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卷入瑞星卡巴纠纷 被卡巴列为被告[1]

来源:互联网 发布:惊悚乐园知乎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9 13:43
诉求:瑞星赔偿575万

  卡巴斯基在起诉瑞星和北方网的民事诉讼状中表示,“瑞星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捏造虚假的事实,公开发布大量侵犯卡巴斯基商业信誉及商品信誉的文章。同时,瑞星为了扩大其侵权的范围,竟然还公开向社会悬赏卡巴斯基的诽谤证据,企图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向社会悬赏以实现其非法目的。”卡巴斯基还称,“北方网对瑞星发布的侵权言论,在未进行基本审核的情况下全文或部分转载(转述)。”

  卡巴斯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很显然,瑞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故意诋毁卡巴斯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卡巴斯基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巨大困扰。瑞星的侵权行为还极大地损害了卡巴斯基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重大有经济损失。而且,卡巴斯基为了恢复其商业信誉,还将进行大量的工作,已经和将要付出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北方网对瑞星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在未进行基本审核的情况下进行传播,其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共同侵权。

  卡巴斯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瑞星要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瑞星应赔偿卡巴斯基经济损失共计575万元。此外,北方网要删除转载(转述)含有瑞星侵权言论的网页。

  策略:拉媒体“陪绑”

  “我很关注这起‘误杀门’事件,应该说卡巴斯基和瑞星都存在互相指责对方的行为。”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贺京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表示,做为生产商,最重要的任务是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保障产品的使用质量。对于因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了损失,必须正确地面对和改进,而不可能用其它方式来掩盖和解决。同时,媒体转载的相关报道,如何不含有对事件的主观评论,也不应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审理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诉讼案原告为卡巴斯基(天津)科技公司,第一被告即瑞星坐落北京,按理说起诉地应在北京。“是不是卡巴斯基为了能在天津起诉,将北方网作为第二被告,以此满足其异地诉讼的条件?”面对记者这个问题,北方网负责该诉讼案的代理律师周斌笑着说:“有这个可能,也许卡巴斯基认为自己在北京的胜诉率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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