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标(招投标方面) - 串标、陪标、围标

来源:互联网 发布:1个ip对应多个域名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03 20:41

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问题,工程建设上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一。

陪标是几家企业串通哄抬标价,围标是一个承包商同时使用几个企业的名义去投标,自己与自己"竞争",无论哪一家企业中标,最终还是由围标人承揽工程。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围标包括两个方面:
1、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2、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其中围标是比较典型的.

围标」是很典型的联合行为,依公平交易法(下称公平法)第十四条规定:「事业不得为联合行为。」又同法第七条:「本法所称联合行为,谓事业以契约、协议或其他之方式合意,与有竞争关系之他事业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相互约束事业活动之行为而言。」所以,「围标」系属「联合行为」,为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但公平法在八十八年修法后采先行政后司法之原则,所以「联合行为」须先经中央主管机关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若逾期仍不理会,始会受到实质处罚。以本例而言,其「围标」行为并未经中央主管机关先为改正之命令通知,故要以公平法处罚就有困难。
  目前处理此类案件,皆是依政府采购法侦办。查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意图影响决标价格或获取不当利益,而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厂商不为投标或不为价格之竞争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因此,「围标」目前系以政府采购法规范,而不以公平法规范。
  再者,何谓「绑标」呢?其实,若在投标的过程中有暴力介入,即可能系「绑标」之行为,「绑标」系比「围标」更重的罪,依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意图使厂商不为投标、违反其本意投标,或使其得标厂商放弃得标、得标后转包或分包,而施以强暴、胁迫、药剂或催眠术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所以「绑标」是比「围标」更严重的犯罪,不过有时候绑标围标混杂在一起,既是「绑标」也是「围标」,此时就有「法条竞合」的问题,依刑法五十五条规定从一重处分,亦即依同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绑标)处罚。
  须注意者,政府采购法只规范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的采购,一般公司自行办理招标,并不受此法约束,若有围标绑标出现,仍须循公平法的「联合行为」及刑法的「恐吓」「妨害自由」「诈欺」等罪判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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