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打伞的人民法官

来源:互联网 发布:茄子快传软件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7 14:27

  致习近平总书记的申诉。传说前些年有一个名人称自己是“和尚打伞无发无天”。当今我在交通肇事案审判时,遭遇了真正的“无发无天”事件,是在营口市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审在营口市西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审判长:董娜,人民法官陪审员:邢路;刘恩来,三位法官在判决时,国家有五个明确的现行法规不依据,而按被告的企业规定条款判决,人民法官变成了被告的雇员。二审在营口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审判长:黄小强,人民法官审判员:宋福田;秦振敏,判决书认定一审判决正确外,又增加了依据,该依据在法典上是没有的,是法庭凭空捏造的,更加令人震惊的是在被告拒绝出庭的事实下,法庭替拒绝出庭的被告编写答辩词,公言写在判决书上。审判长黄小强在法庭上公开发言不承认国家法规,而陪审员不加反驳,默认,实在罕见。就此腐败枉法审判案判决后,即向市人民法院院长申诉至今未见回复。此后按信访程序由市(市法院,市纪检,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市政法委,市人大等)到省,国家级,都不受理,其中国家信访局的“纪检监察-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部门受理后转交省,市信访局,市信访局交营口市政法委,该委答复:我们无法做出具体决定,退回。最后依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民事诉讼法等法规向中纪委举报,于8月20日收到中纪委不受理的回复。按逐级信访的程序已到最高级了,各级机关都不能查处该案罕见的腐败枉法事件。现公开此案的全部内容,望有关部门能转交给习近平总书记,落实中纪委的口号: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国策。

     此文现公布出来,希望感兴趣的网友能费心转载,让该案的六个法官腐败枉法事实有更多人知道,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使再敢有腐败枉法行为的法官胆战心惊。使依法治国减少障碍。本文的内容完全真实,有证据。(包括地址,联系电话,邮箱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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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西市区法院董娜市法院黄晓强等六人枉法判案事实

               举报营口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不按规定审批抗诉案件

                举报营口市反渎职侵权局对枉法裁判结论视而不见

                举报营口市中法院长对民事庭枉法裁判举报不闻不问不回复

   前言

 伤残鉴定的定义:伤残鉴定即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做的鉴定结论。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则是伤残等级。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诊断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有处方权的本院医师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文件。                 

  病休是本专业的医师是依据病人临床内外表症状,病史及多种医学检测仪器的操作人员,化验人员等结论。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与上述伤残鉴定含义是完全不同,也不可比的。这是精神正常的人都知道的一般常识。例如一位发烧39.5度的病人,医师是依据病人临床内外表症状及相关规定出具了病休医学诊断证明书进行病休,难道还需要到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得出结论后才能病休?若这种结论成立则应收录到新天方夜谭里。很多按规定需要病休的病症是不需要作伤残鉴定的。什么样的人体缺陷符合伤残鉴定都是有明文规定的。不是哪个部门(例如法院)能随便能更改的。

  举报营口市中法及西市法院,营口市权威医疗机构(市中心医院)依法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病休,在营口市西市人民法院审判长董娜;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晓强主持的法庭判决上不承认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进行病休。该庭认定只有通过伤残鉴定才能病休(见判决书),不按国家法规,一定得按保险公司企业规定决定病休日期。是严重的违反下述举报内容中的五个!!现行法规,是严重的腐败枉法行为,为此举报。

  举报营口市中检,案件的裁判是依据是以该案发生的时期,或提出的申诉时期的法规为依据进进行处理,这是基本准则。而营口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是按事件后颁布的新法规裁决。

  举报营口市反渎职侵权局违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及下述法规的事实不予追究。

  举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民事庭的腐败枉法判决事实举报不闻不问,不回复。                 

  本举报的法规依据:

1.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举报内容涉及的法规(五个!!)

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该条明确,完整的确立了病休的法律条款,举报人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该条明确,完整的确立了医疗机构的权威及病休的法律条款,举报人注)

3.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B/T 521-2004,3.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该条明确,完整更详细确立了病休的法律依据条款,举报人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条明确的确立了病休的法律条款,举报人注)

5.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六十四条: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该条明确,完整的确立了受伤病休,致残休假的不同法律条款,病休与致残是并列的。举报人注)

  营口市西市人民法院审判长董娜;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小强对我交通意外伤害受难案,不按国家现行法规为依据进行判案。一审是非法的按“平安保险公司”的企业内部条款判决。二审确定一审正确外,另取判案依据:GB/T 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但所取依据是审判长黄小强捏造的。该准则没有审判长黄小强捏造内容。更为严重的是在被告拒绝出庭的事实下,捏造被告答辩词写入判决书。

 就此案营口市人民法院不按国家法规,腐败枉法判决的事实,于2011年10末接判决书后,于2011年11月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实名递交(实名)举报书(包括判决书,医学证明,各种证据等复印件,(该院收发部门不接受当面接收,指定用挂号,2011年11月12日寄,邮件编号:SA 0448 1658 21),至今未等到任何答复。(现工作准则,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至今不回复,因此延长了该枉法判案的纠正期)。

 于2012年7月19日向辽宁省高级级人民法院实名递交举报书(挂号信2012年7月19日邮件编号:XA 2264 6033 6 21), 至今未接到任何答复何答复。

  依据:

1.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六条……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2.      依据民事诉讼法。

3.      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依此向营口中级人民法院法监察室我提出举报。监察室答复:只接受人大交办的案件,不接受其他部门,个人的举报。(该回复违反了上述各条法规。省,市监察都不受理,纪检机构都不遵守上述法规,这说明该法规没有实用价值,应由立法机构宣布废除,避免有人拿法律做档箭牌。举报人注)。

在网上(www.iubao.court.gov.cn)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实名递交举报书(2013年6月),

三个月后回复内容:

1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工作范围,不符合纪检 。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请通过正常的法 律程序向相关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反映;如有法院工作人员违纪 违法问题,请提供具体的线索。回复法院(网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6-03 。

该回复违反了:“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行政监察法”;第六条;“民事诉讼法”。四十三条。该回复,说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是法盲,另一种可能是官官相护。举报人注)

据上述回复,向检察院提请抗诉,需要法院再审申请驳回裁定书,为此于2013年6月向营口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多次申请再审不果后,找到营口市政法委的“涉案涉法中心”请求帮助,在该中心主任三个多月的热情协调下,中院立案二庭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再审申请书,经我20余次到立案庭摧办。于2014年4月10日收到,立案长达半年多。这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高检发民字[1992]2号)〗还是有效的,该规定没有设定抗诉申请期限。我向市检察院申请的抗诉,该院不按事件发生,申诉时期的有效法规批复,而是按事件后新颁布的法规执行,难以理解。新法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发布实施日期2013/11/20)为此举报。

   于2014年5月28日就该腐败案枉法侵权判案的事实书面实名向营口市反渎职侵权局举报。

2014年11月7日当面答复:该举报不具有初审价值,退回。(答复期长达6个月)。

    事实和理由:

  我在09年11月22日17时在营口市华夏酒店门前按规行走时被“营口马勒公司大客车撞伤(交通队认定:大客车负全责)。于当日住入平安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市中心医院骨科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滑脱,右足跟部外伤”2010年1月6日出院,共住院45天。出院诊断结论:腰椎滑脱未愈,继续门诊治疗。

门诊治疗由2010年1月6日出院后到起诉日2010年12月16日止,病休一年多。由住院骨科主治医生,多位骨科门诊医生,骨科门诊专家依据我的不同方位多张CT透视片及临床,共连续(日期连续)的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20份“腰椎滑脱”病症病休,到现在没有痊愈。通过一年多的治疗实践,多名骨科医生认为该腰椎滑脱没能复位,最后一份该院骨科专家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结论是需要长时间休息治疗。交通肇事出院后肾切出一个(2011年2月),泌尿外科医嘱,肾只有一个应注意少服伤肾类药物,尤其是止痛类药物,因腰椎滑脱引起的腰及下肢,腰部疼痛,行走困难,又不能服止痛类药物,我要在疼痛中度过余生。

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营西民一初字第18号。判决书第3(一审判决书上数第18-20行),一审审判长,董娜判决:原告未作伤残鉴定,其误工时间不能连续计算,只能按保险公司认可120天计算,(上述五个!!法规没有规定只有伤残鉴定才能病休,强调了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病休)。该判决体现了人民法官变成了保险公司的雇员,令人震惊。该条是审判长董娜伪造的,严重违反了上述五个法规,法规明确规定凭医疗证明病休。其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受伤治疗日与定残日是并列的,见:六十四条(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平安保险公司赔偿规定“腰椎滑脱“病伤为120天误工期,西市人民法院遵守此规定,不遵守上述五个法规

   二审法院审判长黄小强判决认定:1.二审在被告保险公司拒绝出庭的事实下,审判长黄小强替保险公司捏造了答辩词,其内容见(2011)营民—终字59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上数14-22行。黄晓强按此为被告编造答辩词并写入判决书内判决,真是今古奇观。2.为认定原审法院认定其误工时间为120天正确。见第四页上数2-5行。二审另加依据是“准则GB/T 521-2004”。查该准则无此项参数规定。该准则:3.1,定义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该准则所列病种的病休时间都得满足“该准则3.1项,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才能成立,该准则也没有腰椎滑脱病休120天的规定!!。是审判长黄强为认定一审判决正确,伪造的假证。该判决书这是审判长黄小强看着20份医学诊断证明书说胡话,这种违法编造法规;为拒绝出庭被告捏造答辩词;编造摆到面前证据视而不见丧失了人民法官的基本准则,编造假证,也突破了做人的底线,这种严重的腐败枉法行为实在令人震惊,该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是制造上访户的源。给依法制治国的司法形象抹黑,是否定法治国家的具体事实。

“腰椎滑脱“一般根据Meyerding分度:即将下位椎体上缘分为4等份,并根据滑脱的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四度:

    I度:指椎体向前滑动不超过椎体中部矢状径的1/4者。

    II度:超过1/4,但不超过2/4者。

    III度:超过2/4,但不超过3/4者。

    IV度:超过椎体矢状径的3/4者。

   腰椎滑脱患者的主要临床表现:长期反复下腰痛,有时疼痛放射至骶髂部,甚至可放射到下肢。站立、行走、弯腰、负重时疼痛加重,卧床休息时疼痛减轻。少数重患者可出现马尾神经受牵拉和受压迫症状,下肢乏力,马鞍区麻木,大小便功能障碍,甚至发生不全性瘫痪。

   骨科医生都知道:滑脱程度不严重时可以保守治疗。但是让其复位就太难了,几乎不可能。腰椎滑脱1度的症状有很多,除了与脊柱周围结构的代偿能力有关外,还取决于继发损害的程度,如关节突增生、椎管狭窄、马尾及神经根的受压等。以下是实际的患病症状:

  1.腰骶疼痛:疼痛涉及到腰骶部,多为钝痛,少数病人可发生严重的尾骨疼痛。疼痛可在劳累后逐渐出现,或于一次扭伤之后持续存在。站立、弯腰时加重,卧床休息后减轻或消失。

  2 .坐骨神经受累:峡部断裂处的纤维结缔组织或增生骨痂可压迫神经根,滑脱时腰5或骶1神经根受牵拉,出现下肢放射痛、麻木;直腿抬高试验多为阳性,Kemp征阳性。骨科专家对这种疾病指出,疼痛及麻木症状可出现在两侧,但因腰椎紊乱后的扭曲侧弯可使两侧受损程度不一,而症状表现轻重不等,甚至只在单侧出现症状。

  3.间歇性跛行:若神经受压或合并腰椎管狭窄则常出现间歇性跛行症状。

    4.马尾神经受牵拉或受压迫症状:腰椎滑脱1度严重时,马尾神经受累可出现下肢乏力、鞍区麻木及大小便功能障碍等症状。

  以上是“腰椎滑脱”医学科学的定义及骨科专家的临床结论,大于II度的,都是长期卧床,不是“平安保险公司”规定120天所能改变的。

  人民法院与平安保险公司另一依据是原告未作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与病休,这是精神正常的人都知道的两个完全不同,又不等不可比的两个定义。“腰椎滑脱“病症,我到本市公安系统,司法系统的伤残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都明确答复:该病规定不做伤残鉴定,我又网上咨询了省鉴定机构,其答复是与本市相同的。以医疗机构医学诊断为准进行处理。应按上述国家五个法规,标准办理,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六十四条(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该规定明确了病休与伤残鉴定是并列的。不是董娜,黄小强能歪曲得了的。

   我递交起诉文件中的医学诊断诊断证明书20份,日期是连续的,是营口市最权威的市中心医院出具的(被告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共计13个月至无限期,经住院骨科主治医生及多位骨科门诊医生一年多临床治疗结论该腰椎滑脱不能复位,最后一份经骨科专家依据多份(不同方位CT片,确诊要连续长期治疗休息。一审,二审人民法院站在“平安保险公司”的权益上,却判定不能举证治疗和休假时间(这是看着医学诊断证明书证据说胡话),违背上述五个法规!判定误工时间不能连续计算,是严重的枉法行为。二审审判长黄小强在法庭上公开为拒绝出庭的被告保险公司辩护,主要讲: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书任何人随时都能开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本法庭不承认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这种人民法官公开蔑视法律的行为实属罕见)。不知黄小强审判长用何种高科技手段CT透视片造假能使正常椎骨移位,开具假医学证明文件。一审审判长,董娜;按企业(平安保险公司)的内部条规为依据对此案的判决是明显违背国家现行的五个!!人身损害赔偿法规,是严重的枉法行为。二审审判长黄小强伪造“GB/T 521-2004准则”条款作为判案依据也是严重的腐败枉法行为。上述五个法规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病休条件,董,黄二法官视而不见,这种腐败枉法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根据第四十条…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所以,此一,二审的陪审员也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要求:

一. 追究一,二审,审判长,陪审员枉法判决的法律责任,这种罕见的腐败枉法法官应清除司法系统。

二.对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就民事庭枉法裁判书面实名举报不闻,不问,不回复进行问责。

三.对营口市反渎职侵权局该案举报的经办官员进行问责

四.经办该案的营口中检官员不按事件发生及申请期裁决进行问责

五.依法再审

六. 依法纠正辽宁省高院违法回复,对该案回复官员进行问责

举报人:张宝善  性别:男 民族:汉  电话:0417-4845285   13079464072邮箱:yklnzbs@sina.com

身份证:210803193805151013      2015年8月18日

住址:营口市西市区兴盛里71号7 (现住址:营口市西市区得胜桥南里52-13)

职业:营口市天和电工仪器厂法人

附件:

1.营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营民—终字592号 第三,四页

2.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营西—民初字第18号 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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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第三页

     (2011)营西民一初字第18号  (原件扫描)

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七)款一项第

 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王福

 奎承担全部责任,张宝善无过错,无责任。另因该肇事车辆在中国

 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限额为12万

元;投保商业险、限额为10万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医药费收据、工资证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

抄件二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质

证和审查,可以釆信。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福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宝善无责任,

该认定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釆信。事故发生

后,原告经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因原告未

提供交通费票据,应依照保险公司认可的交通费300元确认。关于

原告所提误工时间应从2009年1月计算至2010年12月,13

月未有法律依据,且因原告未做伤残鉴定,其误工时间不能连续计

算,只能按保险公司认可的120计算,并参照2010年度道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标准确认。因该肇事车

辆参加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种,原告所请求的赔偿数额在强制险限额

内,对此,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应承担

赔偿受害人的责任。原告在诉讼中提出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

另行诉讼。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过侵权责任法》第四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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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三页

          (2011)营民一终字592号    (原件扫描) 

       承担。

        张宝善上诉称: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 因伤导致的误工时

    间及误工费用作出了错误的认定。理由为:1.为关于误工时间
计算问题,上诉人住院治疗后,权威的医疗机构出具了上                   

诉人需长期 (永 久 )治 疗 的证明,但 一审法院却未予采信

,同时一审法院怎能只按照被上诉人认可的时间计算 ? 2.关于
误工费的计算问题 ,因 上诉人系营 口市天和 电工仪器厂法定
代表人 ,同 时拥有该厂生产产 品多项专利 。在本案发生后至
提起诉讼 时一直无法工作,故 该工作单位 出具 了实际误工费
用 的证明,但 一审法院不知为何只参照居 民服务业的标准来
确认。 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判并予 以改判 。
  马勒发动机零部件 (营口)有 限公 司答辩称:一审判决对
上诉人误工时间、 误工费判决是依据法律规定的。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 限公 司营口中心支公 司答辩称: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32条 明确规定:医

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指南,

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在上述指南附件六

中制定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
共和 国公安部 GB/T521-2004),针对上诉人张宝善的受伤诊
断为“腰椎滑脱”。本准则中明确规定误工时间应在120天之
内,上 诉人不能举证长期治疗和休假的时间,就应按此规定
确认。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2.一 审判决误工工资是按
伤者 张宝善收入证明不超纳税标准,即 月 工资收入 1980元
计算 的,而不是上诉人所述的按照居 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居
民服务业标准是 21871元 ÷365天,即每天59.92元,而不

是1980元÷30天 每天66元 。 困此,一 审判决虽然有笔
误 ,但最终结论是正确 的。 综上,请 求二审法院支持被上诉

人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已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 院另查 明:上 诉人在发 生此次交通事故前所从事职业
为制造加 工业。

                        3

第四页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其需要长期治疗,其于原审诉讼

主张误工时间,为13个月,但因其不申请作伤残鉴定,故依据

 《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GB/T521-2004)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其误工时

间为120天正确。上诉人虽然于原审提供了其从事制造加工

业的证据,但至本院诉讼期间亦未提交工资表,故其误工费

 应以辽宁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制造业每

年 28 504元计算,即 28,504元÷365天×120天=9371. 17

元。原审判决认定的其它赔偿数椐均正确,故上诉人应得到

赔偿的全部经济损失为24.041.8元。综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

 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1〕营西民一初字第18

号民事判决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赔偿张宝善各项损失人民币24041,8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 7 5 元由等宝善负但3 0 0 ,由马勒

发动机零部件(营口)有限公司负担3 7 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小强

                                    审判员    宋福田

                                    审判员    秦振敏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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