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来源:互联网 发布:淘宝联盟的返利哪来的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7 22: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 判 决 书

(2013)海民初字第21686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顺平路沙岭段86号。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黎卿,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慈文公司诉称,经授权,我公司对电影《七剑》(以下简称《七》剧)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独家著作权,我公司发现半岛电影院(网址为www.bddyy.com)向公众提供该电视剧在线点播服务。而要在线观看涉案电视剧,须安装被告百度公司研发的"百度影音"软件才能实现。同时,百度公司还向百度联盟会员针对性的制定了"网盟推广合作-点播类视频网站分成新政策",提高给联盟会员的分成比例,以促使包括涉案电影在内的众多提供个视频点播服务的小网站使用百度影音软件。在明知包括涉案网站在内的这些小网站根本不具备影视作品版权人授权情况,百度公司还从涉案网站提供电视剧这一侵权行为中谋取大量的不正当利益,百度公司的该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提供百度影音软件,停止涉案节目定向链接播放服务;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不同意慈文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慈文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权利没有异议。关于慈文公司主张的定向链接服务,慈文公司提供两份公证书中公证步骤显示慈文公司并没有使用我公司的搜索引擎查找涉案电视剧,其两个公证书中的第三方网站的IP地址不一样,这两个IP地址不能证明系半岛电影院网站唯一主机地址。慈文公司主张的固定IP地址有可能是半岛电影院的地址,其他的IP地址也可能是P2P用户地址。经核查,慈文公司主张的5个IP地址均与我公司无关。在已经生效的(2012)海民初字第16396号判决中,法院查明百度影音IP地址也与慈文公司主张5个IP地址无关,慈文公司主张百度公司为第三方网站提供定向链接毫无依据。百度影音是百度对外开放播放器软件工具,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任何第三方网站或用户都可以使用百度影音作为音视频文件播放器。百度影音作为播放工具不提供任何播放内容,且对第三方网站涉嫌侵权行为不具有预知和控制能力。请求法院驳回慈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半岛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的正版光盘封面载明《七》剧的联合出品单位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宝蓝电影制作公司、华映电影有限公司。2005年7月8日,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韩国)宝蓝电影制作公司、(香港)华映电影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电影《七剑》有关问题的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及发行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收益权归慈文公司拥有。2005年10月31日,慈文公司登记取得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011年2月21日,慈文公司在公证处申请对半岛电影网(www.bddyy.com)上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在该网站的电影的动作片栏目下存在该剧的播放链接,网址为http://www.bddyy.com/s=video/detail/id/179.html,可以看到该片的海报、类型、主演、剧情介绍等信息,以及该片播放链接。点击链接进入播放地址http://www.bddyy.com/s=video/play/id/179-0.html可以播放,播放过程中,须安装百度影音播放器,播放器左上方显示播放器信息百度影音,百度公司对于使用其播放器播放涉案电视剧无异议。慈文公司使用ping命令,获取网站www.bddyy.com的IP地址,同时使用mirosoftnetworkmonitor3.4对涉案电视剧来源进行跟踪,慈文公司认为该公证书显示涉案电视剧来源IP(IPV4)地址为122.227.135.243,且该IP地址系上海一家公司的服务器,但未提交证据。

百度公司系百度网(www.baidu.com)网站之经营者,百度公司亦为百度影音的运营方。慈文公司认为百度公司以P2P影音搜索播放软件的名义,实际上不是一款P2P软件,P2P软件显示的IP地址情况应该是变化的和散乱的,而本案中证据证明涉案电视剧播放指向的IP地址基本是固定的,认为该链接系定向链接,百度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直接侵权行为。百度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主张系慈文公司的主观臆断,百度公司提供的是开源播放软件,任何第三方网站都可以引用百度播放软件,这点已经有生效判决书确认,第三方网站可以调用百度影音源代码,播放影视剧。百度公司提交了该公司的百度影音播放软件说明及免责声明,并提供了(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931号公证书,证明在其他一些影院上使用百度影音及其他在线播放器播放电影的过程,证明百度公司提供的软件是技术中立工具,网站调用何种播放器完全是网站自行选择的结果,百度公司并不构成侵权。百度公司提交了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154号及6980号公证书,显示涉案网站半岛电影院(www.bddyy.com)已经无法打开。同时,在百度搜索框内输入http://www.bddyy.com/s=video/play/id/179-0.html,已经无法搜索到,无法打开页面。百度公司另行提交了网页打印件若干,证明该公司提供的播放器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2012)海民初字第16396号生效判决书认定:勘验显示,仅仅开启百度影音播放器软件,即可看出该软件已对外进行了一系列基础数据交互,证明百度影音播放器P2P服务器的功能,仅是依据P2P技术进行基础数据交互。百度影音作为P2P软件,虽然可以被用于下载、播放盗版作品,成为侵犯著作权的工具,但它同样可被用来合法地交换文件,即其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上述事实,有原告慈文公司提交的截图、授权书、公证书,被告百度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及调取的(2012)海民初字第16396号判决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慈文公司系涉案影片的联合出品单位,并经另外两家联合出品单位确认享有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故慈文公司享有的涉案电影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对此表示认可,本院亦不持异议。慈文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系本案适格主体。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电影。

慈文公司主张百度公司在《七》剧播放过程中提供了涉案播放及定向链接的服务,本院认为生效判决书已经显示了该播放器为百度公司运营的一款软件,其在播放过程中并无对特定作品进行筛选、编辑或者其他的行为,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百度影音播放器具有开放性,任何第三方网站对该播放器的使用过程中,都可以指定播放存储在本地或者其他服务器上的视频内容。本案中,百度公司提供播放器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慈文公司主张的定向链接行为,系指该播放器在播放过程中指向有限的一个或者几个特定IP的行为,但该播放行为是在第三方网站www.bddyy.com上完成的,该IP地址与百度公司无关,该播放行为不受百度公司的控制,亦无证据证明百度公司对播放的作品进行过编辑、整理或者排序等行为,故该指向行为与百度公司无关,百度公司仅提供涉案播放软件,但对播放内容无事先的审查义务。另外,尽管涉案软件指向特定的网络IP地址,亦不能否认该软件系P2P软件,P2P软件也具有单点下载的功能。慈文公司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无论是通过访问半岛电影院网站(www.bddyy.com),还是通过百度网搜索涉案的链接,均已无法查找到涉案电视剧的播放链接。本院认为慈文公司在百度公司已经停止链接的情况下,通过百度影音或者百度网站无法访问半岛电影院网站观看《七》剧,该剧亦无法通过慈文公司主张的上述途径在网络上传播。综上,百度公司在提供百度影音播放软件的服务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慈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百度公司提供涉案播放器的行为构成侵权,现无法通过半岛电影院网站观看涉案电视剧,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慈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振华

人民陪审员  刘 虎

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 瑶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