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推理中的诡辩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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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推理中的诡辩术
归纳推理是以关于特殊对象的知识为前提,推出一般性或普遍性结论的推理,它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不完全归纳推理又分为简单枚举法、统计法和科学归纳推理。这里要说的是诡辩论者在应用简单枚举法以及统计法时玩弄的诡辩术。
简单枚举法有三种形式:
1.以某类事物中已被考察的部分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并且从未发现相反的情况为依据,推出该类事物中所有的对象都具有(或不具有)这一属性的推理。其特点是从部分分子的情况推出它们所属类的情况,是从空间上对事物进行的静态归纳。
2.以某一个体对象存在的部分时间和场合中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情况为依据,推出该对象存在的全部时间和场合中都具有(或不具有)这一属性的推理。其特点是对同一个对象从时间上进行的动态归纳。
3.以事物的某一方面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并且未发现相反的情况为依据,推出该事物的全体都具有(或不具有)这一属性的推理。其特点是从事物的局部的情况,推出其整体的情况。
以上三种形式的简单枚举法,推理的根据都是不充分的。因为没有发现反例,不等于实际上没有反例,更不等于以后永远不会出现反例;某对象在此时此地有某种属性,也不等于在彼时彼地也有这种属性;某事物在某一方面有某种属性,也不等于在其他方面也有这种属性。这种情况就决定了简单枚举法的结论具有或然性,即结论不是从已有前提中必然推出来的,因而结论可能真也可能假。
为了提高简单枚举法结论的可靠程度,逻辑学提出了两条必须遵守的规则:第一,要广泛地搜集大量的能够支持结论的事实。事实材料愈多,结论的可靠程度就愈高;第二,注意搜集反面事例,至少在应用这种推理时,不能有同结论相矛盾的事例。否则,推理就不能成立。但是,由于遵守这两条规则只能帮助提高结论的可靠程度,还不能保证结论一定正确,因而人们在应用简单枚举法时,仍有犯“以偏概全”或“轻率概括”错误的可能性。
诡辩论者应用简单枚举法的诡辩术是:明明知道有反例存在,还要故意地“以偏概全”,以此来论证自己的观点。
实例分析
简单枚举法中的诡辩术
(l)《晏子春秋》中记载了晏子的一个故事:
有一次,齐国的大夫晏婴奉命出使楚国,楚王设宴招待晏子。席间,两个楚兵绑着一个人来见楚王,这是楚王预先安排好的,想借此羞辱晏子;楚王故意问:“绑着的人犯了什么罪?是什么地方的人?”楚兵回答说:“他是个小偷,是齐国人。”楚王听了,得意地望着晏子说:“齐国人原来喜欢偷东西呀!”
楚王在这里玩弄的是故意“以偏概全”的诡辩术。因为即使那个被捆绑的人真的是个小偷,也只能形成一个单称判断:“这个齐国人喜欢偷东西”,但由此决不能推出“齐国人都喜欢偷东西”的全称结论。聪明的晏子对楚王的诡辩当场给予了有力的驳斥和反击。
(2)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看到少数干部有腐败行为,就概括出普遍性的结论:干部没有一个好的。凡是当官的,心都是黑的,脸皮都是厚的。
(3)“文革”期间,反革命两面派林彪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这一正确的论断,又进一步概括、外推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说的话,特别是毛主席的话“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
(4)有的人对犯过错误的同志采取一种歧视的态度。理由是:这个人曾经犯过错误,所以他是不可信任的。还有的人抓住毛泽东同志晚年犯过严重的错误这一事实,就企图完全否定毛泽东同志光辉、伟大的一生,否定他在中国革命中的历史功绩。
(5)前几年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时期,有人以我国传统文化中有某些封建性的糟粕为依据,完全否定了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宣传民族虚无主义,说什么中国的出路就在于“全盘西化”。
(6)有的人为了抬高和美化某一个人,就大讲他的优点、本领和业绩,甚至加以人为地拔高,把他捧到天上;而对他的缺点和错误则讳莫如深,闭口不谈。相反,为了贬低和丑化一个人,就只讲他的缺点和错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尽量夸大”,甚至编造谎言,恶意中伤,把他贬到地下;而对他的长处和成绩则只字不提。
以上事例的共同手法都是故意玩弄“以偏概全”的诡辩术,不同之处是:事例(l)(2)(3)是把部分对象具有的属性夸大到其所属的类;事例(4)是把个体对象在某一阶段所具有的属性推广到其发展的全过程;事例(5)和(6)是把事物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属性扩展到其整体。
从上述可知,形而上学的极端片面性是诡辩论者的一大特点,他们用这种手法歪曲或隐瞒事物的本来面目,以实现其预期的目的。实际上客观事物是极其复杂的,特别在社会历史领域,要为某种观点寻找个别的事实作论据是很容易的事。对于这个问题,列宁有一段精辟的论述,他说:“在社会现象方面,没有比胡乱抽出一些个别事实和玩弄实例更普遍更站不住脚的方法了。罗列一般例子是毫不费劲的,但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或者完全起相反的作用,因为在具体的历史情况下,一切事情都有它个别的情况。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断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统计学和社会学》,《列宁全集》第23卷,1958年版,第279页)诡辩论者就是玩弄个别实例的能手。另外,任何一个客观事物都是具体的,是许多规定的综合与多样性的统一。诡辩论者只是抓住具体事物的某一方面的规定性,用它代替事物的整体,这就带有很大主观随意性。他们可以任意挑选出事物的此一方面的规定性作论据而赞成一件事,也可以挑选出事物彼一方面的规定性而反对同一件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有的人也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应用这种“以偏概全”的诡辩手法。例如:带着预先定下的结论进行社会调查,只搜集那些支持结论的事实,舍弃同结论相矛盾的事实;在总结或汇报工作时,报喜不报忧。而且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去年的总结说前年不好去年好,今年的总结又说去年不好今年好。难怪有人指出“顺着看年年都好,倒着看没有一年是好的”;在估计政治或经济形势时,要么是一片光明,没有一点阴暗面,要么是漆黑一团,没有一丝光明;对于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阶级斗争的认识,要么是任意夸大,把什么现象都说成是阶级斗争,要么是阶级斗争熄灭论,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阶级斗争的事实也不承认;在争论问题的时候,对于他人的观点掐头去尾,断章取义,为己所用,等等。所有这些,从逻辑上看,都是“以偏概全”的诡辩术。
归纳推理是以关于特殊对象的知识为前提,推出一般性或普遍性结论的推理,它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不完全归纳推理又分为简单枚举法、统计法和科学归纳推理。这里要说的是诡辩论者在应用简单枚举法以及统计法时玩弄的诡辩术。
简单枚举法有三种形式:
1.以某类事物中已被考察的部分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并且从未发现相反的情况为依据,推出该类事物中所有的对象都具有(或不具有)这一属性的推理。其特点是从部分分子的情况推出它们所属类的情况,是从空间上对事物进行的静态归纳。
2.以某一个体对象存在的部分时间和场合中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情况为依据,推出该对象存在的全部时间和场合中都具有(或不具有)这一属性的推理。其特点是对同一个对象从时间上进行的动态归纳。
3.以事物的某一方面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并且未发现相反的情况为依据,推出该事物的全体都具有(或不具有)这一属性的推理。其特点是从事物的局部的情况,推出其整体的情况。
以上三种形式的简单枚举法,推理的根据都是不充分的。因为没有发现反例,不等于实际上没有反例,更不等于以后永远不会出现反例;某对象在此时此地有某种属性,也不等于在彼时彼地也有这种属性;某事物在某一方面有某种属性,也不等于在其他方面也有这种属性。这种情况就决定了简单枚举法的结论具有或然性,即结论不是从已有前提中必然推出来的,因而结论可能真也可能假。
为了提高简单枚举法结论的可靠程度,逻辑学提出了两条必须遵守的规则:第一,要广泛地搜集大量的能够支持结论的事实。事实材料愈多,结论的可靠程度就愈高;第二,注意搜集反面事例,至少在应用这种推理时,不能有同结论相矛盾的事例。否则,推理就不能成立。但是,由于遵守这两条规则只能帮助提高结论的可靠程度,还不能保证结论一定正确,因而人们在应用简单枚举法时,仍有犯“以偏概全”或“轻率概括”错误的可能性。
诡辩论者应用简单枚举法的诡辩术是:明明知道有反例存在,还要故意地“以偏概全”,以此来论证自己的观点。
实例分析
简单枚举法中的诡辩术
(l)《晏子春秋》中记载了晏子的一个故事:
有一次,齐国的大夫晏婴奉命出使楚国,楚王设宴招待晏子。席间,两个楚兵绑着一个人来见楚王,这是楚王预先安排好的,想借此羞辱晏子;楚王故意问:“绑着的人犯了什么罪?是什么地方的人?”楚兵回答说:“他是个小偷,是齐国人。”楚王听了,得意地望着晏子说:“齐国人原来喜欢偷东西呀!”
楚王在这里玩弄的是故意“以偏概全”的诡辩术。因为即使那个被捆绑的人真的是个小偷,也只能形成一个单称判断:“这个齐国人喜欢偷东西”,但由此决不能推出“齐国人都喜欢偷东西”的全称结论。聪明的晏子对楚王的诡辩当场给予了有力的驳斥和反击。
(2)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看到少数干部有腐败行为,就概括出普遍性的结论:干部没有一个好的。凡是当官的,心都是黑的,脸皮都是厚的。
(3)“文革”期间,反革命两面派林彪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这一正确的论断,又进一步概括、外推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说的话,特别是毛主席的话“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
(4)有的人对犯过错误的同志采取一种歧视的态度。理由是:这个人曾经犯过错误,所以他是不可信任的。还有的人抓住毛泽东同志晚年犯过严重的错误这一事实,就企图完全否定毛泽东同志光辉、伟大的一生,否定他在中国革命中的历史功绩。
(5)前几年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时期,有人以我国传统文化中有某些封建性的糟粕为依据,完全否定了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宣传民族虚无主义,说什么中国的出路就在于“全盘西化”。
(6)有的人为了抬高和美化某一个人,就大讲他的优点、本领和业绩,甚至加以人为地拔高,把他捧到天上;而对他的缺点和错误则讳莫如深,闭口不谈。相反,为了贬低和丑化一个人,就只讲他的缺点和错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尽量夸大”,甚至编造谎言,恶意中伤,把他贬到地下;而对他的长处和成绩则只字不提。
以上事例的共同手法都是故意玩弄“以偏概全”的诡辩术,不同之处是:事例(l)(2)(3)是把部分对象具有的属性夸大到其所属的类;事例(4)是把个体对象在某一阶段所具有的属性推广到其发展的全过程;事例(5)和(6)是把事物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属性扩展到其整体。
从上述可知,形而上学的极端片面性是诡辩论者的一大特点,他们用这种手法歪曲或隐瞒事物的本来面目,以实现其预期的目的。实际上客观事物是极其复杂的,特别在社会历史领域,要为某种观点寻找个别的事实作论据是很容易的事。对于这个问题,列宁有一段精辟的论述,他说:“在社会现象方面,没有比胡乱抽出一些个别事实和玩弄实例更普遍更站不住脚的方法了。罗列一般例子是毫不费劲的,但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或者完全起相反的作用,因为在具体的历史情况下,一切事情都有它个别的情况。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断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统计学和社会学》,《列宁全集》第23卷,1958年版,第279页)诡辩论者就是玩弄个别实例的能手。另外,任何一个客观事物都是具体的,是许多规定的综合与多样性的统一。诡辩论者只是抓住具体事物的某一方面的规定性,用它代替事物的整体,这就带有很大主观随意性。他们可以任意挑选出事物的此一方面的规定性作论据而赞成一件事,也可以挑选出事物彼一方面的规定性而反对同一件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有的人也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应用这种“以偏概全”的诡辩手法。例如:带着预先定下的结论进行社会调查,只搜集那些支持结论的事实,舍弃同结论相矛盾的事实;在总结或汇报工作时,报喜不报忧。而且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去年的总结说前年不好去年好,今年的总结又说去年不好今年好。难怪有人指出“顺着看年年都好,倒着看没有一年是好的”;在估计政治或经济形势时,要么是一片光明,没有一点阴暗面,要么是漆黑一团,没有一丝光明;对于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阶级斗争的认识,要么是任意夸大,把什么现象都说成是阶级斗争,要么是阶级斗争熄灭论,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阶级斗争的事实也不承认;在争论问题的时候,对于他人的观点掐头去尾,断章取义,为己所用,等等。所有这些,从逻辑上看,都是“以偏概全”的诡辩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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