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立项和招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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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项目论证与评估

2.1.1.   基本概念

项目论证是指对拟实施项目技术上的先进行、成熟性、适用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盈利性,实施上的可能性、风险性进行全面科学的综合分析,为项目决策提供客观依据的一种技术经济研究活动。

项目评估是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项目投资者或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权威机构根据国家颁布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拟开发项目的市场需求、技术先进行和成熟性、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分析和论证,进而判断其是否可行的过程。

2.1.2.   项目论证

ü  项目论证的作用

n  项目论证是确定项目是否实施的依据。

n  项目论证是筹措资金、向银行贷款的依据。

n  项目论证是编制计划、设计、采购、施工以及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的依据。

n  项目论证是防范风险性、提高项目效率的重要保证。

 

ü  项目论证的阶段

n  机会研究:占总投资02.~1%

n  初步可行性研究:占总投资0.25~1.5%

n  详细可行性研究:占总投资:0.2~1%(对项目而言是1~3%)。

 

ü  项目论证的一般程序

n  明确项目范围和业主目标。

n  收集并分析相关资料。

n  拟定多种可行的能够互相替代的实施方案。

n  多方案分析、比较。

n  选择最优方案进一步详细全面地论证。

n  编制项目论证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采购方式审批报告。

n  编制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2.1.3.   项目评估

ü  项目评估的依据

n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n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n  报送单位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n  有关资源、配置、通信、资金等方面的协议文件

n  必需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ü  项目评估的程序

n  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分工,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n  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数据资料,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分析

n  分析与评估

n  编制评估报告

n  讨论、修改报告

n  专家论证会

n  评估报告定稿

 

ü  项目评估的内容

n  项目与企业概况评估

n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评估

n  项目建设规模

n  资源、配置及公用设施条件评估

n  网络布局和方案评估

n  技术和设备方案评估

n  信息安全评估

n  安装工程标准评估

n  实施进度评估

n  项目组织及人员培训计划评估

n  投资估算和筹资措施

n  项目的财务效益评估

n  国民经济效益评估

n  社会效益评估

n  项目风险评估

ü  项目评估报告

n  项目概况

n  评估目标

n  评估依据

n  评估内容

n  评估机构与评估专家

n  评估过程

n  详细评估意见

n  存在或遗漏的重大问题

n  潜在的风险

n  评估结论

n  进一步的建议

2.2.  项目招标流程及管理

2.2.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ü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ü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ü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2.2.   招标

ü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ü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ü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ü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ü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产生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ü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ü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ü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2.2.3.   投标

ü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ü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ü  投标人少于3个月的,投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ü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ü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ü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ü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2.4.   开标

ü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ü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2.5.   评标

ü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ü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ü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投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ü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ü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ü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安装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ü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ü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ü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ü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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