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注意事项

来源:互联网 发布:全国矢量数据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9 14:38
委托诉讼代理制度是为保证当事人更好地打官司而设立的,它能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和专业知识的不足,同时也能节省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时间和精力。在授权范围内,诉讼代理人可以以当事人名义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从事诉讼行为,诉讼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案例一:汤先生、李女士夫妇与任先生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生效后,李女士以她并没有授权她的丈夫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她本人所签为由申请再审。在再审审查中,汤先生也表示妻子李女士没有在原审的授权委托书中签字,且双方处在婚姻关系不稳定期间。法云律师观点:涉及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中,经常出现诉讼一方为多个家庭成员或者夫妻两人的情况,这时,家庭成员或者夫妻两人往往委托其中一人或两人进行诉讼。正常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应该有全部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但是有时为图“方便”,部分家庭成员的签字由某个人进行了代签。而这种代签行为往往就造成了诉讼代理委托手续的不完备,一旦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及当事人预期,就有可能以此为由上诉或申请再审。对于这类上诉或者申诉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代签名的人与受托人存在真实的授权委托诉讼代理关系,往往会因代理程序出现硬伤而需要进一步纠正,自然会影响其他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及时有效的实现;但反之,法院一般不会因存在代签的手续瑕疵而改变诉讼结果。案例二: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赵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被告刘先生的身份证明以及有“刘先生”、“赵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由赵某代理刘先生应诉。一审判决作出并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被告刘先生才知道这个案件的存在。于是刘先生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自己并没有授权赵某进行任何诉讼,并提交了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原审诉讼过程中赵某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刘先生的签名并非本人书写。再审审查中发现,赵某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赵某的代理行为并未获得刘先生的授权,其诉讼代理行为违法,致使刘先生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即裁定中止原判执行,对本案提起再审,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启动了对赵某的责任追究程序。法云律师观点:基于利益驱动,少数案件中,有人伪造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或者滥用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诉讼代理手续,进行虚假诉讼代理,以实现其个人利益目的。这类情形主要出现在离婚前后的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纠纷或者涉继承权益争夺的纠纷中。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一种诉讼欺诈行为,往往会侵害被代理人权益或者案外人的权益,并严重扰乱诉讼秩序。这种虚假诉讼代理行为应通过上诉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认定为无效,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审理。对于伪造代理手续进行虚假诉讼代理的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符合条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良好的诉讼代理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维护的,因此云律师提醒大家:首先要知道一套完整的委托手续包括下列材料:由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是律师的还要有律师事务所公函,其中签名应当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本人签名。不符合委托诉讼代理手续的,法院会当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委托诉讼代理权限方面,代理双方应当在诉讼授权委托书上注明委托权限。如果是“特别授权”的,例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应该由委托人将授权事宜在诉讼授权委托书上予以明确,不能仅仅写明“全权代理”。其次,公民要有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既要认识到滥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虚假代理会产生的严重后果,也要认识到防止本人身份证件被他人滥用的重要性。对于老百姓来说,应自觉遵守诉讼代理秩序,依法依规进行诉讼;同时管理好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防止一部分人利用相关材料伪造诉讼代理手续,侵害自己的权益,实现其个人不正当目的,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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