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卡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发布:c语言手册 chm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30 07:25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XX市市民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XX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切实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效能,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民卡,是指经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发放,市民用于办理社会事务、享受公共服务、进行金融支付的多用途智能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的制作、申领、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民卡的发放范围、主要功能及应用领域的拓展,按照市民卡工程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分步实施、逐步实现。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市民卡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市民卡工程建设和应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市民卡工程建设和应用的规划、推进、宣传和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组建XX市民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民卡公司”),根据市政府的授权,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原则,与本市有关商业银行合作发行市民卡,具体承担市民卡制作、发放、系统维护以及市民卡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等事务。

  第七条  公安、人社、卫计、民政、交通、教育、文广新、旅游、建设、城管、商务、公积金、公用事业、金融、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民卡工程建设的需要,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用;按照《XX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共享信息资源、提供技术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传、发放等推广应用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市民卡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用。

  第八条  市民卡实行实名制,一人一卡。

  市民卡的发卡对象是具有XX市户籍的人员以及在XX市居住并取得居住证的外来人员。

  第九条  市民卡申领在市民卡合作银行网点进行。

  市民申领市民卡时,应当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和人像信息,通过校核后,办理有关申领手续。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受理网点告知其领取时间,逾期不领的予以作废。

  第十条  市民卡的基本功能包括:

  (一)信息存储: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二)信息查询:持卡人可以通过市民卡服务网点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信息;

  (三)电子凭证:持卡人可以持市民卡通过联机或者脱机方式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享受公共服务;

  (四)金融支付:持卡人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可以使用市民卡内设置的电子钱包、银行卡功能,在市民卡受理终端上通过联机或者脱机的方式实现支付等交易。

  第十一条  市民卡公司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民卡服务功能,持卡人可以根据需求申请开通相应服务功能。

  公共交通、社会保障、居民健康、旅游景点、图书借阅、公积金查询、水电气缴费、学生校园卡等功能,遵循平稳有序的原则逐步开通,持卡人到指定的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开通手续后方可使用,并遵守相关应用服务部门的有关规定。

  市民卡加载金融支付功能的,须根据合作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开户、激活手续;市民卡加载金融支付功能后,持卡人应当接受支付管理部门的监管,并遵守合作银行的管理和服务章程。

  第十二条  市民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市民卡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持卡人可以到市民卡合作银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三条  市民因市民卡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以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合作银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市民遗失市民卡的,可以拨打市民卡合作银行客服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并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合作银行网点进行书面挂失,办理补卡手续。

  市民卡换领或者补领期间,市民卡相关应用服务部门应当满足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

  第十四条  市民首次申领市民卡的,免费给予办理。

  市民卡换领、补领的,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市民卡时,应当按照市民卡公司、市民卡相关应用服务部门及合作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并将卡片退回。涉及到账户余额的处理,由市民卡公司或者相关应用服务部门根据具体规定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市民卡的申领、换领、补领、挂失、注销等具体操作规定,由市民卡公司根据本办法、合作银行的管理规定、相关应用服务部门的管理要求另行制定,报市民卡工程建设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市民卡公司、合作银行、相关应用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市民卡服务网点建设,定期向社会发布市民卡服务网点布局,方便市民办理和使用市民卡。

  第十八条  市民卡公司、相关应用服务部门和合作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市民卡的安全应用,保护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  持卡人因卡片的行业应用与市民卡公司发生争议的,由市民卡公司牵头受理,对争议内容分析归类后,移交至相关应用服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民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所持市民卡卡片及个人密码,不得出让、转借;因遗失、出让或者转借市民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出让、转借市民卡或者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市民卡应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非法披露、出售、提供市民卡信息,或者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市民卡信息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实施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市民卡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无特殊情形,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再发行与市民卡类似的卡片。

  已发行的,其功能逐步纳入市民卡应用体系;未发行的,如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确需发行跨行业应用功能卡片的,由市民卡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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