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在线 网友投诽谤稿被抓:康姿百德床垫坑骗消费者

来源:互联网 发布:办公提醒软件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8 02:46


背景介绍:网友谎称消费日报讯以标题为:“康姿百德床垫坑骗消费者-治病功能黑幕遭媒体曝光”的假新闻投稿到各类不知名的新闻网站及论坛进行恶意传播。此种行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诋毁,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及构成诽谤罪。那么2016年诽谤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若是构成诽谤罪,法院会如何量刑?一般会判几年?如果是网络诽谤,受害人如何取证?法院对网络诽谤是如何解释的?今天就以网友诽谤康姿百德事件为例,来谈谈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网络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公民隐私、欠文明甚至诽谤色彩言论的网络诽谤行为时有发生,以政治帽子和污蔑替代说理,肆无忌惮,霸道蛮横,令人憎恶。

一般来说网络诽谤的责任承担者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作者;另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传播者。编造诽谤言论者,自然会被起诉诽谤,那些只是用手指轻轻一按,通过电子邮件把这些言论转而传递出去的人,也可以被起诉诽谤。

网络造谣诽谤案例一:全国第一起网络诽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今天(3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4名被告分别因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获刑,刑期10个月至14个月。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叙述,经审查查明,200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鲁林萍指使公司职工王艳梅,雇用大学生易伟、易磊,在百度贴吧、天涯论坛等网络中散布“康姿百德骗子床垫血压不降反升”等众多诽谤性帖子。起诉书诉称,这些行为“严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致使秦皇岛康姿百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4名被告均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鲁林萍所起作用相对主要,王艳梅作用其次,判决被告人鲁林萍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王艳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易伟、易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网络造谣诽谤案例二:2008年岁未之际,被称为首例“网络暴力”案件的北京市民王菲诉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名誉侵权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在一审判决的同时,朝阳区法院还向工信部发出司法建议书,对本案所暴露的“人肉搜索”等网络诽谤问题的治理提出了建议。这是法院首次以判决的形式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民事责任制裁。

 

网民丨提升自身网络媒介传播素养

网民从浏览新闻到参与互动(发布评论与信息),这完全颠覆了传统新闻 “点对面”的传播模式,如果一个网民没有媒介意识和媒介素养之类的概念,在不经意间忽然成了网络媒体信息发布者,那就很容易在有意无意间发布虚假信息以致诽谤他人甚至伤害他人,无论有意还是无意,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为网民这样一个媒介,不能造谣惑众、杜撰虚假新闻,更不能诋毁攻击他人和社会;网络是虚拟的,同时又是真实的,生活在网络中,同样需要遵守做人的基本操守和道德底线。在传播信息时,更要注意要有“媒介素养”,不可胡来。

国家丨加强网络法制监管

网络诽谤和网络虚假传播事件频繁发生极大地推动了网络媒介的进步,但如果我们对其太过于放任自流,疏于监管,后果将不堪设想。

例如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海岸发生9.0级地震,地震造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1-4号机组发生核泄漏事故。谁也没想到这起严重的核事故竟然在中国引起了一场令人咋舌的抢盐风波。

目前我国对网络谣言的造谣者、传播者的处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例如“抢盐风波”事件以行政拘留罚款进行处罚、“军车进京”谣言事件对散布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

网络造谣诽谤的立案标准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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