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无形资产出资案例参考

来源:互联网 发布:农村淘宝电话投诉电话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01 14:54

新三板由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逐步扩容发展而来,挂牌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众多,以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方面的问题。在新三板项目操作过程中,券商、律师都会对无形资产出资进行详细核查,如存在问题,均会要求规范。与IPO不同之处,这种问题只要纠正,就可以立即在新三板挂牌;而公开发行上市,则视问题出资金额大小在纠正问题后经营满一段时间方可申请发行。

一、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法规

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旧《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公司法》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新《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新《公司法》第29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新《公司法》第3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如果准备上市的话,最好找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来做)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类似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5月废止)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第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三)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3条,发行人应符合的条件规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此外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还有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二、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需是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无形资产。一般来说,无形资产出资需经过评估、所有权转移、验资几个程序。

1.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出资时应需要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无形资产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收益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具有的实现超额收益能力的时间。

总体来说,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一种预测,难免带有主观偏差。因此,如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保荐人在尽调时会对无形资产所涉及的收入部分进行调查,确保无形资产在评估的收益期限内实现了评估的收益价值。如需要,还会聘请具有证券及期货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复核当时的评估结果。

2. 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

3. 验资

无形资产出资和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一样,须在出资完成后,由会计师验资后计入实收资本。

三、证监会在审核无形资产出资问题时所关注的要点

(一)无形资产产权归属的问题

其中重点关注职务发明的问题

(二)无形资产的价值问题

即是否存在高估、是否导致虚假出资

(三)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问题

即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中介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无形资产占比的问题

四、由无形资产出资导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产权归属问题

解决方案包括

1. 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 超出期限的情况下,由公司无偿使用,需要补办产权转移手续并出具补充验资报告。

3. 产权转移存在重大障碍的,应以等额货币补足出资。如遇增值,应按拟出资资产的现市值代替原始出资,应出资资产的增值部分归属公司。繁殖,如遇拟出资资产贬值,应按原定出资额出资,有关损失由有过错的股东承担。

4. 职务发明问题。职务发明是比较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一般的解决思路是,如果是公司用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无形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

如果涉及职务发明,只能依会计差错以减资方式进行,减资公告后,注销无形资产(按照目前会计准则职务发明不是确认价值的),为弥补减资后对公司的影响,通常会采用等值货币再行增资至原来水平。

(二)无形资产价值问题

(a)如果不存在产权问题,且价值评估手续完备的,则可能需要结合当时情况做具体分析,有时并不一定被认为出资不实。一般来说,在处理价值高估问题时,应在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或交易文本中按以下口径说明比较好:发现技术未能发挥原来估计的作用,作价偏高,经重新评估,股东协商调低作价或者原股东补足作价偏高的部分,这样比较容易解释为价值评估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方面的问题而非出资不实。

一般的会计处理方式是:

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没有价值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再由原出自股东将减值补足,计入资本公积。将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b)2009年保代培训材料

“对于企业历史上的出资资产质量差、评估价值较高的情况,属于会计问题,应合理计提减值。如要对评估增值过高的出资进行现金补足,不需要对出资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补足的现金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c)2010年保代培训材料

“如历史上确实存在出资问题,如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资产高估、抽逃出资等,应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补救后不会对现在造成不利影响,补救完后应运行一段时间,这与创业板是一致的。”

同时,根据保代培训显示的信息:

-----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等待36个月;

-----出资不到位30-50%之间,补足并等待1个会计年度;

-----出资不到位<30%,补足即可。

一般来说,比例越大风险越高。

小结:对于无形资产价值问题的弥补措施,主要包括置换和补足,如果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值远超过资产的真实值,或者专利被覆盖,也可以采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使净资产保持持续真实。

(三)无形资产出资程序问题

1. 没有评估报告

由保荐人核查,并就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出具意见。在不存在恶意行为、不造成出资不实,或是通过评估复核等手段予以验证,或是价值已摊销完毕并转化为经营成果、对未来没有影响、不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不会构成上市障碍。

2. 验资报告存在瑕疵

由发行人的会计师进行复核,说明出资真实足额、有效、完整;由保荐人和律师出具专业意见,说明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实性。

另外,北京市工商局规定出资可以没有验资报告,但是也有着严格的程序:①如果是货币出资,需要全部银行入账单和审计报告以确认公司收到出资;②如果是非货币性出资,则需要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说白了这个审计报告有点验资报告的意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没有验资报告,只要能取得入账单或者评估报告也是可以验证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充实性的。

3. 中介机构没有相应资质

执行上市业务的验资机构和评估机构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如果验资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需要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时掌握的标准如下:(1)申报期内的验资/评估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2)资本项下的增资/出资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的可不复核。(3)涉及金额重大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金额巨大的也需复核。(4)子公司非常重要的需要复核,一般子公司可不复核。

4. 无形资产占比过高

新《公司法》实施后成立的公司一般不存在这种问题,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前,系历史遗留问题。

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如实披露,承认有不规范且瑕疵的地方;

说明无形资产是高新技术成果,并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高度相关,必要时需寻找相关的文件支持,如深圳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等对于无形资产出资都有一些相对比较灵活的政策。寻求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认可。

说明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不会对企业的后续经营及股东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

无形资产每年需要摊销,如果申报期无形资产余额比例已经低于20%,则属于历史问题一般不会成为障碍;

如果历史遗留问题对发行构成持续性影响,建议还是以等额货币置换超标无形资产。

五、股东以软件著作权出资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权属确认的规定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3《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软件著作权出资瑕疵问题的解决方案

股东对于拟用于出资的软件著作权是否拥有完整的权利,是软件著作权出资的首要问题。对于以软件著作权出资的,不仅应关注该软件著作权现状,同时还应关注该软件著作权历史形成的合法性、沿革过程中的规范性。股东以软件著作权出资,要求排除一切外部第三方对该出资权利提出诉求的情况,并且不存在侵占公司资金技术等的情况,股东对于拟出资的软件著作权应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权属。

在实践中,股东用于出资的软件著作权如形成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一般较难证明其不属于职务成果,在无法排除职务成果重大嫌疑的情况下,股东如以此软件著作权出资则存在重大瑕疵。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只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者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或者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针对上述瑕疵,可采取以下方法予以解决:

(1)置换出资。置换出资是股东将先前存在瑕疵的出资部分更换形式,以其他方式进行重新出资,在一出一进之后,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性和真实性。

(2)减资程序。通过减资方式夯实注册资本,是对历史出资时点出资不足的认可,通过在现在时点上进行减资以纠错。应采取定向减资的方式,即只减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出资额。

5软件著作权出资瑕疵解决案例

案例一:能龙教育(831529)

公司增资时股东以软件著作权经评估后出资,但由于该软件著作权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该项软件著作权属于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软件著作权出资存在瑕疵,公司股东已经以变更出资方式,以现金出资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而前述软件著作权仍作为公司资产,此次出资的法律瑕疵问题已经解决。

案例二:山水园林(831562)

公司增资时股东以软件著作权经评估后出资,经该出资股东陈述,其用于出资的软件著作权所有的开发费用均由其自己承担,没有利用公司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系独立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之时,也经过了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作价。但为避免产生歧义,消除新三板挂牌的潜在瑕疵,该股东以货币资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

案例三:德毅科技(832170)

2011年,公司股东以软件著作权经评估后出资。用于增资的软件著作权于2010年开发完成,开发期间,软件著作权人(即以该软件著作权出资的股东)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有证据无法明确支持该股东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因此该软件著作权存在权属不清的瑕疵。为避免由于著作权权属不清而导致的出资瑕疵问题,公司于2014年召开股东会,决定减少以上述软件著作权评估作价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后,该股东将该软件著作权无偿赠予公司使用,并完成著作权登记。

六、案例情况

联合永道(430664) 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700万元,出资资产存在减值迹象。

今泰科技(430655) 股东以四项专利出资3,600,900.00元,专利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

蓝科泰达(430643) 股东两次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第一次用于出资的资产未评估,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且出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第二次非专利技术出资1380万元,涉嫌出资不实。

天健创新(430641) 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45万元,非专利技术未经评估,且出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微纳颗粒(430410) 股东以专利出资147万元,专利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

金日创(430247)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被认定为职务成果。

奥特美克(430245)  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640万元,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

铜牛信息(430243) 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形式进行股权激励,出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且未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七、典型案例分析

(一)今泰科技(430655)

股东以四项专利出资3,600,900.00 元,专利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

解决方式:

2013 年 3 月 20 日,股份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苏东艺、苏本池、黄现章以现金3,600,900.00 元(其中:3,015,210.00元计入实收资本,585,69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置换 2009 年 10 月苏东艺以 4 项专利技术作价3,600,900.00 元(其中:3,015,210.00 元计入实收资本,585,690.00元计入资本公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出资,并重新验资;鉴于 2009 年 10 月30 日的今泰有限股东会决议,苏东艺将上述作价增资后的专利技术出资中的153,775.71 元的出资转让给苏本池,同意苏东艺将上述作价增资后的专利技术出资中的90,456.30 元的出资转让给黄现章,本次出资方式变更后,股东苏东艺、苏本池、黄现章的出资方式均变更为“货币”。

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律师补充法律意见均解释,本次变更出资方式,仅是出于审慎性原则,为从根本上杜绝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被认定为职务发明之可能性而进行,是公司为完善治理架构,彻底解决可能的潜在纠纷并从根本上维护公司利益而采取的自我规范行为。变更出资方式后,原有四项专利技术仍然由公司继续持有并使用。

(二)蓝科泰达(430643)

股东两次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第一次用于出资的资产未评估,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且出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第二次非专利技术出资1380万元,涉嫌出资不实。

解决方式:

1、第一次“PlusWellHA 容错软件”出资 20万元,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从出资人田道远工作经历角度解释该非专利技术不是职务发明,并根据田道远出具《关于出资无形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说明》,认为:“PlusWell HA 容错软件”已于2012年摊销完毕,不构成公司重大资产,故该等权属问题对本次挂牌转让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另外,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要求,解释出资比例及未评估的问题。

2、第二次以非专利技术“PlusWell 虚拟备份系统”出资1380万元,直接履行减资程序。

(三)微纳颗粒(430410)

股东任中京以专利出资147万元,专利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

解决方式:

1、公开转让说明书从任中京具备研发专利“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用于出资的专利)的专业背景、研发该项专利并非执行公司交付的任务,研发过程中也并未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角度,论述了用于出资的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的范畴;另外详细分析了无形资产出资作价的合理性及依据,以及“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专利对公司业务发展的作用。

2、任中京本人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确认其研发“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专利的行为不属于微纳颗粒交办的工作任务,也未利用微纳颗粒提供的任何物质条件。若因该项技术的权属问题而引发各种纠纷,则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案例为无形资产出资问题提供了两种主要解决方式,一为通过减资程序或进行货币置换,并合理解释;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论证无形资产出资真实、有效。

此外,在上述案例中,以现金补足或减资方式处理之时间点大部分均在股份改制之前,也存在少部分在股改后处理无形资产出资的案例。邦盛律师建议,从规范性角度出发,建议在股改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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