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各样安慰的神

来源:互联网 发布:通达信现货看盘软件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8 20:23


篇一
聖經中的婚姻觀
  “耶和華神將那人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守。”(創2:15)
  “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神用土所造成的野地各樣走獸,和空中各樣飛鳥,都帶到那人面前,看他叫什么。那人怎樣叫各樣的活物,那就是它的名字。那人便給一切牲畜和空中飛鳥、野地走獸都起了名,只是那人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干是取下他的一條肋骨,又把肉合起來。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18-24)
  讀了以上這幾節經文,我們便可以知道婚姻是神創始的。神造了一個男人,把那美麗富庶的園子交給他,使他修理看守。那人是全他的主人,他也負擔著極大的責任——治理神所造的世界。不久神便發現一樣美中不足的事,就是那人獨自生活不僅寂寞孤單,而且有起什么事來沒有別人幫他的忙。因此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
  婚姻既是神創始的,我們該怎樣的尊重這件事?不料有許多信徒把婚姻看作一件俗而不潔的事。這些人是信神的話的人,是熱誠事奉神的人。但在這一件事上他們竟受了別的宗教的影響,雖然他們未曾明說結婚是犯罪,可是至少他們也是看不結婚的人是最高尚最聖潔的人。羅馬教會甚至規定凡在教會中作領袖的人絕對不可結婚。其他各宗派中雖然沒有這樣的規定,可是總有很多的信徒以為最聖潔最屬靈的基督徒似乎是不應當結婚的,他們忘記了結婚是神創立的。神所作的既然都好,那么結婚絕不會是一件不好的事了。
  神創立婚姻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叫人類在地上繁衍。“神就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象造男造女。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飛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創1:27-28)神使男人和女人配合,結為夫婦,不只互相扶助,協力同工,也是要他們生育子女,繁衍后裔。聖經中屢次提到兒女眾多后裔繁衍是神所賜的福分當中的一樣。“這事以后,耶和華在異象中對亞伯蘭說:‘亞伯蘭,你不要懼怕!我是你的盾牌,必大大的賞賜你。’……于是領他走到外邊,說:‘你向天觀看,數算眾星,能數得過來么?’又對他說:‘你的后裔將要如此。’”(創15:1一5)“神又翵B拉罕說:‘你的妻子撒萊不可再叫撒萊,她的名要叫撒拉。我必賜福給她,也要使你從她得一個兒子;我要賜福給她,她也要作多國之母;必有百姓的君王從她而出。’”(創17:15-16)“論福,我必賜大福給你;論子孫,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如同天上的星,海邊的沙。”(創22:17)“耶和華站在梯子以上,說,我是耶和華你祖亞伯拉罕的神,也是以撒的神,我要將你現在所躺臥之地賜給你和你的后裔。你的后裔必象地上的塵沙那樣多,必向東西南北開展;地上萬族必因你和你的后裔得福。”(創28:13-14)“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少年時所生的兒女好像勇士手中的箭。箭袋充滿的人,便為有福;他們在城門口,和仇敵說話的時候,必不至于羞愧。”(詩127:4-5)“凡敬畏耶和華,遵行他的道的人,便為有福。你要吃勞碌得來的,你要享福,事情順利。你妻子在你的內室,好像多結果子的葡萄樹;你的兒女圍繞你的桌子,好像橄攬栽子。看哪,敬畏耶和華的人,必要這樣蒙福!”(詩128:1-4)
  說起來真好笑,常有人以為生育子女乃是犯罪的結果,我在各處工作,好幾次有信徒問我一個問題說:“假若亞當夏娃不犯罪,世上不是沒有人類么?”發這問題的人以為男女居室生育子女乃是人所犯的許多罪惡中間的一樣。雖然發這個問題的人並不很多,但是抱這種觀念的人確實不少。許多信徒看男女居室為不潔,以不婚為高尚屬靈的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如果我們用一點功夫查考聖經,便知道這種觀念完全是錯誤的,因為在亞當夏娃被造以后,神就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了。如果男女居室生育子女是一種罪惡,那樣神叫人生養眾多,豈不是神叫人犯罪了么?如果男女居室生育子女是罪惡,聖經怎能說子女眾多是神所賜的福呢?
  上文所引證的都是舊約中的話,容我們再從新約中引出幾段經文來。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什么緣故都可以休妻么?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么?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3-6)在這段記載中我們看見那穌的話又清楚的證明婚姻是神的安排。他並且說:“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誰敢說神所作的是污穢卑鄙的事呢?容我們再讀一段新約中的記載:
  “第三日,在加利利的迦拿有娶親的筵席,耶穌的母親在那裡,耶穌和他的門徒也被請去赴席。酒用盡了,耶穌的母親對他說,他們沒有酒了。……耶穌對用人說,把缸倒滿了水,他們就倒滿了,直到缸口。耶穌又說,現在可以舀出來,送給管筵席的,他們就送了去。管筵席的嘗了那水變的酒,並不知道是哪裡來的,只有舀水的傭人知道。……這是耶穌所行的頭一件神跡,是在加利利的迦拿行的,顯出他的榮耀來;他的門徒就信他了。”(約2:1-11)我們的主不但去赴婚姻的筵席,而且在新郎遭遇困難的時候顯出他的權能,解除新郎的困難。這豈不足以證明他重看婚姻么?如果結婚是一件俗而不潔的事,那位聖潔的主焉能自輕自賤去赴婚姻的筵席,更焉能為他們以水變酒呢?容我們再讀主耶穌所講的幾段話:
  “耶穌對他們說,新郎和陪伴之人同在的時候,陪伴之人豈能哀慟呢?但日子將到,新郎要離開他們,那時候他們就要禁食。”(太9:15)“耶穌又用比喻對他們說,天國好比一個王為他兒子擺設娶親的筵席”(太22:1)“那時,天國好比十個童女拿著燈出去迎接新郎。”(太25:1)在這三段比喻中,主耶穌所說的新郎都是指著他自己。更可以證明他是怎樣重看婚姻,以婚姻為一件神聖的大事。他決不會拿一件俗而不潔的事來表示他和他的教會所有的關係。使徒保羅在他的書信中更是把這件重要的真理闡明出來。
  “我為你們起的憤恨,原是神那樣的憤恨;因為我曾把你們許配一個丈夫,要把你們如同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我只怕你們的心或偏于邪,失去那向基督所存純一清潔的心,就像蛇用詭詐誘惑了夏娃一樣。”(林后11:2-3)“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要用水籍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正像基督待教會一樣,因我們是他身上的肢體,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然而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弗5:22-33)
  何等神聖崇高的一樣真理!使徒比喻把教會許配了一個丈夫,就是基督。希望教會在世上作一個聖潔純全的教會,不沾染這世上一點污穢,好像一個貞潔的童女,好在基督再來的時候與他結合,與他同住。以弗所書第五章中使徒更反覆教導丈夫和妻子應當怎樣同處。他以基督和教會的關係作為夫妻同處的標準——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順服丈夫,基督怎樣愛教會,丈夫也當怎樣愛妻子。夫妻中間的關係象基督和教會中間的關係一樣神聖,一樣崇高。
  在啟示錄中記載約翰在啟示中看見基督迎接他的教會,又用了這個偉大的比喻,說:“我聽見好像群眾的聲音,眾水的聲音,大雷的聲音,說:‘哈利路亞,因為主我們的神全能者作王了。’我們要歡喜快樂,將榮耀歸給他;因為羔羊婚娶的時候到了,新婦也自己預備好了,就蒙恩得穿光明潔白的細麻衣,這細麻衣就是聖徒所行的義。天使吩咐我說:‘你要寫上,凡被請赴羔羊之婚筵的有福了!’又對我說:‘這是神真實的話。’”(啟19:6-9)這個偉大的盼望,將來要成就的一件榮耀的事實——基督迎接他的教會——還是用結婚這事表示出來。全部聖經從創世記到啟示錄論到婚姻都是把它當作一件極神聖極尊高的事,真是希奇!怎么會有這樣多熱心的基督徒看婚姻是一件俗而不潔的事呢?
  這種錯誤觀念的產生,是因為不敬虔的人在兩性的關係上屢屢縱欲犯罪,漸漸使眾人受了一種影響,以為兩性中間的關係都是不潔淨的,日久天長,大家一提到兩性方面的事便以為是不光明不聖潔的。這種錯誤的觀念所產生的結果就是許多渴慕聖潔的人不願意結婚,提到自己婚姻問題的聖徒被人輕看(尤其是女子),許多青年人在婚姻的問題上得不著正當的指導,不是陷于極端的苦悶,使身心兩受虧損,便是放蕩墮落,演出種種的醜劇。為挽救這種種不幸的事,我們極需改正一般人對婚姻問題所抱的那種錯誤的觀念。
  根據全部聖經中所講的真理,我們看出除去少數有特別恩賜使命或有異常的情形的人以外,每一個男人應當有一個妻子,每一個女人應當有一個丈夫。一個男子或女子提起自己婚姻的問題是一件光明正大的事,並不是可恥的事。只要是按著正道進行婚事,訂婚,結婚,夫妻同居,生育子女,都是沒有人可加以批評非難的。我們應當竭力禁絕縱欲行淫的罪惡,但決不可把正當的愛情和婚姻與淫亂的罪惡攙雜在一處。作父母的應當謹慎教導兒女們,不容他們在眼目心思行為習慣上沾染淫邪污穢,但決不可禁止他們按正道談論或進行他們的婚事。在我國人的心目中認為未婚的女子是絕對不可過問自己的婚姻問題的。如果作兒女的對父母提到自己的婚事,父母立時便會罵她們“沒有羞恥,不要臉。”這種習慣所造成的結果是什么呢?一種結果是她們的愛情得不著正當的出路,便潰決橫流,放蕩墮落,不知道演出什么醜劇來。另外的一種結果便是陷在極端的苦悶中,有的患神經病,有的抑鬱悲觀,有的身體孱弱,還有的厭世自殺。許多基督徒有聖經在手中,也念過了上文所引的那一切經訓,可是他們竟會與一般不明白真理的人陷在同樣的錯誤中,以致在他們的家庭中也演出許多慘劇和醜劇來,這是多么悲慘的事啊!
  在家庭中作父母的,在教會中作監督的,都當按著聖經中的真理給子女和信徒合宜的教導。叫他們明白婚姻是神創立的,夫妻是神配合的,夫婦同居生育子女是神為人類所安排的正軌,教導他們不以婚姻為俗而不潔的事,教導他們明白正當的愛情和縱欲行淫是絕對不同的事,教導他們在正路上發展神所賦與他們的愛情,同時警戒他們遠避淫亂的罪惡。作父母的需要關心子女的婚姻,當子女將要成年的時候需要漸漸開導他們,使他們明白婚姻的重要性和濫用愛情的危險。到他們成年的時候為他們的婚事好好禱告,並留意神的帶領和安排,同時也給他們充分發表自己的心意的機會。若是子女們(尤其是女兒)不肯明說,應當用心啟發他們,引導他們,知道他們心中的真意,好給他們適宜的幫助。如果他們自己先發表什么意見,切不可斥責他們,說他們不知羞恥,應當容他們把他們的心事都述說出來,好給他們適宜的指導。切不可壓制他們,不許他們提到自己的婚事,也不可到子女成年的時候對他們的婚事總不聞不問。縱使沒有什么適當的機會和對象,也當使子女知道父母並非不關心他們的婚事。父母對于子女這種同情的表示定能使子女得著極大的安慰和幫助,同時也使子女能放心向父母表示他們的心意。在教會中作監督的(普通稱為牧師的就是聖經中所說的監督),也當這樣關心教會中未婚的聖徒,給他們適宜的幫助。特別是那些在家中得不著良好指導的青年人。多少青年人如果起初就得著合宜的指導,本來可以不陷在罪惡和痛苦中,就因為在家庭和教會中都得不著適宜的指導,以致有許多人陷在罪中,也有許多人身心受了虧損。善于教導的長老在講道中也當一方面時常警戒信徒遠避淫亂的罪,一方面教導信徒怎樣按著正軌發展他們的愛情。切不可絕口不談,以致使許多信徒對于這些問題終日在黑暗中摸索。如果信徒對于愛情婚姻與淫亂的罪都具有極正確的觀念,我相信教會中一定可以減少許多的罪惡和痛苦。
  也許有些熱心的信徒說:“講道的人在講台上只能講論屬靈的事,怎可談論婚姻和愛情這些屬地的事呢?”什么是屬地的事呢?婚姻和愛情是屬地的事,是講道人不可以提的么?那么聖經上為什么屢次提到這些事呢?上文我們所引證的那么多的經文還不足以改正這種錯誤的觀念么?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裡說了那么長的一段話講論婚姻的問題,他又在以弗所書第五章裡講論夫妻怎樣同處的教訓,難道我們也可以說他不應當講這些問題么?使徒都屢次對教會講到婚姻和愛情的問題,怎么我們就不可以講呢?這種觀念的產生,完全是因為不敬虔的人每逢談到婚姻和愛情就說許多污穢淫蕩的話。日久天長,大家就以為一談婚姻和愛情便是污穢不潔的,便是不屬靈的。這正好像有一個粗心的人在吃麵包的時候因為不謹慎竟被麵包噎死,從此人人都相戒再不敢吃麵包一樣。請想這是多么糊塗的事啊!
  在我國的社會中我們到處可以看見一種反常的現象,就是人都以為談到本身的婚姻和愛情是一件可恥的事,同時朋友同人聚在一處卻滿口淫詞妄語,說許多污穢肉感的話,不只男人如此,許多女人也是這樣。常見許多青年女子結交異性情人,甚至一個女子同時有幾個情人,終日在一處廝混,說許多非禮的話,有許多佚放的行為,及至有日他們的父母或別人很鄭重的同她們談到婚姻的問題,她們反倒面紅耳赤,羞愧難當,不敢回答一句話。可恥的事不以為恥,正當的事倒以為是可恥的。是非顛倒,黑白淆亂,這是多么令人痛心的事啊!其實這種現象的養成也是必然的,因為一般人都以為談到自己的婚姻和愛情是可恥的事,青年人自然不敢公開的談論這些事,他們需要解決婚姻的問題,他們需要發展他們的愛情,但是他們的家長父兄和社會都不許可他們這樣作,結果他們只有背著人去任意妄為了。
  我們今日應當竭力改正這種錯誤。我們應當叫人知道,按著正道用愛情結婚是光明正大的事,同時我們也當叫人知道放縱情慾苟合行淫是極可恥的事。聖經中的道理就是如此,一方面我們在聖經裡看見許多公開講論婚姻和愛情的話,另一方面我們在聖經裡看見許多警戒我們遠避淫亂的教訓,和許要古人因為犯淫亂的罪遭遇禍患的事。完全本著聖經講道,本著聖經教訓人,引導人本著聖經的教訓去生活,去作人,一定不會發生危險和禍害。
  也許有人問說,“保羅在哥林多前書裡不是明明說過不嫁不娶最好么?”是的,保羅說過這話。但我們萬不可弄錯,以為神在每個信徒身上的旨意都是如此。這是為極少數有這種恩賜的信徒說的。當日門徒聽主說除了為淫亂的緣故以外,無論如何不可休妻,他們便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主耶穌便對他們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因為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太19:11—12)主不是明明告訴我們這話是為少數的人說的么?我們的主在這裡提到三種不結婚的人:第一種生來是閹人,這就是指著那些生下來就缺少生殖機能的人;第二種是被人閹的,這就是指著太監宮女或其他被人剝奪了夫妻同居的權利的人;第三種是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就是指著那些為事奉神甘心樂意不去結婚的人。注意這三種人都是極少數的。世上沒有很多天閹的人,被人閹的也居少數,照樣,有那種特別的恩賜為事奉神不結婚的人,當然也不很多。連我們的主也未曾勉勵他的門徒這樣作,他只說,“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7章中不也是這樣說的么?他說:“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林前7:7)接著他又說:“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8—9)他恐怕有人沒有得著他所得的恩賜,卻勉強要傚法他,以致弄出危險來,所以他才說這些話。從這些經文中我們都可以看出來,獨身不婚是只有少數有這種恩賜的人可以作的。其他的男人都當有自己的妻子,女人都當有自己的丈夫。沒有人有權柄可以禁止人結婚,也沒有人可以自己隨便立志不結婚。只有那些有這種恩賜的人才可以這樣作。
  還有一件事我們不可忽略,就是在哥林多前書第7章中,保羅說不結婚為最好的話是怎樣說出來的。他說:“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憫,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林前7:25-28)這一段的起始他明明說他“沒有主的命令”,不過“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他們。”他自己的意見是傾向獨身的,但他同時聲明“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出嫁也不是犯罪。”往下他說明他傾向不婚的原因,是因為結婚的人“肉身必受苦難”,並不是因為結婚是犯罪,是不聖潔的行為。是,這是實在的話。我們看見許多信徒結婚以后,子女眾多,增加許多負擔累贅,又有許多信徒結婚以后,家庭方面招來許多紛擾不安,尤其是我國這種大家庭更是如此。如果他們不結婚,這些苦難就可以免去了。不過如果他們沒有得著這種恩賜,勉強要守獨身,結果因為把持不住,慾火攻心,以致陷在淫亂的罪中,那種害處比肉身受些苦難就大得多了。再往下他還說出一樣獨身的好處來——“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林前7:32-34)得著這種恩賜的,一無掛慮,專心事奉主固然是好;但沒有這種恩賜的,勉強要這樣作,縱使不陷在罪裡,每日也要經過多少戰爭,受到多少痛苦。在這種苦況中也不見得事奉主能事奉得更好。這樣的人還是結了婚更好一些。
  還有一件事我願意勸導一般青年未婚的聖徒,就是不要輕易立志獨身,更不要輕易對人說自己要守獨身。也許你現在真是願意這樣作,但你還沒有清楚認識你自己,你不知道你的需要。現在隨便說一句話容易得很,將來有一日你需要結婚,但因為你已經先說過你要守獨身,不好收回自己的宣言,你就要感到困難了。如果你結了婚,你要蹈食言之咎,受人的批評。如果你不結婚,你勢必受許多痛苦。何苦早早用這話把自己捆綁起來,使自己將來作難呢?還有的時候因為你宣言過要守獨身,別人便認定你的話是不會改變的,后來你雖然需要結婚,但別人因為想你已經決定不結婚,便不敢向你求婚,或是不敢向你介紹,以致你失去結婚的機會,感受無窮的痛苦,豈不是自己害了自己么?如果現在還未能決定是否要結婚,別人向你求婚或為你介紹的時候,最好是說現在還沒有決定,或說現在還談不到結婚的問題,如果不適宜就拒絕了也好。總不可輕易對人說決定要守獨身,以致后來弄得不是食言,便是受苦。
  在聖經中還有一段話常被人引用,證明不結婚的聖徒最高尚屬靈。這段話就是啟示錄第14章中的記載。那裡提到跟隨羔羊的那14萬4千人“未曾沾染婦女,他們原是童身。”(啟14:3-4)童身這個字原文是Parthenos,在新約裡一共用了14次,在哥林多前書7章25節,中文譯作“童身的人”,在這裡譯作“童身”,此外每處都是譯作“童女”。英文的譯本這兩處和其他的12處同樣譯作童女virgin。這裡中文譯作“童身”不只是與他處不相合,而且也是把一個名詞變成形容詞。因為“童女”是一個名詞,“童身”卻是一個形容詞。根據這些理由,我們認為這裡也該譯作“童女”。不過這裡又有問題了。既說他是童女,怎么又說他們未曾沾染婦女呢?我們必須明白這裡所說的童女,並不是指著肉體方面未曾結過婚的女子,乃是指著一生忠誠愛主不與世界連合的聖徒。這些聖徒對主極忠誠,他們從未與那些不貞潔的“婦女”在一處混雜過,這些“婦女”就是離棄基督與世界行淫的信徒。如果我們仔細將哥林多后書11章2、3節所說使徒要把教會如同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的話與這一段比較一下,便可以明白這裡所說的“童女”的意思了。
  寫到這裡,我想起聖經中的一段預言來,也與婚姻的問題很有關係——“世間聖靈明說,在后來的時候,必有人離棄真道,聽從那引誘人的邪靈和鬼魔的道理。這是因為說謊之人的假冒;這等人的良心如同被熱鐵烙慣了一般。他們禁止嫁娶,又禁戒食物,就是神所造、叫那信而明白的人感謝著領受的。凡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若感謝著領受,就沒有一樣可棄的;都因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為聖潔了。”(提前4:1-5)這一段經文告訴了我們禁止嫁娶不但不是神的旨意,而且是從引誘人的靈和鬼魔出來的。我們豈可不防備呢?
  總結起來說,結婚是神規定的,愛情是崇高的;神要男人和女人按著他的旨意結合成為夫妻;結婚是正當的軌道,獨身是特殊的情形。有守獨身恩賜的能夠專一事奉主不受家庭的牽累,誠然是最好不過,但那些沒有這種恩賜的,就當按著正常的軌道結婚。任何人沒有權柄反對人結婚,任何人沒有權柄教訓人不可結婚,任何人沒有權柄輕看結婚的人。這是神的安排,這是全部聖經所顯明的真理。

篇二
結合婚姻的正軌
  “亞伯拉罕年紀老邁,向來在一切事上,耶和華都賜福給他。亞伯拉罕對管理他全業最老的僕人說:‘請你把手放在我大腿底下,我要叫你指著耶和華天地的主起誓,不要為我兒子娶這迦南地中的女子為妻。你要往我本地本族去,為我的兒子以撒娶一個妻子。’僕人對他說:‘若女子不肯跟我到這地方來,我必須將你的兒子帶回你原出之地么?’亞伯拉罕對他說:‘你要謹慎,不要帶我的兒子回那裡去。耶和華天上的主,曾帶領我離開父家和本族的地,對我說話,向我起誓說,我要將這地賜給你的后裔。他必差遣使者在你面前,你就可以從那裡為我兒子娶一個妻子。倘若女子不肯跟你來,我使你起的誓就與你無干了,只是不可帶我的兒子回那裡去。’僕人就把手放在亞伯拉罕的大腿底下,為這事向他起誓。
  那僕人從他主人的駱駝裡取了十匹駱駝,並帶些他主人各樣的財物,起身往米所波大米去,到了拿鶴的城。天將晚,眾女子出來打水的時候,他便叫駱駝跪在城外的水井那裡。他說:‘耶和華我主人亞伯拉罕的神啊,求你施恩給我主人亞伯拉罕,使我今日遇見好機會。我現今站在井旁,城內居民的女子們正出來打水。我向哪一個女子說,請你拿下水瓶來給我水喝,她若說,請喝,我也給你的駱駝喝,願那女子就作你所預定給你僕人以撒的妻,這樣,我便知道你施恩給我主人了。’”(創24:1-14)
  前篇“聖經中的婚姻觀”已經詳細談過婚姻是神制定的,是我們應當尊重的。現在我們再用一些時間看看結合婚姻最適宜的軌道究竟是哪一條,我國古代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現代一切新人物都主張自由結合。是遵守古人的教訓好呢?還是依從今人的主張好呢?我們的回答是,不必泥守古人的教訓,更不可依從今人的主張。我們不是承認聖經是我們信仰生活處世作人惟一的標準么?那樣為什么不在聖經裡找出一條結合婚姻的正軌來呢?神既把他對我們整個人生的旨意都在聖經中顯明,難道對于我們這么一件終身大事反倒緘默不言么?若是我們用心查考聖經,我們便看見他在這一件事上實在已經給了我們清楚的指導。創世記第24章所記亞伯拉罕差遣他的老僕人為以撒娶妻的事,就在這件事上清楚教訓了我們。
  亞伯拉罕為兒子娶妻這件事,在一部聖經中算得了什么大事?怎么神竟感動他的僕人費這么多的時間力量,詳詳細細的記載這件事的始末呢?自然一方面這件事預指著神借聖靈為他的兒子基督選召教會為新婦的真理,另一方面他也不是要指示我們結合婚姻所當遵循的正軌么?如果我們一面祈禱一面考查這一章聖經,我們便可以看見關于聖徒結合婚姻,各方面的事在這章聖經裡實在都詳細的教訓了我們。容我們安靜思想一下好么?
  在這章聖經中,神指示我們的第一件事,就是聖徒選擇配偶必須在教會中間選擇。這章書告訴我們說,亞伯拉罕叫他的老僕人向他起誓,應許他不從迦南地為他的兒子娶一個妻子,卻叫他的老僕人到他本地本族去為以撒娶一個妻子,同時又絕對不許這老僕人把以撒帶到他本地去。亞伯拉罕作這件事真是十分明智。他知道迦南地崇拜假神的女子決不可作以撒的配偶。他也知道他本族本家也不是像他一樣敬畏耶和華,但除了他本族本家還找不出再好的地方來,同時他的兒子以撒又到了結婚的年齡,不能不娶一個妻子。因此他便叫他的老僕人往他本族本家主,為以撒娶一個妻子,但只可帶這個女子來,卻不許帶以撒回去。亞伯拉罕所作的事不是我們的好榜樣么?不信主的人決不可以作聖徒的配偶。聖徒選擇配偶只能在我們的“本家”當中,這家就是“神的教會”,這是神的家,也是我們的家。神不許屬他的人與不信的人混雜。他明明藉著他的僕人教訓我們說:“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后6:14)又說:“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來,與他們分別,不要沾不潔淨的物,我就收納你們。”(林后6:17)在舊約中神禁止屬他的人和外邦人結婚,他對他們說:“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去事奉別神,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就速速的將你們滅絕。”(申7:3-4)在新約中他照樣禁止屬他的人與不信的人連合。如果我們不聽從這條命令便是犯罪。基督徒選擇配偶的第一個條件就是對方必須是信主的人,其他的條件還可以讓步,惟獨這個條件是不能讓步的。論到這一件事,在本書第三篇“為什么神不許屬他的人和不信的人結婚”一篇裡,我們要詳細談一談。
  在這章聖經中神使我們看見的第二件事,就是婚姻當由虔誠事奉神的尊長作主,由老成人負責選擇。看亞伯拉罕為以撒選配偶是何等謹慎,他認定的幾樣要緊的事,絕對不能通融。假若這事由以撒自己作主,也許以撒在迦南地看見一個美貌的女子,便喜愛她,與她結婚了。如果這樣,不用等到以色列民由埃及回到迦南才事奉迦南人的神,他們的第二代祖宗便已經開始拜偶像了,縱使以撒不娶迦南的女子,他也不免心急性躁,提議與他父親的老僕人一同回他本族本家去結婚。如果他去了,利百加的母親和哥哥一定主張以撒同利百加結了婚就住在他們家中,不再回亞伯拉罕那裡去。利百加當然也不願意離開母家,因而表示贊同。在這種情形之下以撒不免因為愛妻子的緣故停留在那裡。亞伯拉罕被召出了哈蘭,以撒再回到那裡,請想神在亞伯拉罕和他后裔身上所要作的事還怎樣能成就呢?以撒的信心知識和經驗都遠不及他的老父親,亞伯拉罕深深知道這一切,因此他毅然決然在這件大事上為他兒子作了主,結果怎樣呢?以撒得了一個最好的妻子,如果叫他自己去撰擇,恐怕他無論如何也不會選著這樣好的。
  青年人在家庭中如果有敬虔事奉神,又有信心和見識的父母,婚姻的事最好由父母代為選擇,然后得到自己的同意,或是自己先看見了什么對象,告訴父母,請他們詳細查考,看看適宜不適宜,然后以父母所決定的為取捨。如果你確實知道你的父母是有信心德行和見識的聖徒,並且已往你也看見他們在許多事上都作得很適宜,你應當在這件事上聽從他們的領導。如果他們看到的與你的見解有些不同,你寧可聽從他們,不可隨從自己。因為他們明白許多事情是你不明白的,他們經驗許多事是你未曾經驗過的。千萬不可不顧他們的指導阻攔,憑著你自己的浮淺的見解,一意孤行。若是這樣,早晚有一日你要悔恨自己的無知,但是已經太遲了。
  如果父母已經不在,家中卻有其他的尊長,他們是有信心德行和見識的,就當聽從他們的指導,像聽從父母一樣。如果父母已經不在,也沒有其他尊長,就當請求其他有信心德行和見識的聖徒指導幫助。如果教會中有善于教導並在一切事上幫助人的長老,更應當請求他們的幫助。就是那些能從父母得到指導的聖徒,也不可忽略他們屬靈的導師——教會中的監督——所給他們的幫助。
  青年人在婚姻這件事上,遵從父母或其他的尊長和教會中的長老的指導,是一種明智的行為,因為青年人閱世太淺,經驗太少,有許多的事情他們一點都不懂得,對于人心的詭詐,世途的險戲,他們全然不明白。對于一切的事他們只看到眼前的幾日,卻一點沒有想到幾年或幾十年以后要發生的事。在這種情形下,他們常會作出許多錯誤的決定,常會受到許多的欺騙,常會辦許多不合宜的事,到后來懊悔無及。在別的事上遇見這些危險或者還可以挽救,惟獨婚姻的事,大錯一經鑄成,再想挽救也來不及了。那些老成有見識的父母尊長和教會中的長者已經閱歷過許多事,已經看見過許多人受了人的欺騙,他們也許親身被人欺騙過。他們在年長的時候明白了他們在青年的時候所不明白的事,他們受過了許多的打擊和創傷,這些事都增加了他們的經驗和知識,使他們有資格能給你許多警告和指導,他們的警告也許很攔阻你的高興,他們的指導也許和你心中的願望互相衝突。但你如果聽從了他們,不久你就會明白他們的警告和指導是怎樣的成全了你,如果你不聽從他們,卻照著你心中所喜愛的去行,遲早有一日你會懊悔你竟作了一個無知自害的人。“不聽老人言,禍患在眼前。”這句俗語真是千真萬確的。
  在婚姻的事上請求別人的指導還有一樣好處,就是可以幫助你逃脫愛情的蒙蔽。愛情最能蒙蔽人的眼睛。一個男子對于一個女子如果未曾發生愛情,他能清清楚楚的知道她在什么事上有長處,在什么事上有短處,她的優點是什么,她的缺點是什么。若是他向那個女子發生了愛清,他便再也看不出來她的短處和缺點。縱使他看出來,他也會加以種種原諒。她明明長得醜惡,他卻覺得她美麗異常;她明明言行放蕩,他卻說她活潑天真;別人都看她討厭,他卻覺得她十分可愛呢;別人都看她愚魯,他卻覺得她聰明睿智,這並不是他存心詭詐,有意這樣以黑為白,在他心中所看見的就是這樣,這就是因為愛情蒙蔽了他的眼睛。俗語說,“情人眼中出西施”,就是這個意思,真像西施那樣美的女子世上能有幾個呢?但是每一個陷在情網裡的男子都看他的情人是一位西施,可又有什么辦法呢?不只男子對女子是如此,女子對男子也是這樣,在她愛他的時候,她看他什么都是好的。也就是因為愛情蒙蔽了她的眼睛。在這種情形之下兩人很容易互相愛慕而訂婚。及至結婚以后,不久這種熱戀的時候已過,這種愛情的蒙蔽漸漸失去了效力,彼此都看出對方的短處和缺點,慢慢竟轉愛為憎,始而爭吵,繼而鬥毆,以后越演越烈,什么慘劇悲劇都能演得出來。這種事情我們親耳聽見親眼看見的簡直數不勝數了。
  自然也有人比較明智,不輕易向異性人發愛情。在有意于一個異性人的時候,細心加以查考這固然是好得多了。但這也是很危險的,因為兩個異性人遇到一處,如果一方面有了意,他(或她)會竭力掩藏自己的缺點,在各樣的事上討對方的歡心。有的人存心詭詐,用種種不誠實的方法,以求達到結合的目的。還有的人並不是這樣詭詐,有意欺人,就是因為他(或她)鍾情于對方,不知不覺便會在各樣事上迎合對方的心理,討對方的喜悅。在這種情形之下,一個人無論如何細心考查,也容易在不知不覺之中受了欺騙。及至結婚以后才發現對方實在的情形,但是木已成舟,無法挽回,這種事實也是非常多的。
  由賢明的父母或尊長代為選擇就比這樣作安全多了。因為他們不是當事人,他們不受愛情的蒙蔽,他們用旁觀者的眼光來加以查考和分辨,他們能看得出對方的短處和缺點。再加上他們處世閱人的經驗豐富,能夠明白許多青年人所不明白的事,能夠看見許多青年人所看不到的危險。他們代為選擇雖然不敢說萬無一失,但比較青年人自己選擇的危險性實在小得太多了。
  不過在這裡有一件事我願意讀者注意。我並不主張所有青年人的婚姻都由父母作主選擇。我乃是說賢明的父母代兒女選擇的婚姻是安全的。同時有許多沒有信仰、沒有知識、思想卑鄙、品德污濁的父母,不但在兒女的婚姻上不能幫助兒女領導兒女,反倒毀壞了兒女畢生的幸福和事工。這些人當中,有的只看對方是容貌美麗,有的只看對方的財產豐富,至于對方的信仰如何,德行如何,他們都不聞不問。其中也有人迷信那些占卜的人所說的話,拿他們所推測的作決定兒女婚姻的標準。比這更可惡的,就是有的父母竟以子女的婚姻作自己陞官發財的介紹品,為自己得些利益,或得一個較高的地盤,不惜以自己親生的女兒作禮品送給人,送給人為妻還是好的,有的甚至送給人作妾。這些父母決不能在子女的婚姻上幫助他們。他們不配為子女選擇婚姻。青年人遇見這樣的父母,必須以極大的信心和勇氣來應付他們。自然作子女的不當反抗父母,不當對父母有什么暴烈無禮的表示。但對于婚姻的事,如果看出父母的主張和安排不合真理,就當堅決的反對。為這件事忍受什么痛苦和逼迫也是不能屈服的。
  在這章聖經中我們看見的第三件事,就是婚姻的結合應當有一個敬畏神而且有見識的人作媒介。以撒能得著這樣好的一個妻子,固然是因為他有一位敬虔的父親,但也是因為有一位最適宜的媒人。“那天將晚,眾女子出來打水的時候,他便叫駱駝在城外的水井那裡。他說,耶和華我主人亞伯拉罕的神啊,求你施恩給我主人亞伯拉罕,使我今日遇見好機會。我現今站在井旁,城內居民的女子們正出來打水,我向那一個女子說,請你拿下水瓶來,給我水喝,她若說,請喝,我也給你的駱駝喝。願那女子就作你所預定給你僕人以撒的妻,這樣,我便知道你施恩給我主人了。”(創24:11—14)“那人定睛看她,一句話也不說,要曉得耶和華賜他通達的道路沒有。”(創24:21)讀了這幾節的記載,我們看出來這位老年人是怎樣敬畏神,更是怎樣會仰望神。他一點不倚靠他多年作事的經驗和他自己老年人的眼光。他真會“將他的事交託耶和華,並倚靠他,”耶和華也就真“為他成全”。他會尋求神的旨意,他會“等候神”,因為我們看他“定睛看她,一句話也不說,要曉得耶和華賜他通達的道路沒有。”一句話也不說他真會“默然倚靠耶和華,耐性等候他。”有這樣一位敬畏神的人作媒妁,這門婚姻不會不美滿的。
  這位老人不只敬畏神,他也是非常有見識和智慧。他求告神說:“我向那一個女子說,請你拿下水瓶來給我水喝。她若說,請喝,我也給你的駱駝喝。願那女子就作你所預定給你僕人以撒的妻。這樣,我便知道你施恩給我主人了。”(創24:14)他深知道一個尊敬老人,善待過客,不狂傲,不怠情,樂意隨時幫助人的女子,一定會作一個好妻子,因此他向神求了這個憑據,神也聽了他的呼求,就使他遇見這樣的一個女子。敬畏神的人也需要有見識和智慧才能作神的工,才能幫助人。亞伯拉罕的這位“最老的僕人”真不空活這么許多年。亞伯拉罕把全部的產業交給他管理,真沒有錯用他。一個作大事負大責任的人,有這樣的一個僕人真是最好的幫手。一個青年人在選擇配偶這件事上,有這樣的一個媒人出來幫忙,真是莫大的幸福。
  我國古人對婚姻這件事主張“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很有道理的。壞就壞在一些無知的父母和一些為利益而作媒妁的人身上,“媒婆子”是應當整個從社會中剷除的。她們為人介紹婚姻就像介紹買賣租賃房產一樣。只希望把一件婚姻介紹成功,她們便可以得到若干謝禮,因此不惜跑到兩方說謊欺騙,向男方就說女方怎樣容貌俊美,怎樣擅長治家,向女方就說男方怎樣博學多才,怎樣家產富庶,不只張大其詞,有枝有葉,甚至無中生有,顛倒事實,只要能暫時把兩方面都騙過,將一件婚事說成,自己得著一些金錢與謝禮,將來男女兩方發生什么糾紛,感受什么痛苦,她們完全不顧。這種以說媒為生意的是社會中的蠹蟲,人類中的蟊賊。雖然我們不能剷除他們,但我們總不可沾著他們。至于好的媒妁,不但值得我們的尊重,而且也是必不可少的。亞伯拉罕年紀老邁,不能行遠路去為以撒娶一個妻子,必須托靠一位能作這件事的人替他去作。這位老僕人實在就是一個媒妁,他替他的主人為以撒選擇一個賢德的女子為妻。作父母的無論如何有德行和見識,總不能個個都有那種機會為自己的子女選擇適宜的配偶。他們所處的境遇限制了他們,他們所認識的人也有限,在這裡便用著媒妁了。有資格作媒妁的人必須是可信靠的人,老成的人,有德行和見識的人,更要緊的是敬畏神的人。有賢明的父母作主,再有敬畏神的人作媒妁,這種婚姻無異有了雙重的保障。
  今日許多青年人主張自由結合,他們不顧父母之命,不用媒妁之言。兩個人“一見傾心”立時開始“自由戀愛”,不久便宣佈“實行同居”,他們以為這有多省事,這有多么快活。這種自由結合的結果是什么?有的男子已經有妻子,在外面再騙婚,結合以后女子雖然漸漸知道了實情,可是木已成舟,徒喚奈何,這主張自由結合的女子只好自由的給人作妾。有的男子把女子騙到手中,玩弄一些時候便把她們輕輕遺棄,再去欺騙玩弄別的女子;有的是女子貪圖男子的錢財,結合以后她們可以拿男子的錢財任意揮霍,及至有一日揮霍淨盡,她們立時另去和別的男子戀愛;有的上了拆白黨的當,有的女子被人拐去作娼妓,有的是半途離婚,也有的因為爭風被人殺害,還有的是殺了人以后受了法律的制裁,更有的是絕望自殺,身敗名裂。雖然不敢說自由結合的沒有一件美滿的婚姻,但確實敢說十件裡面難得二三。
  良好的媒妁無異是婚姻的一種堅固保障。比如說我為兩個青年人介紹婚姻,我為他們二人一生的幸福和前途打算,決不敢輕忽辦理。我為神的榮耀也決不敢貿然進行。我為我自己的信用和名譽也決不敢草率從事。我必須十分知道男女兩方都是可靠的聖徒,也必須清楚明白他們兩個人沒有什么欺騙和惡意。如果我對他們兩個人中間的一個稍有懷疑的地方,我就拒絕不為他們介紹。這么一來,我的介紹便成了他們兩個人婚姻的一種保障。這是多么不可少的一件事呢?聖經中的教訓告訴我們,結婚應當有一個敬畏神的人作介紹人,我國的古訓也告訴我們結婚當得父母的許可,當經過媒妁的介紹。禮記上說,“伐柯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藝麻如之何?橫從其畝。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禮記坊記)這些教訓並不是為限制我們的自由,剝奪我們的幸福而寫的,正是為保障我們的自由增進我們的幸福而寫的。聽從這些教訓的人實在是有福了。
  自然我也不是說青年人的婚姻一定必須由父母代為選擇。有些時候他們的父母因為種種的原因並不能為他們尋著適宜的配偶,他們自己卻有相當的機會遇見合宜的對象。而且我們也確實的知道,大多數的青年人遇見年歲相近的人常是比老年人更多。在這神情形之下,子女當然可以自己加以選擇,不過仍須稟告父母,得著父母的同意。現在許多愚頑的年老人要完全包辦子女的婚姻,絕對不許子女過問,更不用提子女自己選擇了。他說古人的遺訓教訓人說婚姻須由父母作主。其實古人並沒有這樣說。上文我們所引禮記上的話說,“藝麻如之何?橫從其畝。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也不過是說稟告父母,征得父母的同意罷了。又何嘗說完全由父母包辦不許子女過問不許子女選擇呢?最適當的方法就是父母代為選擇,征得子女的同意,或子女自己選擇,征得父母的許可,再征求有信仰有德行有見識的人作媒妁。或是先有具有上項資格的媒妁的代為介紹,然后得到父母和子女本身兩方面的同意。除了父母已經逝世或是父母特別愚昧邪惡存心不正以外,這三方面都當齊備才算十分妥善。
  如果每一個青年人的婚姻都得著父母的許可,也都經過有資格的媒妁的介紹,將要有多少青年人逃脫了匪人的陷阱,將要有多少女子逃脫了妓院火坑的生活,將要有多少女子逃脫了給男人作妾或是被男人遺棄的危險,將要有多少男子逃脫了蕩女的誘惑,將要有多少青年男女逃脫了殺人被殺或自殺的禍害。世上那些主張自由戀愛自由結合的男女,不是頑梗無知自取敗壞的青年,便是居心叵測有意害人的匪類。對于這些有意害人的匪類我們應當鳴鼓而攻,對于這些愚頑無知的青年我們必須大聲警告。青年,青年!千萬不要忽略我這幾句逆耳的忠言哪!
  在這章聖經中我們所得的第四樣教訓,就是婚姻的事必須呼求神的指導和成全。亞伯拉罕和他的老僕人在這件事上都給我們留了極好的榜樣,亞伯拉罕差他的老僕去的時候對他說:“耶和華天上的主曾帶領我離開父家和本族的地,對我說話,向我起誓說,我要將這地賜給你的后裔;他必差遣使者在你面前,你就可以從那裡為我兒子娶一個妻子。”看這位老父親是怎樣信靠神,那位老僕人到了拿鶴的城,什么都沒有作以前,先呼求神說:“耶和華我主人亞伯拉罕的神啊,求你施恩給我主人亞伯拉罕,使我今日遇見好機會。”看這位老僕人是怎樣仰望神。有這樣的一位父親作主,有這樣的一位媒妁介紹,不希奇以撒的婚姻這樣美滿了。
  基督徒在婚姻這一件事上必須仰望神的指導,呼求神的成全,這件事比任何事都重要。缺少了其他的事或者還不甚要緊,忽略了這一件事就危險萬分了。經上教訓我們說:“當將你的事交託耶和華,並倚靠他,他就必成全。”(詩37:5)又說,“你要專心仰賴耶和華,不可倚靠自己的聰明;在你一切所行的事上,都要認定地,他必指引你的路。”(箴3:5-6)在我們畢生所作一切的事上無論大小都當“交託耶和華,並倚靠他”,都當“專心仰賴耶和華”,都當“認定他”,何況婚姻這樣重大的事呢。如果我們能這樣聽從神的教訓,我們便看見他的應許——“他就必成全”,“他必指引你的路”,都要一一成就在我們的身上。那是多么安全多么有福的事呢!
  一個人憑著自己的智慧、知識和才能去作一件事,總有顧慮不周設想不到的地方。“智者千慮,必有一失”,智者尚且有失,何況大多數的還夠不上智者的資格呢。徹底認識一個人是多么難的事。有時我們與一個人同處一年半載還不能認識他的一半。有些隱秘的人,縱使你與他同居三年五年,也不能認識他究竟是怎樣的人。除去少數遇著特別的機會的人以外,大多數的人總不會在與異性人訂婚結婚之前有一個很長的時間同處,借此完全認識對方。作父母的為子女選擇配偶,也沒有多少人能夠徹底的認識他們所要選擇的人。縱使當事人或他們的父母能有適宜的機會清楚認識對方,也難預料結合以后會發生什么意想不到的事故和不幸,以致佳偶成為怨偶,希望變為失望。
  若是我們仰望神的指導,呼求神的成全,就沒有這種危險了。神認識人的外面,也認識人的裡面,神知道人的行為,也知道人的心思。他不會被人愚弄,也不會受人欺騙。他知道已往的事和現在的事,他也知道未來的事。他的智慧和知識遠勝過世上一切的智者。“智者千慮,必有一失”,他不但萬慮不會有一失,就是萬萬慮也不會有一失。容他作主,容他安排,容他引領,容他成全。“僕人的眼睛怎樣望主人的手,使女的眼睛怎樣望主母的手,我們的眼睛也照樣望耶和華我們的神,直到他憐憫我們。”(詩123:2)如果我們能這樣仰望他,信靠他,正如亞伯拉罕和他的老僕人仰望他信靠他一樣,我們便不能不得著他們所得的好結果了。
  因此父母為子女安排婚事,或青年人要選擇終身的伴侶以前,都要切切的呼求神的引導和成全。這樣作了以后,便應當安靜的等候他,切不可用他不喜悅的方法進行什么事。如果他阻擋了你的腳步,你就再不要勉強往前走;如果他破壞了你自己的計劃,你要從心裡說“阿們”。除了準備要信靠神順服神以外,不當容什么自己的私念存在心中。選擇婚姻的時候決不可貪慕對方的榮華,希冀對方的財產,艷羨對方的美貌,或是想借重對方的勢力。這種存心你不但在神眼中是可憎的,就是從世上比較清高的人眼中看起來也是卑鄙可恥的。這些卑鄙的意念要遮蔽你的眼目,使你看不清神的引導,也要吸住你的心靈,使你反抗神的安排,至終你要把自己陷在禍患的坑中,到那時你要明白偏行已路是何等危險,何等愚昧,你要悔恨,你要哀哭,但是已經太遲了。
  聖徒為別人介紹婚姻也應當這樣仰望神,呼求神,等候神,像亞伯拉罕的老僕人一般。不要倚靠自己,不要用人的方法,尤其不可用不正當的方法,不可說謊言蒙蔽任何方面,反要叫各方面都清楚知道對方的實況。對方的長處和優點應當一一陳述,對方的短處和缺點也都應當樣樣說明。這不但是神所喜悅的,也正是使雙方免去將來的后悔。並且作介紹人的也可以免去雙方的怨言。正直的道路是最容易走的,也是最安全的。為人介紹婚事的肘候不可存著利己的心,不可希冀因為幫人的忙自己可以得著酬報和饋贈(從結婚的人那一方面說,婚事成就以后決不可忘記介紹人的愛心和勞苦,應當向他們表示相當的敬愛和謝意。得人的幫助不知道感謝是最沒有良心的事)。只要象亞伯拉罕的老僕人那樣,一心一意為亞伯拉罕和以撒打算。你的愛心和勞苦縱使得不著人的感謝和酬報,神總不會不賞賜你的。
  在這章聖經中我們所得的第五樣教訓,就是選擇配偶主要的條件除了信仰以外,最重要的便是愛心和德行。亞伯拉罕的老僕人未曾禱告說:“我現今站在井旁,城內居民的女子們正出來打水,我若見有一個最美麗的女子,願那女子作你所預定給你僕人以撒的妻。”他也未曾說:“我現今站在井旁,城內居民的女子們正出來打水,我看見那一個女子態度活潑,言語流利,願那女子就作你所預定給你僕人以撒的妻。”不,他未曾這樣禱告。他所禱告的話是:“我向哪一個女子說,請你拿下水瓶來,給我水喝,她若說,請喝,我也給你的駱駝喝,願那女子就作你所預定你僕人以撒的妻。”從這幾句話裡我們可以看出來他向神所要的,就是一個有德行和愛心的女子,從來不認識的老人向一個女子要水喝,普通的女子是不肯允許這種請求的。即使有少數比較好些的女子允許這個請求,也決不會再自找麻煩,還想要去打水給駱駝喝。如果一個女子肯甘心樂意的允許一個素不相識的老人所發的請求給他水喝,而且不待老人的請求,還自動的去打水給那些駱駝喝。這個女子一定是極有愛心、極謙卑、極殷勤、極體恤人,不止體恤人,而且體恤那些牲畜——駱駝。她尊敬老人。她善待遠客,她並不因為素日不認識這個老人,便漠不關心,她看見老人走路干渴,便想到那些駱駝也必是需要喝水。她一點不像普通的女子那樣狂傲,她甘心屈身服事一個素未謀面的客旅和他的牲畜,她也是極殷勤,因為她不辭勞瘁,打那樣多的水去飲十匹駱駝。她不是為什么酬報去作這事。她更決未料到這個老人這次前來所抱的目的,只因為她素日習慣了愛人、幫助人、服事人、體恤人、甘心為人操作勞苦,所以一聽見老人的請求便允諾,一看見駱駝的需要便自動去打水給它們喝,這樣的一個女子出嫁以后決不會藐視翁姑,決不會與丈夫爭吵,更決不會好吃懶作,把丈夫的家弄得不可收拾。無論哪一個男人娶著這樣的一個妻子,真是畢生的幸福。
  每一個基督徒選擇配偶都以愛心和德行作首要的條件,便不愁得不著美滿的婚姻了。一個有愛心和德行的男子一定用真誠的愛愛自己的妻子,不苦待她,不欺騙她。這樣的男子不會在一切事上只求自己的利益和安樂,一點不為妻子設想。他不會把所有的錢財把持在手中,不許他的妻子動用分毫。他不會自己養尊處優,卻使他的妻子終日為他作牛馬,供他的役使。他不會遇見什么不順心的事就以他的妻子作他洩憤的目標。這樣的男子更不會戀愛別的女子遺棄自己的妻子。一個有愛心和德行的女子一定用真誠的愛愛自己的丈夫,不對他說謊言,用手腕。不作什么與他不利的事。不事事只顧自己不顧丈夫,不會只求自己的快樂滿足,卻使丈夫受苦作難。這樣的女子不會藐視尊長、厭惡翁姑,不會在丈夫家中播弄是非、造作風波、離間骨肉、挑撥惡感。這樣的女子不會置家務于背后,整日只注重化妝、修飾、擦香粉、穿美衣,終日流連于跳舞場和電影院中;更不會搔首弄姿、招峰引蝶,背著丈夫作一些可恥的事。一個男子或女子如果得著這樣的配偶,縱使她(或他)的容貌不美,才幹不高,金錢不多,但他們卻能終日度著一種融融洩洩的快樂生活,他們都不自私,不欺騙,不相咬相吞,不相打相罵,不鉤心鬥角,不爾詐我虞。他們都彼此體恤,彼此幫助,有福同享,有苦同嘗。這樣的家庭縱使家無宿糧,室如懸磬,也比那些時常反目,夫懷他志,妻萌異心的家庭好了許許多多。美貌艷麗的妻室不一定能增加丈夫的幸福,多才多金的夫婿大半會使他們的妻子飲泣悲傷。自然我也不是說美貌盡為可憎,才能毫無用途,我乃是說把那些事都當放在其次,首要的乃是注重愛心和德行。無論什么人若是以輕為重,以重為輕,是非顛倒,本末倒置,無非是自己陷害自己就是了。
  可惜!可惜!今日一般擇偶的男子只知道注重女子的容貌,女子就曉得留意男子的貲財,比較好一些的還知道注重學識和才能,至于以愛心和德行為前提的簡直十里不得一二,連許多基督徒也陷在這種極大的錯誤裡。就是因為這個緣故,許多熱心的基督徒結婚以后竟漸漸冷淡下去,許多敬虔的基督徒結婚以后竟漸漸陷在罪中,許多未婚的基督徒本希望結婚以后有一種更快樂的人生,不料結婚以后竟生出無窮的痛苦,還有許多本來在神的手中很有用處的聖徒,竟因為結婚的緣故,失去了原有的能力和用處,如果這些信徒選擇配偶的時候,都能照著亞伯拉罕的老僕人為以撒選擇配偶所用的方法——先仰望神的引導,呼求神的成全,再加以愛心和德行為首要條件——他們一定不會遭遇這種種悲慘的結局。
  最末了我們在這章聖經中看見青年人的婚姻雖然應當有賢明的父母作主,有敬虔年老的媒妁介紹,但還必須得本人的同意。“他們說,我們把女子叫來問問她。就叫了利百加來。問她說,你和這人同去么?利百加說,我去。于是他們打發妹子利百加和她的乳母,同亞伯拉罕的僕人,並跟從僕人的,都走了。”(創24:57-59)良好的婚姻決不能也不當單由父母作主,不征得本人的同意。如果利百加不喜歡遠離家鄉到一位素未謀面的夫家去,她的父兄硬勉強她去,請問那是多么殘酷的一件事呢?他們不是那樣的人。他們尊重女子的自由。他們深深明白,一個女子的婚姻是她自己一生的大事,關乎她自己一生的前途和幸福,必須她自己決定,別人不能越俎代庖。因此他們聽了亞伯拉罕的老僕人的請求以后,回答他說:“這事乃出于耶和華,我們不能向你說好說歹。看哪,利百加在你面前,可以將她帶去,照著耶和華所說的,給你主人的兒子為妻。”(創24:50-51)但到了那老僕人要求將女子帶走的時候,他們說:“我們把女子叫來問問她。”及至利百加自動的回答說“我去”,他們才打發她同她的乳母並那位老僕人一同到以撒那裡去。彼土利和拉班不像今日許多頑固殘暴的父兄,不問女子願意不願意,常強逼她們與人結婚。還有的女子連知道都不知道,就被父母秘密著把她們許配了人。結婚的日子已近,才臨時通知她們,叫她們準備到她們丈夫的家中去,至于丈夫是怎樣的人?她們願意去不願意?這都不是她們有權柄過問的。她們的自由完全被她們的父母剝奪了去。有多少女子就是這樣陷入了痛苦的深淵。
  基督徒為子女選擇配偶的時候,應當傚法彼土利和拉班的榜樣,可以為子女安排辦理,但必須得子女的同意。不可有絲毫的強迫,更決不可在暗中定規,不容子女知道,我們反對子女不得父母的允許就自己作主訂婚結婚,我們同樣的反對父母不得子女的同意就為他們訂婚,就勉強他們與人結婚。至于我國舊日的習俗,父母在子女年紀幼小的時候就隨意為他們訂婚,甚至指腹訂婚,更是不合真理的事。基督徒決不可以這樣作,同時作子女的,也不當放棄自己選擇婚姻的權利,尤其是作女兒的,當父母同你談論你婚姻問題的時候,應當象利百加那樣爽爽快快,同意就說“我去”,不同意就說“我不去”切不可畏縮羞愧,不置可否,以致父母誤會了你的意思,或是違反你的心願為你訂定了婚事,弄到以后懊悔不及。婚姻是一生的大事,而且是神聖的事,這有什么不可說不敢說的呢?願意就說願意,不願意就說不願意。如果不詳細知道對方的情形,可以細細訊問,好知道各方面的實況,然后再決定去做,縱使父母不征求你的意見,你都應當發表自己的意思,何況父母還先訊問你呢。許多作女兒的當父母為她們的婚事征求她們的意見的時候,她們因為羞愧不肯發表意見,及至父母為她們所主持的婚事不滿她們心意的時候,她們卻怨父母作的不好,這是多么不合理的事呢!
  感謝神,凡我們所應當知道所必須知道的事,他沒有一樣未曾指示我們。在這一章經文——創世記24章中,他把基督徒應當怎樣選擇配偶、怎樣結合婚姻的事,都清清楚楚的告訴了我們。從今以后,我們對于這件極重要的事,不至于暗中摸索,無所適從了。


篇三
為什么神不許屬他的人和不信的人結婚?
  “我今天所吩咐你的,你要謹守。我要從你面前攆出亞摩利人、迦南人、赫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你要謹慎,不可與你所去那他的居民立約,恐怕成為你們中間的網羅;卻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砍下他們的木偶。不可敬拜別的神,因為耶和華是忌邪的神,名為忌邪者。只怕你與那地的居民立約,百姓隨從他們的神,就行邪淫,祭祀他們的神,有人叫你,你便吃他的祭物。又為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為妻,他們的女兒隨從他們的神,就行邪淫,使你的兒子也隨從他們的神行邪淫。”(出34:11-16)
  “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因為他們必使你的兒子轉離不跟從主,去事奉別的神,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就速速的將你們滅絕。”(申7:3-4)
  “你們要分外謹慎,愛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若稍微轉去,與你們中間所剩下的這些國民聯絡,彼此結親,互相往來;你們要確實的知道,耶和華你們的神必不再將他們從你們眼前趕出;他們要成為你們的網羅,機檻,肋上的鞭,眼中的刺,直到你們在耶和華你們的神所賜的這美地上滅亡。”(書23:11—13)
  讀了上文所引的三段經文,我們可以知道神的百姓與拜假神的人結婚是神所絕對禁止的事。神禁止他的百姓這樣作,不是要剝奪他們的自由,乃是因為神清楚知道如果他們這樣作,他們一定會因此離棄神,去敬拜假神,陷在大罪中,以致受到不堪設想的損害。我們都知道人與人同處最近的莫若夫妻。夫妻同處日久,兩個人的生活、思想、性情、習慣、行為、動作,不知不覺就會漸漸相似、漸漸同化。請想,如果一個信的人同一個不信的人結為夫妻,漸漸的這樣同化起來,那種結果還堪設想么?神深知道這種危險。他不要他的百姓和那些拜假神的人同化,以致墮落,所以他嚴嚴的禁止他們,不許他們與那些不信的人結婚,正如我們上文所看見的。可惜以色列人不聽神的勸戒,“竟住在迦南人、赫人、亞摩利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中間,娶他們的女兒為妻,將自己的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並事奉他們的神。”(士3:5-6)因此“神的怒氣向以色列入發作”,把他們交在敵人手中。
  今日神的孩子們所處的境遇比以色列人更危險了。家庭中、社會裡、前后左右,大多數都是不信的人。稍不謹慎,便被不信的人所同化。神知道我們這種情形和危險,所以他教訓我們說:“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基督和彼列有什么相和呢?信的和不信的有什么相干呢?神的殿和偶像有什么相同呢?因為我們是永生神的殿,就如神曾說,我要在他們中間居住,在他們中間來往;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又說,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來,與他們分別,不要沾不潔淨的物,我就收納你們。我要作你們的父,你們要作我的兒女,這是全能的主說的。”(林后6:14-18)
  自然我們知道神不許我們同不信的人相交,不是說不許我們同不信的人往來同處。更不是說叫我們拋棄人群,遠離社會,逃到深山曠野去,過一種隱士的生活。如果這樣,這黑暗的世界將要等候誰去發光照耀?這些痛苦可憐不認識神的世人,將要等候誰去拯救引領?不,我們的主沒有這樣教訓我們。他不僅沒有這樣說,而且他在為門徒禱告的時候呼求父說:“我不求你叫他們離開世界,只求你保守他們脫離那惡者。……你怎樣差我到世上,我也照樣差他們到世上。”(約17:15一18)神要我們住在不信的人中間為他發光,為他作見證,為他作救人的工作,但他卻嚴嚴的禁止我們和不信的人相交。那就是說他不許我們和不信的人作親密的朋友,不許我們和不信的人同心。人與人同處最近的既莫過于夫妻,那樣神自然更不許信他的人與不信的人結婚了。經上告訴我們說:“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神如何能許屬他的人與不信他的人連合成為一體呢?
  自然這不是說如果一個男人信了主以后,他的妻子不信主,就必須與她離婚,也不是說一個女子信了主以后,她的丈夫不信主,就必須與他脫離關係,這是絕對不可的。夫妻一經結合就發生了不能消滅的關係,正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中間的關係一樣。信主的子女怎樣不可與不信的父母脫離關係,信主的弟弟妹妹怎樣不可與不信的哥哥姊姊脫離關係,照樣信主的丈夫也不可與不信的妻子脫離關係,信主的妻子也不可與不信的丈夫脫離關係。“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林前7:12-13)有時候不信的父母因為子女信了主,起來逼迫子女,甚至將子女從家中趕出去,宣告與子女脫離關係,也有時候不信的哥哥因為弟弟信了主起來與弟弟為難,甚至決心與弟弟斷絕關係,也有時候丈夫因為妻子信了主竟堅決的與她離異,或是妻子因為她的丈夫信了主無論如何再不肯與他同居。那自然沒有法子,只好容他們離開就是了。但在這些情形中信的人都是處在被動的地位。“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林前7:15)信主的子女可以被不信的父母棄絕,信主的弟弟可以被不信的哥哥棄絕,信主的妻子可以被不信的丈夫棄絕,但信主的子女卻不可棄絕不信的父母,信主的弟弟卻不可棄絕不信的哥哥,信主的妻子卻不可棄絕不信的丈夫。換一個地位說,信主的父母也不可棄絕不信的子女,信主的哥哥也不可棄絕不信的弟弟,信主的丈夫也不可棄絕不信的妻子。基督徒只可以受逼迫、被棄絕,卻不可以逼迫人、棄絕人。逼迫人是不應當的,但不信的人要逼迫信的人又有什么辦法呢?棄絕與自己有骨肉關係的人也是不應當的,但不信的人要棄絕又有什么辦法呢?信主的人卻絕對不可作不應當作的事,所以他們絕對不可逼迫人,也絕對不可棄絕與自己有骨肉關係的人,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丈夫妻子,都在其中。
  至于還未曾結婚的聖徒選擇配偶,那便是與這個完全不同的事了。信的人若與不信的人結婚,便是故意違背神的命令,而且不信的人——不論他是拜假神的或是不信有神的——都是與神為敵的。一個信的人若要與不信的人結婚,便是證明他願意與神的仇敵站在一邊。請想是何等可惡的事呢!我們都以為信的人和不信的人結婚,將來很容易被引誘犯罪。其實何必等到將來呢?信的人和不信的人結婚這件事的本身就是一樣大罪。違背神的命令不就是罪么?神不許屬他的人和不信的人同負一軛,不許他們與不信的人相交,如今他們竟定意與不信的人結婚,與不信的人連合成為一體,這若不是罪還有什么是罪呢?
  有不少的信徒與不信的人結婚,他們的理由是“想引導對方信主”。這個目的實在是很好。但我們問他們是否準能領對方信主呢?我們所得的回答總是“盼望能”。那樣,我們再問,如果他們所盼望的不能實現,對方竟不肯信主,將來怎樣好呢?結婚與交友不同,交朋友日后意見不合信仰不同可以絕交,結了婚卻不可隨便離婚。想藉著婚姻引人信主不但是萬分冒險的事,而且我們所看見的事實告訴我們,抱這種目的與不信的人結婚的人,能達到目的的人真是十里不得一二。這有什么希奇呢?他們自己先違背了神的命令,作了神所不喜悅的事,怎能盼望再為主得人呢?其實仔細說起來,說這話的人,有幾個不是拿這個理由作為借口好遮蓋他的悖逆呢?
  有些信徒說,我們靠神,我們不怕試誘。雖然我們與不信的人結婚,神能保守我們不受誘惑。不錯,神能保守我們不受不信的人的誘惑,但神不保守試探他的人。如果你在信主以前已經成了婚,你的配偶到今日還未信主,你只管靠神與他同居,神一定保守你使你不至受誘惑跌倒。但如果你明知道面前是一個坑,而且神吩咐你不要往下跳,你說神能保守你,使你不至受傷,我告訴你,你跳下去以后不但會受傷,而且會跌得頭破血流,說不定還會跌死。神祇保守信靠他的人,卻不保守試探他的人。明知道前面是一個坑,卻大著膽子往裡跳,這已經是試探神了,如今不但明知道是坑,而且還聽見神教導你,不叫你往下跳,你還硬跳下去,這不只是試探神,而且是悖逆神了。試探神悖逆神的人遭遇失敗和禍害,還有什么希奇的呢?
  也許有人想,“我們不是不知道神不喜悅我們與不信的人結婚,只因為信主的人本來不多,在這很少數的人裡,若要尋找各方面都適宜的對象實在太感困難,有時候簡直找不著,實在不得已我們才去與不信的人結婚。”這個理由乍聽實在是一個很充分的理由,但如果我們信神是我們慈愛的父,而且信神所給我們的一切應許,我們便曉得這個理由簡直就不是一個理由,容我們先聽神的話:
  “耶和華的聖民哪,你們敬畏他,因敬畏他的一無所缺。少壯獅子還缺食忍餓;但尋求耶和華的什么好處都不缺。”(詩34:9-10)
  “因為耶和華神是日頭,是盾牌,要賜下恩惠和榮耀。他未嘗留下一樣好處,不給那些行動正直的人。”(詩84:11)
  聽見了么?“尋求耶和華的什么好處都不缺。”“他未嘗留下一樣好處不給那些行動正直的人。”一個良好的配偶難道不在這些好處之內么?不只在內,而且是一樣很要緊的。“得著賢妻的,是得著好處,也是蒙了耶和華的恩惠。”(箴18:22)“房屋錢財,是祖宗所遺留的;惟有賢慧的妻,是耶和華所賜的。”(箴19:14)一個男子得著賢妻是得著好處,也是蒙了耶和華的恩惠,一個女子得著賢夫當然也是同樣的得著好處,同樣的蒙耶和華的恩惠了。既知道得著良好的配偶是神所賜的好處中的一樣很大的,又知道“尋求耶和華的什么好處都不缺”,那樣只要一個人誠心敬畏神,一心遵行他的道,還怕得不著一個良好的配偶么?也許一位聖徒到了需要結婚的年齡,看看在信主的人中間竟沒有一個合宜的對象,因此便心中焦急,趕快自己設法去到不信的人中間尋找一個對象,如果他這樣不信靠神不順服神,不久他便會吃到自己所結的苦果。亞伯拉罕的事跡足可以作我們前車之鑒罷!神應許使亞伯拉罕的子孫成為大族,但亞伯拉罕已經85歲,還沒有兒子,他的妻撒萊心中焦急起來,她為她的丈夫設了一個方法。她勸她的丈夫納她的使女作妾,好從她得兒子。那樣有信心的亞伯拉罕竟在這件事上不能信靠神。結果怎樣?妻妾相爭,妻的兒子同妾的兒子相爭,以致那白髮蒼蒼的老人不得不忍著心把夏甲和夏甲的兒子以實瑪利趕出去。直到今日以實瑪利的子孫還是與以撒的子孫互相為仇,互相殘殺。一個聖徒到了結婚的年齡,在信主的人中間如果找不著一個適宜的對象,萬不可焦急因而跑到神的旨意之外。他(或她)應把這件事交在神的手中,等候神的安排。神既有上文所說的那些應許,就決不會使信靠他的人蒙羞。如果他(或她)不信靠神,不等候神,違背神的命令與不信的人結婚,后來他(或她)絕不能免去許多痛苦,這種痛苦有時也許會延到一生之久,還有時也許連子女都連帶著受損失,遭禍害。我們所看見的這種事實並不在少數啊!
  也許有人說,我們在信主的人中間找不著合宜的對象,難道信靠神,神還會從天上給我們掉下一個適宜的配偶來么?怎么不能呢?老邁龍鐘月經早已斷絕了的90齡的老嫗還會生兒子么?神叫她生,她就會生。神既能使90齡的撒拉生了以撒,難道他就不能為一個敬畏他的人預備一個適宜的配偶么?我們沒有聽說過神用奇妙的方法為一些熱心事奉他的男子預備了很賢慧的妻子么?我們沒有聽見說神在人毫無辦法的景況當中為一些敬虔的女子預備了很與她們相配的丈夫么?神要作一件事還有什么難處么?一個未婚的聖徒最大的困難不是尋不著適宜的配偶,乃是不會信靠神、不會等候神、不會順服神,只要這些重要的功課我們學得好,不必發愁有哪一樣好處他不賜給我們。
  還有時候神已經給我們預備好了,但我們因為被罪所蒙蔽牽引,不肯接受神所預備的,還說尋不著適宜的配偶,因此就違背神的命令,去在不信的人中間尋找我們的私心所喜歡的對象。比方說一個男聖徒要娶一個妻子,神也為他預備了一個很敬虔的女子,這個女子的信心德行知識都與這個男子相配,可惜這個男子竟因為這個女子面容不甚美麗,推卻了神的恩賜。要在信主的人中間尋一個凡事與他相配而且容貌美麗的女子總尋不到,他就只好到不信的人中間去物色了。結果呢,有學識而且俊美的女子總可以尋得到,但信仰和德行卻不堪聞問了。再比方說一個女聖徒要嫁一個丈夫,神也為她預備了一個很熱心愛主的男子。可惜這個女子竟因為這個男子家境清寒不足供她的揮霍享受,不肯應允這門親事。要在信主的人中間找一個富足的男子卻找不著,那也就只有到不信的人中間去尋覓了。許多未婚的男女聖徒就因為好色、貪財,或是狃于積習,或是希圖虛榮,把神為他們所預備頂好的機會放過去,卻說在信主的人中間找不到合宜的對象,這種情形也不是不常見的啊!
  許多信的人與不信的人結婚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在教會中負著領導的人,沒有極嚴格的教訓聖徒不可與不信的人結婚。因為許多信徒不看與不信的人結婚是犯罪、是神不喜悅的事,所以他們尋找配偶的時候,在信的人中間尋不著最適宜的人,便到不信的人中間尋找去了。如果在教會負著領導責任的人本著神的話嚴格地教訓聖徒,使他們知道信的和不信的結婚是違背神命、是犯罪、是絕對不可的事,那樣信徒既然絕了在不信的人中間尋找配偶的希望,在信的人中間自然不能再吹毛求疵,這樣一來,在信的人中間尋找配偶自然不像我們所想的那樣艱難了。
  也許有人要質問我說:“在不信的人中本可以找到最適宜的對象,只因為信和不信的這一點差別,竟捨棄了最適宜的人,卻在信的人中遷就一個不甚適宜的人,這豈不是削足適履、因小失大么?”什么?哪是履?哪是足?哪是大?信不信是大事?或其他的條件適宜不適宜是大事呢?在神眼中,看為最大最重要的事並不是學識如何、才能如何,更不是家境如何、容貌如何,就是連品德如何在神眼中都不是最大的事。最大的事就是信不信。罪人是因信得蒙赦罪,因信被稱為義,因信成為聖潔,因信作神的兒子,因信承受一切天上地上的福分。“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一個人無論有多高尚的學識、多豐富的資產、多美麗的容貌、多優秀的品格,如果他不信,他在神的面前便是一個未曾得潔淨的罪人,便是神的仇敵。神看信不信是極大無比的事,誰敢說這不過是很小的差別呢?一個聖徒遇見一個不信的人向他求婚,這個人的品格高尚、學識豐富、家境寬裕、容貌俊美,只是不信主,這個聖徒就因為這個人不信主的緣故,推卻了這門婚事,這並不是削足適履,因小失大。惟獨那些將別的事看為重要,看信不信倒算小事的人,才真是削足適履,因小失大呢!一個聖徒選擇配偶的第一個條件,是“信不信基督”?如果答案是“信”,以后再說到其他的條件。如果不信,那就什么都不必說了。“信的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能同負一軛。義和不義不能相交,信的和不信的沒有相干。”這是神的定律,沒有一個人有權柄通融一點、遷就一點。
  看清楚了這個真理以后,我們在為自己解決婚姻問題的時候,或為子女朋友解決婚姻問題的時候,都當將神的命令奉為金規玉律。聖徒為自己選擇配偶,或為其他聖徒介紹婚事的時候,一點不應當往不信的人身上設想。一個未婚聖徒遇見一個異性未婚的人,只要知道他〔或她)不是信主的(未曾真實悔改信主的教友在內),便不要對他(或她)起一點婚姻的意念,如同你看見一個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一樣。一個聖徒為別的聖徒介紹婚姻的時候,如果知道有一方不是信主的(未曾真實悔改信主的教友也在內),便不可再介紹這件婚姻。如果我們知道有什么聖徒要與不信的人訂婚,也應當竭誠警告勸戒,攔阻這一件事。正如我們看見什么聖徒要犯別的罪一樣。這件事也必須在起始的時候就當機立斷,萬不可遷延躊躇,男女兩個當事的人如果直接有往來,尤其要這樣。因為男女兩個人一經陷入情網,無論何等的大危險和損害他們都會不去過問,甚至明知道眼前是個陷阱,他們也會雙雙攜手跳了下去。我們聽見看見的這種事實真難數算有多少了!
  這裡還有一件應當謹慎的事,就是選擇婚姻的時候,對方必須是在毫無婚姻的企圖以前已經真實悔改信主了。萬不可在有了婚姻的企圖或是進行婚事的時候再領導對方信主,如果這樣作,最容易造出假信徒來。有許多人最會投人所好,你喜好美術,他們就研究美術以博你的歡心。你喜好文學,他們便欣賞文學以取你的好感。你引導他們信主,他們便表示信主以圖得你的青睞。人是多么詭詐的東西!一個人只要有了一種目的,他便會千萬百計作偽說謊以求達到他的目的。貪財的人會用這些方法發財;好名的人會用這些方法求榮;講愛情的人也會用這些方法追求異性。如果你遇見這樣的人,你想領他信主,他便曲意附和你,你以為他真是信了主,自然放膽與他結婚,及至他的目的已經達到,你和他已經作了夫妻,才發現他以前所說信主的話全是欺騙你的。到那時木已成舟,你將來要受何等大的痛苦呢?
  也有人不是這樣卑鄙詭作,他們不肯這樣作偽欺人。但我們應當知道一個人在與一個異性的人戀愛的時候,會不自覺的在一切事上順從對方的意思,博取對方的歡心。這裡面也許沒有一點詭詐和欺騙,也許完全是出于誠意。如果一個人因為戀愛要博取對方的好感而改過遷善,那也是極可慶幸的事。但如果一個人因為戀愛要博取對方的喜悅而信主,那可就把事弄壞了。信主這一件事與其他一切的事都不同,這需要一個人和神直接發生關係,需要一個人帶著自己的罪直接來到神面前,需要一個人自己從那死了又活的主那裡接受生命和能力。若不是這樣,無論他怎樣聽道,怎樣受浸加入教會,都是皮毛的事,都不能使他真實得著生命,不能使他真實成為神的兒子,不用說這樣的人在結婚以后對于神的道再不過問,縱使他一生為他的配偶的緣故聚會聽道,作一個循規蹈矩的基督徒(?),也不過使教會裡增加一位好的假信徒而已。
  還有一件事也是我們不可不注意的。就是引領男人信主的工作最好讓男信徒去作,引領女人信主的事工最好讓女信徒去作。自然有時候會有特殊的情形和需要,也有時候會有特別的使命和差遣,以致有人在異性的人中間作工。我們不能也不可一概說信徒決不可向異性的人作傳道的工作。但就普通的信徒,在可能的範圍內,還是男人對男人傳道,女人對女人傳道,比較安全許多。年青的男女信徒去作工更當留意這一點,未婚的男女信徒尤其不可忽略。常見青年的信徒對異性的人布道,布道的工作還未作好,兩方面已經陷入情網,欲脫不能。結果不但那不信的未曾信主,連這信主的也被撒但藉著不信的人擄了去。就連那些在特殊的情形中有特殊使命的信徒,和已婚或年長的信徒對異性的人布道都當特別謹慎。因為一個人無論怎么熱心,怎樣敬虔,怎樣被神使用,他總有肉體和肉體中的軟弱,稍一忽略,便被撒但所引誘,落在他的陷阱中。男人同女人中間本來有一種不可思議的吸引力,如果兩人沒有發生愛情,無論同處多少時候也沒有什么問題。可是有時候就在很短的時間中因為某種原因忽然發生了愛情,如果在起始就能懸崖勒馬、斬除情苗、割斷愛索,倒還不費什么大事。若是不加禁遏任其發展,不久就像春蠶作繭一般,越作繭越堅厚,繭越堅厚也就越出不來。如果兩個人都未曾結婚,各方面也都相配,並且能夠結婚那自然沒有什么問題。但如果兩個人都已經結了婚,或是有一個人已經結了婚,或是有一方面是不信主的,或是有其他的原因不能結婚,不可結婚,這樣一來,便要發生種種罪惡,演出種種慘劇了。未婚的男女青年中間能發生這種情形固然不必說了,就是已婚的男女青年,或中年人,甚至老年人,也會發生同樣的危險。我們不是常聽見未婚的男女同已婚的異性人發生戀愛以致演出多少慘劇么?我們不是常看見有了妻子的男人竟又同別的女子戀愛,或有丈夫的女子又同別的男人戀愛,以致惹出多少禍事么?我們不是也常聽見看見已婚的男子或女子同其他已婚的異性發生情感以致掀起多少風波么?男女中間的愛情真是一種極奇妙而且有極大危險性的東西。謹慎戰兢,加意防範,稍一失慎還會發生想不到的危險。若是輕忽大意,結果還堪設想么?
  我們應當知道當我們要為主得人的時候,撒但也在那裡要藉著屬他的人得著我們,把我們擄去。他所用的工具中有金錢、有宴樂、有虛榮,還有愛情。如果我們不儆醒祈禱,他藉著這些工具中的任何一樣都能將我們擄去。而且事實告訴我們,許多信徒就是這樣在為主工作的時候受了魔鬼的誘惑,以致跌倒,被撒但擄去。想到這個,我們應當怎樣儆醒祈禱,免得入了迷惑啊!
  願神提醒我們,使我們知道信的和不信的相交是他所憎惡的事,不但自己禁戒不這樣作,也勸戒別的聖徒不這樣作。更願神教訓我們,使我們知道魔鬼的誘惑是何等可怕,男女中間的試誘是何等劇烈,因而謹慎防範,好使我們在他面前作無瑕疵無玷污的孩子,忠心事奉他,榮耀他的聖名。


篇四
基督徒可以離婚么?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什么緣故都可以休妻么?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么?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什么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19:3-9)
  “離婚”這件事在今日的社會中已經成了一個極重要的問題。我國古代只有休妻的事,並沒有妻子與丈夫離婚的事。以色列國古時候的制度也是如此。妻子作了不合理的事,丈夫可以休她;丈夫作了不合理的事,妻子卻不能與他離異。我國古代有七出之例。七出的意思是說,有七個可以出妻的理由。這七個理由中第一個是無子,第二是淫佚,第三是不事舅姑,第四是口舌,第五是盜竊,第六是妒忌,第七是惡疾。妻子有了這七項中間的任何一項,丈夫便可以休她。摩西律法上寫著說:“人若娶妻以后,見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申24:1)這些條例都是只顧一方面的好處。近代的新法律不只允許丈夫可以對妻子提出離異,也允許妻子可以對丈夫提出離異,因此“出妻”這個名詞便擴大而變為“離婚”。離婚的事在我國比較還不算盛行,在歐美各國已經成為極流行的事。夫妻二人有一點什么衝突,動不動就提出離婚。許多男人和女人今日還是夫妻,幾日以后便一變而為路人。這種風氣已經漸漸流入我國許多大都市中,一部分軟弱和屬肉體的信徒受了這種潮流的衝擊,不免躍躍欲試。如果沒有人早早按著聖經中的真理把這件事的是非分析明白,真不知道將來有多少信徒要深中這種流毒。
  在上文所引的這段經文中,主耶穌已經極清楚的說明摩西的律法雖然允許休妻,但這乃是因為以色列人心硬的緣故才設立的一條律法。神原來的辦法本是叫夫妻結合以后總不要分離。最后他告訴我們,除了因為淫亂的緣故以外,如果休妻再娶,便是犯了姦淫。是,這是很合理的。神創設婚姻的制度就是叫夫妻二人彼此忠實相愛,共同組織家庭。如果妻子棄自己的配偶去與別人行淫,便是存心破壞婚姻,甘心自己把自己從這個家庭中逐出,對方當然可以與她離異。破壞婚姻自絕于家庭的罪不在丈夫的身上,乃在妻子身上。但如果不是因為妻子有淫行,丈夫便沒有權柄與她離異。如果丈夫根據任何理由都可以與妻子離異,妻子的安全便危險萬分了。因為大多數的男子都是厭故喜新,薄倖寡恩,法律不許可隨便離婚,他們還在那裡結識情人,納寵娶妾,或是偷偷摸摸的與別的女人有許多不正當的來往,如果他們多得著一些休妻的理由,他們更要肆無忌憚,任意放縱了。這樣,他們可以任意欺凌他們的妻子,可以任意結交許多情人。他們的妻子只要一反抗,他們便可以給她們一種罪名,因此休了她們。這些可憐的女子因為要維護自己的安全,便不得不忍氣吞聲,甘受屠戮。神看見這種危險,所以才藉著他的兒子教訓我們說,“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
  許多野蠻的民族都有一夫多妻的風氣。我國從古至今都有蓄妾的風俗。稍有地位和貲財的人,少者也有一兩個姬妾,多者四五個。那些作大官擁巨貲的人,甚至一個人有七八個或十幾個姬妾。歐洲在古代未曾接受福音以前多妻的風俗也普遍各地。及至福音廣傳以后,許多惡陋的風俗才漸漸的都被革除,多妻的制度也就漸漸的歸于消滅。及至近二三世紀唯物主義盛行,許多稱為基督徒的在實際的生活上背叛真道,隨從了不信的人。道德淪喪,人慾橫流,真理倫常都被人拋擲。許多作丈夫的變了心追逐別的女人,因而想棄掉他們的妻子。許多作妻子的失了節戀愛別的男人,也願意乘機與她門的丈夫離異。同時還有許多居心險惡的男子,因為戀慕別的女子的美色,便唆使她們與丈夫分離,然后來嫁他們。又有些淫蕩無恥的女子,因為貪愛別的男子的貲財,便引誘他們棄掉他們的妻子,來與她們結婚。歐美各國男女中間的交際接觸本來都是十分自由,這種風氣一經傳播,不久便有驚人的發展。離婚的事到了今日在歐美各國已經成為司空見慣的事,夫妻中間稍有不合便進行離婚。離婚后的男子再娶認為沒有問題,離婚后的女子再婚也不是困難的事。經過兩三次離婚的男子或女子一點受不著別人的輕看和批評,有些所謂“交際明星”的青年男女,甚至幾年之內離婚四次、五次、六次、七次。朝為夫妻,暮為路人。夫妻的關係既然這樣不穩固,家庭的基礎自然也就隨著動搖,許多可愛的兒童竟與尚在人世的父親斷絕了關係和往來。愛情、倫常、節操、廉恥,一齊都掃地以盡,天下可痛心的事還有過于這個的么?
  由于離婚這樣容易又產出一種極可怕的結果,就是許多青年人隨意放縱私慾、濫用愛情,把婚姻看作兒戲一般。如果他們知道男女二人一經結婚,除了因為淫亂的緣故以外,絕對不能離異,他們在結合以前一定需要詳細考慮,留心選擇。不這樣作,也許他們一生受著無限的痛苦。但現在離婚既然這樣容易,便不需要這樣謹慎了。兩個人只要互相愛慕,便可以從速結婚。結婚以后,如果有什么不適宜的地方,再雙方協議離婚。這么一來,像生死一般重要的婚姻大事便被一般青年男女看作兒戲一樣了。他們對婚姻既然抱著這種輕忽的態度,自然要演出種種可歎可哭的現象,就如什么自由戀愛、自由結婚、三角戀愛、多角戀愛,狡詐的人就利用種種花言巧語去誘惑異性的人,昏聵的人就甘心吞服壞人所垂的釣餌,結果被害到不堪挽救的地步。這些人所以這樣膽大妄為,固然有好幾種原因,可是其中的一個原因便是他們認為婚姻如果不適宜還可以用離婚的手續去挽救。離婚以后男的既可以再娶,女的也可以再嫁,那樣縱使婚姻不適宜,又有什么關係呢?自由結婚與自由離婚的辦法,無異給一般狡詐和愚昧的青年男女大開方便之門,使他們可以肆無忌憚,為所欲為。“誰生厲階,至今為梗?”
  離婚的事雖然也有男子吃虧的時候,但大多數受害的還是女子,在我國尤其是如此。男子離了婚以后再娶是十分容易的事,女子離了婚以后要想再嫁便是極困難的事了。離婚的門一開,許多狡詐負心的丈夫便借口妻子有某種短處,實在不能與她同居,而提出離異。可憐的女子便遭遇塗炭了。蓄妾的制度雖然不好,可是較比離婚另娶總算還強了許多——一個男人無論納了幾個妾,他的妻子還是站在妻子的地位上,還是享受妻子的權利,離婚的辦法一經盛行,負心的丈夫可以隨便找個借口和理由,把妻子拋棄,另外娶一個女子為妻。除了極少數有本領有貲產的妻子以外,大多數的女子就不免流離失所,遭遇凍餒,求退居為妾的地位亦不可得。雖然離婚的女子可以再嫁,但有幾個男子肯娶離了婚的女子為妻?現代所謂“新人物”的痛責納妾的人摧殘女權,卻不知道,自己離婚再娶的罪比那些蓄妾的人所犯的罪更大。更可歎的就是許多教會禁止信徒納妾,對于離婚的事卻不加干涉,有的教會領袖甚至還為離婚再娶的人主持婚禮。他們全然不顧主耶穌的教訓說:“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世界充滿了罪惡,教會也這樣背道,真令人痛心萬分啊!
  也許有人說:“有許多人的婚姻實在痛苦,只有藉著離婚的方法可以解除。就如夫妻二人的性情極端不合,知識相差太多,作妻子的與丈夫家中的人實在無法同處,或是一方面性情乖張,對另一方面壓迫虐待,實在不易忍受,在這種的情形之下,只有離婚是解除一切痛苦的惟一良法。如果除了為淫亂的緣故以外絕對不可離婚,這種種的困難將要怎樣解除呢?”我承認許多夫妻中間實在有以上所說的這些困難。但除了離婚的這一條路以外便沒有其他的辦法么?夫妻中間所發生的種種困難,極少數是不能解決的,不過解決的方法比較離婚總是難一些罷了。如果沒有離婚這一條容易走的路,人們便只好忍受著艱難困苦去尋覓其他的道路,這些道路實在比離婚好了許多。但一開了離婚的道路,他們便選擇這條容易走的道路了。
  先就性情不合這一件事說罷,兩個從小就未曾同處過的人忽然住在一處,各人有各人的性情,各人有各人的好惡,各人有各人的長處和短處。初同居的一兩個月因為彼此都有些客氣,都有些容忍,都有些愛悅,所以不致發生什么衝突。幾個月以后這種情形漸漸消失,彼此中間的衝突便漸漸發生了,輕者彼此爭吵,重者互相鬥毆。在這種情形中當然夫妻都不滿意于這種現狀,都想打開一條出路。這時候有兩條路可走,一條是彼此分離,再一條便是互相退讓,彼此尊重,謀求長久的和平。走第一條路固然是比較容易得多,可是與第一個人結婚不能同居的人,再與第二個人結婚也決不會同處得好。那只好結了再離,離了再結。如果總是不肯退讓,不肯忍耐,不肯尊重對方,也許結十次婚,離十次婚,到第十一次結婚以后,還是不免離婚。不然,早晚還是需要退讓忍耐。再者,夫妻如果離婚以后都有辦法,都有可走的路,還沒有什么大困難,如果一方面有辦法,另一方面卻無路可走,那便發生極大的困難了。無路可走的那一方面當然不肯離婚,但因為對方堅決離異,自己既沒有能力反抗,便只好低著頭任人處置,任人拋棄。遭遇這種苦境的大多數是女子。一個男人如果為求自己的舒適,卻使一個已經與自己結婚的女子陷入萬丈的深淵,這是多么殘酷的事呢?離婚的這一條路為自己打算決不可走,為對方打算更不該走,這是很明顯的事了。走第二條路怎么樣呢?需要退讓、忍耐、在一切事上顧念對方。對方看見你這樣作,也不能不受感化,反過來這樣待你。起初這樣作的時候當然需要謙卑、吃苦、犧牲、捨己,但日久天長,你便會看見因你這樣作,不但可以得著一個快樂美滿的家庭,而且你要得著一種高尚的德行,成為一個偉大的人物,作為你退讓、忍耐、謙卑、捨己的報酬。這比走離婚的道路怎么樣呢?
  “知識相差太多”也是現代許多新人物主張離婚的一個理由,這個理由實在是一個理由,也實在不是一個理由。如果你願意離婚也能離婚,這便是一個充分的離婚理由。但如果你不願離婚,或是事實絕對不容許你離婚,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為理由。我認識一位女信徒,她在三十多年以前經人介紹嫁給一個男子,那時還是完全由父母主婚。她的家長聽介紹人說那個男人在某處福音堂傳道,他們想一位傳道先生無論如何也是有些知識的。及至結婚以后,才發現那位男人並不認識字。這位太太本是一個學生,現在竟嫁了一位不識字的丈夫,當然她心中痛苦極了。過了幾日以后,她想木已成舟,與丈夫離異是辦不到的事,好罷,從此用心用力教導這個不識字的丈夫讀書,她像一個先生教導學生一樣,那樣孜孜勉勉,努力不息,幾年以后她的丈夫竟成了一個能讀書的人。如果現代的一位時髦女子遇見這種境遇,一定要主張離婚了。那時候因為沒有這條路可走,她便覓得那條路徑,她成為一個成功的人。一個有知識的女子下了決心能把一個不識字的丈夫教導成為一個能讀書的人,一個有知識的男子教導一個沒有知識的妻子難道是一件不可能的事么?一個成年人開始讀書實在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教導這樣的一個人讀書需要極大的忍耐、恆心、毅力、辛苦,但這種辛苦至終可以得著偉大的收穫。如果你認為有離婚的一條路可走,你決不願意走這條艱難辛苦的道路,因此你也決得不著這種偉大的成功。
  也許還有人想,用這種方法雖然能夠教導對方成為一個略有知識的人。但總不能希望她(或他)成為一個大有學問的人,不用說高過自己,恐怕連自己都趕不上,那是多么可惜的事呢!存這種思想的人一定是年歲輕、知識少、閱歷淺的人。一個人交一個比自己學識高的朋友,誠然是很好的事,但娶一個比自己學識高的妻子,就不免受藐視遭厭棄了。你娶一個沒有知識的妻子,你照樣輕視她厭惡她,照樣,你若娶一個知識高過你的妻子,她也會這樣輕看你厭棄你。如果你的妻子學識遠不及你,她心中總會存著一種尊敬你的心,你對她略施愛心,她便覺得受寵若驚。在這種情形中,你是站在上面,她是站在下面。但如果你的妻子學識較比你高,她便不免存著一種藐視你的心,你雖然竭盡了。心力愛她,她還覺得你對不起她。在這種情形中,她是站在上面,你是站在下面。站在上面對付一個站在下面的人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如果你站在下面對付一個站在你上面的人,便困難萬分了。按你的理想說,你覺得你的妻子學識超過你才好,但按事實說,還是你的妻子學識遠不及你更好得多。丈夫對妻子是這樣,妻子對丈夫也是這樣。明白了這個理,你不但不可因為你的配偶學識比你低因而心中不滿意,反倒要因此快樂感恩,才是正理。
  再進一步說,一個女子能作一個好妻子,或是一個男子能作一個好丈夫,並不只在學識的高低。有的人受過很高的教育,卻是心高氣傲,目中無人,只知道損人利己,一味享樂;他們不但不顧念鄰舍,就連他們自己的配偶的利害安危,都不放在他們心上。他們為求自己的好處不惜使任何人遭損失受痛苦。一個男人娶了這樣的一個妻子,或一個女子嫁了這樣的一個丈夫,到底是幸福呢?還是禍患呢?反過來說,有的人未曾受過什么高深的教育,但是為人卻很謙虛溫柔,他們處處顧念人、體恤人,他們決不肯為自己得好處的緣故使別人受虧損。他們沒有高深的學識,但與他們同處卻能度一種快樂的生活。請問一個人有這樣的一個配偶究竟是不是一件不幸的事?學識自然有它相當的用處和價值,但你如果以為凡有高深學識的女子才能作好妻子,凡有高深學識的男子才能作好丈夫,那便要大錯而特錯了。你要知道家庭是最度實際生活的地方,並不是比較學識、開演說會、展覽學校畢業證書的地方。
  作妻子的與丈夫家中的人無法同處,是我國大多數家庭中最困難的問題。這個問題無論怎樣困難,也不可藉著離婚去解決。一個女子出嫁是嫁給她的丈夫,不是嫁給夫家其他的人。一個女子與她夫家的人不和,錯處不是只在她的身上。自然也有極少數潑辣刁頑的女子,一進夫家的門就百般挑釁,肆意欺凌夫家的人。但大多數的女子初進夫家的門並不是怎樣特別的不好,不過她對夫家的人並沒有什么感情,夫家的人向她要求的太多,而且一點沒有原諒和體恤。她稍有使他們不滿的地方,責備非難便相繼而來。如果他們夫妻中間感情特別良好,夫家的人再有一些嫉妒,事情便更難辦了。她也是人,當然不肯忍受這些無理的待遇,因而起來反抗。這樣一來,他們更要振振有辭向她大肆攻擊了。在這種情形之下,如果丈夫竟認為妻子對父母不孝,與弟兄姊妹不和,因而加一種罪名在她身上,想與她離婚,請問這個作妻子的是多么冤枉呢!也有的女子因為在夫家太受虐待,因而要求離婚,這也是不當走的路。在這種情形之下,應當另覓解決的方法。能為主的緣故忍受就忍受一些,實在不能忍受,就和丈夫協商,脫離大家庭,實行分居的辦法。無論如何,因為作妻子的與夫家的人不能同處,便要走離婚的路,這無異是削足適履,是萬萬不可作的事。
  我們既看見除了淫亂的緣故以外其他的離婚都是神所不允許的,就當堅決反對那一切不合真理的離婚,幫助信徒消除他們心中所起的妄念,引導他們尋覓其他解決家庭難題的道路,教導信徒甘心為順服神的旨意為成全他人的好處,忍受一切的困難和損失。同時也當教導未婚的青年男女們,使他們知道夫妻二人一經結婚便不能離異,所以訂婚結婚以前必須謹慎了還要謹慎,免得因為一時疏忽大意造成一生的痛苦和禍患。無論不信的人對于離婚有什么見解和主張,我們作基督徒的卻只能聽從我們的主所給我們的教訓“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

篇五
寡婦可以再嫁么?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么?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于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于別人,也不是淫婦。”(羅7:1-3)
  “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8-9)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靈感動了。”(林前7:39-40)
  “寡婦記在冊子上,必須年紀到六十歲,從來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又有行善的名聲,就如養育兒女,接待遠人,洗聖徒的腳,救濟遭難的人,竭力行各樣善事。至于年輕的寡婦,就可以辭她,因為她們的情慾發動,違背基督的時候,就想要嫁人。她們被定罪,是廢棄了當初所許的願;並且她們又習慣懶惰,挨家閒遊;不但是懶惰,又說長道短,好管閒事,說些不當說的話。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因為已經有隨從撒但的。”(提前5:9-15)
  與基督徒婚姻問題相連的還有寡婦再嫁的問題,也是我們不可忽略的。我國舊日一般人的看法,認為寡婦再嫁是一件可恥的事。法律對這一件事雖然不加禁止,但因為一般人既然這樣看,稍知道顧全體面的女子在喪夫以后總是不肯再嫁的。在這些守節的寡婦當中,誠然有一些是因為愛夫情篤不肯再嫁別人的,也有一些是因為愛護兒女,甘心為撫育兒女的緣故終身守寡的。還有一些是因為不忍捨棄年老的翁姑,情願捨棄了自己的幸福,一心事奉翁姑,免得他們乏人供養,困苦顛連。這些寡婦都是為了愛別人的緣故甘心守寡,她們的這種志願,這種捨己,這種行為,這種愛心,真是偉大高尚,可敬可佩,我們除了恭敬她們幫助她們以外,是不能再說什么話的。然而同時我們卻不可不知道,那些喪夫以后不再嫁人的寡婦當中,還有許許多多本來想要再嫁,也需要再嫁,只因為怕人譏議嗤笑,所以便勉強著守寡,還有的是被別人強迫著守寡。結果怎樣呢?有的因為無人照顧蓄養,過著窮苦困難的日子,嘗盡了人生的苦味,最后甚至流為乞丐,流為餓殍。有的因為被心理和生理方面的苦痛所打擊,弄得疾病纏身,差不多成了廢人。也有的因此得了精神重病,還有的因此喪了性命,又有的因此服毒自殺。比這些更不好的結果,就是有的自己持守不住,暗中和別的男人發生姦情,也有的受人誘惑以致失節,還有的是為饑寒所迫以致和人有染。如果那個男人是沒有妻室的,以后二人就實行同居,白頭偕老,逆取而順守,這件事起初雖然不大光明,可是結果還不能不算差強人意。如果那個男人根本就是一個敗類,誘惑了女子以后,拋棄了不再聞問,或是那個男子雖然鍾情于她,但是他因為妻子或環境的阻止,不能與她同居,或是這個寡婦的環境不許她與那個男子長久結合,或是她在失節以后為人所不齒,被人所棄絕,那種結果便不堪設想了。河水、井泉、麻繩、菜刀、安眠藥,便是她結束人生的工具。如果她惜命一些,便只好倚門賣笑,淪為娼妓了。娼門中的那些可憐蟲裡,有不少就是這樣落水的。比這些更可怕的結果,就是有的因為姦情被人殺害,還有的因為戀姦情熱以致下手殺了人。這些事都是我們時常耳聞目睹的。“賭近盜,奸近殺”。說起來真不能不令人膽戰心驚啊!
  演出這種種的醜劇和慘劇的原因是什么?豈不是那種禁止寡婦再嫁的觀念么?上面我們已經說過寡婦甘心守節是可敬佩的,但是寡婦再嫁卻不是可恥的事。我們決不應禁止寡婦守節,但我們同樣不當禁止寡婦再嫁。守節或再嫁,完全是她們本身有權柄自己定規的事。沒有別人可以干涉她們,也沒有人有權柄輕看那些定規改嫁的寡婦。一個喪了丈夫的寡婦與一個喪了妻子的鰥夫一樣的有權柄可以不再同人結婚,也一樣的有權柄可以再同人結婚。她們也和那些未婚的人一樣有權柄可以結婚,也有權柄可以不結婚。一個女人在喪夫以后,別人雖然可以幫助她計劃她的前途,給她一些良好的建議和指導,但是最后還應當讓她自己決定她究竟要守節還是再嫁。如果她決定要守節,別人應當特別敬重她,扶助她。但如果她定規要改嫁,別人仍不當有一點輕看她,而且應當盡力幫助她。這樣一來,那些自己甘心守節的寡婦可以隨她們的心願守節,那些不能守節的寡婦也可以免去將來遭遇許多痛苦,更免得后來陷在罪惡和禍患中。這個辦法不只是合乎人道,也合乎聖經上的教訓。
  我們把上面所引的幾段經文讀兩遍,不是可以頂清楚的明白神並不禁止寡婦再嫁么?“丈夫還活著,她若歸于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于別人,也不是淫婦。”“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的人。”“我願意年輕寡婦嫁人,生養兒女,冶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聖經上的這些話都是很清楚的告訴我們說寡婦可以隨意再嫁,這樣作並不是犯罪,也不是可恥的事。不過信主的寡婦再嫁的時候必須嫁信主的人,縱使她的前夫是不信的,她再嫁的時候也必須嫁信主的人,前夫雖然不信,但因為那是已經結合的夫妻,當然不可分離,再嫁的時候正如未婚的人初次結婚一樣,所以只能嫁信主的人。神既在聖經中把這個問題這樣清楚指示了我們,我們除了聽從之外,還能再說什么呢?
  不過這並不是說寡婦必須再嫁。“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聖經中的教訓不但不禁止寡婦守節,而且說:“若常守節更有福氣”。不過那些不能守節的人卻不勉強她們必須這樣守,反倒說:“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聖經中的教訓真是最公正,最寬大,既合天理,又近人情。如果人人都本著聖經中的教訓去行,世界上可以減去多少悲慘的事實啊!
  在提摩太前書第五章裡提到被記在冊子上的寡婦,“必須年紀到六十歲。從來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又有行善的名聲,就如養育兒女,接待遠人,洗聖徒的腳,救濟遭難的人,竭力行各樣善事。”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出來,教會應當特別尊敬那些長期守節多作善工的寡婦,把她們的名字記在冊子上。這些寡婦如果家中沒有親人可以供養她們,教會就應當供養她們,免得她們年老無靠,遭遇困乏。但她們若有親近的人,這些人就當盡力供養她們,不可累著教會,好使教會能救濟那些真正無倚無靠的寡婦。“要尊敬那真為寡婦的。若寡婦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便叫她們先在家中學著行孝,報答親恩,因為這在神面前是可悅納的。”(提前5:3-4)“信主的婦女若家中有寡婦,自己就當救濟她們,不可累著教會,好使教會能救濟那真無倚靠的寡婦。”(提前5:16)這些話又是告訴我們那些長期守節的寡婦不但值得我們尊敬,而且她們若沒有親人供養,教會還應當供養她們。這樣一來,那些無依無靠的寡婦便不致到年老力衰無力自顧的時候遭遇凍餒。神為那些敬畏他的人打算真是無微不至了。
  這段經文提過那些可敬的老寡婦以后,又提到那些年輕的寡婦說:“至于年輕的寡婦,就可以辭她,因為她們的情慾發動,違背基督的時候,就想要嫁人;她們被定罪,是因廢棄了當初所許的願。並且她們又習慣懶惰,挨家閒遊,不但是懶惰,又說長道短,好管閒事,說些不當說的話。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因為已經有轉去隨從撒擔的。”這裡說年輕的寡婦不可被記在冊子上,恐怕她們后來持守不住,在情慾發動的時候想要嫁人,廢棄了起初所許的願,招來別人的批評和定罪。此外還有一種危險,就是年輕的寡婦沒有事工,再沒有兒女,最容易“習慣懶惰,挨家閒遊,說長道短,好管閒事,說些不當說的話,”結果釀出許多的事故和禍害來,使人受虧損,使神受羞辱,縱使不致作出不顧廉恥的事來,就是這種害處已經不算小了。年輕的寡婦與其這樣遊蕩惹禍,倒不如“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
  真是希奇!聖經裡把這個問題說得這樣清楚,卻有許多信徒與不信的人同樣的輕看那些再嫁的寡婦,好像寡婦再嫁就是犯了罪一樣。差不多沒有人反對一個喪妻的鰥夫再娶,但同時卻有那么多的人反對喪夫的寡婦再嫁,如果一個喪妻的鰥夫同人提到他要續娶,別人便都答應幫他的忙,如果一個喪夫的寡婦向人表示她要再嫁,別人便異口同聲的罵她寡廉鮮恥。同是人類,同有人類的弱點,同有人類的需要,男人喪妻以后便有權利續娶妻子,再享受家庭的樂趣,女人喪夫以后便不可再嫁,必須那樣伶仃孤苦過著淒涼可憐的生活。試問這事合理不合理呢?再請問這事合乎愛人的教訓不合呢?巴不得那些反對寡婦再嫁的人都有幾年作寡婦的經驗,看他們是否仍然反對寡婦再嫁這一件事。
  世上有許多的人(連信徒也在內)慣會說風涼話。自己不站在別人所站的地位,未曾遭遇過別人所遭遇的打擊,未曾嘗過別人所嘗的苦味,沒有別人所有的需要,只站在一旁批評別人所作的怎樣不對,甚至自誇說,如果我自己遇見這件事,我一定要怎樣怎樣去作。其實有一天他自己也遇見相同的景況,他所作的也許還遠不及他從前所批評的人。一個未曾作寡婦的女子沒有權柄告訴一個寡婦說她不可再嫁,更沒有權柄責備一個再嫁的寡婦說她再嫁是不對的,因為這個女子既不是寡婦,便無從明白一個寡婦的痛苦、悲傷、缺乏、需要。一個男子更沒有權柄禁止一個寡婦再嫁,或是責備一個再嫁的寡婦說她再嫁是不合理的,因為這個男子更不能瞭解一個寡婦的苦衷。一個寡婦在喪夫以后,只有她自己有權柄去決定要守節不嫁,或是再嫁他人。就是一個寡婦也不能替其他的寡婦決定她們的前途。常有時候兩個婦人同時喪夫,甲婦既有子女又有貲財,乙婦卻什么也沒有。在這種情形之下,甲婦守寡就容易得多,乙婦就困難萬分了。或者甲婦是一個熱情的女子,乙婦卻是一位冷酷的人,在這種情形之下,乙婦就比甲婦容易守寡了。或者甲婦是一個有能力自立的,乙婦卻是一個需要依靠人生活的,這兩個人的景況又是完全不同了。不用說一個未曾守寡的女子或一個男子不能替一個寡婦去決定她的前途,就連一個寡婦也不能替其他的寡婦決定守節或再嫁。一個寡婦的父母、翁姑、弟兄姊妹、或其他的家人親族也都不能替她決定。這些人雖然都可以給她一些指導和勸誡,但最后仍需要她自己決定,這樣才可以免去將來發生種種可怕的結果。自然,如果一個寡婦因為無知選擇了一個不適宜的對象,或是她受了一個存心不良的人欺騙,別人可以而且應當加以阻攔,免得她將來受害。但這乃是人的問題,不是守節的問題。如果一個寡婦決定守節,別人應當竭力幫助她,男人們與她來往特別需要謹慎,免得使她受試探以致跌倒。如果一個寡婦決定再嫁,別人也應當幫助她選擇一個配偶,如同幫助一個喪妻的男子續娶一樣。
  社會中充滿了各樣不合理的教訓和觀念,基督徒只當遵從聖經中的教訓,本著神愛人的心處理一切的難題。一件事情只要完全合乎聖經中的真理,合乎愛神愛人的教訓,便當竭力提倡,不必顧慮世上的人怎樣批評,怎樣反對,更不當隨從世上的陋風惡俗,以致違背神的命令,使人遭遇損害。我們只能領導世人隨從我們,卻不能被世上的教訓奪了去,以致隨從了世人。“他們必歸向你,你卻不可歸向他們。”(耶15:19)教會中的領袖更當本著聖經中的真理教訓聖徒,使他們在一切事上完全按著神的旨意去行,這樣不只神要得著榮耀,人所得的福分也要增加許多了。


(篇六、篇七因為時代不同,已不適用,在此省略。)

篇八
夫婦良箴
  夫婦同處若希望和睦快樂,總不發生痛苦不幸,最要緊的事就是要同心敬畏神,讓神在家庭中作主,在家庭中居首位。夫婦在凡事上竭力求神的喜悅;互相勸勉遵行神的旨意;愛神過于自己的配偶。
  夫婦二人無論大事小事都當開誠相見。彼此中間不要說一句謊言,不要用一點詐術,不要作一件欺騙對方的事。如果不謹慎說了一句謊言,或作了一件不誠實的事,應當急速向對方承認,切不可再說謊遮掩。彼此中間要建立極好的信用。這樣能免去二人中間許多的禍患罪惡和危險。
  夫婦二人都當常常謹慎,除了自己的配偶以外,決不對任何異性的人發生男女間的愛情,決不背著自己的配偶暗中與任何異性的人有什么往來和友誼。
  夫婦二人都不可拿什么比自己的配偶更好的異性人與自己的配偶比較,這樣作便是給魔鬼開門,容他進到你心中來陷害你。往輕裡說你要對你的配偶發生厭惡輕看的心,往重裡說你會漸漸的與別的異性人發生愛情,至終陷在淫亂的罪中。
  夫婦二人都當彼此尊重,不可向對方行使權柄,好像對子女或僕人似的,要尊重對方的自由和人格。在小事上大家都可自由,在大事上彼此商酌辦理。妻子決不可看她的丈夫為僕人,丈夫也不當拿他的妻子當奴隸。
  丈夫應當愛妻子,妻子應當順服丈夫。丈夫不必要求妻子順服自己,只要勉力愛妻子,自然會得到妻子的順服。妻子也不必要求丈夫愛自己,只要勉力順服丈夫,自然會得到丈夫的愛。如果丈夫等到妻子順服自己以后再愛她,妻子也等到丈夫愛自己以后再順服他,那樣夫婦二人中間的關係便要越演越壞了。
  夫婦同處應當彼此信任,斷不可互相猜疑。尤其是在自己的配偶與其他異性人中間的關係上。常見作丈夫的看見自己的妻子與別的男人說了幾句話,便疑惑妻子愛上了別人。也常見作妻子的看見自己的丈夫與別的女子有了幾次來往,便疑惑丈夫向自己變了心。因此便滿心憤怒,作浪興風,把一個快樂的家庭弄得成了戰場。其實自己所猜疑的也許完全不是事實,不過是自己的幻想和揣測。就因為自己的猜疑以致毀壞了美滿的家庭。還有許多時候自己的配偶雖然與別的異性人有一些接觸和往來卻完全與愛情無關,只因為自己的猜疑和誤會,竟使自己的配偶由憤怒而流于報復,竟真與別人發生了關係。這種事情是我們屢次聽見看見的。不用說事情是出于自己的幻想和揣測,縱使你的配偶真愛上了別人,憤怒和爭吵不但不能挽回他的心,而且會使他越發遠離你,恨惡你。如果你的配偶和其他異性人發生了愛情,你只能表示信任他,使他自己慚愧;敬愛他,使他又良心不安;特別體恤他,使他覺出究竟你是他的親人,究竟你真可愛,這樣才可以使他醒悟過來,專心愛你。如果他有一個情人在外面愛他,你卻終日在家中向他吵鬧不休,豈不是使他更愛那個情人,更加恨惡你?請想你這樣作是多么愚昧呢?一個多猜疑好爭吵的人永遠不用希望能有一個快樂的家庭。
  夫婦同處應當彼此竭力避免惹起對方厭惡的事。例如丈夫不喜歡看見妻子蓬頭垢面,衣履不潔,作妻子的就應當常常使自己身上清潔整齊。或是妻子不願意看見屋內什物堆積,凌亂不堪,作丈夫的就應當隨手整理自己的東西,不要把衣服書籍隨意亂拋。雖然這些都是小事,可是這些小事就容易惹起感情的破裂,漸漸引到大的爭端和禍患。許多夫妻中間的紛爭變故就是由一些小事引起的。
  維持夫婦間的好感,雙方都應當俯就對方一些,切不可各人都保守自己的個性和愛好。例如丈夫喜愛運動,妻子不妨常陪他作幾種遊戲。或是妻子喜歡唱歌,丈夫不妨常常和她同唱幾首詩歌。或是丈夫喜愛遊山玩水,妻子雖然素性不喜活動,也應當勉強隨同丈夫出去活動幾次。或是妻子喜愛讀書,丈夫也應當用些工夫讀讀書,與妻子談談古今的學問。除了有損無益的事,類如賭博、跳舞、飲酒、吸煙等等,決不可隨和以外,其他一切不違背真理的事,都應當彼此俯就一點,雙方的的感情才能夠日見接近。
  夫婦中間任何一方面看見對方愛顧自己的父母弟兄姊妹不但不可攔阻反對,而且應當從旁贊助。一個賢德的丈夫或妻子絕不應當希望他(或她)的配偶結婚以后把家中的人都拋在一旁專一去愛他(或她)自己。妻子要幫助丈夫愛他家中的人,丈夫也應當幫助妻子愛她家中的人。這樣作不但與雙方家中的人有好處,也能使夫婦二人中間的感情更加親密,並且使他們的子女也受到一種好的影響,使子女們都知道愛顧家中的一切人。
  夫婦中間的任何一方面都不當想怎樣叫對方來服事自己,都當想怎樣服事對方。一個只願意自己享受卻叫丈夫為自己服勞的女子絕不是一個賢德的妻子。一個只顧自己的逸樂卻叫妻子為自己作馬牛的男子也絕不是一個慈愛的丈夫。自私的人總不要希望能得著真實的快樂與幸福。
  夫婦中間的任何一方面管教或責打子女的時候,另一方面斷不可在旁邊掣肘,因為這樣作不但使小孩子不能受到適宜的管教,而且容易叫他們有恃無恐,膽大妄為,父親管教的時候,就投到母親的懷中,母親責打的時候,就依賴父親的保護。縱使一方面的管教有些失當,也只可在孩子背后規勸,萬不可在孩子面前強加干涉或代為爭論。
  許多作丈夫的以為自己在外面勞力作事,得錢養家,妻子不過是安坐家中享享丈夫用血汗換來的好處,所以他們便在妻子身上有無限的權柄。他們一點不想到妻子在家中也有許多的事工,就如事奉父母、教養子女、照料家務、酬應親友、縫紉烹調、洗濯灑掃,這些事工哪一樣不需要人去作?妻子雖然沒有出外作工,得錢養家,可是她們所擔的責任所作的事工一點不在丈夫以下的。只有那些中年喪妻的人能明白妻子在家中所站的地位,所負的責任。整個家庭的擔子一半擔在丈夫身上,一半擔在妻子身上,不過一個治外,一個治內,責任不同,事工各異而已,實在難說究竟誰大誰小,誰輕誰重。妻子離了丈夫不行,丈夫離了妻子也不行,正如同右手與左手,右腿與左腿二者所有的關係一樣。作丈夫的明白了這個真理,家庭中的幸福可以增加不少。
  夫婦中間的任何一方面如果有了什么錯處,犯了什么罪惡,對方應當設法規勸提醒,切不可袖手旁觀,尤其不可推波助瀾,使罪惡越弄越大。一個賢德的妻子因著規勸丈夫,攔阻丈夫為惡,能夠保守丈夫脫離多少罪惡和禍患。俗語說,“妻賢夫禍少,子孝父心寬”,就是這個意思。一個明智的丈夫也應當這樣幫助他的妻子。
  夫妻中間的任何一方面如果與家人、親友、鄰舍、同事,發生什么糾紛爭吵,對方應當竭力代為勸阻消彌,總要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絕對不可幫凶助勢,火上澆油,使事情越演越重。只有最無知的人才幫助自己的配偶去與別人爭吵鬥毆。說來真真可歎,世上這種無知的人還是多得不可勝數。你決不要作這種無知的人。
  聽見別人向你述說你的妻子或你的丈夫有什么短處和劣跡,你不要輕易聽信,恐怕他們心懷叵測,想離間你們夫婦,破壞你們的家庭,想引起鷸蚌之爭,然后坐收漁人之利。但也不要掩耳不聽,因為你的妻子或你的丈夫也許真有這些短處和劣跡,是你所不知道所看不出來的。因著有別人告訴你,你便可以曉得,以后設法規勸挽救。最要緊的就是聽了別人的話以后,不存成見,不懷疑心,詳細觀察事情的真相。如果別人所說的事毫無實據,就要把它忘得干干淨淨。如果別人所說的確是事實,就當設法規勸挽救。但不可魯莽冒尖,驟然發作,以致惹起什么誤會和事故來。此外更要留意對你說話的人是怎樣的人。如果把你的配偶的錯處告訴你的人是有信仰有德行忠誠正直的人,他們的話便值得你留意思想。如果對你說話的人是品行卑鄙、慣弄狡猾,常常損人利己、道短說長的人,你根本就應當掩起自己的耳朵來,不聽他們說一句話。如果你聽信這種人所說的話,疑惑自己的配偶,那無異自投陷阱,甘飲鳩毒。
  夫婦中間的任何一方面,如果已往作過什么對不住對方的事,和其他的異性人發生過什么關係,不論是在婚前,是在婚后,只要他(或她)痛悔前非,矢志改過,對方就應當完全饒恕他(或她),完全把這些事拋在腦后,並且竭力鼓舞他(或她)忘記背后,努力向前,這種態度能使他(或她)感激涕零,使他(或她)更加敬愛你。可惜大多數的人所作的都是與這個完全相反,只要一知道對方以前有過什么不合理的事,便時時叨念,絮絮不休,有的甚至把這件事放在心頭當作功課那樣反覆溫習,結果自己既受了無限的痛苦,使對方也惱羞成怒,說不定要演出什么悲劇來。這種人真是糊塗得可憐,但是這種糊塗人還是很多。你總不要作這種糊塗的人。
  夫婦同居,在房事上應當有節制,免得毀壞健康,戕害身體。常有青年人結婚以后,因為縱欲過度,輕者弄得身體孱弱,半生殘廢,重者竟至早早夭亡。以畢生的事工前途作了幾年縱欲的代價,這是多么可惜的事!房事次數的多寡,隨著個人的體健和年齡而有差異。體健越不佳,年齡越大,房事越當減少。大病初痊不可行房。身體過度疲勞或受重大的刺激以后不可行房。妻子在經期內不可行房。妻子在患病、產后或身體不健全的時候,丈夫不可勉強與她行房,那是極殘忍的事。夫妻中任何一方面如果性慾較重,應當自己加以克制,免得使對方受損害。夫妻中任何一方面如果性慾較淡,也應當體恤對方,免得使對方受痛苦。人在世上生活不可只顧自己,總要顧到別人,並且常常需要為別人捨己。這種顧念別人為別人捨己的生活,應當先從夫妻起始。
  夫婦同處都要竭力學習少向對方發怨言,多承認自己的錯,不罪人,只罪己。“凡所行的都不要發怨言、起爭論。”(腓2:14)這兩句經訓應當先從家庭中作起。
  夫婦同處有什么危險患難都當爭著自己去擔當,有什么利益好處都當讓著使對方去享受。這才是真愛情,這才有真幸福。

原创粉丝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