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劳务派遣问题得动真格

来源:互联网 发布:elise兔兔的淘宝店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8 22:03

为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的问题,政府方面打出了组合拳。

  虽然《劳动合同法》是一部2008年才施行的法律,但2012年年底就已对其做了修正,所有修正都指向同一个问题,即劳务派遣。今年7月1日,新法施行。8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对于旧《劳动合同法》及今年刚施行的新法,目前的《规定》新意何在呢?有人将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等作为“亮点”,其实这还是2008年旧法的规定,正好反证出原法的执行不力,并未有效限制劳务派遣的滥用,以致旧法的老皇历还被看作“新亮点”。

  劳务派遣的问题出在哪里呢?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务工人,被派遣工人接受用工单位指令,在用工单位劳动,形成了“有劳动关系的不劳动,劳动的却没有劳动关系”的局面。用工单位可借此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风险,比如,采取派遣制可以避免与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很多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有大量的劳务派遣工(俗称“临时工”),相对于“正式工”,他们拿着偏少的工资,享受着偏低的福利,成为单位里的“二等员工”。这严重影响着劳动岗位的稳定性,拉大了收入差距,制造着社会不和谐。

  尽管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做了很多限制,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所以2012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做了修正,要点有四。其一,在原法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权”。其二,抬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公司的门槛,实行审批制,注册资本也从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其三,进一步限制了实施劳动派遣的范围,将原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简称“三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改为“只能”,并对“三性”的内涵做了法定解释。比如,“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其四,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限制派遣工占用工总量的比例。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草拟的《规定》细化了新法,亮点主要有三。其一,明确派遣工占用工总量的比例不超过10%,并规定了比例的具体算法,这样可以防止用工单位钻法律空子,将补充性质的派遣工搞成“被伤害的大多数”。其二,明确企业提出可适用派遣制度的辅助性岗位的列表,应与工会协商,并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其三,对违法滥用派遣工的企业适用“有罪推定”,即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派遣工,被处罚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派遣工“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成为“正式工”。

  至于目前的《规定》值得完善的地方,关键在于让法律成为“可执行程序”,而不是只能看的“文本文件”。比如,新旧《劳动合同法》反复强调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这也是公众最关切的,但《规定》中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方式,派遣工、正式工的工资结算并不在劳动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内,反而突出工会的举报义务。固然,依《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劳动部门不能在法律之外任意创设对企业使用劳动派遣的审批权,但能否加大对企业使用派遣工的监督,比如,严格核实派遣工是否被限定于“三性岗位”,有没有超过10%的比例,在工资表上派遣工是否与正式工实现了同工同酬?

  归根结底,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政府部门强化劳动监督,掌握真实情况,才能把深受派遣制度滥用之害的“沉默的大多数”打捞出水面,让他们享受法律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