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意黎原创] 合同约定的到期某日之前履行是否包括该期日当天履行?

来源:互联网 发布:淘宝真皮皮鞋店铺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01 15:41


       某日之前,依合同约定是否包含当日,如未约定,应包含某日本日。如15日之前,直至15日24:00前均可。

 关于“以前、之后”的问题,法律规定略显单薄,直接能参考的,应只有《民法通则》;其第155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但法条内并未准确到“以前、之后”的字眼上,故案件争议中,此点一直处于朦胧状态,没有针尖麦芒式的辩解。无辩则不明。

 一、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
    1.“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2.“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二、对于“以前”是否包括本数,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
    三、最高院判决认为“以前”应当包括本数:通常“以前”与“以内”相近,“以后”与“以外”相近。从民事判决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在某某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日期当天履行。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魏利生与李云龙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提示】合同约定的某一日期之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日期当天履行。
【摘要】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对于“以前”是否包括本数,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如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中有关一些规定、规章的表述,对“以前”的解释,既有包括本数,又有不包括本数的理解,但通常“以前”与“以内”相近,“以后”与“以外”相近。从民事判决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
【裁判意见】在某日期后履行则不应包括该期日当日履行。

【裁判规则】在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开出最后一期转账支票,因信用社原因造成时间延迟的,不构成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
①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该期日当天履行:本案2003年8月31日支付应当包括本数;
②《民法通则》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息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故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第三期转让价支付时间2003年8月31日前应当顺延至2003年9月1日前;
③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付款人在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于2003年9月1日开出最后一期转账支票,其系实际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不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

·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

【裁判规则】以支票方式按期支付转让金,实际到账期延迟的不构成履行迟延。


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由此我认为“某日之后”是不含某日的,但“某日之前”含某日吗?回答时请告知具体条款出处,若需要推断,请给出推断过程。
含。即当日的午夜零点以前。23点59分60秒以前。

《票据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对于“以前”是否包括本数,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如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中有关一些规定、规章的表述,对“以前”的解释,既有包括本数,又有不包括本数的理解,但通常“以前”与“以内”相近,“以后”与“以外”相近。从民事判决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因此,就本案所涉及2003831日前支付的约定而言,应当包括本数。

四、经办法官解读 

《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如本案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中有关一些规定、规章的表述,对“以前”的解释既有包括本数,又有不包括本数的理解,但通常“以前”与“以内”相近,“以后”与“以外”相近(从一些法律、部门规章中涉及“以前”、“以后”的表述以及习惯上的理解,采用否定、相反、排除意义的,一般不包括本数,其他的往往是包含本数)。从民事判决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因此,就本案所涉及2003831日前支付的约定而言,如无特别的约定,应当包括本数。对本案的处理,涉及有关合同的解释问题。各方当以合同法规定的有关合同解释方法作为解释合同文本内容和含义的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共同订立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最终作为判决的依据。

五、案例理解 

1、“以前”包括本数是习惯上的理解,如有约定应当优先适用约定;就此如发生争议,应当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综合判定。 

2、该案例虽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终审案件,但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具有参考意义。 

3、本案最终的认定结果,综合考虑了该案的合同内容及具体情况,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对其他案件不当然适用。 

六、借鉴与应用 

在绝大部分交易架构的设计中,均为当事人的义务设定了履行期限,但是边界值的处理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而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出于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率的考虑等,总是习惯选择在边界日期履行义务,这样极易产生纠纷,使相关方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对《民法通则》第155条的重视程度 

将《民法通则》第155条的规定列为设计交易框架时必须考虑的法律规定,养成在此方面规范运作的意识,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 

2、优先使用规范法律用语 

在设计义务的履行期限时,应当优先使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不满”、“以外”等规范的法律用语。这样,即便发生纠纷亦可以通过法律进行准确解释,从而使义务边界清晰,避免因理解错误而产生法律风险。 

3、就是否含本数明确约定 

在合同条款设计时,如《民法通则》第155条不能满足设计要求而必须使用非规范法律用语时,应当明确注明是否包含本数,避免在合同条款的理解上产生分歧。如:“甲方应当于2003831日前(含2003831日)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00万元。” 

4、提示当事人养成良好的履约习惯 

在合同交底时,应当书面提示当事人,尽最大可能不要选择在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履行义务,以避免因理解错误或发生不可控制的事件等导致违约情形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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