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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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 判 决 书

(2013)东民初字第09990号

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1618号688室。

法定代表人吕文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本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小街歌华大厦A座9层906室。

法定代表人陆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丹,男,1980年3月9日出生,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激动公司)诉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时越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世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邓旭明、人民陪审员袭菊英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激动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本军,被告北京时越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激动公司诉称:原告拥有电视剧《东方红1949》(以下简称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2年,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运营的网站与播放器对涉案影片进行公开播放。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时越公司辩称:涉案影片来源于爱奇艺网站,该网站获得了涉案影片的合法授权。涉案影片并非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上,被告提供的仅是链接服务。我方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国产电视剧(广剧)剧审字(2009)第018号发行许可证,载明《东方红1949》制作单位为黑龙江电视台,合作单位为浙江长城影视公司。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涉案影片DVD刻录光盘,影片片尾显示联合摄制单位为浙江电视台、安徽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山东电视台、天津电视台、江西电视台、重庆电视台、西安电视台;出品为南方电视台、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承制为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中国电影电视艺术学校;联合出品单位为湖南电视台、福建电视台、广西电视台、成都电视台、南京电视台、云南电视台、诸暨广播电视台;领衔出品为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电视台。

2009年5月12日,黑龙江电视台出具授权书,授权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涉案影片国内外所有版权独家发行。2009年5月18日,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东阳蓝海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责涉案影片的国内外所有版权发行。

2009年5月1日,东阳蓝海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分许可权和通过诉讼或非诉手段排除任何其他方以相同方式使用授权节目的侵权行为并可独占受偿的权利授权给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期限4年(2009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上述声明书经上海市静安公证处进行一致性公证。2010年6月20日,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明确2009年5月18日授权给东阳蓝海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国内外所有版权系指播映权、发行权、音像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一切权利。

另查,2008年5月20日,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甲方)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乙方)签订关于电视剧《东方红》的合作的协议,约定乙方为该剧联合摄制单位,拥有署名权,甲方应在该剧片头片尾中署名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联合摄制等字样。2010年2月24日浙江卫视出具确认函,确认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独家拥有涉案影片的国内外所有版权,并可将权利转授第三方。2008年4月23日,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甲方)与安徽电视台(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为该剧联合摄制单位,拥有署名权,甲方应在该剧片头片尾中署名安徽电视台联合摄制等字样。2010年2月24日吉林电视台节目采购中心出具确认函,确认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独家拥有涉案影片的国内外所有版权,并可将权利转授第三方行使。2010年3月1日山东电视台节目交流中心出具确认函,确认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有权将涉案影片的版权全部或部分转授第三方行使。2010年天津电视台节目采购中心出具确认函,确认其不是涉案影片的制片者和著作权人。2010年3月1日江西电视台总编室节目中心出具确认函,确认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独家拥有涉案影片的国内外所有版权,并可将权利转授第三方行使。2010年2月23日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电视频道运营中心出具确认函,确认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独家拥有涉案影片的国内外所有版权,并可将权利转授第三方。2010年2月24日西安电视节目中心出具确认函,确认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独家拥有涉案影片的国内外所有版权,并可将权利转授第三方。2010年3月1日湖南广播影视集团广告节目经营管理中心出具确认函,确认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独家拥有涉案影片的国内外所有版权,并可将权利转授第三方。福建广播影视集团广播影视节目交流中心出具确认函,确认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独家拥有涉案影片的国内外所有版权,并可将权利转授第三方。2010年5月26日广西电视台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不是涉案影片的制片者和著作权人,依据2008年11月13日与东阳蓝海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其拥有涉案影片广西地区及全国三轮卫星电视播映权(自收到节目播出带之日起两年)。成都电视台节目中心出具确认函,确认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独家拥有涉案影片的国内外所有版权,并可将权利转授第三方行使。2010年2月22日南京电视台节目购销中心出具确认函,确认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独家拥有涉案影片的国内外所有版权,并可将权利转授第三方行使。2010年2月23日云南电视台出具确认函,确认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独家拥有涉案影片的国内外所有版权,并可将权利转授第三方行使。2010年3月5日诸暨市广播电视台出具确认函,确认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独家拥有涉案影片的国内外所有版权,并可将权利转授第三方行使。2010年2月2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出具授权书,将其拥有的涉案影片的版权永久性授予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2010年5月26日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出具确认函,确认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独家拥有涉案影片的国内外所有版权,并可将权利转授第三方行使。2010年2月23日黑龙江电视台出具确认函,确认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独家拥有涉案影片的国内外所有版权,并可将权利转授第三方行使。2010年2月25日广东南方电视台出具确认函,确认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独家拥有涉案影片的国内外所有版权,并可将权利转授第三方行使。2010年2月22日中国电影电视艺术学校具确认函,确认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独家拥有涉案影片的国内外所有版权,并可将权利转授第三方行使。上述协议、确认函等均经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以(2010)浙杭东证字第015835号、015836号、015837号、015838号、015839号、015840号、015841号、015842号、015843号、015844号、015845号、015846号、015847号、015848号、015849号、015850号、015851号、015852号、015853号、015854号、015855号公证书进行了一致性公证。

2012年12月31日,上海激动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资政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内容为:1、打开计算机(该计算机已连接互联网),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该页面后在搜索栏中输入"悠视网",点击页面上的"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该页面上的"UUSee悠视网-娱乐,资讯,体育,直播,电影,电视剧,uusee网络电视……",进入该页面。点击该页面上的"UUSee网络电视"立即下载,进入相关页面,点击页面中"UUSee网络电视2012版"免费下载,安装并运行"UUSee网络电视"。2、在"UUSee网络电视"播放器搜索栏中输入"东方红1949",点击搜索,显示共搜索到"东方红1949"1条记录,点击搜索结果中名称为"东方红1949"的选项,显示有关该影片的演员、导演、类型、年代、地区、评分、简介和简评等信息,并配有该影片的海报。点击相关剧集,页面跳转到爱奇艺网站,播放页面地址栏显示为www.iqiyi.com。被告认可公证播放的影片同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影片内容具有一致性。

2010年7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同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影片非独家许可使用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作为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合法版权的独家拥有者,将涉案影片授权甲方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范围仅限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互联网网站奇艺网及关联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控制或者运营的宽带应用平台(应用平台指qiyi.com、baidu.com)使用,甲方可以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skycn.com、qianqian.con、ttplayer.qianqian.com、hao123.com)网站下推广,该授权仅限于推广,而不能作为视频节目完整的传播,否则构成违约。授权节目使用地区为中国内地(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自甲方平台上线起至2013.4.30。北京鼎新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出具声明,内容为:因公司调整发展战略以及品牌升级原因,www.qiyi.com关闭,原网站的所有内容均由www.iqiyi.com继任,其中包含涉案影片。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是www.iqiyi.com域名的所有者,与北京鼎新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同为www.iqiyi.com的经营者,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确认www.iqiyi.com继任www.qiyi.com的内容,包括涉案影片。

2008年8月,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

2011年5月,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还有原告提供的(2009)沪静证字字第1474号公证书、光盘、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761号公证书,涉案影片非独家许可使用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涉案影片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署名及授权情况,可以认定原告获得了涉案影片2009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

一方面,在本案中,根据涉案影片播放跳转到爱奇艺的情况,涉案影片并非存储在被告网站的服务器上,被告提供的仅是搜索链接服务。另一方面,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曾就涉案影片获得了原告的授权,且奇艺网(网址为www.qiyi.com)已关闭,原网站的相关内容由爱奇艺网(网址为www.iqiyi.com)继任,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亦是爱奇艺网的经营者,故侵权公证所载的爱奇艺网站播放涉案影片具有合法来源。被告设链爱奇艺网站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亦不具有违法性,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世红

代理审判员  邓旭明

人民陪审员  袭菊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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