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十六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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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学时:1.5小时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概述
一、对外贸易的概念和分类
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与服务的交换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所指的对外贸易,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的分类:
1、依贸易对象的性质,可分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2、依贸易对象的移动方向,可分为:进口贸易、出口贸易、过境贸易;
3、依清偿工具的不同,可分为:自由结汇贸易、易货贸易。
 
二、对外贸易法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对外贸易法是调整对外贸易关系以及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基本法律是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国内有关立法,如《对外贸易法》以及依据该法制定的、规范对外贸易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立法;二是我国参加的国际间的贸易条约及惯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多边条约、公约及协定。这些国际间的贸易条约都是缔约方或者参加方的对外贸易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
 
三、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机构的设置
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全国对外贸易管理工作、法制建设、拟订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和政策,同时代表我国政府对外谈判、签约及负责组织实施。它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对外贸易的中央行政领导机关。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等部门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一部分对外贸易管理工作,但不属于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在地方对外贸易管理机构里,各省、市、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局)属于地方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它受同级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受国务院外经贸部的指导。
 
 
第二节 对外贸易代理制度
一、对外贸易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对外贸易代理是指对外贸易企业根据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在委托单位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被代理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业务、收取手续费、盈亏由委托人负责的外贸活动。
对外贸易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两种。
 
二、对外贸易代理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对外贸易代理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其变更亦应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合同是划分代理人、被代理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基本依据。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民称、地址及合同的签订日期、地点;
2、委托合同期限;
3、代理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代理商品(技术、服务)的名称、品质、规格、种类范围、价格、货币、支付等;
4、代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
5、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有关争议的解决办法。
委托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应严格执行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
 
三、对外贸易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A、勤勉尽责地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B、报告的义务;
C、保密的义务;
D、对外索赔和理赔的义务;
E、收取代理费(佣金)的权利;
F、留置权。
2、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A、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的义务;
B、接受委托事务成果的义务;
C、支付费用或交付商品的义务;
D、保密义务;
E、报告义务;
F、监督和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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