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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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婺源腴川程氏宗谱和休宁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所载资料证实,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相当普遍,绝非个别现象。同宗继子乏人是异姓承继的原因之一,保全家产为异姓承继的重要经济因素。异姓承继亦有感情问题。血缘关系是宗族组织建立的基础,宗祧承继为宗法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明清异姓承继的普遍及有关法规的调整,表明封建宗法关系的松弛。宋代以后的宗族既有发展的趋势,也有从内部开始瓦解的倾向。

【关 键 词】明清/徽州宗族/宗祧承继/异姓承继/义子/宗法关系

    古代徽州,以最重宗法而著称于世。说起徽州宗族,人们每每引用清代赵吉士的著名论述:“新安各姓,聚族而居,绝无一杂姓搀入者。其风最为近古……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常散处;千载之谱系,丝毫不紊”等等。(注: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11《泛叶寄·故老杂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5年。引用此文的论著极多,恕不一一列举。)的确,这一概括十分精彩,说徽州宗族最为近古而胜于他邑,也极为恰当。但对于徽州宗族研究来说,还不能就此为止。徽州宗族果真如此绝对纯正?徽州宗族历经千年是否一成未变?这些问题无疑还应作进一步探究。
    一 婺源腴川程氏宗族异姓承继考察
    宗祧承继为宗族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清同治年间所修婺源《腴川程氏宗谱》,(注: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伯山书屋藏,登录号第214号,详见下文介绍。)保存了有关该族宗祧承继的详细资料,为考察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问题提供了宝贵素材。
    腴川,地处徽州府婺源县中部,县城之北(今思口一带)。腴川程氏,本自徽州名族篁敦程氏分迁而来。唐末黄巢之乱,程湘与兄沄、弟淘一同起兵,保守州里,招授歙州,来镇婺源,官拜尚书,遂居于此,是为婺源程氏诸派之祖。其后子孙繁衍,支派众多,程氏亦为婺源之望族。程湘之五世孙曰筠卜居婺源之金竹,至明初洪武时二十二世孙原泰又分迁腴川,乃为腴川程氏始迁祖。其后,腴川程氏又有分迁洪川、西塆以及词溪、尤溪者。(注:以上据《腴川程氏宗谱》卷首序文、卷2《世系考》、卷5《腴川世系·成巳下原泰支》所载。)
    《腴川程氏宗谱》,清同治七年(1868)修,计32卷,全14本。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现藏13本,缺第二十八卷宅基图、丘墓图1本。谱中依次载有序、目录、凡例、世系考、先世敕命、像赞、庙记、忠壮公传及祭文,诰命;其次为谱系图,先列广平世系、新安世系、腴川前半世系,次载腴川程氏洗公、汉公、海公、湖公、兴公、祁公、祐公、荫佳公各支百一世至百五世世系,及百六世至百十世世系,每五世一秩,分两大部分,并载洪川、西塆、尤溪、词溪各派世系;其下又有腴川宅基图、丘墓图,孝友义行传,寿序,节孝传,修谱与捐输人名,领谱字号,公议及跋等。《腴川程氏宗谱》的特点是,最后附有《清源录》一卷。
    所谓“清源录”,即是将载入正谱中的异姓承继者,查明某支系某人入继,而另编一卷,以清眉目。其卷前刊有序文如下:
    夫继绝世,此王政也。立继以绍宗祧,大义昭然。我族自先世以来,间有异姓入绍者,世系之下,注明本姓。祀祖之日,不派主祭,祖例如此。前次修谱因之,此次续修宗谱,恪遵祖例,异姓继支,照旧登谱,注明本姓。祀祖之日,不派主祭、分献、大赞,其余执事,酌派襄事。倘继支又有乏嗣,立继本宗者,是异姓之义已绝,本宗之谊复联,照本宗入继之例办理。且如祖父等有功于国家,合邀荫袭酬庸例,以宗支承之,异姓入继者不与。恐世远年湮,或失其源,致启争端,因查明异姓各继支,另汇一卷,名为《清源录》,附于卷末,以便稽览。盖嗣续维艰,应由亲及疏,择其昭穆相当者入继,总以本宗为重。异姓入继,此不得已之举。窃详查之,有可立应继之支,或以小嫌故以异姓入绍,或应承继之支不愿入绍,或已生亲子仍立异姓入绍,皆失敦本之谊。汇《清源录》一卷,使孝子顺孙触目警心,知宗支为重,庶能务本,以绵祖泽,是所谓清其源也。
    《清源录》中所载,仍依谱系格式,分不同房、支,按世系排列,在某某继子之下,列出继子之名,其下注有本姓、何地人、乳名、生子某某及其他有关内容。以卷中第一叶所载为例,其格式与内容如下(参见表1):
    表1 腴川清源录卷32  洗公下彦公支

     百一世 百二世  百三世        百四世           百五世文熊继子                                国仁 本姓李,乳名三                                    德,无传                        文干 本姓李,金盘人, 国信 本姓李,乳名大大庸继子                    乳名生,子二,仁、信, 德,无传                        仁出继兄文熊为嗣大奎继子                    文明 本姓程,长径人,                        无传                        文魁 本姓王,城人南大亨继子                    (南人),乳名接生,无                        传             大赏 本姓董,    文日 本姓董,子二,  国相 本姓董,乳名旺,             城东人,字景臣,   相、柱         无传世仲继子         子一,文日                  国柱 本姓董,乳名难,                                    子大迎、连、遑、述、通、                                    道

    从《清源录》以及正谱中所载可知,腴川程氏宗族对异姓承继的处理遵循了以下原则。
    第一,准入正谱。如前引序文中所说“异姓继支,照旧登谱,注明本姓”。所谓“登谱”,乃指异姓承继者登入正式的谱系之中。这可从其正谱所载得到证实。例如,《清源录》第一叶载,作为文熊的继子国仁,大庸继子文干、孙国信等,其在正谱“洗公支百一世至百五世世系”中亦载:
    [百三世]           [百四世]            [百五世]
    大橾         文熊 行礼,字天兆,康熙丙申   国仁 行乐,乳名三德,乾隆
                三月二十午时生……继弟      辛卯十二月廿九亥时
                文干次子仁为嗣。         生,殁失考,葬新田。
                                 娶古坑石氏,夫殁再
                                 醮。无传。
    大庸  康熙甲戌    文干 行礼,乳名生,本姓李,   国信 行乐,乳名大德,乾隆
        九月十三    雍正甲寅九月廿八寅时       丁亥二月十三丑时生,
        辰时生     生,殁失考。娶上村叶氏      殁失考,葬杨梅山丙
        ……继金    ……子二,信、仁。仁出      向,娶邑中王氏,夫殁
        盘李氏之    继兄为嗣。            再醮。无传。
        子为嗣。
    可以看出,在正谱之中,异姓继子也同样排有字行,除了标明本姓外,其余登载与本宗之人并无区别。
    第二,准予祭祀。只是在祭祖的规格上有所不同,即《清源录》序文中所言:“祀祖之日,不派主祭、分献、大赞,其余执事,酌派襄事”;该宗谱凡例中亦载:“祀祖之日,不派主祭、陪祭、分献、嘏辞、工祝、正赞诸执事,其余执事,酌派襄事。”(注:《腴川程氏宗谱》卷2《凡例》。)
    第三,继支又有乏嗣,立继本宗者,照本宗之例办理。如《清源录》中载:“宗潜支,国松,本姓朱,乳名广四,继本支国廪四子士培为嗣,培世系应复入本支宗谱”;“时曜下二诗支,国富次子,士聪,本姓许,乳名寿新,继本房士根次子之源为嗣,之源世系应复入本支宗谱。”而异姓继支乏嗣,亦准再立异姓承继。《清源录》载:“湖房时曜下一诚支,国梅继子,士悦,本姓汪,段莘人,乳名和新,继开化县张继子之声为嗣。之声,本姓张,开化人,乳名根林”;“宗添下时铭支,国淌继子,振美,本姓詹,乳名亨泰,继汪家村李姓之子祥顺为嗣。祥顺,本姓李,汪家村,乳名兴旺。”此外,还有异姓继子出继外姓的事例。如,“汉公下瑗公支,世涛继子,国众,本姓陈,乳名众喜,子三,亮、光、辉。光过继胞弟国鹏为嗣,辉出继沙城俞姓为嗣,次子回宗。”(注:《腴川程氏宗谱》卷32《清源录》。)
    第四,本宗若有荫袭酬庸之例,异姓入继者不与。
    第五,异姓各继支另汇一卷,名为《清源录》,附于卷末,以便稽览。
    在整个明清时代,各地宗族对异姓承继的规定颇为不同。有的宗族一直禁止异姓承继,“倘若取异姓之子为后,不许入祠列谱”,(注:同治《东粤宝安南头黄氏族谱》卷上《族规》,转引自《中国的家法族规·附录》,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298页。)“如有乞养异姓为嗣者,不载”,(注:光绪《东阳上璜王氏宗谱》卷1《修谱条例》,转引自《中国的家法族规·附录》,第307页。)“凡有晚妻带来之子,不许叙入族谱,有犯异姓乱宗之例”;(注:民国《交河李氏八修族谱·谱例》,转引自《中国的家法族规·附录》,第402页。)或只列附卷,不入正谱。即使准入正谱,亦有种种额外规定,如在异姓继子之下“一概加以养字”,(注:民国泉州《蓬岛郭氏家谱》,转引自陈支平:《福建族谱》,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7页。)或“依照旧例,男子如亲血脉,则画红线,曰某人之子;如螟蛉,则画乌线,亦曰某人之子”;(注:陈嘉庚:《一九四四年在印尼峇株》,《泉州文史》第5期,1981年;转引自陈支平:《福建族谱》,第164页。)甚至规定“外继子若生而不育,不得再置外继子”,(注:民国《章溪郑氏宗谱》卷1《民国三十六年新增凡例》,转引自《中国的家法族规·附录》,第415页。)等等。相比之下,腴川程氏宗族关于异姓承继虽亦有一些规定,以示区别,但总体来看,其对异姓承继是予以承认的,所采取的态度和做法也是相当宽容的。《清源录》序中说:“我族自先世以来,间有异姓入绍者”,并指出,上述对待异姓承继的做法乃是“前次修谱因之,此次续修宗谱,恪遵祖例”等等,可见,腴川程氏宗族的这些做法由来已久。
    《清源录》所载各异姓继子中,有多例“系母带腹所出”,如“海公下时康支,文珖继子,国伏,乳名观伏,系母带腹所出,子一,士意”;“洗房彦公下庄公支,国洪继子,士标,乳名旺起,系随母带腹所出”;“一本下起旸支,士桢继子,之元,本姓叶,随母遗腹子,乳名元顺。”此外,有一例注明为外甥承继:“宗添下时铭支,国展继子,士观,系继子外甥,无传。”又有一例注明系养子:“谟公下祁公支,文荔继子,接保,系养子,无传。”(注:《腴川程氏宗谱》卷32《清源录》。)可以推知,其余绝大多数当与程氏未有姻亲关系,由抱养外姓之子而作为正式继子的。
    再看一下腴川程氏宗族异姓承继的数量。
    按《清源录》所载统计,其异姓承继各姓氏及其人数如表2(按谱中姓氏首次出现顺序排列):
    表2
异姓姓氏  人数 异姓姓氏  人数 异姓姓氏  人数  异姓姓氏  人数  李    39   朱    21   祝    1    倪    1  程    26   叶    11   胡    5    马    1  董    31   陈    17   詹    16   戴    1  王    53   夏    19   查    1    江    6  洪    9    石    7    余    10   何    1  罗    3    龚    5    任    10   卢    1  俞    34   金    5    游    2    吕    1  张    24   鲍    5    毕    3    徐    1  刘    1    汪    35   周    3   养子    1  郑    13   许    12   方    2   失考    37

    这一统计的时间跨度是,自腴川程氏百一世至百十世,即从百一世嫡长子起仁公生年明万历八年(1580)始,(注:《腴川程氏宗谱》卷7《祖钊房宗洗下彦公支》。)至《腴川程氏宗谱》修成之清同治七年止,其间为288年。如表2所示,作为异姓承继,《清源录》中还列有程姓26人。这种情况是,其虽为同姓,但与腴川程氏搭不上宗族关系,属于同姓不同宗之例。
    据表2统计,其异姓继子姓氏可考者38姓,另有姓氏失考者38人;异姓继支人数共474人。查阅正谱,还发现有3例异姓承继者系《清源录》中漏载,(注:《腴川程氏宗谱》卷11《祖兴房世系宗江支》百四世文勇名下载:“继江右邱氏子顺为嗣”;卷27《词溪应斗下久胪支》百四世文学名下载:“继吴姓国祺为嗣”;《词溪应斗下文胪支》百六世士坤名下载:“继长径程登次子之炜为嗣”;以上3例《清源录》中均不载。)将其统计在内,《腴川程氏宗谱》所载异姓继子姓氏可考者共40姓,异姓继支人数计477人。在《腴川程氏宗谱》的正谱之中,自百一世至百十世登录男子计4460人,(注:据《腴川程氏宗谱》卷7至卷27所载资料统计。)其中包括异姓继支477人,异姓继支所占比例为10.7%。又据《腴川程氏宗谱》所载,若只计承继事例,不计继支人数,其同宗承继共为231例,而异姓承继计为224例,二者可以说相差无几。这些数字及其所占比例,正如前引《清源录》序中所言,真可谓“触目警心”!
    二 休宁二十七都五图人户承继分类统计
    在遗存的徽州文书档案中,安徽省博物馆藏有四册明万历时期休宁二十七都五图的黄册底籍。(注:安徽省博物馆藏2:24527号。)这四册文书分别是:《万历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万历二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万历三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万历四十年壬子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四册文书均系清初抄本。关于这四册文书的介绍与考证,请参阅拙著《明代黄册研究》第六章《万历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注: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96—207页。)黄册制度是明代户籍与赋役之法的一项基本制度。这四册文书,保存了有关一个图(包括几个自然村、计150余户)的、连续四个大造之年比较完整的人口与土地资料。人口方面,在每册黄册底籍中,户长姓名与前一届大造相比发生变化者,多注有其承继关系,从而为考察当时的人户承继与变化情况提供了难得的资料。
    从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中可以看出,当时各人户的承继关系多种多样。就亲属系统来说,有承父、祖父、伯父、叔父、兄等,以上为父系方面;在母系方面则有承外祖、舅等;又有妻系方面之承岳父者。此外还有承义父者,即非亲属系统的异姓之间的承继。兹录黄册上的有关文字记载,举例如下。
    承父:“一户高旺 承故父全”(万历二十年册一甲)
    “一户朱朝道 承故父朱雷”(万历四十年册十甲)
    承祖父:“一户吴天保 承故祖吴和”(万历二十年册二甲)
    “一户朱良佑 承伯祖添芳”(万历三十年册八甲)
    承伯父:“一户吴榛 承故伯存孝”(万历二十年册七甲)
    “一户洪源 承故伯洪龙”(万历四十年册九甲)
    承叔父:“一户朱祖光 承故叔朱社”(万历二十年册十甲)
    “一户王祥 承故叔王美”(万历四十年册四甲)
    承兄:“一户宋甲毛 承故兄积高”(万历二十年册三甲)
    “一户谢廷奉 承故兄使”(万历三十年册一甲)
    承外祖:“一户金宗社 承外祖詹佑”(万历三十年册一甲)
    承舅:“一户汤旺 承故母舅汪振”(万历四十年册九甲)
    承岳父:“一户陈方 承故外父朱胜付”(万历二十年册五甲。据万历十年册该户实在项下载:“婿陈方年六十四岁”,可知这里所说“外父”即是岳父)
    承义父:“一户朱良 承故义父汪显”(万历四十年册十甲)
    据黄册底籍所载资料,隆庆六年(1572)至万历四十年二十七都五图人户承继关系分类统计(户数)见表3:
    表3
被承继者   父亲 祖父 伯父 叔父 兄  外祖 舅父 岳父 义父 不明大造年份万历十年   5      1   1   1   1         5万历二十年  10  8   1   8   8   1      1   3   5万历三十年  11  3   5   3   4   3   1      5   5万历四十年  8      1   2   4      1      2总计     34  11  8   14  17  5   2   1   15  10

    按万历十年黄册所载,实为隆庆六年至万历十年这一轮大造之内容,所以据万历十年至四十年四册大造黄册底籍所载资料而进行的统计,其时间跨度乃是隆庆六年至万历四十年。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人户的各类承继关系中,仍以承继父系亲属者占大多数,其中又以父子相承占第一位。而承继母系、妻系亲属者较少。引人注目的是,作为非亲姻关系的异姓之间的承继,承义父,即以义男身份承继的人户,也有相当数量,达15户之多。在各种承继关系中,其仅次于父子、兄弟相承,占第三位。过去论者一般多认为义男即奴仆或变相奴仆,近来学者已有新的研究。(注:参阅许文继:《“义男”小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汪庆元:《明代徽州“义男”考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从黄册底籍等文书档案所载来看,明清时代义男的身份并非如此单一。官僚或大户人家的义男多属奴仆,当无疑问;而自耕农或佃农等小户人家收养的义男,则多是作为该户的承继者,继承赀财,维系家庭,日后多被立为户主,并得到官府承认。更确切地说,义男在这里的身份是异姓承继者。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中所载多数义男即属此种情况。如万历十年黄册底籍载,一户吴天保,承故义父吴盛。吴盛旧管男妇二口,民田地山一分零九毫。吴天保系万历元年来继义父吴盛为嗣,万历八年义父吴盛故去,万历十年大造黄册,吴天保遂承义父立为户主。吴天保称吴盛为义父,原本当不姓吴,此名应是到吴家后所起。从宗法关系来说,作为异姓义子,入继后当然要改从义父之姓。不过,从黄册底籍中可以看出,其中又多有复原姓者。如万历十年册中载:“一户高全,原籍义父汪姓,今复姓高”。同册又载,“一户朱社嵩,原籍故义父汪起……本身原系本甲朱嵩户次弟,系万历四年来继义父汪起为嗣,今承籍当差”。黄册中人户承继的意义,更重于“承籍当差”;而宗法关系则被淡化了。
    在隆庆六年至万历四十年这40年间,二十七都五图户长姓名发生变化者共99户,其中有18户在这40年间户长姓名发生了两次变化。如万历十年册一甲所载方侃户,至万历二十年册即载,“一户方廷贵承故叔侃”;至三十年册又载,“甲首有粮第六户:一户余铎承故舅方廷贵”。再如万历十年册三甲所载吴仔户,至万历二十年册即载,“一户吴天龙承故叔仔”;至四十年册又载,“甲首第二户:一户吴长富承故兄天龙”。因而按上表统计,该图40年间户长姓名发生变化者共为117户次。这40年间,该图户长姓名不变者有57户。这是因为,明王朝规定,军户、匠户不许分户;(注:正德《大明会典》卷21《户部六·户口二·攒造黄册》,汲古书院影印本,1989年。)中叶以后,黄册中又多有不以现在人名立户、而“袭用已故者”之弊。(注:《明世宗实录》卷489,嘉靖三十九年十月戊戌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1968年。)其中有一些土地和人口众多的大户,多以总户一人登记在册,户长姓名长期不变。其实,这种大户多早已析产分户,按诸子均分制的原则分成了众多经济上独立的子户,但在官府的册籍上仍以原大户一户登记在册,长期不变。二十七都五图的朱学源户、王茂户等即属此种情况。(注:参阅《明代黄册研究》第11章《明清大户经济形态》,第396—430页。)因此,这类大户之下各子户的人户承继情况,在官府的册籍上则无法反映出来。所以,据黄册底籍所作的人户承继分类统计,又是不完全的。
    尽管如此,除去某些非宗法意义上承继的成分,黄册底籍的有关资料统计,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当时人户承继的实际情况。如上所示,二十七都五图在40年间所发生的117次人户承继中,义子承继有15户;而若从宗法承继来说,内侄、赘婿等方面的承继亦属异姓承继,加上这些,异姓承继共达23户,在各类人户承继中,仅次于父子相承,属第二位;占总共发生的117次人户承继的19.7%。总之,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相当普遍,绝非个别现象。
    三 异姓承继原因分析
    “异姓入继,此不得已之举。”这是前引《清源录》序文中的话。既是不得已之举,则必定有其不得不之原因。
    按宗法制度规定,一个宗族之下的每个男子在其过世之后,都应有人来承继他的宗祧。本位宗祧由嫡子承继,众子则不断另立宗祧。如果一个男子没有亲生儿子,就要立继,以确定其宗祧承继人。为保持宗族的血缘关系,过继与承继必须在本宗族的范围内实行,这是立继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本宗的原则下,又须遵循由亲及疏和昭穆相当的规定,以维护宗法秩序。按理说,这种在本宗范围内按既定秩序进行宗祧承继的做法,当不会遇到什么困难。但其实不然。中国古代社会虽然一直提倡多生多育,多生男子,一些家庭也确实有多个儿子,但实际上并非每个家庭都是如此。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条件下,高出生率伴随着高死亡率,婴儿死亡率高,而人口平均寿命亦短。这样,只有一个儿子或没有儿子的家庭也不在少数。这个基本事实无法否认。以《腴川程氏宗谱》为例,其正谱各人名下所载系“子一”即只有一个儿子者,计702人;“无传”即没有儿子者计1083人,二者合计达1785人,竟占谱中登载总人数4460人的40%。再按《清源录》所载,在这些异姓继子当中也有相当多的人再没有儿子。其中有所谓“无传”者,如“汉公下瑗公支,百五世,国得,本姓陈,乳名四得,无传;国安,本姓陈,乳名发得,无传”等等,这类绝后者共计112人。又有所谓“早殁”者,如“兴公宗添下时铭支,百四世,文三,本姓余,早殁;文盛,本姓余,早殁”等等,共计25人。还有一些因无子而不得不立继者,共37人。以上三类无子者合计174人,占总人数474人的36.7%。于是,出现这样的局面是常见的现象:就同一宗族来说,一方面存在着相当数量因没有儿子而需要立继的家庭,另一方面,又没有足够的合乎宗法制度要求的宗祧承继人,继子乏人,求大于供。难怪《腴川程氏宗谱》的作者发出了“嗣续维艰”的感叹,继子乏人不能不说是异姓承继事例较多的根本原因之一。徽属黟县一直有这样的习俗:“黟俗居民恒因人丁稀少,价买异姓男孩承继宗祧,其字约内必载明‘生死听命,永不归宗’等语。按:此项习惯系据黟县知事调查所得。”(注: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编“亲属继承习惯”第9章“安徽省关于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第28节“黟县习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73页。)亦是继子乏人的一个证明。
    当然,嗣续维艰的原因还不仅仅由于同宗内继子乏人。本宗即使有可继之子,仍常出现异姓承继。前引《清源录》序中说:“窃详查之,有可立应继之支,或以小嫌故以异姓入绍,或应承继之支不愿入绍,或已生亲子仍立异姓入绍,皆失敦本之谊。”讲的即是这种情况。不过,这里所言不继同宗而立异姓的几种情形,表面上虽因“小嫌”等故,但在其背后却有深刻原因,并非偶然。原来,宗族既靠血缘关系来维系,又以家庭为其构成的基本单位。中国古代自商鞅变法以来,特别是宋代以后,即使在同一宗族之下,能够维持累世同居共财大家庭的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是在诸子均分制的原则之下不断分析,而形成了经济上各自独立的个体小家庭。从血缘关系来说,这种小家庭是构成宗族的基本单位,受到宗法的制约;而从经济方面来说,它又是一个社会的生产单位,对于宗族则有相对的独立性。当处理宗祧承继之类事务之际,遵循宗法伦理固然重要,而维护自己家庭的利益则不能不放在重要位置,乃至首位。从整个中国宗族发展与变迁的历史来看,宗族的力量,即血缘关系方面的制约,不是越来越强,而是呈减弱趋势;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变迁,家庭的独立性则越来越大。在维护家庭利益方面,经济问题至关重要,宗祧承继与财产继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况人之无子,而至于立继,不过愿其保全家业,而使祖宗之享祀不忒焉耳。”(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户婚门·治命不可动摇》,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69页。)特别是对于那些中小贫弱的家庭来说,家业的保全尤为重要。异姓承继的发生往往与经济问题有关。“艰于嗣者,每畏亲房得其家财,昧天理者,必喜外姓承其宗祧。私情易起,默地难欺。若何产出姑娣,未全非类;惟有抱血他族,乃属乱宗,祭不使与,谱亦宜差。”(注:光绪《书林余氏重修宗谱》卷首《族禁六款》,转引自陈支平:《福建族谱》,第59页。)下面举出与家业之争有关的两个异姓承继案例。祁彪佳《莆阳谳牍》载:
    一件图赖抄家事。
    审得徐朝修兄弟文修、士修三人。朝修、士修无子,文修子五人,其星仔即应继朝修。文修家贫,盖耽耽于兄之继产久矣,而朝修以身尚未死,故未肯立继。朝修有义子吴聪,朝修每偏爱之。文修以为聪之资本皆兄所有也,兄之所有即己所有也,故不忿于聪而因与兄争构,非一日矣。偶因士修有所遗木柜一口,文、朝亟欲得之,而朝修吝不与,以致兄弟复相争詈。星仔短见,恐伯父之产渐为继子所消耗,且见父与伯之不和,遂投井以死,此与朝修无与也。乃文修不忿吴聪之买顿有麦,而且痛子之死,又加以己之贫,遂不顾手足至谊,而强挑其麦数担,此族众不能为之讳也。由此评之,文修与朝修皆有失焉,朝修无子,亲侄即其子也,乃不早立继,偏信外人之吴聪,究其故,与文修不和,夫兄弟而何可不知,此失在朝修也……至于朝修亦须早定其继,以免纷争,非文修子不可。朝修、文修各杖之,文修再薄责示儆。(注:祁彪佳:《莆阳谳牍》第2册,明末抄本不分卷,北京:国家图书馆善本部藏,书号10448号。)
    这是明末天启年间,祁彪佳在福建兴化府做推官时判案的一则谳牍。案中人物徐朝修无子,而其弟文修有子五人,按宗法制度当以弟子星仔立继。但朝修迟迟不肯立继星仔,而偏爱义子吴聪。其原因很明显,就是怕弟文修得到家产,而想立义子吴聪以保全家产。此案的导火线是因为争一口木柜,朝修连一口柜子都“吝不与”弟,怎么能舍得多年积攒起来的家产呢?而其弟家贫,“耽耽于兄之继产久矣”。另一方面,如果反过来,出继者富有,被继者贫穷,则就可能出现前引《清源录》序中所言“应承继之支不愿入绍”的情况。判语中还有这样一句话:文修“强挑其麦数担,此族众不能为之讳也”,族众讳言文修强搬吴聪之麦一事,表明族众作为宗族方面的代表,怕异姓承继家产,而站在文修一方。官府最后也判定立继“非文修子不可”。但从此案不难看出,立继同宗,还是偏爱异姓,主要是因为经济问题,继子之讼实为家产之争。李清《折狱新语》载:
    一件占产事。
    审得先故王炀,乃王荣义男,而后故王恩,则荣继子也。今取分书阅之,犹炀故恩存时,于是举置田六十亩,作三股均分,而炀子大英、大杰得二,恩仅得一,此岂有说乎?则谓炀子两,而恩止一子大相耳。夫是举也,荣有三失:以犹子承祧,又以螟子树敌,则有非我族类之嫌,一失也;不以子之多寡为豆判,而以孙之赢缩为瓜分,则有“不揣其本,而齐其末”之诮,二失也;且犹子之子,仅一隅短割,而螟蛉之子,反半壁长截,则有“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之疑,三失也……(注:李清:《折狱新语》卷2《承袭·占产事》,《续修四库全书·子部·法家类》第97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67—568页。)
    这是明末崇祯时,李清任浙江宁波府推官判案的一则谳牍。案中王荣,下有义男王炀,又有继子王恩。炀有二子,恩止一子。在炀故恩在时,王荣将家产按三个孙子平均分配,即义男二子共得两股,而继子一子仅得一股。按诸子均分制原则,家财须按儿子辈即按房分平均分配,而不应按孙子辈的人数平均分配。王荣的做法表明,显然他厚义子而薄继子,日后纷争遂由此而起。此案一方面说明义子与继子之讼仍为家产之争,同时也披露了当时一些人薄同宗继子、厚异姓义男的深层次原因。对此种隐情李清作了一段议论,其意为:世间所谓继子(指同宗继子),哪里知道对继父母的孝心为何物?还不是咒其早早死去,紧盯着那份家产而已。至于义子,虽曰寄生,若无他心,飞鸟依人,反受人怜,他既然视我为亲父亲,我为什么不把他当亲儿子呢?王荣厚爱义子恐怕就是因为如此吧。李清的分析应该说是很中肯的。就是说,宗祧承继建立新家庭,这里面还有一个感情问题。即使在同宗承继的场合,亦有所谓应继与爱继,或称立序与立爱,其间的感情问题自不待言。在同宗与异姓之间,亦存在同类问题。
    徽人程敏政曾说:“夫徽州之讼虽曰繁,然争之大要有三,曰田,曰坟,曰继……田者,世业之所守;坟者,先体之所藏;继者,宗法之所系,虽其间不能不出于有我之私,然亦有理势之所不可已者。”(注:程敏政:《篁墩文集》卷27《序·赠推府李君之任徽州序》,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注:《晋书》卷84《殷仲堪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195页。)可知,当时徽州有关宗祧承继的诉讼亦同样很多。其中,当不乏与异姓承继相关的案例。诚然,这方面的史料尚待进一步发掘。
    如前所述,《清源录》所载各类异姓继子中,有多例“系母带腹所出”,即寡妇再嫁所带之子。毋须赘言,遗腹子之承继,当多发生在贫弱的小家庭之中。因为一般富裕之家,不用说初婚,就是再婚,也不会迎娶寡妇的。腴川程氏宗族虽称大姓,其下亦当存在不少贫弱的小户。此外,还有的男子终生未娶而收养义子的情况。对于贫弱家庭以及鳏寡孤独来说,异姓承继的发生更是不得已之事。或者说,为了维系家庭的存续,他们只能采取异姓承继的办法。在这里,异姓承继与其说是为了宗祧承祀,还不如说是为了现实生存。现实生活的需求不能不重于宗法伦理的要求。通过异姓承继而组成家庭,或使家庭得以存续下去,亦可以说是在当时下层社会某些群体之间的一种互济互助方式,带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清源录》中异姓继子均注有原籍。如“瑞公下起忠支,之远继子,振道,本姓周,乳名益顺,歙邑顺村人。之根继子,振坤,本姓张,乳名来顺,休邑竹下山人”等等。由其原籍可知,腴川程氏宗族异姓继子的来源颇为广泛。除本邑各地外,还有本府歙县、休宁、黟县,以及贵溪、开化、旌德、芜湖、常州,乃至四川等外埠地区,外省涉及江西、浙江、江苏、四川等地。另一方面,也有继子在外未归者,如“宗添下时镳支,国初继子,士香,江右人,乳名兴旺,客饶未归”;“时康下一虎支,国佐继子,士喜,本姓俞,乳名喜,同父居住常熟”。一个宗族的异姓继子来源,竟涉及这么多地方,不可不谓之广泛。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人口远距离流动。一些人长期在外未归,而在当地扎下根来,其中包括与当地宗族结合成为异姓继子这种方式。异姓继子原籍的广泛,实为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繁荣、全国性市场形成、人口广泛流动的一种折射,而这些方面,也正是明清时代宗族异姓承继出现较多的一个社会经济背景。
    四 异姓承继法规的调整与宗法关系的松弛
    历来宗法制度,乃至国家法律都对宗祧承继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一必同宗承继,二须昭穆相当,而禁异姓承继,以免打乱血缘关系。
    关于国家法律对收养异姓子的规定,较早可考者,见于《晋书》中的有关记载,卷84《殷仲堪传》云:“又以异姓相养,礼律所不许。子孙继亲族无后者,唯令主其蒸尝,不听别籍以避役也。”(注:《晋书》卷84《殷仲堪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195页。)由其所言“异姓相养,礼律所不许”可知,《晋律》对养异姓子是禁止的。《唐律》中有“养子舍去”的专门条文:
    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若自生子及本生无子,欲还者听之。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
    关于这一律文的“疏议”如下:
    【疏】议曰:依户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
    【疏】议曰:异姓之男,本非族类,违法收养,故徒一年;违法与者,得笞五十。养女者不坐。其小儿年三岁以下,本生父母遗弃,若不听收养,即性命将绝,故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注: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12《户婚·养子舍去》,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940—941页。)
    唐律关于宗祧承继的规定,是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而处收养异姓男为违法。但许收养异姓三岁以下小儿,改从其姓。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
    宋代关于宗祧承继的法律条文,承袭唐律;但对收养异姓三岁以下小儿的规定有新的解释,称其为“开立异姓之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议论值得注意:
    诸无子孙,听养同宗昭穆相当为子孙,此法也。诸以子孙与人,若遗弃,虽异姓三岁以下收养,即从其姓,听收养之家申官附籍,依亲子孙法,亦法也。既曰无子孙者,养同宗为子孙,是非同宗不当立矣。而又有一条曰虽异姓,听收养,依亲子法者,何也?国家不重于绝人之义也。如必曰养同宗,而不开立异姓之门,则同宗或无子孙少立,或虽有而不堪承嗣,或堪承嗣,而养子之家与所生父母不咸,非彼不愿,则此不欲,虽强之,无恩义,则为之奈何?是以又开此门,许立异姓耳。(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7《户婚·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第219—220页。)
    元代律令对养异姓子的规定无大的变化。《元典章》载:
    【禁乞养异姓子】……切照旧例,诸人无子,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子,如无,听养同姓。皆经本属官司,告给公据,于各户籍内一附一除。养异姓子者,有罪。(注:《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户部《户计·承继》,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影印本,第646页。)
    明初《大明令》、《大明律》中有关异姓承继的条文亦大致承袭前代。《大明令》申明“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注:《皇明制书·大明令卷之一》,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46,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第8页。)《大明律》规定:
    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注:《大明律附例注解》卷4《户律一·户役》“立嫡子违法”,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善本丛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15—316页。)
    综观唐至明初历代律令,有关异姓承继的规定各代虽有差异,如宋代对收养异姓三岁以下小儿的解释即赋予新意;而明律对收养异姓子者在量刑上亦明显减轻等等,但其基本框架没有改变,总体来说,收养异姓继子属于违法,而要受到处罚。然而,这种情况至明代中后期有了明显变化。弘治十三年(1500)首次修定的《问刑条例》中有如下条款:
    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产自赡。(注:《皇明制书·问刑条例卷之十三》,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46,第351页。按:明代《问刑条例》先定于弘治十三年,重修于嘉靖二十九年,续增于嘉靖三十四年,后又有万历十三年辑本和万历三十八年增刻本。现存万历本中,该条例在“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之后,增有“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一句,其余文字相同。)
    其后,万历《问刑条例》中又增加了新题例:
    万历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题奉钦依: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卷、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日月、受值不多,依凡[人]论。其财买义男,如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孙论。如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论,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注:《大明律附例注解》卷4《户律一·户役》“立嫡子违法”,第317—318页。)
    与前引有关异姓义男的历代律令相比,不难发现,这两则条例所载有明显的新变化。第一,条例已不再重申收养义男只许在三岁以下的限制;第二,强调异姓义男与义父母之间的关系,“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第三,在法律上确定了义男的身份,“如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孙论”。总之,收养异姓义男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已不属于违法,并确定了其“同子孙论”的身份。同此前的历代律令相比,这些不能不说是很重要的变化。很明显,封建国家法律的这一调整,无疑提高了义男的身份地位,从而使异姓承继之门开得更大了。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层面的这一变更,实则是当时社会变迁的一种反映。这种变迁即是,自宋元以来,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宗法关系渐趋松弛,异姓承继相当普遍。前已提及,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人伦门”的许多案例,都涉及有异姓承继问题。(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4至卷10“户婚门”、“人伦门”。)《元典章》“禁乞养异姓子”条所载,也披露了当时异姓承继的世俗百态:“南方士民为无孕嗣,多养他子以为义男,目即螟蛉。姓氏异同,昭穆当否,一切不论。人专私意,事不经久,及以致其间迷礼乱伦,失亲伤化,无所不至。有养诸弟从孙为子者,有不睦宗亲、舍抛族人而取他姓为嗣者,有以妻之弟侄为子者,有以后妻所携前夫之子为嗣者,有因妻外通以奸夫之子为嗣者,有由妻慕少男养以为子者,甚至有弃其亲子嫡孙、顺从后妻意而别立义男者,有妻因夫亡、听人鼓诱买嘱以为子者,有夫妻俱亡而族人利其赀产、争愿为义子者,由是民间氏族失真,宗盟乱叙,争夺衅作,迭兴词讼。”(注:《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户部《户计·承继》,第645—646页。)至明清时代,异姓承继更渐趋普遍,乃至在最重宗法的徽州地区亦不乏其例。“后世礼义不明,人家以无嗣为讳,不显立同宗之子,乃潜养异姓之儿,阳若有继,而阴已绝矣。”(注:《新安休宁岭南张氏会通谱·凡例》,转引自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中译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56页。)
    血缘关系,或者说男性血缘关系,本是宗族形成命脉之所系,是宗族组织建立的基础。按照一定秩序维系这种血缘关系,则成为宗法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在这里,宗祧承继成为问题的关键。宗祧承继,关乎宗法关系下身份秩序的维持,关乎宗族的延续与血统的纯正。中国古代很早将异姓继子称为螟蛉子,(注:《毛诗正义》卷12之3《小雅·小宛》有“螟蛉有子,蜾蠃负之”之句(《十三经注疏》本第451页),后世由此将异姓继子称为螟蛉子。)意为异种寄生,偷梁换柱,起到了从内部瓦解宗族的作用。“国立异姓曰灭,家立异姓曰亡”。(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户婚·叔教其嫂不愿立嗣意在吞并》,第246页。)异姓承继确是对宗族血缘关系的致命性一击。因此应该说,宋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异姓承继的相当普遍,实则表明这时的宗族已有从内部开始瓦解的倾向了。
    当然,宋代以后的宗族也有一种发展的趋势。这就是宗族向下层社会发展,而进入了宗族的民众化时代。特别是明清时期,宗族组织普遍出现,联宗合谱颇为流行,民间建祠堂、修族谱、置族田等活动空前兴盛。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外学者对这一发展趋势作了大量研究,成果斐然,而对该时期宗族从内部瓦解的倾向关注较少。(注:阐述宋代以后宗族发展的论著颇多,恕不一一介绍,请参阅常建华的述评《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涉及明清时期宗族瓦解倾向的论著可举出李文治《明清时代的宗族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4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陈支平《福建族谱》;拙文《明清庶民地主经济形态剖析》,《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历史的进程是复杂的,事物的发展是多方面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必然对宗法关系有所冲击。宋代以后的宗族既有发展的趋势,也有从内部开始瓦解的倾向。二者无疑都是应该加以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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