 除非儿童卖淫被认为是一种生存和受剥削的方式,否则,将很容易打击儿童卖淫者,而这会对儿童本身和社会产生很多危害。

  儿童卖淫通常以色情旅游或者以色情为目的的拐卖形式出现。尽管美国没有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但是已经加入到打击色情旅游的国际社会中。[243] 美国积极参加了1996年“终止童妓亚洲旅游”(EPCAT)——打击对儿童色情商业剥削世界大会。这次会议的目标是:(1)使国际社会注意到这个问题;(2)从相关的专家中将决策者聚集在一起;(3)制定在世界所有国家终止这种形式虐待的计划。[244] 美国也参加了2001年12月在日本举行的第二次世界大会。[245] 在克林顿政府管理下,美国通过了《预防儿童性侵害法案》。该法案使美国法院能够审理本国人以对儿童发生性行为为目的而旅行到其他国家的案件。[246] 尽管依据法律可以对与童妓发生性行为的旅游者提起诉讼,甚至是在旅游者没有伤害到儿童之前,但是法律却不能充分保护16、17岁的儿童,除非性行为的发生涉及到强迫,暴力胁迫或者使受害人不能反抗的其他方式。[247]

  律师可以通过和社会服务者和私人机构一起工作来帮助卖淫的儿童,可以通过开展预防教育,街头工作项目以及提出过渡性生活计划等方式。[248] 律师应当记住,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能够提供民事保护的服务,少年法院系统是刑罚的替代措施,并不要求有违法行为产生的结果。[249] 最终,尤其可取的方式是使儿童远离容易成为受害人的区域,并阻止妓院老板和嫖客重新控制儿童。

  3、残疾儿童

  正如与小于一定年龄的儿童发生性接触被认为是性侵害一样,与下列人员发生性行为也被认定为性侵害:(1)无法理解行为的性质;(2)身体不能拒绝参与或者不能对性行为或者企图发生性行为表示不同意。[250] 尽管对残疾儿童实施虐待并不在联邦刑法典上构成单独的犯罪,但是虐待残疾的人可以被指控实施了两项单独犯罪行为。宾夕法尼亚州和内达华州的法律在这一点上是类似的。[251]

  a) 未成年少女生育问题

  强奸行为受害者的未成年女性如果怀孕,如果不堕胎或者不将孩子送养,如果由美国的福利制度来抚养孩子,将会面临很艰难的道路。美国的未成年少女怀孕率是全世界发达国家中最高的。[252] 1999年,美国大约有1000万未成年人发生了性行为[253]并造成了50万未成年人生育。[254] 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当“未成年人性问题”第一次被纳入国家重要事项的议程时,美国公众之间有着一系列关于未成年妈妈的故事。[255] 一个令人沮丧的发现是这些未成年妈妈和孩子血缘父亲之间的年龄差距在不断增加:未成年妈妈越年轻,对方的男人就越年纪大。[256] 因此,各州相应的开展了一系列刑事司法项目,更多的是加重对年纪较大男性强奸行为的惩罚,而不是预防未成年少女怀孕。因此这减少了对满足未成年妈妈和孩子需要的社会项目的支持。[257]

  在未成年少女怀孕被政治化中,未成年父母的大部分具有贫困的社会经济背景,同时由于长期对福利的依赖通常保持着贫困的生活状态,因为美国的福利制度并不是健全和持续的,因为他们可能不能充分满足孩子的需要。[258] 尽管未成年父母也具有宪法规定的保持家庭完整的权利,但是同样负有满足孩子需要的义务。这意味着为他们的孩子作出法律、教育以及医疗方面等决定的权利。福利制度通常没有保护这些权利,甚至有可能使情况更糟,完全忽视这些权利。[259]

  1996年,国会通过了《个人责任与工作协调法案》(PRWORA)。[260] 该法案将针对“终结我们知道的福利制度”[261]的福利改革运动推动到了顶点。该法案转移了确定福利政策的首要责任,由联邦政府对各州的项目进行管理。这是为了鼓励各州具有创新改革的态度和决心。[262]正如Rigel Oliveri所总结的那样:

  联邦立法主要是为了实现两项广泛的目标,一个是方案,另一个是规范。首先,对于被纳入AFDC项目的有需要家庭,它消除了直接给予现金资助的形式,确定了砌筑的期限以及所获帮助的要求。其次,通过强调联邦资金可以用于限制未婚家庭并加强父母健全的家庭,它针对改变性行为的理念并维护传统的家庭准则。[263]

  但是,PRWORA和各州积极改革的态度并没有使因强奸而出生的儿童获得服务更容易或者公平一些。例如,一种态度是不追究强奸行为的责任,建议允许未成年少女同成年“爱人”结婚。[264] 然而,这种方式是保护了成年强奸行为人不用向司法机关报告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努力将儿童放在一个经济比较稳定的家庭环境中。因为实际上,“一旦结婚,怀孕的未成年人从法律上看就不是被强奸的了”。[265] 这种建议是同强奸行为的严格法律责任直接抵触的,而强奸行为的严格法律责任是为了保护不能作出同意表示的未成年人,减少未成年人怀孕。[266]

  不幸的是,未成年母亲通常最终是自己寻找抚养儿童的方式。最高法院在Stanley v. Illinois案件中确认,只有一些极其痛苦的原因或者必要才能消除父母满足儿童需要和福利的根本义务。[267] 但是这通常被简单理解为父母在没有很多外界支持的情况下,有责任满足儿童的需要,如从经济上的抚养,确保儿童能够受到适当的医疗照料和教育。[268] 当帮助未成年父母抚养他们的孩子时,律师,倡导者,社会服务工作者应该注意的是住房,公共福利,交易,医疗照顾和法律权利。[269] 这些是未成年父母很难获得支持的领域。

 

 

  第九章 特殊法庭规定和其他形式的法律帮助

  为了使儿童受害人能够有机会作出陈述或者作证,法庭努力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免受进一步的伤害,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被告人“有权面对对自己不利的证人”的宪法权利。[270] 实际上一般情况下,法庭对于儿童证人作证的方式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这通常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法庭规定。[271] 此外,律师通过一些形式的法律帮助,能够促进儿童性侵害的诉讼以更公正和更富有效率的方式进行。这些法律帮助将在以下的内容中讨论到。

  一、适合于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特殊法庭规定

  《联邦证据规则》提出法庭“应当合理控制询问证人和出示证据的方式和目的,使得询问和证据出示更能有效的证明真相,同时保护证人免受骚扰和尴尬”。[272] “合理控制”意味着法官具有一定的灵活权力来监督儿童受害人被询问的方式(例如,允许有人代替公诉人询问儿童),允许儿童在作证过程中抱着毯子、毛绒动物玩具,使用电动玩具、蒙克饼干等。[273] 他们也可以做出一些小的调整,例如儿童宣誓时,如果儿童不明白“发誓”的意思,可以用“保证”来替代,改变法庭的布置,确保儿童受害人和陪审团能够彼此看见。[274] 如果法官没有采取这些措施,律师应该要求采取这些或者类似措施以确保儿童受到了保护。

  法庭有权决定审判的进行方式。尽管第六修正案提出了公开审判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法庭有权决定性侵害案件的不公开审理,特别是涉及到儿童时。最高法院在Globe Newspaper与高等法院的案件中强调,对儿童的保护是强制性的国家义务,因此儿童性侵害案件的受害人在作证时,案件是不能公开审理的。[275] 然而在马里兰州,法庭认为不公开审理不是强制性的,应当以个案为基础作出判断,证明在公开的法庭中作证将会给这个孩子造成创伤。[276] 法庭应该根据联邦法律的要求快速审理,因为冗长的审理过程对儿童是不利的。[277] 如果时间过长,儿童犯罪人或者证人可能忘记犯罪的细节,作出不一致的陈述,而且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压力下不愿意再继续陈述或者作证。一些州,例如亚拉巴马州,特拉华州,爱达荷州要求法庭和公诉人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加速审理,强调减少儿童作为受害人或者证人时压力的目的。[278] 其他一些州要求涉及到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要优先审理。[279]

  律师和法官应该认识到儿童证言的可靠性取决于儿童的发展阶段,情绪调整,以及犯罪行为本身的特点和司法调查程序等具体情况。[280] 如果儿童站在证人的立场上显示出有压力时,律师和法官不能给儿童施加压力让他继续。[281] 法官应该认识到儿童的担忧,鼓励他和别人自由分享想法(或者说如何使他能够自由的和别人分享想法),如果儿童作出努力,儿童应该表示感谢。[282] 当评估儿童的作证能力时,法官应该记住没有任何问题模式能够证明特定的儿童不能作证,对儿童提出的问题不能与沟通、感知、回忆的能力和讲述事实真相的能力无关(如数数的能力和背单词的能力等)。[283] 和儿童使用简短简单的语言谈话,足够建立儿童的沟通能力,分辨真假的能力和了解说谎带来的后果。[284]

  一些法庭技巧可以帮助儿童证人减轻痛苦,如通过游戏或者艺术治疗的方式,[285]采取帮助儿童证人和他们家庭准备应对法庭的特殊定位,[286] 检察官办公室儿童单独房间的构成,儿童保护中心的建立,以及多学科专家团队的运用。[287] 后两种方式尤其重要,因为这增强了儿童性侵害案件的诉讼效率,因此能够给儿童造成最小的再次伤害。

  儿童保护中心,有时候又被称为少年司法中心,是儿童友好型场所,能够为儿童提供一系列服务,允许法律执行者,儿童保护工作者,检察官,受害人保护者,医疗专业人员和精神卫生治疗师在侦查、起诉和对待儿童受害人方面相互合作。[288] 一次或者数量有限的几次调查性询问在这种儿童友好型场所开展,而不是在令儿童害怕的环境中多次对其询问。因为很多中心都装有单面镜子和录音录像设备,对儿童的询问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下来,可以使后续的有关人员看。[289] 一些保护中心附属于医疗机构,因此可以为医疗检查提供便利。[290] 总之,500多个社区已经建立或者正在处于建立儿童保护中心的进程中。[291] 美国司法部的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办公室为社区提供资金,用于建立或者加强儿童保护中心。[292]这些资金是由国家儿童联盟来管理的,这些资金也用于维持已经建立起来的列入名录的中心。[293] 儿童保护中心也可以使儿童受害人或者证人的权利倡导者参与到儿童性侵害的案件中,这增加了有罪判决的比例。[294] 研究显示,自从法院执行这些项目以来,这些案件的有罪判决率增加了一倍(从38%增加到了72%)。[295] 侵害人被处以监禁刑的比例也加倍了,从25%增加到了48%,与此同时,监禁刑的刑期也从9.24年达到了16.48年。[296]

  多专业小组和儿童保护中心有些相似,但是其侧重点在于管理和处理案件,协调不同专业的机构和专家参与到这种诉讼中。联邦法律将多专业儿童性侵害小组定义为“由卫生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法律执行机构以及法律服务机构的代表专门的专家单元,用于协调为处理性侵害案件提供所需的帮助”。[297] 它也将这类小组规定为“在可行的情况下加以利用”。[298] 大多数州的法律允许创建这种多专业小组。[299] 很多州的法律要求对儿童性侵害案件法律执行机构和儿童保护机构应联合开展调查和合作,同时另外一些对做出了非正式信息共享的安排等。[300]

  儿童性侵害案件中的跨部门合作的专家来自儿童保护部门,刑事侦查部门,对受虐人治疗的工作部门以及儿童虐待预防部门。通过鼓励跨部门合作并为跨部门合作提供便利,多学科专业小组减少了儿童被讯问的次数,将参与案件的人数减到最少,提高了用于刑事起诉或者民事诉讼而发现的证据可信度,同时最大限度减轻了具有不同理念和职责的机构之间的冲突。[301] 他们的目的在于减少不断重复的程序和儿童被询问的次数,维持儿童证言的可信度,同时通过案件观察儿童是否安全和幸福。[302]

  二、律师可以为儿童受害人、证人提供的其他形式的帮助

  律师可以通过三种更重要的方式帮助儿童受害人:尽快帮助儿童获得医疗检查(通过转介的方式);以富有效率和谨慎的方式询问儿童;帮助儿童准备受害人影响的陈述。对于未成年侵害人,律师首要做的是保证未成年人能够迅速被进行身体或者精神卫生检查,因为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卫生状况是少年法庭程序中避免不了要涉及的问题。对于儿童受害人的案件,身体检查同样是最重要的,因为通过检查得到的证据可能会成为成功提起诉讼的唯一证据。[303]

  其次,律师在从儿童被害人获得信息方面也能起到关键的作用,律师可以通过有技巧而不造成伤害的方式会见儿童受害人并获得信息。当然,与儿童建立并保持良好信任的关系对于律师提供有意义和高质量的代理是非常关键的。与儿童在其居住的社区见面通常更好,因为儿童会感觉到舒服,律师也能观察儿童与其他人的接触。[304] 面对面的接触对于建立信任关系非常重要,因此见面的地点应当从儿童的最大利益出发予以确定。[305] 然而实际的会面却是很私密的进行,通常是儿童熟悉并信任的成年人到场,另外和到场的同性别成年人询问儿童。[306] 儿童在案件中不被询问的唯一情况是,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发生了性侵害的事实,再询问儿童会给其带来精神方面的进一步创伤。[307] 律师应当抚慰儿童,让她不会因为父母的虐待行为或者当局对父母采取的措施而感到自责,并且告诉儿童下一步将发生什么。[308]

  询问儿童应当用最通俗简单的日常用语,尽量少的使用一些概念性的语言。[309] 儿童在早期语言能力不是很强,而且一下子突然听到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事件时理解比较困难。[310] 如果不以概念性的语言开始询问或者表达,把名字和地点放在重点,用积极的方式组织语言,可以帮助儿童更好的理解问题并表达。[311] 这点尤其重要,因为儿童有时候并不告诉成年人他们不明白。[312] 代理律师应当避免问限制性选择的问题,[313] 避免问反义疑问句,[314] 不具体的问题,[315],避免问好像已经确定的问题,[316] 应当根据儿童关注的重点形成问题。同时在对儿童的反应作出评估时,注意到文化的习惯也非常重要。[317]

  最后,律师还可以运用“受害人影响性陈述”(VIS)这个有力的证据工具。[318] VIS在很多的司法管辖区被运用,在案件的审判阶段,允许受害人(在涉及到死刑的案件中,是受害人的家庭)表达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人身和心理上的伤害。大量的这种陈述在刑事程序的判决阶段被运用,即在刑罚裁量和决定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阶段(一些司法管辖区甚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也加以运用)。[319]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受害人被鼓励在陈述中包含以下内容:

  “犯罪行为给你和你所爱的人造成的身体、精神的伤害和金钱损失,对你安全状况的担忧,自从犯罪行为发生以来所经历的生活的改变,解决问题比较公正方式的建议,能否给侵害人以机会用于承担给自己造成伤害和损失的责任,犯罪行为如何影响了你的生活方式和你所亲近的人,自从犯罪行为发生以来你对自己和自己生活感觉到发生的变化,你与其他人相处的能力发生了怎么样的改变,你获得的任何咨询或者支持帮助你处理问题,你或者你的家庭成员受到的具体的人身伤害情况,你受到的伤害持续了多长时间以及将持续多长时间;你接受到的治疗或者将来会接受到的治疗情况;你的身体伤害情况如何影响了你的生活方式,例如,工作的能力,娱乐的追求等”。[320]

  对“受害人影响性陈述”持赞成态度的人认为,这些陈述给了受害人发出声音的机会。这提醒陪审团受到伤害的是特定的个人,并且告诉了陪审团被告人造成的具体伤害。因此,“受害人影响性陈述”与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有责性是相互关联的。[321] 反对者则认为这种陈述的目的只是为了激起陪审团基于与犯罪行为和被告人有关的证据裁决案件。这种证据可能与被告人的“有责性”完全无关,并且导致基于未知的因素而不是基于对被告人的考虑而裁决案件。[322] 很多人也认为反驳这种受害人影响性陈述证据的困难在于,没有将焦点从被告人转移到受害人角色的“微型审判”上。[323]

  由于作出“受害人影响性陈述”的程序非常复杂,“很多儿童喜欢向法官写信,描述所发生的事情和他们受到了怎么样的影响”。[324] 在大多数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儿童有权在判决时作出“受害人影响性陈述”,或者由在场的成年人代表他们作出陈述。[325] 律师通常和其他专业领域的人士合作,帮助儿童准备作出准确并且与其年龄相适应的陈述。年龄比较小的儿童可以被鼓励画画,其他受害人也应该知道采取哪些方式能够使他们以最舒服的方式表达出自己的感受。[326] 所有与“受害人影响性陈述”相关的文件也应当出示并成为“受害人影响性陈述”的一部分。然而,儿童不能被迫作出“受害人影响性陈述”,因为“对很多儿童来说,做出受害人影响性陈述也是帮助其康复的重要一步”。[327]

 

 

  第十章 有关未成年性犯罪者登记与社区通告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概述

  如之前所介绍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儿童性侵害案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多。[328]有评论者认为未成年性犯罪者是社会和法律方面的大问题,“他们的行为已经越过了自然正常的性行为边界,给传统的少年司法体系提出了挑战。”[329] 1899年,伊利诺斯州建立了两套司法体系,适用于成年人的司法体系和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体系。伊利诺斯州是第一个建立了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州。该州建立独立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理念在于认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是不同的,犯罪原因也不同,因此在法律的视野中未成年人应该受到和成年人不同的对待。[330] 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的原因通常与成年人不同,但是这些行为也是依照大多数联邦关于性侵害行为的法律处理(例如亚当沃尔什法案和梅根法),并且倾向于受到和成年犯罪者一样的处理。这表明了在刑事犯罪司法体系中未成年人正在“失去特有的身份”。[331]

  2006年7月26日,国会签署了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和安全法案(AWA)。[332] 这个法案的适用也覆盖到了之前的联邦性侵害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例如雅各布法案。法案将之前由各州管辖的登记要求规定的更明确。[333] AWA主要是为了达到以下目的:修改各州、领土以及种族对性侵害行为者信息登记的联邦标准;使登记系统更统一,内容更丰富,更容易使公众在线知晓”;改变“联邦刑事法律和程序,将性侵害者的民事赔偿作为联邦程序的一个特点……增加新的罪名,打击现有的犯罪行为力度”。[334] AWA法案的目的是“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暴力犯罪的侵害,预防儿童虐待和儿童色情,促进网络安全,记住亚当沃什和其他遭受犯罪侵害的儿童受害者”。[335] 该法案的结果是AWA降低了将未成年人登记为性犯罪者的年龄,并且要求在社区通告。[336] 法案扩大了性犯罪概念的内涵,也对被认为是性侵害者的登记和社区通告时间予以了延长。[337]

  AWA法案将性犯罪定义为“涉及到性行为或者与他人性接触的犯罪行为”。[338] 根据AWA法案,如果未成年人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他们也要被登记。[339] 根据AWA法案,他们将被分组登记在三个不同的等级中,第一级的犯罪人罪行相对最轻,第三级的犯罪人罪行是最严重的。[340] 性侵害犯罪的严重程度决定了犯罪者被登记的等级。[341] 犯罪者被登记的时间取决于犯罪人被归入的等级。[342] AWA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参与推动各州执行性犯罪者登记和社区通告的要求。[343]各州必须执行这些规定,否则会违反法案的规定。[344]

  AWA法案存在的基础主要是两部国会通过的立法:1994年的《雅各布法案》和《梅根法》(1996年《梅根法》对《雅各布法案》予以了修改)。[345] 作为1994年《控制暴力犯罪和法律实施法案》的一部分,《雅各布法案》要求对一系列针对儿童和成人的性暴力犯罪行为实施者予以登记。该法案要求登记的范围也包括针对儿童实施的非性犯罪的暴力行为,比如绑架。[346] 《雅各布法案》允许各州的法律执行机构在为了保护公众的安全时,对性犯罪者予以社区通告有一定裁量权,但没有做出强制要求。[347]

  考虑到一些州的执法机构仍然不愿意公布有关信息,国会于1996年修改了《雅各布法案》,将“可以公布”改为了“应当公布”。[348] 因此所有50个州对于性犯罪者的社区通告具有了统一的标准。[349] 国会将1994年的法案进行了修改,允许州的法律规定登记信息可以因为任何目的而被散布,并将法案重新命名为《梅根法》。[350] 同一年的晚些时候,国会通过了第三部法律,《1996年帕姆性犯罪者追踪和识别法案》,创建了联邦信息登记的数据库。[351] 2005年,司法部在网络上建立了国家的性犯罪者信息登记数据库,2006年,为了纪念一名22岁的大学生,这名大学生被之前实施过性犯罪刚刚被释放但又没有在登记系统中的犯罪人所谋杀,信息登记数据库被命名为Dru Sjodin国家性犯罪者登记系统。[352]

  正如每部联邦法律一样,性犯罪者的信息必须登记,并且信息要在每个犯罪人居住、工作或者学习的司法管辖区保持同步更新。[353] 初次登记时,如果做出判决的州和犯罪者居住的州不一致,做出判决的州也要予以登记。[354] 性犯罪者初次登记时间为:(1)犯罪行为所判处的监禁刑执行完毕之前;(2)如果没有判处一定期限的监禁刑罚,在判决做出后的三日内应当予以登记。[355] 如果被登记的性犯罪者的姓名、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学生身份等信息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化,被登记者本人必须在发生变化的三天内亲自到一个司法管辖区,告诉该司法管辖区登记系统所涉及到的有关信息变化情况。[356] 这个司法管辖区应当立即向其他予以登记的所有司法管辖区提供信息变化的情况。[357]

  社区通告的具体细节各个州都是不同的。在新泽西州,性犯罪者必须在当地的警察局登记,他们的信息是在线被公布的。[358] 在路易斯安那州,公众完全可以获得性犯罪者的信息和他们迁徙情况,有关人员会给附近的居民发邮件,提醒他们性犯罪者已经搬到距离他们家庭比较近的区域居住。[359] 在华盛顿州,法律执行者可以给附近街区的家庭打电话,告诉他们性犯罪者已经在他们附近居住。[360] 在俄勒冈州,性犯罪者甚至被强迫在自家的窗户上作出标记。[361]

  目前,每个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都已经制定颁布了性犯罪者社区通告和登记要求的法规。[362] 联邦法律给予了各州广泛的裁量权,使各州设计和执行法定的方案和社区通告的政策。[363] 研究者和立法者将社区通告的方式分为“消极”和“积极”的两类。各州在社区通告的方式上会有变化,或者使用其中一种方式,或者混合使用这两种。[364] 登记的目的一般包括:保护公众安全,预防再犯,提供青少年性犯罪者有关犯罪和精神健康系统的相关查询;使青少年犯罪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通过监督性犯罪者帮助促进法律的实施。[365] 这些目的主要可以归结为三点:公共安全,惩罚和康复。一位评论者抱怨说公众了解青少年性犯罪者登记的信息可能激起“社会对青少年潜在的暴力侵犯和愤怒,”因此本质上“是一种惩罚的形式”。但其他人声称信息登记达到了“保护社区和帮助青少年康复的双重目的”。[366]

  两种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为了达到以上目的,需要采取系统和合理的方式执行有关登记的法律规定。“登记取决于带有指引性的司法裁量权,是在考虑各项因素和青少年所实施的州刑法典中规定的某种性犯罪行为基础上作出的”。[367] 这种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对个人关怀的考虑,在青少年性犯罪者有关法规背后更好的执行了立法机关的意图。[368] 一些州包括马萨诸塞州、科罗拉多州和北达科他州已经成功地执行了这种自由裁量权。[369]

  第二节 对未成年犯罪者的适用

  尽管有关联邦立法的争论中没有涉及到未成年犯罪者,但是二十八个州的法律和《梅根法》都要求对实施了某些特定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登记和社区通告。[370] 另外十六个州的法律,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对未成年犯罪人是否要予以登记没有做出规定,这给司法适用留下了争论的余地。[371] 五个州,包括阿拉斯加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缅因州,虽然对由少年法院作出裁决的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适用登记要求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对由成人法院作出裁决的未成年人明确要适用登记要求。[372] 只有一个州,新墨西哥州,将未成年犯罪人排除在了法定的登记对象之外。[373]

  在其中要求对未成年犯罪人予以登记的27个州的法律中,对于登记内容的具体要求各不相同。[374] 正如对成年犯罪人登记所要求的犯罪种类、登记时间、社区通告在各个州的法律中规定不同一样,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登记要求在各个州的法律中也是不同的。[375]

  在一些州,对未成年犯罪人登记的持续时间和对成年人的要求是不同的。例如,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如果犯罪行为是由少年法院出裁决的,登记时间持续到二十五岁,但是根据罪行不同,成年人的登记时间必须是十年或者终生。[376] 此外,在一些允许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都可以申请登记终止的州(要证明他们已经康复或者不再有危险),比如华盛顿州,对成年人、15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出申请的要求是不同的。[377]

  在大多数对未成年犯罪人有登记要求的州,对于产生登记要求的犯罪行为,法律并没有做出区分。[378] 然而,《梅根法》对此做出了重要的区分,这种区分也被几个州的立法所吸收。法律做出的区分是,由于受害人年龄原因导致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行为为犯罪的,这种犯罪行为不会产生登记要求。[379] 但是,对未成年犯罪者有登记要求但是又没有做出上述规定的那些州,即使在未成年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行为被指控的,这类犯罪行为也会产生登记的要求。[380]

  一些州或者免除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通告(只有执法机构可以获得未成年犯罪人的信息),或者限制了社区通告的程度。[381] 例如,在路易斯安那州,未成年犯罪人必须在执法机构登记,但是他们的信息可以不像成年人一样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或者告诉社区未成年人是性犯罪者的身份。[382] 在德克萨斯州,未成年人的信息也可以不在报纸上发布,但是如果他们实施了“暴力性侵害犯罪”,被释放后,他们实施过性侵害犯罪的信息将通过信件的方式邮寄给他们居住的社区。[383] 此外,很多州采用风险评估等级系统对犯罪者予以评估,以决定社区通告的程度,在一些风险评估中,受害人的年龄也被考虑在内。[384] 受害人年龄越小,犯罪人的行为被划分为更严重等级的可能性越大,社区通告的程度也就越高,即受害人年龄越小,对未成年犯罪人越不利。[385]

  因为AWA法案和《梅根法》将未成年人也纳入登记的范围内,所以受到了强烈的批评。通过像对待成年犯罪人一样对待未成年犯罪者,AWA法案“实质上伤害了它意图保护的同样的未成年人”。[386] 由于《梅根法》没有将未成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区别对待,这阻碍了“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的路径,这些未成年人更像政府所保护的易受伤害儿童,而不是在媒体注意下的恶人”。[387] 《梅根法》为未成年性犯罪者贴上了“红字”,在社区为他们贴上了“性犯罪者”的标签,而实际上这可能是未成年人正常的成长好奇心以及性发展所导致的。[388] 此外,很多人争论如果将这些法律适用于未成年人,这与少年法院的原则相矛盾,因为少年法院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通常是不公开的,因为这可以“避免羞辱感对未成年人顺利康复的干预”。[389] 公开通告由于将未成年犯罪人置于公众的审查下并遭受社区的谴责,这给他们带来了不必要的压力,而且伤害了未成年人努力康复的积极性,增加了累犯发生的可能性。[390]

  通过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不同处理方式的项目研究表明,大多数成功的项目是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限制措施最少的,允许他们获得家庭的支持,进入社会网络以及学校。[391] 然而,因为《梅根法》要求未成年犯罪人学习的学校对其要予以通告,因此这部法律将最能够帮助未成年人远离犯罪行为的场所转变成了带有敌意、孤立以及虐待的区域。[392] 此外,由于性犯罪者被认为具有较差社会技能以及孤立感,通告所带来的羞辱感会加剧这些特征。[393]

 

 

  第十一章 媒体

  第一节 法庭与媒体

  在美国,在司法程序中对儿童受害人的隐私完全保密是被最优先考虑的。美国刑事程序要求“所有律师,法院工作人员以及与涉及到儿童受害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陪审员必须将披露了儿童受害人姓名以及其他信息的文件资料保存在安全的地方”。[394] 受害人的信息只能向“参与诉讼程序并确有原因需要了解信息的人员透露”。[395] 法典的规定走得更远,认为刑罚也是对受害人隐私保护的违反。[396]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儿童受害人信息才可以披露给与诉讼程序无关的人,就是“法庭认为,信息的披露对儿童的福利是必要的”。[397]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信息披露的决定权在法庭,而不在律师。

  尽管与儿童受害人有关的信息几乎从不向与审判无关的人披露,更别提媒体,然而,对于其他与法庭审判有关的信息,只要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是可以披露的。[398] 例如,美国律师协会的《律师专业操作规则》允许在任何司法程序中的律师陈述诉求,表明调查正在进行,法庭计划审理的时间以及帮助获得证据的请求。[399] 此外,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律师可以披露被指控者的身份,居住,职业,家庭情况及其他能够识别出被指控者的必要信息。[400]

  在刑事案件中,美国的检察官可以“告知公众起诉的行为性质以及严重程度”或者“为了法律执行的目的”而作出任何或者全部声明。[401] 然而,检察官不能作出激起对被指控者产生公愤的评论。[402] 此外,检察官不能对下列内容发表声明:“性格,可信性,声誉以及前科记录,刑事侦查阶段的嫌疑犯以及证人,证人的身份,以及其他涉及到被告人或者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观点”。[403]

  总之,在美国,律师和媒体的关系是非常受限制的,尤其是在涉及到儿童被害人的情况下。律师不能向媒体披露儿童受害人的信息。然而,其他与审判有关的信息,例如帮助取得证据的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情况等,通常是可以披露的。决定信息是否可以披露的主要标准是看是否会损害儿童的利益,同时,在法庭没有判决被告人罪名成立之前,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被认为无罪。

  除了对律师在性侵犯案件的信息披露方面有所限制外,很多州也颁布了法律,目的是通过两种方式限制公众接触案件的审理:(1)在受害人作证期间拒绝公众进入法庭;(2)限制能够识别出受害人的信息发布。[404] 至少十四个州和美国国会都已经确认在性侵害受害人作证期间,禁止一定比例的庭审听众进入法庭。[405] 在密歇根州,弗吉尼亚州,以及威斯康星州,这种法律只适用于初步听证程序中。一些州对禁止人员进入法庭作出了例外规定,这些例外人员通常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法院工作人员,家庭成员以及支持人员。[406] 尽管禁止公众进入法庭威胁到了宪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但是案例法表明,在某些情况下,公开审判的权利次于其他紧急的利益,例如保护儿童受害人的信息被公众知晓的权利。

  然而,在Richmond Newspapers, Inc. v. Virginia案中,448 U.S. 555 (1980),最高法院裁决认为在没有其他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公开审判的决定不能被推翻,支持被告人公开审判的权利,支持公众和媒体参与庭审。[407] 1982年,法院审查了马萨诸塞州的法律,法律要求法官在某些18岁以下的性侵害儿童受害人作证期间,禁止媒体和公众进入法庭。法院认为法律是违宪的,尽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紧急的利益,但是这可以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达到。[408] 这种强制命令并没有正当的理由,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受害人都会因为旁观者和媒体的在场而受到伤害。[409] 一种测试是为了测验受害人在公众和媒体在场下作证所承受的更多痛苦。但是为了做这个测试,法庭必须考虑到受害人的年龄,心理成熟程度和理解力,犯罪的本质,受害人的需求以及父母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410]

  然而随之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当禁止公众进入法庭时,媒体的代表是否可以代替公众。一些法院利用自由裁量权采取用媒体代表公众的做法,其他法院认为这种做法违法了宪法第六修正案中公开审判的权利。[411]

  第二节 受害人和媒体

  美国最高法院有两个关于犯罪受害人隐私保护的先例。

  在Florida Star v. B.J.F.案中,杰克逊维尔市的一家周报发表了一则消息文章,通过文章能够识别出遭受性侵犯受害人的姓名,违反了这家报纸保护强奸受害者隐私的原则。[412] 这导致了上诉,最高法院于1989年做出了最终裁决,1990年的《默瑟法律评论》的文章对此予以了概括:

  在Florida Star v. B.J.F.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弗罗里达州的法规是无效的。在作出决定时,法院平衡了性侵害受害人隐私保护与媒体自由之间的利益关系。法院没有充分关注对原告隐私权利的保护,而是尽可能多的考虑到了法规没有达到既定的目标。相应的,最高法院认为弗罗里达州的法规是违宪的,因为它没有有效保护遭受侵犯的受害人隐私,没有对新闻媒体的自由予以限制。[413]

  由于电视台报道了已故的强奸受害人的姓名,佐治亚州禁止新闻媒体识别强奸犯罪受害人法律的合宪性引起了疑问。当Cox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v. Cohn (1975)案被上诉到了最高法院时,怀特法官确认“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为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指控,因为指控所产生的后续司法程序,这些都是合理的关系到公众的,从而是与新闻媒体报道政府管理的责任相符合的。”[414]

  新闻记者接受了几种支持观点,这些观点支持识别犯罪受害人的身份,尤其是性侵犯和强奸罪的受害人。首先,公众有权利知晓作为社会事件记录的相关信息(例如执法机构或者法院的文件记录)。[415] 其次,一些新闻工作者相信,出于公平和平等,当侵犯者的姓名被公布或者报道出来后,受害人的身份也不应该被保护,尤其是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情况下。最后,一些新闻工作者认为对强奸受害人的身份予以识别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者减少与性侵犯相关的耻辱感。[416] 然而,大量的研究显示,犯罪受害人,服务提供者以及美国的妇女都强烈支持保护强奸犯罪受害人的隐私。[417]

  通过对美国报纸的编辑进行调研表明,他们通常都不会公布强奸受害者的姓名。1982年,Oukrop称她所调研的编辑中有68%认为强奸犯罪受害人的姓名不应该被公布。Winch于1990年对编辑所做的调研表明,有9.6%的被调研者认为不应当公开强奸犯罪受害人的姓名,39.6%认为在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们的姓名可以被公开;43.6%认为在例外的情况下受害人的姓名可以被公开。[418]

  犯罪受害人国家中心于1987年发布了一个名为《受害人权利和媒体》的手册。这个手册为案件被报纸等媒体报道的犯罪受害人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指导原则。尽管这个手册所列举出的受害人权利不是法律或者政策所规定的强制性的,但是这些权利是涉及到媒体报道时所有服务提供者对犯罪受害人提供服务的指导原则。

  你有以下权利:

  1、对采访说“不”;

  2、根据你的选择挑选发言人或者支持者;

  3、选择媒体采访的时间和地点;

  4、要求特定的报道者;

  5、尽管你已经同意其他采访者采访,但是仍然可以拒绝某个采访者的采访;

  6、尽管你之前已经同意接受采访,你仍然可以拒绝接受采访;

  7、通过代言人发表书面声明代替采访;

  8、不使儿童接受采访;

  9、对于你认为不舒服或者不恰当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10、事先知道采访的有关你受害的内容;

  11、避免参加新闻发布会,一次只对一个采访者讲述;

  12、当不准确的信息被报道出来后要求更正;

  13、要求在采访时犯罪的照片或者图像被删除;

  14、要求电视采访中只映出你的轮廓,新闻采访不公布你的照片;

  15、完全从你的角度描述受害的经历;

  16、在审判过程中拒绝回答采访者的问题;

  17、可以对新闻工作者提出正式投诉;

  18、私下表示悲伤;

  19、在所在社区对纸质、电子媒体以及受害人提出培训建议。[419]

 

 

  第十二章 结论

  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案件采取了特殊的措施。作为国家紧急而重要的事件,儿童性侵害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获得足够的注意和支持,这也关系到对这些特殊措施的准确了解。美国儿童案件的律师应当掌握儿童当事人所在州的标准和处罚措施,并且注意到法院通常对强奸犯罪男性受害人的保护不够。他们也很可能会遇到未成年的母亲,因此必须注意到为这些母亲和孩子提供服务时在福利以及法律体系中遇到的障碍。在法庭上为儿童代理时,律师必须对便于儿童作证以及给予恰当保护的特殊法庭做法很熟悉。这种作证方式可能会引起证据方面的冲突,但是在涉及儿童性侵害的诉讼中,有大量的传闻证据的例外,证据规则也不是特别严格。

  律师必须采用儿童友好型的方式与儿童接触,例如询问儿童时,不采取敌对的方式,帮助儿童取得尽可能多的赔偿以使他们康复。这包括心理伤害的赔偿以及其他非物质的赔偿,也包括从受害人补偿基金处获得的支持。最后,由于大量的性犯罪是由未成年人实施的,律师需要了解少年司法系统如何对待未成年性犯罪者,尤其是需要对性犯罪者予以登记时,这可能给未成年人犯罪人终生贴上标签。基于对刑事司法框架下法律概念的复杂性和相互影响的理解,律师应该更富有效率并成功的为儿童受害人代理。尽管在儿童性侵害的诉讼中有很多因素需要去应对,有很多挑战需要平衡,但是这些困难都不应该阻止律师为了保护每个儿童而前进并同非正义进行斗争。(完)

 

 


 

  [1]本文是美国律协中国办公室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推动完成的。作者Melvin Huang和Vishnu是美国律协中国办公室2008年的实习生,他们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张文娟副主任和韩晶晶律师指导、协助下完成此文。

  [2] Melvin Huang在写作本稿时是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一年级J.D.学生,他承担了本文大部分的写作任务。

  [3] Vishnu在写作本稿时是斯坦福大学二年级J.D.学生,他承接Melvin的写作,完成了后续的工作。

  [4]萨拉.拉姆齐,道格拉斯.艾布拉姆斯,儿童与法律:简约版129-130(第1版.2001年)。

  [5] 国家儿童虐待忽视中心,儿童虐待1995年:来自各州和国家儿童虐待忽视中心的报告,华盛顿DC,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1997:9. 2002年,人数下降到89.60万,但从整体情况来看,这个数字一直在100万左右(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事务部,儿童虐待2002年,华盛顿DC,美国政府印刷局)。

  [6]拉姆齐和艾布拉姆斯,前注1,129-30.另一项研究报告,儿童经常受到犯罪人的威胁或被说服而不报告,而且常常否认有虐待行为。事实上,几乎四分之三的儿童在最初接受询问时没有透露遭受过性侵害行为,但是后来描述了性侵害行为。露西柏林,儿童性侵害的性质与动机,儿童性侵害司法读物2 (约瑟芬布克利和克莱尔姗迪特主编,1994年)

  [7]拉姆齐和艾布拉姆斯,前注1 ,218 。柏林声称,这一数字略高,在 40 %左右。柏林,前注6。

  [8] 露西柏林,前注6。

  [9]拉姆齐和艾布拉姆斯,前注1,157。

  [10]罗伯特E.施夫德和沙龙S.英格兰,我知道孩子是我的客户,但我是谁? 64福德姆研究修订. 1917年,1918年( 1996年3月)

  [11]同上,1942年。关于对儿童“最大利益”详细根本的讨论见约瑟夫戈尔茨坦等:儿童的最大利益:最小不利的抉择(1996年).作者指出,同时提倡为儿童顾客服务与从律师专业角度了解“儿童利益最大化”是不可能的,除非两者的目的碰巧一致。同上,在206。正如当时的加拿大法官(现为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萝莎莉伊莎贝拉所述:

  律师代理年轻客户时,应同其他诉讼方一样平等的参与到法庭中,但是并非这些律师的观点,而是儿童明确表达的观点决定什么内容应该传达给法庭。儿童律师应当尽其所能代理或者执行客户的指令。但是反过来,这又涉及到向法院表明儿童的担忧,愿望以及观点。进一步说,这又涉及到将与儿童立场一致的准确完整证据提交给法庭。

  前注2007(引自In re W., 13 F.R.L. (2d) 381, 383 (1979))。作者进一步建议,律师不应跨过专业的界限,如担当具有儿童发展专业知识的心理学家或者精神健康专家。他们建议律师应该问自己“在处理家庭或者儿童的事项时,我是否承担了比自身职责更多的义务?”这能够避免律师的双重角色。这种双重角色将会导致“儿童最大利益”妥协或者让步,也会由于跨专业的模糊含混阻碍律师发挥作用。

  [12] 霍华德戴维森,儿童被倾听和被代表的权利,美国的儿童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与美国法律的比较,155(辛西娅和霍华德戴维森编,1990)。

  [13] 美国联邦注释法典第18章第2243条第一款。

  [14] 美国联邦注释法典第18章第2246条第二款。

  [15] 前注第四款。

  [16] 前注第三款。

  [17] 宾夕法尼亚州综合法典第18标题下第3121条。

  [18] 前注第3101条。

  [19] 前注第3122条。

  [20] 前注第3122条。

  [21]宾夕法尼亚州综合法典第18标题下第3102条。

  [22] 内达华州修订法规(NRS)200200.364。

  [23] 前注366。

  [24] 前注364。

  [25]内达华州修订法规(NRS)201.230。

  [26] 前注。

  [27] 例如,臭名昭著的前足球明星辛普森案件审判。1995年10月3日,辛普森在刑事法庭被宣告无罪,没有实施谋杀行为。1997年2月4日,民事法庭陪审团认为辛普森对罗纳德高盛的死亡负有责任,判定应支付给罗纳德高盛的家属高达850万美元的赔偿。

  [28] 麦克罗伊,温迪:对过错行为的刑事和民事救济,2005年8月13日,自由基金会未来评论,网址http://www.fff.org/comment/com0408f.asp。(2008年9月25日最后一次访问)。

  [29] 前注。

  [30] 前注。

  [31] 前注。

  [32] 前注。

  [33] 前注。

  [34] 前注。

  [35] 前注。

  [36] 前注。

  [37] 犯罪受害人司法办公室,新视角New Directions from the Field:21世纪受害人的权利和服务(1998年),第16章。

  [38] 前注。

  [39] 鲁弗卢等诉辛普森等的案件,SC 031947 (Cal. Super. Ct. 1997)。

  [40] 库格林诉希尔顿酒店集团的案件,879 F.Supp. 1047 (Nev. 1995), aff’d 112 F.3d 1052 (9th Cir. 1997)。

  [41] 服部诉皮尔斯案,662 So.2d 509 (La. Ct. App. 1995)。

  [42] 清风诉国家佛蒙特案,164 Vt. 293, 669 A.2d 1187 (1995)。

  [43] 前注。

  [44] 前注。

  [45] 前注。

  [46] 前注。

  [47] 前注。

  [48] 前注。

  [49] 前注。

  [50] 参见《1994年虐待儿童责任法案》,美国联邦法典章节第五章,第103-548。

  [51] 前注。

  [52] 见《1994年暴力犯罪控制与法律实施法案》,第五章第三分章(美国联邦法典编纂),第103-322,1941年。

  [53] 前注。

  [54] 见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1708.7,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允许被跟踪者起诉跟踪者获得惩罚性赔偿金。

  [55]具有代表性的法规包括: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51.7等。

  [56] 贾尼尼,玛丽玛格丽特,平等的权利有平等的对待?受害人训示、被告人训示和《犯罪受害人权利法案》,耶鲁法律和政策评论,2008年春,431-484, 438。

  [57] 前注,引自史蒂芬,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和两件好的事情,1999年,369, 372。

  [58] 前注。

  [59] 前注。

  [60] 前注。

  [61] 前注。

  [62] 18 U.S.C. § 3771 (2004).

  [63] 前注。

  [64] 哈比斯特,尼古拉斯和瑞力斯,迪纳:《犯罪行为受害人权利法案:如何使新的受害人权利立法更具有严厉性,而不仅是思想的食粮》,新泽西州律师杂志,2008年6月。

  [65] 前注。

  [66] 前注。

  [67] 前注。

  [68] 2003年国际儿童权利局的《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司法指导准则》,载于网址:http://www.ibcr.org/Publications/VICWIT/2003_IBCR%20Guidelines_En.pdf(2008年8月1日最后一次访问)。

  [69] 前注。

  [70] 但是一些法院对于应当赔偿的范围界定的比较严格,不包括精神方面受到的伤害。例如在国家诉卡瓦哈尔的案件中,亚利桑纳州上诉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赔偿命令不适当,要求发回重审。(868 P.2d 1044 1047 Ariz. Ct. App. 1994)。判决内容为:“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赔偿命令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精神方面受到的伤害,用于精神和心理健康。换句话说,赔偿命令的作出是为了补偿受害人所遭受到的痛苦,而不是为了补偿其经济方面的损失。亚利桑纳州的法律不允许对这种损失给予赔偿。”

  [71] 478 A.2d 5 (Pa. Super. Ct. 1984)。

  [72] 前注。

  [73] 洛宾米勒,依法打击公共学校中学校人员或者其他学生对学生性骚扰的行动原因,行动的13个原因。(2007)

  [74] 例如,奥尔特加诉怕哈罗谷联合学区的案件,64 Cal. App. 4th 1023, 75 Cal. Rptr. 2d 777, (1998年,第六区),1998年7月10日被改判,1998年9月2日审查改判结果;莱西诉哥伦比亚特区案件,408 A.2d 985 (D.C. 1979),吉德里代表梅凯诉拉皮德教区学校德案件,560 So. 2d 125 (La. Ct. App. 3d Cir. 1990)。前注。

  尽管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不同的州以及不同的案件中都有较大不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奥尔特加的案件中,学生被学校的教师性骚扰后,胜诉从学区获得了150万美元的非经济损害赔偿。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断然驳回了学区认为赔偿数额不合理的反对理由,认为:

  尽管我们同意那些原则,但是我们并不能被说服认为蒙娜丽莎的精神损害仅仅是“诉讼压力”。该事件给蒙娜丽莎造成的伤害和痛苦在审判时有很好的文件记录。她被她的朋友、家庭和学校排斥。没有人相信她。当她向校长报告这件事情时,校长将她放在一个带有窗户的房间里,其他学生都可以注视她。由于感到害羞和不安全,这种经历给这位12岁的纯朴女孩造成了创伤。实施侵害的教师起诉她诽谤,学区也干预到了这起诉讼中。蒙娜丽莎高中阶段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卧室度过的。她饮食失调,拒绝和父母或者其他任何人沟通交流。她完全没有朋友。她发生了改变,她生气,充满仇恨并且与社会疏远。她的父母因为诉讼责备她,她曾经与家庭的亲密关系也被破坏了。很多年来,无论她走到哪,这种说法总是跟随着她:她对一位受人喜爱和尊重的老师提起了错误的诉讼。因此,她常常更换学校。

  陪审团认为,150万美元的赔偿对于蒙娜丽莎已经忍受和即将继续忍受到的痛苦以及耻辱等是个合理的数额。法官在看了证据后不同意以赔偿数额过高为理由重新审判。我们认为在这起案件的裁决中,法官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

  奥尔特加, 64 Ca. App. 4th at 1061。

  在Shante D. by Ada D对纽约市的案件中,也有类似的情况。一名一年级的小学生在学校的盥洗室被另外两名学生性侵害,这与学校董事会违反了监管义务有关系。纽约法庭考虑到受害小学生的经历所带来的创伤和这名受害人将长期忍受的痛苦的精神病专家证词,判决赔偿受害人35万美元。190 A.D.2d 356 (1st Dep't 1993), order aff'd, 638 N.E.2d 962 (1994)。

  但是在莱西的案件中,哥伦比亚特区法庭认为即使考虑到受害学生遭受性侵害后所受到的精神痛苦,64万美元的赔偿数额也过高。法庭认为这名受害学生因为侵害行为实际的支出不超过1500美元,从可能的最大限度赔偿来看,将来的支出只是稍微超出8万美元。

  [75] 见前注,奥尔特加和莱西的案件。

  [76] 见勘萨斯州立立银行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特殊运输服务的案件,Inc., 819 P.2d 587 (Kan. 1991)。

  [77] 见勘萨斯州立立银行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特殊运输服务的案件,Inc., 819 P.2d 587 (Kan. 1991)。

  [78] 美国诉朱利安案,242 F.3d 1245, 1247(2001年第十巡回法庭),同样在美国诉克兰登案件中,法院坚持认为,充分的赔偿是因为犯罪行为造成的14岁受害人住进精神病发生的护理费用。

  [79] 见美国联邦法典第18章第2259条第二款第二项。(Westlaw 2008)

  [80] 第3664条第四款第五项规定:“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在判决十天前仍然没有确定,公诉人或者缓刑办公室的人员应当通知法庭。法庭应当确定最终能够决定受害人损失的日期,这个日期不能超过判决后的90天。如果受害人随后又发现了更多的损失,可以在新发现之日起60天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改变赔偿命令。只有有充分的理由能够解释在最初的赔偿诉求中为什么没有包括这种损失,这种改变赔偿的命令才会作出。”第18章第3664条。(Westlaw 2008)。

  [81] 美国对莱尼案,189 F.3d 954, 966(1999年,第九巡回法庭)。

  [82]美国诉Danser案(2001年美国第七法庭)。第一项被指控的罪名是Danser对未成年女儿拍摄明显的色情照片并在明知的情况下将这些照片放到州网站上;第二项被指控的罪名是Danser在网站上故意与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性行为;第三项被指控的罪名是Danser拥有三个或者更多的儿童色情片。

  [83] 前注。

  [84] 前注。

  [85] 前注。

  [86] 前注。

  [87] 前注。

  [88] 编纂于美国联邦法典第42章10601。

  [89] 美国法律百科全书,《犯罪受害人法案》(1984年),网址:http://law.jrank.org/pages/11121/Victims-Crime-Act-1984.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年7月24日)。

  [90] 田纳西州财政部,犯罪伤害赔偿项目,索赔主管部门,田纳西州,纳什维尔,安德鲁杰克逊大楼九层,网址为:http://www.treasury.state.tn.us/injury/application.pdf(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年9月25日)。

  [91] 马里兰州公共安全及惩教部,马里兰州刑事伤害赔偿管理委员会,犯罪受害人的赔偿申请,网址为:http://www.dpscs.state.md.us/victimservs/pdfs/claim.pdf(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年9月25日)。

  [92] 美国司法部,申请犯罪受害人基金的受害人,(2005年10月),网址为:http://www.ojp.usdoj.gov/ovc/publications/factshts/vocacvf/fs_000310.html#3(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年7月17日)。

  [93] 余下的5%用于“自行组织的活动,如示范项目,培训,技术支持,项目评估和遵守,奖学金,临床实习,以及其他用于改进和拓宽对联邦犯罪受害人服务的帮助措施。”

  [94] 每个州只接受50万美元作为对受害人援助项目的基础基金。这些资金用于危机干预服务、紧急庇护、紧急运输、咨询以及刑事司法倡导等费用。然而,这个数额只是最低数额,根据各个州开展的符合条件的项目,数额可以有大幅度的增长。例如,2007年,科罗拉多州刑事司法办公室,根据联邦的指导原则,受害人项目办公室批准了5,810,075美元用于开展138个援助项目,这些钱被用于对犯罪受害人提供直接的服务,其中至少10%的资金用于儿童性虐待的受害人,(包括身体和心理方面的)。科罗拉多受害人项目办公室,《犯罪受害人法案》资助项目。网址为:http://dcj.state.co.us/OVP/VOCA.html(2008年7月24日最后访问)。

  [95] 该法案修改了联邦的刑事规则:

  (1)对联邦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金钱损失,包括因为这些犯罪行为引发的损失,都要强制赔偿;

  (2)将赔偿扩大到受害人因为犯罪调查或者起诉而支出的费用;

  (3)允许向受害人披露与赔偿有关的判决前部分报告;

  (4)要求法庭作出要求全额支付赔偿款项的命令;

  (5)如果对于赔偿命令不满意,禁止对犯罪人终止释放后的监督命令或者缓刑命令;

  (6)增加没收犯罪人财产的条款,要求可以没收犯罪人可能获得的利益;

  (7)要求法庭作出保护令以保留可以用于赔偿的财产;

  (8)准许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联邦犯罪可能引发赔偿的行为发出禁令,修改关于刑事赔偿的联邦司法,以对收集债务的程序进行修正,授权在刑事程序中在判决前采取补救措施。

  国会《2007年刑事赔偿改进法案》(H.R845),网址为http://www.opencongress.org/bill/110-h845/show(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年7月24日)。

  [96] 该法案又被称为《2007年保护用于赔偿的资产法案》,该法案修改了对于犯罪受害人赔偿的联邦刑事法则:

  (1)要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定罪判刑时作出立即赔偿的命令;

  (2)在没有法庭命令的情况下,允许公诉人从缓刑办公室获得负有赔偿义务被告人的有关财产信息;

  (3)将确认犯罪人有关信息的费用包括在超过100美元的赔偿命令中;

  (4)允许犯罪被害人为了获得赔偿而支付的律师费能够得到补偿。

  为了能够满足赔偿要求,该法案要求法庭发出保护令以保护可用于赔偿的资产,提供判决前的保护补救措施。《2007年环境犯罪法》规定对于一些环境犯罪,在定罪判刑的同时可以作出对受害人赔偿的命令。

  国会《2007年保护用于赔偿的资产法案》(H.R.4110),网址为http://www.opencongress.org/bill/110-h4110/show(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年7月24日)。

  [97] S.973和H.R. 4110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该法案是参议院提出的,而不是众议院提出的。见国会《2007年保护用于赔偿的资产法案》,网址为http://www.opencongress.org/bill/110-s973/show(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年7月24日)。

  [98]特利,在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上的关于新的联邦赔偿法律的讲话,网址为http://jonathanturley.org/2008/04/03/testimony-on-new-federal-restitution-law/(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年7月12日)。

  [99] 前注。

  [100] 前注。

  [101] 美国联邦法典第18章第3509条第三款。而且,联邦法典第三款的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九项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据书面证据提出儿童没有作证能力的情况下,法庭才会对儿童的作证能力进行检查。法庭应当认为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存在并记录在案,才能进行检查。仅仅因为儿童的年龄小,这并不能成为开展检查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表明必须对受害儿童的作证能力开展检查,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不能够对儿童的作证能力进行评估。见美国联邦R. Evid. 601 (2008),前注拉姆西与艾布拉姆斯的案件。三分之一的州认为所有的证人都有作证能力,除非有可信的怀疑理由,否则不需要对每个儿童的作证能力进行检查。查尔斯B.舒德森:法庭上帮助儿童证人的特殊技巧:司法传统的灵活性与创新,儿童性侵害案件入门(约瑟芬布克利和克莱尔桑特编,1994年)。

  [102] 惠特科姆,D:当受害人是儿童时,华盛顿DC,美国司法部,国家司法研究所,1992年3月。

  [103] 卡伦:法庭上的儿童,儿童发展原则的司法适用,儿童性侵害案件入门(约瑟芬布克利和克莱尔桑特编,1994年),同时见本指南第七章第二节对儿童的询问部分。

  [104] 拉姆西与艾布拉姆斯的案件,前注。

  [105] 密苏里州就是一个例子。在该州,虽然性侵害案件的儿童受害人在生理心理方面可以作证人,但是如果法庭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被告人面前作证会给儿童受害人的精神或者心理造成严重的创伤,法庭可以将儿童在法庭外的陈述认定为证据。密苏里州§ 491.075(2)(c)((Vernon200年6月24日通过)。

  [106] 美国联邦法典第18章第3509条第2款。马里兰州苏克雷格的案件,497 U.S. 836, 855-56 (1990)。此外,少数国家允许在不交叉询问的情况下,对儿童的访谈录像在法庭上使用。如Kan. Stat. § 22-3433(a) (Westlaw 2007)。

  [107] 美国法典479836, 851 (1990),安州§ 63.2-1521 (Westlaw 2008)将马里兰州的做法纳入了本州自己的法律体系,是个很好的例子。

  [108] 对抗条款规定:在所有的刑事起诉中,所有的被指控者都有权享有与证实自己罪行的证人面对面的权利。

  [109] 马里兰州,497 U.S. at 852-53。

  [110] 罗伯特沃克:儿童虐待和疏忽程序中以有效的态度对待父母和儿童的表现,法庭中的寄养儿童(马克哈丁版,1983年)。

  [111] 见苏珊,斯格罗伊:儿童性侵害的临床干预手册(1982年)。该手册结合虐待行为留下的身体证据或者其他因素列出了行为目录,为了证实儿童性侵害。这些行为目录包括:

  1、 过于顺从的行为;

  2、 攻击性的行为;

  3、 虚假的成熟行为;

  4、 有关性活动的暗示;

  5、 持久并且不恰当地与同龄人、玩具和自己玩性游戏,或者对他人实施攻击性的性行为;

  6、 对性行为有比较具体并且与年龄情况不符的理解(特别是年龄比较小的儿童);

  7、 很早到学校,很晚离开,缺勤的情况很少;

  8、 与同龄人的关系不好并且不会交朋友;

  9、 缺乏信任,特别是对重要的人;

  10、不参加学校或者社会的活动;

  11、在学校不能集中注意力;

  12、在学校的表现突然不好;

  13、对男性过分恐惧(在侵害人为男性,受害人为女童的情况下);

  14、从家里出走,睡眠紊乱;

  15、有退缩的行为;

  16、临床抑郁症;

  17、有自杀的念头。

  [112]汉杰弗里盖莱特和莫琳米芬兰,儿童性虐待行为的指控证据,事实根据(2008年7月)。这种观点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作出了很好的概括。

  [113] 前注。

  [114] 前注。

  [115] 盖莱特和米芬兰列出了三种具体的行为类型。首先,创伤事件必须持续地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重现或者经历:

  1、 儿童可能会重现或者对于事件有充满痛苦的回忆。年龄比较小的儿童并没有意识到是在重温过去,而是通过某种形式表现出来,如重复玩与创伤有关的游戏的形式;

  2、 儿童可能重复做与创伤行为有关的恶梦。对于年龄比较小的儿童,在几周内,有关创伤行为的梦境可能会成为通常的恶梦,或者会梦到自己从危险中被解救,对儿童自己或者其他人有威胁。

  3、 儿童会突然感觉或者表现的好像创伤行为再次发生。这种情况可能有以下形式:对过去经历的重温,幻觉,或者情景闪现,还有一些能够使儿童从睡眠中突然醒过来。

  4、 儿童会表现出心理上的痛苦或者困扰,这些都与创伤事件的某些方面有关系或者相像。

  儿童必须对与原因行为有关的刺激表现出持续的回避,并且儿童的反应一般应通过以下至少三种方式表现出来:

  1、 儿童可能努力避免与原因行为有关的想法或者感觉;

  2、 儿童可能会努力避免能够引起对事件回忆的活动或者情景;

  3、 儿童可能会显示出回忆事件重要方面的能力障碍(被认为是心因性失忆症)

  4、 儿童可能会对一些重要的活动兴趣明显下降或者丧失,在一些年龄比较小的儿童身上可能会表现出不能独立去卫生间,语言技能等问题。

  5、 儿童可能会觉得与他人有疏远感;

  6、 儿童可能会感觉不到爱,也不能有爱的感觉;

  7、 儿童可能会有看透未来的感觉,他们不期望以后有婚姻,有职业,有很长的寿命。他们可能会有一种“先兆”的能力,自从事件发生后能够语言未来。

  最后,儿童必须表现出有以下两项比较持续的症状:

  1、 睡眠紊乱;

  2、 易怒或者发脾气;

  3、 难以集中注意力;

  4、 超警戒;

  5、 过度的受惊反应;

  6、 对于事件的一些方面有心理反应,能够与事件相关联;(例如,如果儿童曾经在亲戚的公寓受到过性虐待,当在次进入那个公寓大楼时,儿童可能会出汗)。

  除了这些具体的症状外,儿童可能还会出现一些身体上的症状,如肚子疼或者头疼。他们可能也会表现出抑郁或者阿焦虑,在一些案件中,这些情绪如此严重以至于被诊断为抑郁症。

  确诊为延迟性创伤应激障碍比较严重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话,这通常是性侵害行为的明显表现。然而,一旦儿童性侵害的调查开始,儿童都会与可疑的侵害人分离。如果可疑侵害人是父母一方或者近亲属的话,儿童可能要面临与亲人分离和接受调查、访谈的双重压力,这会引起儿童的心理失调紊乱,特别是嫌疑人无罪的情况下。

  [116] 伊丽莎白,斯科特:法律体系中的儿童:案例和材料,第二版,536(1997年)。

  [117] 前注。

  [118] 罗兰萨米特:儿童性虐待住所综合症,儿童虐待与忽视177, 181-88 (1983)。

  [119] 例如,一位治疗师曾经指出CSAAS的典型症状:“对性行为有与年龄不符的了解,通过口头、游戏活动或者画图等形式表现出来;有厕所遗尿症;退缩行为;发脾气或者有严重的抑郁症,与儿童的年龄不符。”如果法庭发现受到创伤的女孩具有CSAAS的症状,这足以证实性侵害的调查结论。见前注117。

  [120] 盖莱特和米芬兰(前注116)举出了很多案例以支持这种看法。以下这些案例是他们文章中引用的案例:

  有的法庭发现CSAAS的证言不能用于证明儿童性侵害案件的实际发生,因为如果法庭处理不当,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司法偏见。有的也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因为专家证言是用于解释控诉证人的思想状态,这些证据的某些方面既能和正确专家证言相一致,也能和错误的专家证言一致。因此,法庭必须非常谨慎的处理这些专家证言。尽管专家证言不能直接证明性侵害行为的发生,但是可以帮助纠正陪审团关于儿童对性侵害行为如何反应的错误观念。People v. Patino, 26 Cal. App. 4th 1737 (5th Dist. 1994)。

  一些法庭在使用CSAAS时已经非常注意。尽管专家可以解释CSAAS在儿童性侵害案件中的一些典型表现或者特征,但是这些证言将被严格限定在向陪审团解释,性侵害行为的保密或者迟延报告是性侵害案件发生后的典型行为,并不与性侵害行为本身有所关联。因此,涉及到这些症状的专家证言将在严格限定的基础上向陪审团解释,为什么儿童受害人不愿意提起诉讼这种通常是不符合陪审团直觉的现象。State v. R.B., 183 N.J. 308, 873 A.2d 511 (2005)。CSAAS专家证言也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有证据证实的儿童反应与性侵害的发生不符。然而,当CSSAS作为证据被采纳,陪审团应当受到特殊的指令,即应清楚这些证言并不能最终证明儿童性侵害案件是否真正发生。State v. P.H., 178 N.J. 378, 840 A.2d 808 (2004)。

  然而,很多法庭仍然接受了CSAAS专家证言。这些涉及儿童遭受性侵害后行为的专家证言,向陪审团展示了儿童遭受性侵害后所表现出的一系列行为特征,这是证言在公诉案件被接受的部分原因。专家证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被接受是因为法庭上的证据和证明的事实很有可能与作为门外汉的陪审团认为儿童遭受性侵害后的反应不一致。Mindombe v. U.S., 795 A.2d 39 (D.C. 2002)。如果被告人被指控实施了几项犯罪,这几项犯罪中包括强奸或者其他损害儿童福利的行为,在庭审中,关于CSAAS的精神科社会工作者的专家证言可以才采纳,但是这些证言只是证明与CSAAS有关的行为特征,并不能对儿童受害人的证言有所影响或者证明侵害确实发生。People v. Pereau, 845 N.Y.S.2d 536 (App. Div. 3d Dep't 2007)。对儿童性侵害的一级罪指控中,CSAAS的专家证言解释为什么儿童性侵害案件迟延报告,儿童受害人仍然与被告人有亲密的接触并且拒绝承认侵害行为,这些都不是反常的现象。这类专家证言并不觉的侵害是否确实发生,只是指出儿童特定的行为,也不对儿童的证言有所改变或者影响,不直接与特定的事实或者证言直接相关联。People v. Carroll, 300 A.D.2d 911, 753 N.Y.S.2d 148 (3d Dep't 2002), leave to appeal denied, 760 N.Y.S.2d 107, 790 N.E.2d 281 (2003)。

  [121] Bighea案d, 128 F.3d 1329 (9th Cir. 1997); 多德森案, 452 N.W.2d 610 (Iowa Ct. App. 1989); Lukity案, 460 Mich. 484, 596 N.W.2d 607 (1999); 弗罗迪案, 481 N.W.2d 242 (S.D. 1992); 弗伦泽尔案, 849 P.2d 741 (Wyo. 1993)。

  [122]纽柯克案 v. Com., 937 S.W.2d 690 (Ky. 1996);福雷特案, 628 So. 2d 1116 (La. 1993); People v. 贝克利案 434 Mich. 691, 456 N.W.2d 391 (1990); J.Q案., 130 N.J. 554, 617 A.2d 1196 (1993); Com. v. 巴洛迪斯案, 560 Pa. 567, 747 A.2d 341 (2000), cert. denied, 531 U.S. 817 (2000)迪克森案, 789 S.W.2d 566 (Tenn. Crim. App. 1990)。

  [123] 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第二款规定,亢奋的陈述是指害怕的事件或者情况引起当事人的亢奋时,所作的陈述。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第二款(2008)。亢奋的陈述要被采纳需要有两个要求:1、足以令人害怕的经历使思维的回忆过程有所停顿;2、自发的反应不是来源于意识捏造的事实。见前注,People v. Orduno,在该案中,法庭认为:

  自发的陈述被接受并不要求陈述需要与事件发生同时一样准确。根据威格摩的表述,该证言可信的基础在于,在紧张亢奋的压力下,人的回忆和反映功能系统会静止,从而作出符合一个人真实印象和信仰的表达。(6 Wigmore, Evidence (Chadbourn rev. 1976) § 1749, p. 199.) 为了使这类陈述被接受,需要具备以下必要条件:1、发生了一些足够令人害怕或者震惊的事件或者情况使人神经紧张亢奋,使陈述变为自发或者用于还原事件的;2、陈述必须是在能够有设想或者有意识歪曲事实陈述之前作出,如神经亢奋状态仍然在起主导作用,而能够回味、反思的思维还没有发生作用;3、陈述必须与在此之前发生的情景相关联。(6 威格摩, 证据 (Chadbourn rev. 1976) § 1750, pp. 202-203, 222)。

  同样参见1972年顾问委员会注意到证据规则第803条第二项关于亢奋状态下陈述的规定:

  关于传闻证据例外的理论根据非常简单,只是当时的条件或者环境能够引起亢奋状态,从而阻碍了反思回味事件的能力,从而产生避免有意识伪造事实的陈述。自发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尽管可能产生自发性的途径不相同。这两者都是必要的,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琐碎。

  然而传闻证据例外的理论批评,神经的亢奋尽管能够消除有意识的捏造,但也可能损害观察的准确性。但是这方面没有数据的支持。

  根据传闻证据例外的规则,衡量的标准是亢奋的持续时间。

  陈述者并不要求参与事件,没有参与事件的旁观者也可能描述他所看到的,而且虽然不是参与者,但是也可能被发生的事件所惊吓。

  对于令人震惊的事件能否通过陈述来证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学术上的问题,因为在大多数案件中,至少有旁证能够证明某种令人惊恐的事件发生过。然而有时,在只有这些陈述作为证据的情况下,认为“这是足够的”裁决越来越多,并且成为了现行的普遍做法。McCormick § 272, p. 579。

  然而根据传闻证据例外,陈述只是需要与当时震惊或者惊恐的事件或者情况相联系,这扩大了证明事项的范围。

  相似的条款可见统一法典第63条第4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堪纳斯州民事诉讼程序法典,新泽西州证据规则第63条第4款。

  [124] 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第4款规定:“为了医疗诊断或者治疗作出的陈述。这类陈述表示了治疗历史,过去和现在的症状,疼痛,感觉,与合理的诊断或者治疗有关的源自内在或者外在的一般特征。”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第4款,2008。

  [125] 联邦证据规则将其他陈述的例外定义为:不是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和第804条所包括的陈述种类,但是具有同等的可信性,如果法庭认为符合以下条件,将不会被传闻证据规则所排除:1、是作为证明事实材料的证据;2、陈述更能证明所提供的事实情况,而不是通过努力所能够获得的其他证据;3、接受这些证据,将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司法规则或者利益。然而,对于这类证言,应当在开庭或者听证之前使因此而不利的相关方充分知晓,包括作出这些陈述的意图,陈述者的姓名、住址,以保障因此而不利的相关方能够有公平的机会以应对这些证言。否则的话,这些证据将不能被接受。

  联邦证据规则第807条,2008。也可参加海因斯案,243 Conn. 796, 709 A.2d 522, 530 (1998)。

  [126] 约瑟芬布克利等:儿童性侵害案件中的关键证据问题,儿童性侵害案件的司法入门书。(约瑟芬布克利和克莱尔桑特编,1994)。

  [127] 巴斯克案,468 N.W.2d 413 (S.D. 1991)。

  [128] 见联邦证据规则第414条第1款(2008)。

  [129] 美国律师协会《虐待疏忽案件中儿童代理律师的实践标准》,网址为www.abanet.org/child/repstandwhole.pdf(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年7月25日)。

  [130]美国妇女教育基金会大学协会,带有敌意的走廊:美国妇女教育基金会协会关于美国学校性骚扰的调查,1993年,(调查结果来自6至8年级1632个公立学校学生)。

  [131]丹尼尔,报告的和未报告的老师对学生的性骚扰,3 J. Educ. Res. 164, 164-69 (1991)。同样参见伊丽莎白科恩,对学生性侵害的普遍,研究显示所有的学生中15%遭受过骚扰,太阳公报,2002年2月10日。(报告认为,从幼儿园到12年级的所有学生中,其中有15%经历过不恰当的性行为,这些行为范围从不当触摸到强奸)。

  [132] 美国联邦法典第1681条。该条规定:“通常情况下,除了本部分规定的例外,没有人因为性别的原因被排除或者拒绝参与接受联邦资助的学术、课外课程、研究、职业培训以及其他教育项目或者活动。”见美国教育部,儿童性骚扰指引:学校员工,其他学生以及第三方对学校的性骚扰,网址为:http://www.ed.gov/about/offices/list/ocr/docs/shguide.html#_edn60(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年7月25日)。

  [133] 1998年524 U.S.。

  [134] 前注。

  [135] 前注。

  [136] 前注。

  [137] 这是由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决定的,这个案件确立了根据第九章提起的诉讼,是能够判决予以损害赔偿的。上诉人弗兰克林是个学区管理的高中学校学生,根据第九章的规定,向学区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指控道她遭受了学校教师安卓希尔持续的性骚扰。在提起诉讼后,所有悬而未决的情节都被排除,希尔辞职,学校停止了调查。地区法院随后驳回了弗兰克林的诉讼请求,认为根据第九章的规定,法律没有确定学区能够赔偿,上诉法院维持原判,但是最高院推翻了判决。

  [138] 格布泽案,524 U.S。

  [139] 前注。

  [140] 前注。

  [141] 从对不同巡回法院裁决结果的总体情况看,(见约瑟夫南斯和菲利普丹尼尔),保护学生免受虐待:美国儿童虐待报告法律中公共学校的学区对学生性侵害的责任,36 J.L. & Educ. 33, 53-54(2007年1月):

  关于“实际注意”,作者认为:“如果学校领导只是听到一起老师不当行为的报告,而且这种行为性质不是很严重,这并不足以使学校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对于某些不当行为,还没有到足以引起学区警觉到这可能会发展为性侵害时,法庭对于控诉并不要求没有争议或者有证据加以证明。” Doe A. v. Green, 298 F. Supp. 2d 1025, 1034 (D. Nev. 2004)见贝纳德诉马龙,268 F.3d 228, 238, note 9,2001年第四巡回法庭,认为实际注意只要求知道有学生正在遭受老师的侵害就可以,并不必然要知道哪个学生正在被侵害。

  关于“故意漠视”,作者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故意漠视定义为“比忽视更应受到责备的一种思想状态”,但是这种状态并不是为了达到引起伤害后果的行为或者疏漏。Farmer v. Brennan, 511 U.S. 825, 835 (1994)。第四巡回法庭指出,那些事后看起来不走运或者轻率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故意漠视。Jones v. Wellham, 104 F.3d 620, 627 (第四巡回法庭,1997)。

  [142] 罗宾米勒,公立、私立以及高等院校的老师、其他雇员与学生发生性关系或者对学生实施性侵害时,根据联邦法律,学校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联邦判例包括:Anonymous v. Lyman Ward Military Academy, 701 So. 2d 25 (Ala. Civ. App. 1997), reh'g denied, (Apr. 18, 1997) and cert. denied, (July 25, 1997); Virginia G. v. ABC Unified School Dist., 15 Cal. App. 4th 1848, 19 Cal. Rptr. 2d 671 (2d Dist. 1993); Doe v. Village of St. Joseph, Inc., 415 S.E.2d 56 (Ga. Ct. App. 1992); Mueller by Math v. Community Consol. School Dist. 54, N.E.2d 660 (1st Dist.1997); Godar v. Edwards, 588 N.W.2d 701 (Iowa 1999); Marquay v. Eno, 662 A.2d 272 (N.H. 1995); Medlin v. Bass, 398 S.E.2d 460 (N.C. 1990); Moore by Moore v. Berkeley County School Dist., 486 S.E.2d 9 (S.C. Ct. App. 1997), reh'g denied, (June 18, 1997) and cert. denied, (Mar. 6, 1998); Scott v. Blanchet High School, 747 P.2d 1124 (Wash. Ct. App. Div. 1 1987); Peck v. Siau, 827 P.2d 1108 (Wash. Ct. App. Div. 2 1992); Kendrick v. East Delavan Baptist Church, 886 F. Supp. 1465 (E.D. Wis. 1995) (applying Wisconsin law).

  [143] 见Moore by Moore v. Berkeley County School Dist., 486 S.E.2d 9 (S.C. Ct. App. 1997)案。在那个案件中,学生和她的暑期老师在一天晚上发生了性关系,学生提起诉讼,要求学区给予自己赔偿。法庭判决证实学校没有对教师的监督存在严重疏忽以致于使学校的管理系统发生了问题。法庭强调,在涉及原告学生的事件发生之前,没有证据表明学校已经注意到了这位老师与任何学生之间不恰当的性接触。充其量,法庭可以认定,有证据表明学校对暑期学校教室管理比较宽松,同时,暑期学校的其他老师看到了在教室内发生了他们认为“不适当”的行为,但是没有向学校管理者报告,而且认为这种行为不会对学生造成伤害。然而,法庭推断认为,校长在这起案件中是否对教室采取了有效的管理或者监督并不重要,因为学校管理者即使意识到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可能遇见到老师会在放学后在自己家里与学生发生性关系。

  [144] 290 F.Supp. 2d 701, 706 (S.D. W. Va. 2003)。

  [145] Dia CC v. Ithaca City School Dist., 304 A.D.2d 955, 956 (N.Y. Ct. App. Div. 3d Dep’t 2003)。

  [146] 526 U.S. 629 (1999)。

  [147] 前注。

  [148] 前注。

  [149] 前注。

  [150] 前注。

  [151] 凯蒂,笔记和评论,使学校对学生之间的性骚扰承担责任,14 Ga. St. U. L. Rev. 695, 735(1998年5月)。

  [152] 1983年的相关条款规定:“任何人,根据法律、规则、习惯等遭受或者导致遭受,美国的公民或者其他任何在司法管辖之下的人,涉及到剥夺权利、特权或者法律规定的豁免权时,都应在法律诉讼中对受伤害的一方承担责任,或者采取其他适当补救程序。”

  [153] 436 U.S. 658, 690-95 (1978)(推翻了莫内尔的部分判决,原判决认为根据1983年市政府不是“个人”。)州政府不能在联邦法庭中被起诉,因为美国宪法第十一修正案排除了这样的诉讼。

  [154] 前注。

  [155] Erwin Chemerinsky,联邦管辖权414(1989)。

  [156] 第六巡回法院在多伊案件中列出了四个要素,具备这四个要素,才能使学校委员会根据1983年的规定承担责任:

  1、 学校雇员对学生明确而持续的性侵害行为必须存在;

  2、 学校管理委员会已经注意;

  3、 学校管理委员会以某种方式允许违法行为的存在,因此他们故意漠视,没有采取行动;

  4、 学校管理委员会的惯例是违法行为的“推动力”或者同违法行为存在因果联系。

  [157] 489 U.S. 189 (1989)。这种义务首先来自于“当国家将个人监管之中并且违反公民个人的一部分意愿进行管理,宪法也赋予了国家相应的责任,保证公民的安全和一般福利。”(这种义务来源于1982年扬伯格案件和1976年埃斯特尔案件中)其次,当政府使公民处于危险的境地或者使公民比较容易受到危险伤害时,宪法赋予政府责任使公民远离危险。这来自于法官的意见,它如此评价政府:

  没有制造危险,也没有使公民个人容易受到伤害。国家对约书亚行使临时监护权,但是将约书亚返还给其父亲,由其父亲行使监护权后,这并没有使约书亚的处于更坏的处境。

  [158] 贾斯汀:置若罔闻,Deshaney Revisited, 21 Quinnipiac Prob. L.J. 321, 334-36 (2008)。

  [159] 威廉姆,Deshaney案的阴影,根据42 U.S.C. § 1983,公立学校中性侵害的学校责任,45 Case W. Res. L. Rev. 1237, 1284-85 (Summer 1995)。

  [160] 洛宾米勒,根据联邦法律公共学校内学校人员或者其他学生实施的性侵害诉讼,13 Causes of Action 2d 1 (2007)。

  [161] 见Collins诉School Bd. of Broward County案, 471 So. 2d 560 (Fla. Dist. Ct. App. 4th Dist. 1985), writ dismissed, 491 So. 2d 280 (Fla. 1986)。(在这起案件中,学校管理委员会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在学校教室后面的区域,两个男学生强迫另一名男孩在一块便携式黑板的后面对他们实施口交,接班的教师没有注意到这一情况,侵害行为持续了有十分钟,而这期间的大部分时间老师都在教室外。)Guidry代表Meche 诉 Rapides Parish School Bd案., 560 So. 2d 125 (La. Ct. App. 3d Cir. 1990)(在这起案件中,两名智力有残疾的男孩在休息室对一名智力有残疾的女孩实施性侵害,负责监管智力有残疾学生的教师完全使学生独自呆在一起,而证词表明这些学生需要连续监管而且不能使其独自呆在一起,因此学校要承担责任。)

  [162] 见Borne by Borne诉Northwest Allen County School Corp.案, 532 N.E.2d 1196 (Ind. Ct. App. 3d Dist. 1989)案(在这起案件中,一群特殊教育的学生参与到了脱裤子的事件中。这些学生在没有教师监管的情况下来到了一处自然中心,这离他们吃午饭的地方非常近,为了洗手,他们又脱掉了裤子,其中一名男孩强迫一名女孩与其发生了性关系。)Garcia诉纽约市案, 222 A.D.2d 192 (1st Dep't 1996)(学校对一名五岁学生遭受性侵害承担责任,在这起案件中,老师让这名学生独自去盥洗室而没有人陪护他,而两个不同学校的备忘录都分发给了学校工作人员,明确要求学生去盥洗室时至少需要有另一名学生陪同。)Shante D(学校在另一起案件中承担责任,在这起案件中,老师违反学校的安全规则,让学生独自去盥洗室,这名学生遭到另一名在走廊闲逛的学生的性侵害。)

  [163] 见Shante D,(如果能够表明学生之前有过暴力倾向,学校管理者应当予以注意,这种学生可能再将来会侵害其他学生);McLeod 诉Grant County School Dist.案, No. 128, 255 P.2d 360 (1953)(一起案件中,几个男同学在午饭时间将一名女生带到学校的健身房并且强奸了她,这起案件并不要求受害女生证明学校已经预见到这些学生会实施强奸行为,问题在于实际伤害是否属于应当遇见的一般危险范围。)J.N. By and Through Hager诉Bellingham School Dist.案, No. 501, 871 P.2d 1106 (Div. 1 1994)(在这起案件中,在休息时间,一个四年级的男孩对一个一年级的女孩在休息室实施了性侵害,尽管没有证据表明这个男孩之前曾经有过暴力倾向,但是可以确定这应该具有可预见性,这属于一般危险的范畴,学校的休息室通常是学生容易去的缺乏监管的地方,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164] Goldstein,前注。

  [165] 前注。

  [166] 前注。

  [167] 关于文化误解方面一个比较著名的案例是Krasniqi案件:一位阿尔巴尼亚父亲在公共场所轻轻抚摸自己女儿的生殖器部位时,被指控对自己的女儿实施性侵害,而这种行为在阿尔巴尼亚家庭中是非常普遍的。尽管没有医学上的证据证明这名女童受到了性侵害,但是德克萨斯州的执法者将Krasniqi与两个孩子分开。在家事法院,他们被认定为不合适的父母,被剥夺了父母资格。五年后,这位父亲被刑事指控。他们的孩子被寄养家庭的父母抚养。文化的冲突给这对夫妇造成了失去自己孩子的痛苦。

  [168] 前注。

  [169] http://www.dol.gov/elaws/faq/esa/flsa/026.htm。

  [170] http://www.dol.gov/dol/topic/youthlabor/agerequirements.htm。

  [171] 伯林顿工业, Inc. 诉 Ellerth案, 118 S. Ct. 2257 (1998),Faragher v. City of Boca Raton, 118 S. Ct. 2275 (1998),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执法指导:监管者非法性骚扰的雇主替代责任,Notice No. 915.002 (1999年6月18日)。

  [172] 宾夕法尼亚州警察诉Suders案, 542 U.S. 129 (2004)。

  [173] http://www.stopvaw.org/Employer_Liability_Standards.html(2008年9月18日最后一次访问)。

  [174] 伯林顿工业, Inc. 诉 Ellerth案, 118 S. Ct. 2257 (1998),Faragher v. City of Boca Raton, 118 S. Ct. 2275 (1998),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执法指导:监管者非法性骚扰的雇主替代责任,Notice No. 915.002 (1999年6月18日)。

  [175] 美国劳动平等机会委员会,基于性别歧视的指引,29 C.F.R. s. 1604.11(d) and (e),见美国机会平等委员会,执法指导:监管者非法性骚扰的雇主替代责任,Notice No. 915.002 (1999年6月18日),伯林顿工业, Inc. 诉 Ellerth案,Burrell 诉 Star Nursery案(1999年第九巡回法院)(确认了对同事实施性侵害行为者的解雇要求,在这起案件中,受害人没有提供任何证言或者报告表明雇主或者管理者应当知道骚扰行为。)

  [176] 前注,Ramsey & Abrams。

  [177] 儿童性侵害评估指南:主题回顾,103 儿科186(1999)。

  [178] Jessica S. Varnon, Comment, 艰难的抉择,阿拉巴马州的法律是否应该对未成年性侵害者更严厉?57 Ala. L. Rev. 205 (Fall 2005)。

  [179] Hunter, J. A,对未成年性侵害者的理解:有效控制和应对的研究结果和指导原则。少年司法概况介绍,弗吉尼亚大学,法律、精神病学和公共政策学院(2000)。

  [180] 前注。

  [181] 加利福尼亚刑法典,§ 261.5(b) (Westlaw 2008)。

  [182] 21 Okl. St. Ann. § 1112 (Westlaw 2008 through July 1)。

  [183] S.C. Code Ann. § 16-15-140 (Westlaw 2007)。

  [184] Fla. Stat. Ann. § 800.04 (Westlaw 2008 through June 30)。

  [185] 见In re John C., 569 A.2d 1154 (Conn. App. Ct. 1990)。

  [186] Alaska Stat. § 11.41.438(a)(1)-(3) (Westlaw 2008 through June 5)。

  [187] 720 Ill. Comp. Stat. 5/12-15(b), (d) (Westlaw 2008)。

  [188] Idaho Code § 18-1508 (Westlaw 2008)。

  [189] Va. Code Ann. § 18.2-370.01 (Westlaw 2008)。

  [190] D.C. Code Ann. § 22-3008-09 (Westlaw 2008 through June 4)。

  [191] La. Rev. Stat. Ann. § 14:81 (Westlaw 2008)。

  [192] Dana Johnson, Comment, 儿童支持义务,来自男性受性侵害情况的结果,对需要支持要求的审查,That Result from Male Sexual Victimization。

  [193] 前注。

  [194] People v. Liberta,纽约州,1984年。

  [195] Ruth Jones,性别立法的不平等:为什么遭受强奸行为的男性受害人必须向因为犯罪而出生的儿童支付抚养费?36 Ga. L. Rev. 411, 443(2002年冬天)。

  [196] 450 U.S. 464 (1981)。

  [197] 前注476。

  [198] Joe Stennis, Jr,平等保护的困境:成年女教师对未成年男性学生实施侵害时,男性未成年学生为什么需要联邦保护?35 J.L. & Educ. 395, 399 (July 2006). E.g., Mich Comp. Laws Ann. § 750.520b(1)(b)(iv) (Westlaw 2008) and Ky. Rev. Stat. Ann. § 531.310 (Westlaw 2007)。

  [199] Carol Shakeshaft,教育者性侵害行为:现有文献合成,为美国教育部准备。(2008)

  [200] 前注,比例占第二大的群体是教练(15%),随后是代课教师(13%)。

  [201] 前注。

  [202] 前注。State v. Letourneau, 997 P.2d 436, 439-40 (Wash. Ct. App. 2000)案件提供了带有性别偏见司法裁决的例子。35岁的六年级教师与13岁的学生在学校发生了性关系。这位教师也是四个孩子的母亲。尽管被控诉对儿童实施了两项二级强奸罪,但是她只在县监狱中呆了180天。法庭命令她在有生之年不能与受害人接触,或者不得与任何知道她实施过这些行为单没有成年人监管的儿童接触。前注。从州监狱被释放后的两周内时间,她又被发现与受害人在一起。那时她只被判处了89个月的监禁。

  [203] Ruth Jones,性别立法的不平等:为什么遭受强奸行为的男性受害人必须向因为犯罪而出生的儿童支付抚养费?36 Ga. L. Rev. 411, 443(2002年冬天)。

  [204] Chambers by Cochran v. Sanderson, 822 P.2d 657, (Nev. 1991). See also Harris v. State, 356 So.2d 623, 624 (Ala. 1978)(陈述到:我们裁定同意Mary Moore不堕胎的决定,不能答应Harris的要求,Harris不能减少对孩子的义务。我们发现在亲子鉴定的程序法律中没有妥协的条款。)

  [205] State v. Seyer, 847 P.2d 1273 (Kan. 1993)。

  [206] Dept. of Social Service on Behalf of Valerie M. v. Victor A.R., 120 A.D.2d 526, 501 N.Y.S.2d 725 (1986)。

  [207] Jones, supra note 74, at 448。

  [208] 前注。

  [209] Tina M. Allen,评论,性别中立的强奸罪立法:法律保护遭受性剥削的男童是具有欺骗性的。

  [210] 例如,最高法院在Michael H. v. Gerald D案件中,拒绝了一位血缘父亲的父母权利和对女儿探望的权利。因为与孩子母亲现在的丈夫相比,对丈夫的优先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491 U.S. 110, 114 (1989)。但不幸的是,尽管法庭努力维持家庭结构(实际上已经不存在),法庭破坏了女儿同其血缘父亲的关系,这可能比法院准血缘父亲的请求给女孩造成的伤害更大。

  [211] Ellen London,评论,在男性为受害人的性侵害案件中,对因此产生子女承担抚养费的严格责任标准的批判。152 U. Pa. L. Rev. 1957, 1986 (2004年6月)

  [212] 支持这种观点的证明主要包括以下:Jones, supra note 74, at 449, FN 206 S.F. v. Alabama ex rel. T.M., 695 So. 2d 1186, 1188 (Ala. Civ. App. 1996) (认为母亲的任何不当行为都不应该改变父亲对孩子抚养的义务,因为提供孩子的抚养费是儿童的福利); Hamm v. Office of Child Support Enforcement, 985 S.W.2d 742, 745 (Ark. 1999) (认为对孩子抚养费的保护优先于对未成年父母的保护); Dep't. of Revenue ex rel. Bennett v. Miller, 688 So. 2d 1024, 1026 (Fla. Dist. Ct. App. 1997) (儿童的权利不能因为父亲是未成年人而被剥夺); State ex rel. Hermesmann v. Seyer, 847 P.2d 1273, 1278-79 (Kan. 1993) (该案认为关于是否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意思表示与是否支持抚养费无关); Jevning v. Chicos, 499 N.W.2d 515 (Minn. Ct. App. 1993) (该案认为法庭不应宽恕Jeyning可能构成的犯罪行为,认为对儿童要求抚养费的利益优先于对上诉人要求获得因遭受犯罪行为而得到损害赔偿); Weinberg v. Omar E., 482 N.Y.S.2d 540, 541 (N.Y. App. Div. 1984) (指出母亲的行为不应当影响到父亲对孩子的赡养义务); Mercer County Dep't of Soc. Servs. ex rel. Imogene T. v. Alf M., 589 N.Y.S.2d 288, 290 (Fam. Ct. 1992) (该案中,法庭没有考虑到母亲的行为,而是更多的考虑到儿童的最佳利益并确保儿童的需要得到满足); In re Paternity of J.L.H., 441 N.W.2d 273, 276-77 (Wis. Ct. App. 1989) (指出如果自愿的性交行为导致孩子出生,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尽管这种性交行为根据刑法的标准是构成性侵害犯罪的,但是父母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仍然应当是自愿的。)

  [212] Allen, supra note 80, at 124 (quoting Jones, supra note 74, at 415).

  [213] 前注。

  [214] 前注。

  [215] 联邦有法律对儿童的性剥削作出了规定,包括18 U.S.C. § 2251,根据第五章的规定,违反本法律将被处以罚金并被判处15年以上30年以下的监禁刑,如果之前实施过一次性犯罪,将要被处于25年以上5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之前实施过两次性犯罪,将被处以3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下的刑罚;18 U.S.C. § 2252(与儿童性剥削有关的某些活动);18 U.S.C. § 2260(进口到美国的儿童色情制品);18 U.S.C. § 2423(运输儿童),根据第二章的规定,任何人以与不满18岁的儿童发生非法性行为为目的而实施与儿童旅行,将被处以罚款或者30年以下监禁刑罚,或者两者并处。

  [216] Susan S. Kreston,卖淫的儿童:并非无辜的形象,34 Prosecutor, 37 (2000年11月至12月)。

  [217] 前注。

  [218] Libby Adler,关于青少年卖淫现象产生的论文,55 Me. L. Rev. 191,193-94 (2003)。Adler指出实际上很多年轻卖淫者生活不错,他们用性服务换取CD,视频游戏,毒品,首饰以及其他奢侈品。

  [219] Mary Graw Leary,儿童自身制作色情物品:社会对儿童主动接受性剥削的合理反应,15 Va. J. Soc. Pol’y & L. 1, 29-30 (Fall 2007)。

  [220] Kreston,前注。

  [221] Pantea Javidan,隐形目标,儿童卖淫,打击立法和加利福尼亚的例子,9 Cardozo Women’s L.J. 237, 240 (2003)。

  [222] Kreston,前注。

  [223] 前注。

  [224] 前注。

  [225] Adler,前注,例如,在马萨诸赛州,儿童卖淫可能违法有关禁止卖淫,猥亵,鸡奸,乱伦或者通奸的法律规定。

  [226] Richard A. Posner & Katherine B. Silbaugh:美国性行为法律指引98-102(1996)。

  [227] 前注。

  [228] 前注。

  [229] 前注。各州规定的年龄起点不同,有的州规定为18岁,如加利福尼亚州,有的州规定为14岁。但是在规定年龄较小的情况下,一般只适用于两个行为人的年龄差距比较小或者行为人的年龄小于一定的年龄(通常是18岁或者21岁)。对于50个州能够作出同意表示的年龄起点表格(也包括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见Avert:世界范围内同意表示年龄起点表,见网址http://www.avert.org/aofconsent.htm(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年8月14日)。

  [230] 前注,但是在内达华州,根据州以及当地法律的规定,一些卖淫是被允许的。

  [231] 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675条(Westlaw 2008)。法律这样规定:任何人违法以下条款将被处以重罪:违反第261条第3款和第4款,违反第286条第2款和第3款,违反第288条第1款和第2款,对儿童实施犯罪,而儿童是为了金钱或者其他考虑的目的,将被处以在州监狱中监禁一年。

  该条款的生效也可以被附加在其他条款之上。

  [232] 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266条。

  [233] 前注。

  [234] 前注。(可判处的刑罚是16个月监禁,两年监禁,三年监禁或者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

  [235] 前注。(如果一个成年人与比自己年龄小不超过两岁的儿童发生性行为,该成年人将要承担不超过2000美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236] 见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 667(e)(2)(A), 1170.12(c)(2)(A)(Westlaw 2008)(共有三个条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如果被告人实施了重罪,之前实施过两次严重或者暴力犯罪,将被处以25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见§ 1192.7(c)(将对14岁以下儿童实施的“强奸”“强迫鸡奸”“强迫口交”等行为认定为重罪,将被处以三个打击条款规定的刑罚。)

  [237] Jennifer L. Cecil:因为儿童卖淫而加重刑罚:儿童虐待的最隐蔽方式。

  [238] Javidan,前注。法律规定:

  任何实施以下行为的人都被认为是行为不检,触犯了轻罪:(b)同意参与或者参与卖淫,不管提出卖淫请求的人是不是具有参与卖淫的意图,只要行为人以卖淫为目的,同意或者参与了卖淫了行为。如果不同意则不违反本法律,除非某些行为是由同意参与卖淫的人提出的。在本条款中,卖淫是行为人之间以金钱或者出于其他考虑而实施的淫荡行为。

  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647条第2款(Westlaw 2008)。

  [239] 前注。

  [240] 前注。

  [241] 离家出走本身是违法的,因此离家出走的女孩找到合法的工作将面临法律障碍。前注。

  [242] 前注。

  [243] Katherine Jullie,为终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而作的近期国际努力,31 Denv. J. Int’l L. & Pol’y 579, 597(2003年秋天)。

  [244] 前注。

  [245] 前注。

  [246] 18 U.S.C. § 2423(b)。

  [247] Jullien,前注。

  [248] Kreston,前注。两个提供帮助的具有较高影响的项目是:夜晚的儿童,14530 Sylvan Street, Van Nuys, CA 91411, 818-908-4474和Paul and Lisa项目,P.O. Box 348, Westbrook, CT, 860-767-7600。

  [249] Leary,前注。

  [250] 18 U.S.C.A. § 2242。

  [251] PA St. Ann. § 18-3121; Nevada Revised Statutes (NRS) 200.366。

  [252] Kelly C. Connerton,评论,婚内强奸豁免趋势抬头:未成年人遭受强奸的受害情况,61 Alb. L. Rev. 237, 260 (1997)。

  [253] Douglas J. Besharov & Karen N. Gardiner:真相与后果,未成年人性行为,Am. Enterprise 52 (Jan.-Feb. 1993)。

  [254] 疾病控制中心:出生率的最终统计报告,1995, 45 Monthly Vital Stat. Rep.. 26, T.2 (1997)。

  [255] Elizabeth Hollenberg,未成年性行为犯罪化:法定强奸罪和未成年妈妈的政治性问题,10 Stan. L. & Pol’y Rev. 267, 268 (Spring 1999)。

  [256] 前注。

  [257] 前注。在强奸案件中加重对犯罪人的指控,特别是在违反未成年受害人意愿的案件中,这不仅剥夺了女孩性自主的权利,而且这种做法能够带来严重的创伤。一位儿童权利的倡导者说:“真正的被驱动的议程……整个经历并不是真正的为他们赋权。我可以说这个过程将使未成年人再次受害”。Rigel Oliveri,强奸和儿童福利改革的觉醒,52 Stan. L. Rev. 463, 484 (2000年1月)。Jocelyn Elder也写道:

  全国的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都在否决那些能够帮助解决未成年少女怀孕危机的项目。他们对儿童早期教育项目说不,对广泛的家庭生活教育项目说不,对父母教育项目说不,对男性指导和负责项目说不,对一系列以学校为基础的诊所项目说不,对充满希望的为贫困人群开展的大学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说不。

  [258] 前注。

  [259] Sarah Katz提供了关于她顾客的辛酸经历记录,这体现了美国儿童福利制度在涉及到未成年父母时的不足,以及年轻妈妈为了孩子需要而获得服务的巨大艰难。

  当Elizabeth渐渐长大,她的家庭接触到了儿童和青少年部门,因为她的父亲被控对Elizabeth实施了身体虐待。Elizabeth被寄养照料了一段时间,但是最终又回到了家庭中,她的父亲继续虐待她。14岁的时候,她怀孕了第一个孩子。怀孕期间,她开始离家出走,结果又被重新寄养照料。

  在接下来的那些年中,Elizabeth不断从安置场所逃走并生下了第二个孩子。当她16岁的时候,少年法庭解决了对她的寄养照顾命令,理由是她不符合安全要求。她不能再获得制度提供的任何帮助。

  尽管Elizabeth重新回到了父母的家中,但是她没有呆很长的时间。大约这个时候,她遇见了一个比他大20岁的男人,她搬去和这个男人住并再次怀孕。

  在Elizabeth成为我的顾客时,她已经有了3个孩子,并且正在怀着第4个孩子。她已经18岁了。儿童和青少年部门再次介入了她的案件,因为被控对孩子疏忽并且与年长自己的男朋友之间有家庭暴力。尽管儿童和青少年部门将Elizabeth和她的孩子暂时安置在了“母亲-儿童”项目下(为年轻的妈妈和他们的孩子提供住所)。由于不能满足孩子的基本需要,她的孩子被送去寄养照顾。

  现在Elizabeth的四个孩子仍然在寄养照顾。她完全依赖于那个年纪较大而又有虐待倾向的男朋友。自从14岁开始,她就没有再进入到学校,因此她也没有独立生存的技能。她很沮丧并且感觉自己自尊低下。而且从未来看来,儿童和青少年也不能提供更多的帮助。

  现有的制度使Elizabeth和对孩子的处置很失败。Elizabeth很容易被作为不合适的父母被剥夺监护人的资格,因为她没有能力抚养四个孩子,并且缺乏抚养孩子所需要的教育、抚养费以及资金的稳定性。但是应该记住的是儿童福利制度应该为那个结果承担责任。这个制度对Elizabeth的处置很失败,当她是个孩子时,这个制度使Elizabeth重返有虐待倾向的家庭,当她还是个脆弱的儿童时,这个制度剥夺了她获得寄养照料的权利。现在Elizabeth表现出了作父母的不足,现有的福利制度将这个责任归结为Elizabeth没有学习作父母必备的知识和能力,实际上福利制度从来没有教过她这种技能。

  [260] Pub. L. No. 104-193, 110 Stat. 2105 (1996) (codified in scattered sections of 42 U.S.C.)。

  [261] 这句话是比尔克林顿总统在第一届任期时的,为了发起一项主要的运动而使用的。

  [262] Oliveri,前注。

  [263] 前注。

  [264] Connerton,前注。

  [265] 前注。

  [266] Connerton用这种方式总结:

  不象很多涉及妇女的官方政策,对强奸行为的豁免设定了双重标准。这个双重标准支持这种观念,即受害女孩需要或者应当从成年侵害者那里获得保护,而成年侵害者是通过性行为来虐待和剥削她们,同时又支持一种与此不一致的观点,即这种侵害者与年轻女孩或者不成熟的女孩结婚是将侵害人作为负责任的和值得尊敬的人来对待的。

  [267] 405 U.S. 645, 657-58 (1972)。

  [268] Katz,前注。

  [269] 前注。

  [270]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

  [271] 例如在Pollard案中,941 S.W.2d 831 (Mo. Ct. App. 1986),六岁的男孩在作证时哭泣后,法庭允许他的母亲在在身边,因为他的母亲不会干扰男孩作证。

  [272] Fed. R. Evid. 611(a) (2008)。

  [273] 前注。

  [274] 前注。

  [275] 457 U.S. 596, 607-09 (1982),见18 U.S.C. § 3509(e),“当儿童作证时,法庭可以作出命令,让所有的人离开法庭,也包括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媒体。如果法庭认为儿童在公开的法庭作证将引起精神方面的伤害,或者造成儿童不能有效沟通,这种命令可以做出。但是这种命令的作出只限于在国家强制义务范围内。”现在至少有15个州通过法律允许在儿童性侵害案件的刑事案件中,儿童作证时不公开。

  [276] 前注。

  [277] 18 U.S.C. § 3509(j) states指出:在儿童被要求作证时,不管是出于国家公诉人的动机,法定代理人的动机还是儿童自己的动机,法庭将会认为案件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对于这样的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庭将会加快程序进行,优先审理案件。法官将会加速审理,以最大限度减少儿童参与刑事案件所感到压力的时间。

  [278] 亚拉巴马州发法典§ 15-25-6 (Westlaw 2008); 特拉华州法典 tit. 11, § 5133 (Westlaw 2008);爱达荷州法典 § 19-110 (Westlaw 2008)。

  [279] E.g., N.J. Stat. § 2A:163-5 (Westlaw 2008)。

  [280] Saywitz,前注。Saywitz,三个方面的每个细节,以及如何与儿童证言的可靠性相联系。儿童的发展阶段将影响到以下方面:

  (1)记忆力;

  (2)对法庭经常使用的复杂问题的语言表达能力;

  (3)计算以及认识时间的能力,因为这些能力不可能突然掌握;

  (4)对概念的理解能力,因为这是逐渐获得,有时候会表现出不一致。例如,她可能说被告人带着枪(具体的),但不是武器(抽象的);

  (5)作证的总体能力,因为年龄比较小的孩子在作证能力方面不可避免的有会不足。“5岁的孩子不可能被期望获得所有能力”。

  儿童的情绪调整包括:

  (1)气质;

  (2)应对因为受害、家庭不和以及暴力引起的压力;

  (3)应对因为作证所带来的压力。

  最后,其他具体情况包括:

  (1)犯罪本身,例如犯罪是否发生在儿童熟悉的地方?侵害人是否是儿童认识的人?

  (2)为成年人设计的调查和司法程序;

  (3)儿童支持系统,例如,如果做出对家长不利的证言将会带来内疚感,这反过来会影响儿童证言的可信性。

  [281] 学者认为以下情形体现了一些儿童表现出的压力:1)长时间迟延;2)缺少准备;3)重新编排案件;4) 害怕在公众面前说话,在陌生人面前揭露个人隐私;5)试图诽谤;6)在法庭上有受恐吓的迹象;7)缺少不与被告人接触的儿童友好型等待区域;8)与被告人面对面,尤其是被威胁不允许说话后;9)不正常的问问题方式;10)交叉询问过程中缺少保护意识;11)缺乏专家和家庭的社会支持。又见Julie Lipovsky & Paul Stern, 为儿童上法庭做准备:多学科的视角,儿童虐待150-163(1997年5月)。

  [282] 前注。

  [283] 前注。

  [284] 前注。

  [285] 例如,在洛杉矶县的儿童法院,每天大概有550个儿童出入各个法庭。法庭依照儿童的大小比例设置,有比较矮的法官台,没有陪审团席位,座位数量也有限制。等待听证审判的儿童可以做在私密的空间和座位区域内,观看迪斯尼频道和其他的儿童节目,从而避免与侵害人接触。在无法避免的延误期间内,艺术办公室以及游戏室会安全的向儿童开放。在现场,还有相应的服务和人员,包括学校系统的人员,精神卫生医生,受害人权利倡导者都在那可以计划为儿童和其家庭提供咨询。法官管理员认为比儿童友好型设施更重要的是法庭的理念,就是支持儿童在安全的环境中在设计到自己的所有程序中积极参与。

  改进刑事司法对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反应的建议,(1999年6月),载于网址http://www.ojp.usdoj.gov/ovc/publications/factshts/monograph.htm,(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7月28日)。

  [286] 司法部对这些倾向性的项目有以下描述:

  法院学校项目主要是用于帮助儿童受害人和证人了解自己在法庭程序中的定位和作用。这些项目的参与者主要是受害人权利倡导者,检察院,也包括按照计划近期内将会作证的儿童。大多数项目包括角色游戏,法庭参观以及有机会在法庭中参与问答。个案在项目中绝不会被讨论,项目避免以任何方式破坏儿童在法庭上的作证和证言。法庭学校项目可以使用道具,包括木偶,和儿童大小比例相对应的法官衣服,关于法庭的彩色书籍以及装有可以人物可以移送的木质模拟法庭。法院学校项目减少儿童的焦虑感,并且使儿童熟悉看起来可能陌生并且令他们害怕的程序。很多项目同时包括为儿童父母或者照顾者提供信息,提供法庭程序的信息以及如何支持儿童。

  [287] 法院学校项目比较成功的一个例子在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的国王县。在那,儿童和少年法庭通过教育儿童和父母法律程序帮助他们获得相应的知识。在星期六长达五个小时的学习项目中,儿童和法官、检察官见面,参与到理解法庭人员和角色的活动中,讨论在法庭上作证产生的压力,并且在法庭内感到舒适。法官和检察官主导讨论,告诉儿童说出真相的重要性并且回答儿童有关在即将发生的审判程序中的问题。儿童法院已经发展成了综合的课程,为过去的9年间为超过1200名儿童提供了服务。这种形式在美国以及美国之外的几个城市中都被复制。前注。

  [288] 打破循环的暴力,前注。

  [289] 犯罪受害人国家保护中心:儿童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特别条款,见于http://www.ncvc.org/ncvc/main.aspx?dbName=DocumentViewer&DocumentID=32472,(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年7月28日)。

  [290] 打破循环的暴力,前注。

  [291] 国家儿童联盟,网址为http://www.nca-online.org (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年7月28日)。

  [292] http://ojjdp.ncjrs.org/。

  [293]http://www.nca-online.org。

  [294] 打破循环的暴力,前注。

  [295] 前注。

  [296] 前注。

  [297] 18 U.S.C. § 3509(a)(7) (2007)。

  [298] 前注§ 3509(a)(7) (2007)。

  [299] 前注。

  [300] 打破循环的暴力,前注。

  [301] 前注(引自国家司法研究所,儿童虐待报告案件中的共同侦查研讨会,1993年7月)。

  [302] 帮助受害人和证人的代理律师指导原则(2000年),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指导原则,网址为http://www.ojp.usdoj.gov/ovc/publications/infores/agg2000/html/a6.html (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年7月28日)。

  美国联邦法典将儿童性侵害案件多专业小组的角色定义为“各专业领域的成员能够为儿童受害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包括——”

  1)医疗诊断和评估服务,包括解释X射线,实验室测验,以及需要的其他相关服务,包括发现数据的记录和整理等;

  2)紧急状态或者其他情况下的电话咨询服务;

  3)与虐待或者疏忽有关的医疗评估;

  4)对儿童、父母、监护人、照顾者以及其他与儿童受害人或者证人案件有关的人员进行心理或者精神卫生诊断或者评估;

  5)医疗、心理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证言;

  6)案件的协调和帮助,包括社区内提供服务的公共和和私人机构所在地;

  7)为法官、诉讼者、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处理儿童受害人或者证人等有关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303] 前注。

  [304] Jennifer L. Renne,儿童福利案件中的法律道德规范,13(2004)。

  [305] 前注。

  [306] Douglas J. Besharov,儿童性侵害:警察指引,21(1990)。

  [307] 前注。

  [308] 前注。

  [309] Anne Graffam Walker,询问儿童手册:从语言的视角,11(1999),Walker有个很好的关于询问或者会见儿童的指引。

  [310] 前注。

  [311] 前注,例如对儿童的询问,不应该问“你在吃午饭的时候看见他没有”,应该问“你看见他没有,在你吃午饭的时候”。

  [312] 前注。

  [313] 年龄比较小的儿童可能并不确定如何反应,而且对从两个或者三个选择中选择一个会有压力。前注。律师应当问开放性的问题以及一般性的评论。Besharov, 前注, at 21

  [314] 例如问“当时在下雨吗,不是吗”或者“当时没有下雨,是吗?”

  [315] 例如问“发生什么事情了?”

  [316] 例如说“我建议……”或者“我相信你告诉我的……”

  [317] 例如儿童低头可能表示尊重,而不是说谎的标志。

  [318] 18 U.S.C. 3509(f) 概括了提交VIS的必要性和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根据联邦刑事程序规则准备报告时,缓刑官要求从儿童虐待多学科专家小组和其他合适的来源处获得的信息,已决定侵害行为对儿童受害人造成的影响和受到影响的其他儿童。被指定的儿童诉讼监护人将努力收集并报告准确表达儿童和其家庭对于儿童受害事件的信息。儿童诉讼监护人也会使用与儿童的年龄和能力大小相适应的表格,以便让儿童表达出对自己受害事件的后果。”

  [319]http://www.vbgov.com/vgn.aspx?vgnextoid=86b2b4023704c010VgnVCM1000006310640aRCRD&vgnextchannel=3cce54cf18ad9010VgnVCM100000870b640aRCRD&vgnextfmt=default (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9月25日)。

  [320] 犯罪受害人服务中心,受害人影响性陈述

  http://www.crimevictimservicecenter.org/VictimImpactStatement.asp (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年9月25日)。

  [321] Catherine Guastello,受害人影响性陈述:制度化的复仇。亚利桑那州法律评论,1321-1340(2005)。

  [322] Booth, 482 U.S. at 508。

  [323] 前注,at 506-7 (citing Gardner v. Florida, 430 U.S. 349, 362 (1977))。

  [324] 打破暴力的循环,前注。

  [325] 前注。

  [326] 前注,例如日记,写诗以及创造性的艺术工作。

  [327] 前注。

  [328] 根据性犯罪者管理中心的反映“目前,据估计,每年,在所有强奸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实施的案件数占到了1/5,在猥亵儿童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实施的案件数占到了案件总数的几乎一半。”性犯罪者管理中心,对未成年性犯罪者行为的理解(1999年12月12月),见于http://www.csom.org/pubs/juvbrf10.pdf(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7月29日)性犯罪者管理中心有大量有用的在社区对性犯罪者管理的相关资料。见于http://www.csom.org/train/juvenile/references.htm(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7月29日)。

  [329] Timothy E. Wind, 梅根法案的困境:当儿童性侵害者还是儿童的时候,37 J. Marshall L. Rev. 73, 78 (2003年秋天)。

  [330] 前注。

  [331] 前注。

  [332] 42 U.S.C. § 16901 (2006)。

  [333] Charles Doyle,国会研究服务,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和安全法案:概要(2007),见于http://new.vawnet.org/category/Documents.php?docid=965 (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7月29日)。

  [334] 前注,亚当沃尔什儿童法令资源,网址见于http://www.fd.org/odstb_AdamWalsh.htm(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7月29日)。

  [335] 42 U.S.C. § 16901。

  [336] Caitlin Young:AWA法案如何伤害也正在努力保护的同样的孩子,34 New Eng. J. on Crim. & Civ. Confinement 459 (2008年夏天)。

  [337] 前注。

  [338] 42 U.S.C. § 16911(5)(A)(i) (2006)。之前,大多数州将性犯罪定义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或者试图与其发生行为的侵害人,或者对任何年龄的人实施具有性攻击的行为”。Adam Shajnfeld & Richard B. Krueger, Reforming (purportedly) Non-Punitive Responses to Sexual Offending, 25 Dev. Mental Health L. 81, 82 (2006).

  [339] 42 U.S.C. § 16911(8)。AWA赦免了基于自愿而发生的性行为,只要受害人“已满13岁,并且侵害人的年龄比受害人的年龄不能大4岁”。Id. § 16911(5)(C)

  被判决构成性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在监禁刑服刑之前被登记,如果没有判决监禁刑,应当在判决后的三日内予以登记,登记是作出判决的司法管辖区作出的,但是这种记录将保留在犯罪者居住、工作以及生活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 42 U.S.C. § 16913(c) 如果犯罪者的名字、居住地、工作单位和学生身份有所变化,他们有三天的时间去告诉每个司法管辖区。前注。如果犯罪人没有遵守这些规定,根据AWA法案的规定,每个司法管辖区都要有相应的法律对不遵守规定的犯罪者给予至少一年的监禁处罚。前注。

  一旦被要被登记,犯罪者将被要求提供以下信息:(1)所有的别名;(2)社会保险号;(3)居住地址;(4)姓名和工作单位;(5)如果侵害者是学生或者即将成为学生,学习的地址;(6)判决案卷号以及犯罪者的行为。司法机关会将这些信息放在公众可以知晓的在线登记系统中。Id. § 16914(b) 登记的信息包括:(1)性犯罪者的外貌特征;(2)犯罪行为;(3)性犯罪者的刑事犯罪记录,包括每次逮捕和判决的日期,假释、缓刑以及有条件释放的状态;(4)性犯罪者的近期照片;(5)指纹和手掌纹;(6)DNA样本;(7)犯罪者的驾照复印件。前注。

  [340] 42 U.S.C. § 16911(2)-(4)。

  [341] 前注。第三等级的犯罪者所实施的犯罪将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前注。第三级的犯罪严重程度必须至少和以下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或者严重程度高于以上行为:对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性虐待;非监护人实施的绑架行为;或者成为第二级的犯罪者之后再实施性犯罪行为。前注。16911(4)

  第二级的犯罪者和第三级的犯罪者不同,前注16911(3)。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必须和以下行为相当或者比以下行为严重:性拐卖、强迫、诱惑,“以参加犯罪性行为为目的的运输,”性虐待行为,在色情表演中利用儿童;教唆儿童卖淫;生产或者传播儿童色情制品;或者在成为第一级的犯罪者之后再实施性犯罪行为。

  第一级的犯罪者是除了第二等级和第三等级犯罪者之外的犯罪人。前注。16911(2)

  [342] 前注。第三级的犯罪者要终生被登记,第二级的犯罪人要被登记25年,第一级的犯罪人要被登记15年。

  [343] Lara Geer Farley, Note,亚当沃什法案:21世纪的红字,47 Washburn L.J. 471, 483 (2008年冬天)。

  [344] 42 U.S.C. § 16924(a)(1),要求自2006年7月27日的三年之内各司法管辖区执行AWA法案。

  [345] 1994年7月29日,Jesse Timmendequas,之前被判决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行为,在这一天强奸并谋杀了他的邻居,一名叫Megan Kanka的美国新泽西州7岁小姑娘。

  Elizabeth Garfinkle,美国的成长:对性犯罪者登记和社区通告法律的误用。91 Cal. L. Rev. 163, 166 (2003年1月) 梅根的妈妈称如果自己的女儿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的历史,那么她现在仍然会活着。成千上万的支持者恳求新泽西州的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帮助公民能够在社区中辨认出性犯罪者。Jonathan Simon,梅根法: Crime and Democracy in Late Modern America, 25 Law & Soc. Inquiry. 1111, 1128 (2000)。立法机关的行动很迅速,1994年10月31日,新泽西州州长Christine Todd Whitman签署了梅根法案的雏形。N.J. Stat. Ann. §§ 2C:7-1-2C:7-17 (LexisNexis 2008 through July 2)。

  [346] 42 U.S.C. § 14071 (2008)。

  [347] 前注。

  [348] Elizabeth Rahmberg Walsh & Fred Cohen, 性犯罪者的登记和社区通告: A “Megan's Law” Sourcebook 6-10 (quoting Rep. McCollum, 142 Cong. Rec. H4452 (daily ed. May 7, 1996) (statement of Rep. McCollum))。

  [349] 前注。

  [350] 前注。

  [351] 42 U.S.C. § 14072 (2008)。

  [352] Farley, supra note 268, at 473 (Winter 2008). 数据库可以通过http://www.nsopr.gov/系统查到(2008年8月1日最后访问)。

  [353] 42 U.S.C.A. § 16913。

  [354] 前注。

  [355] 前注。

  [356] 前注。

  [357] 前注。

  [358] 梅根法,http://www.nj.org/meg.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9月19日)

  [359] 前注。

  [360] 前注。

  [361] 前注。

  [362] Catherine L. Carpenter,性犯罪者登记法律中严格责任的宪法性分析,86 B.U. L. Rev. 295, 327 (2006年4月)。

  [363] Suzanna Hartzell-Baird, When Sex Doesn't Sell: 减少梅根法的负面影响, 35 Real Est. L.J. 353, 354-55 (2006年冬天)。

  [364] 消极的社区通告方式包括政府提供可供查询的信息,希望获得此信息的人员都可以查阅到。Christina Locke & Dr. Bill F. Chamberlin, Safe From Sex Offenders? Legislating Internet Publication of Sex Offender Registries, 39 Urb. Law. 1, 2 (2007) 积极的社区通告方式是由法律执行官去挨门挨户拜访或者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告诉居民性犯罪者已经搬进去这个街区。

  一个联邦资助的项目被用来改进对性犯罪者的管理,该项目记录了以下结果:19个州采取了广泛公告的方式(信息向很大范围的公众公布);14个州将通告公布给那些可能面临某个犯罪者侵害风险的人员,(例如,儿童照顾中心,宗教,学校,其他服务于儿童或者易受伤害伤害人群的组织),其余的17个州采取了消极通告的方式(例如如果公民要获得相关信息,可以从当地法律执行机构获得该项信息)。

  Hartzell-Baird, supra note 20_, at 361; see Scott Matson, Ctr. for Sex Offender Mgmt., Community Notification and Education 4-9 (2001), available at http://www.csom.org/pubs/notedu.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7月29日).

  19个要求广泛通告的州是:阿拉巴马州,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福罗里达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马萨诸塞州,明尼苏达州,蒙大拿州,内布拉斯加州,内华达州,俄亥俄州,俄勒冈州,罗德岛州,田纳西州,华盛顿州,威斯康星州,怀俄明州。14个州将通告公布给那些可能面临某个犯罪者侵害风险的人员,这些州包括:阿肯色州,康奈迪克州,哥伦比亚特区,乔治亚州,伊利诺斯州,印第安纳州,爱荷华州,缅因州,马里兰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西弗吉尼亚州。采取消极方式的十四个州是: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爱达荷州,堪萨斯州,密歇根州,密西西比州,密苏里州,新墨西哥州,北卡罗莱纳州,北达科他州,南卡罗莱纳州,南达科他州,犹他州,弗蒙特州,弗吉尼亚州。

  [365] See Cal. Penal Code § 290.03(a)(5) (West Supp. 2007); Ralph A. Rossum, Holding Juveniles Accountable: Reforming America's “Juvenile Injustice System,” 22 Pepp. L. Rev. 907, 919 (1995)。

  [366] Pamela S. Richardson, 强制的性犯罪者信息登记和社区通告:保护所有儿童的唯一有价值的选择, 52 Cath. U. L. Rev. 237, 264 (2002年秋天)。

  [367] Christina D. Rule, Comment, 加利福尼亚州对青少年性犯罪者的更好方式, 42 U.S.F. L. Rev. 497, 525 (Fall 2007)。

  [368] 前注。

  [369] 马萨诸塞州的青少年性犯罪者登记法规要求法官决定犯罪人对公众是否有风险时,应考虑犯罪行为实施时周围的环境,犯罪人的犯罪史。Mass. Ann. Laws ch. 6 § 178E(e) (LexisNexis 2008)。科罗拉多州采取“环境总和”的方式去决定是否放弃对青少年的登记要求。Colo. Rev. Stat. § 16-22-103(d)(5)(a) (LexisNexis 2007)。在北达科他州,如果法庭发现青少年之前没有实施过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行为,并且该青少年在犯罪行为实施时没有表现出精神不正常或者暴力性的行为,可以不予以登记。

  [370] 前注。

  [371] 前注。

  [372] 前注。

  [373] 前注。

  [374] 前注。

  [375] 前注。

  [376] 前注。

  [377] 前注。

  [378] 前注。

  [379] 前注。

  [380] 前注。

  [381] 前注。

  [382] 前注。

  [383] 前注。

  [384] 前注。

  [385] 前注。

  [386] 前注。

  [387] 前注。

  [388] 前注,引自Kirsten Bredlie, Keeping Children Out of Double Jeopardy: An Assessment of Punishment and Megan's Law in Doe v. Portiz, 81 Minn. L. Rev. 501, 513 (2001)。

  [389] 前注。

  [390] 前注。另一位评论者评论道:

  AWA法案的目的是值得赞赏的,但是它适用的范围过多了。它适用于很多没有危险的犯罪人,他们没有再犯的可能性,也没有实施暴力犯罪。AWA没有任何措施去辨别不会给公众造成危险的危险程度较低的犯罪人。法律执行人员应当只关注那些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并具有再犯可能性的犯罪人。然而,不幸的是,很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人也予以登记并被法律执行人员要求被监督。由于这个原因,AWA的要求消耗了公共资源并且不必要的侵犯了一些犯罪人的自由。

  [391] 前注。

  [392] R. Jeffrey Lowe,对学生性犯罪者的学校通告:保护了我们的还是还是妨碍了素质教育,26 J.L. & Educ. 169, 175 (1997)。

  [393] Garfinkle,前注。

  [394] 司法部,受害人和证人的律师援助指南(2000年),第六章,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律师援助指南,网址见于http://www.ojp.usdoj.gov/ovc/publications/infores/agg2000/html/a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9月2日),同样见于18 U.S.C. § 3509(d)。

  [395] 前注。

  [396] 前注。

  [397] 前注。

  [398] ABA律师专业操作规则,见于http://www.abanet.org/cpr/mrpc/(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9月2日)。

  [399] 前注。

  [400] 前注。

  [401] 前注。

  [402] 前注。

  [403] 前注,律师专业操作规则。

  [404] 前注。

  [405] 前注。

  [406] 前注。

  [407] 前注。

  [408] 前注。

  [409] 前注。

  [410] 前注。

  [411] 前注。

  [412] 新闻媒体对犯罪和受害的报道范围,2002年,国家受害人援助学会,可见网址为http://www.ojp.usdoj.gov/ovc/assist/nvaa2002/chapter18.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年10月13日)。

  [413] Hughes, Kathryn W. Florida Star v B.J.F.: 州能为了保护强奸犯罪受害人的隐私而管理媒体吗? Note. Mercer Law Review Spring 1990. 1061-1096

  [414] Cox Broadcasting Corp. v. Cohn, 420 U.S. 469, 95 S.Ct. 1029, 43 L.Ed.2d 328 (1975).

  [415] 前注。

  [416] 前注。

  [417] 前注。

  [418] 前注。

  [419] 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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