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人的制造和使用

来源:互联网 发布:java适用于什么环境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30 04:48

先用权人的制造和使用

我国 《专利法》第 63 条规定,在专利申请 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在授予专利权实行先申请原则的情况下,某些已完成的发明创造并已实施或做好实施准备的人,因他人已将该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而失去申请、取得专利权的机会,为了给其以公平的待遇,应允许其在原有规模下继续使用该发明创造。这种处理原则称之为先用权原则,为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专利法也采用了这一做法。但享有先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先用权人必须证明该项发明创造是在申请 日 (享有优先权的,在优先权 日) 之前,由他 自己独立完成,或是由申请人以外的来源合法取得,与专利权人无关;

第二,先用权人必须证明,自己在专利 申请 日 (或优先权日) 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如建筑了厂房 、购置了机器设备等;

第三,先用权人的实施只能在原有范围内进行,这里 “原有范围”一般是指在原有的生产经营规模内继续制造原有的相同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不得超过原有生产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

另外,除随企业一起善意地使用或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转让外,先用权人不得将先用权转让给他人,也不得以先用权作为抵押、投资、人股联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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