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定金与订金

来源:互联网 发布:网络电视批发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7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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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原文作者: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lxp52/article/b0-i1623654.html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时候,总对押金 、定金 和订金认识不那么够,以为之间的差异甚小,甚至有人还以为分清这三者的区别在经济活动中并不重要。押金 与定金 以及订金的区别的问题,实际上是个老话题了,为协助大家对此有个全面的理解,现整理综合说明如下:

押金 ,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后,如果双方无其他纠纷,则押金 应予以退还。

定金 ,是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其最显著的特征是:给付定金 一方若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违约),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 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 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 的期限。定金 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 之日起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 或者定金 等,但没有约定定金 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 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 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第九十条规定:“定金 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 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 的期限。定金 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 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定金 是在书面合同中明确以“定金 ”字样所约定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而其他的诸如订金、押金 、预付款等,不能认定其性质为定金 ,也就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定金 罚则.

定金 与押金 就履行合同与保证意义上来讲,具有一定的共性,但两者之间存在如下区别:

1:定金 在实践中适用的情况比较多,一般出现在加工承揽、买卖等合同中。

2:在金额上,押金 的金额一般等于或接近于合同标的物;而定金 一般相当于标的物的百分之几十;

3:押金 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 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 一方的利益。而定金 带有一定的违约惩罚性,休现合同双方的利益,其目的性在于督促双方都履行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 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 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 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 和押金 虽然都属于金钱担保范畴,都是当事人一方支付给对方的金钱,在合同适当履行时可发生返还效力,但两者是不同的担保形式,其主要区别在于:

(1)定金 的数额应低于合同规定的给付数额,押金 的数额有可能高于被担保的价值额。

(2)交付押金 ,一般与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同时或相继进行,不是预付。例如,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出卖物,该物又附着需要返还的包装物时,才可能发生买受人交付押金 的现象。而定金 则具有预先给付性。

  也就是说: 定金 的数额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押金 的数额无此限制;押金 不适用定金 罚则。

   定金 罚则的适用原则

   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定金 的罚则不起作用,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罚则生效。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 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 ”与“订金”的区别   

  在现代汉语词义中“定金 ”同“订金”,但是在法律上定金 和订金性质是不同的。主要的区别是定金 具备担保的性质,而且有严格的设立条件。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 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 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订金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份价款即预付款的性质,不具备担保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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