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富:共享软件作者常见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发布:重庆seo服务70is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7 14:07
这说明不重视法律问题,我们的自由将会被剥夺。前段时间大家也知道有一位软件作者不注重法律问题也被剥夺了自由,就是尚书同(音),我曾经就给他提过醒,他就涉及到了软件的著作权。
下面跟各位过一下我的PPT。首先说共享软件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有很多,包括经营过程中股权问题、版本问题,但是大家面临共同得到问题是知识产权问题,刚才我也注意到与会嘉宾、材料也把知识产权放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来谈。知识产权实际上是几项全能的组合,其中包括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包括知识商品和服务的名称权、域名权等等。首先看著作权,在我国它的法律渊源来源于《著作权法》,这上面有一个网站,关于著作权的归属,刚才我讲的第一个案例就是有关著作权规定不明确,导致了这款软件的作者对法律问题判决失误,这个作者认为没有问题,但司法机关认为你有问题,看看关于著作权归属有哪些规定。大家看密密麻麻的字很多,如何看待著作权的归属,首先原则性问题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果我是这个软件的作者,那我就享有这个软件的著作权。一般来讲作者应该是一个人,有创造作品能力的人是作者,我们说在软件开发的初期、软件产业的初期往往是对的,包括很多的共享软件都是由一个人来开发的,这个创造共享软件的人就是作者,但是在现在的社会里、社会化的大生产,使我们必须要用团队这个概念,当开发软件的是一个团队的时候,怎么办,那么由法人或者组织,并由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被视为作者。再有对于一些作者可能没有人来主张权利的时候,或者说没有办法去证明到底是谁创作的时候,没有相反证明的话,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是作者。第一个案子其实就是以作品上署名的人是作者,所以判定这款软件的著作权属于A公司。
另外职位作品是比较容易被混淆的概念,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在两年之内作者不可许可第三人与相同方式来使用作品。当然还有一种渠道,著作权由单位或者个人所享有,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要利用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技术来创作;或者用法人或者组织者的计算机软件来使用。那么如何保证著作权出问题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本文摘自于国富律师在共享软件论坛上的发言- 于国富:共享软件作者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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